银行对公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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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贷款业务实行电子流程管理方式,柜台不得直接发放贷款。我行一般贷款业务由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ECM系统)发送贷款业务电子指令,再由柜台人员根据放款审核中心提交的书面资料录入核心系统,与CECM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核对一致后处理账务。国结、保理系统融资发放环节由国结系统、保理系统联动核心交易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2.核心系统会将全部贷款的联机、批量处理结果以实时或批量的方式传送至CECM系统、国结和保理系统。 3.贷款类型。贷款类型实行参数化管理,由总行设置,全行统一执行。贷款类型由5位组成,前4位是科目代号,第5位代表种类。 4.合同号及借据号。 在核心系统中,借据号是贷款的主要标志,合同号和借据号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且不得重复。合同号下可附多个借据号,但该合同下全部借据金额的合计只能小于等于合同金额。另外,同一合同下各借据的币种必须是一致的。合同号及借据号的规则如下: 合同号(14位)=机构号(4位)+年份(2位)+业务属性(2位)+顺序号(6位) 借据号(17位)=合同号(14位)+序号(3位) 其中,业务属性:01—抵押合同、02—质押合同、03—保证合同、04—借款合同、05—综合授信协议、06—最高额保证合同、07—最高额抵押合同、08—银行承兑汇票协议、11—展期协议、12—阳xx卡质押贷款协议、13—个贷抵押合同、14—个贷质押合同、15—个贷保证合同、16—个贷借款合同、17—个贷综合授信协议、40—买入贴现协议、41—卖出贴现协议。业务属性代号由CECM、票据系统确定,核心系统不作校验。 国结系统和保理系统合同号、借据号长度及编号规则参照国结系统和保理系统相关系统操作手册。 5.贷款账号规则。 贷款在入账时会自动生成一个贷款本金账号,账号的规则是:AAAABBCCDDDDDDDEE。表内、外欠息账号在产生表内、外欠息时自动生成,账号规则与贷款本金账号规则一致。其中: AAAA:记(入)账机构号。 BB:币种 CC:83——对公贷款本金; 84——表内欠息; 85——表外欠息。 DDDDDDD:顺序号 EE:校验位 借据号与贷款本金账号、表内欠息账号、表外欠息账号一一对应。 6.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委托贷款不按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划分。 7.还款顺序。 我行贷款的还款顺序以核心系统还款顺序参数设置为准。对公贷款和个人贷款的标准化扣款顺序详见下表,其中:1-本金、2-本金利息、3-表内欠息、4-表内欠息利息、5-表外欠息、6-表外欠息利息: 扣款编号 正常应计贷款扣款顺序 逾期应计贷款扣款顺序 正常非应计贷款扣款顺序 逾期非应计贷款扣款顺序 001 3、4、5、6、1、2 3、4、1、2、5、6 1、2、3、4、5、6 1、2、3、4、5、6 8.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维护,全行统一执行。在贷款发放时,核心系统根据贷款的币种、贷款的发放日、到期日自动选取对应的基准利率;如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是“外汇LIBOR浮动利率”、“外汇HIBOR浮动利率”、“外汇SIBOR浮动利率”的,还需在贷款发放时,由柜台人员根据“利率调整周期”选取正确的基准利率。 9.结息日。贷款的结息日一般默认为每月(季)20日,银行可与借款人在1日-31日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如果贷款计息周期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按固定月数计息的,结息日可选择1-31日。如果计息周期是按周计息的,可选择1-7,代表周一到星期日。 10.宽限期。在有合同或补充协议等正式文本约定贷款宽限期的,可在核心系统中设定宽限期。宽限期的范围由参数设定,目前对公贷款的宽限期最长为10天。贷款到期后,由于有宽限期,贷款状态仍为正常,且执行正常利率;如宽限期结束,贷款未结清部分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不再包含宽限期),执行逾期利率。 11.贷款形态。在核心系统中,贷款形态按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表示。贷款形态的转换,不引发贷款本金的账务处理。贷款形态的变更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批量方式,另一种是联机处理方式。批量方式是在贷款到期的次日将贷款状态变更为逾期(不含银团自营转逾期处理,银团自营贷款转逾期需手动联机处理),在本金逾期90天后贷款状态变更为呆滞(批量转呆滞的天数由参数设定,现设定为90天);联机方式是使用联机交易直接将贷款状态转为呆滞或呆账。 12、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实行实贷实付,即贷款发放后,柜台人员应凭《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条件:固定资产贷款及项目融资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等。受托支付条件的认定及审核需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由业务管理部门、放款审核中心负责。 13.抵质押品核算由放款审核部门办理。我行对公贷款对应的抵质押品按抵质押品编号管理,其抵质押品账务的核算由放款审核部门在CECM系统中调用核心相关接口直接办理。柜台人员不参与抵质押品账务的核算与核对。 14.质押贷款的质押品应作为代保管品,按《代保管品保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交分行指定机构入库保管。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 借款人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需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对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地区,不便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的,需在委托人所在地x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如借款人结算账户出现被司法等部门冻结的情况,柜台人员需立即通知相关客户经理。 (一)贷款发放与支付专门账户的开立 凡我行与借款人约定在我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与支付账户监管信贷资金的,需在我行开立专门用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贷款,借款人需以项目为单位或以合同为单位分别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与支付账户),此专门账户可为专用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应按照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xxxx银行境内对公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与我行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或业务部门出具的开立专门账户通知书(格式由分行自行规定)为证明文件,由借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申请开立该专门账户。柜台人员应按照我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xxxxxx银行境内对公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完整、合规后,为借款人在本机构开立专门用于贷款发放和支付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贷款专门账户。 借款人在申请开立人民币贷款发放与支付专门账户时,需在《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资金性质”一栏,填写“贷款发放与支付专门账户”字样;借款人在申请开立外汇贷款发放与支付专门账户时,需在《开立单位外汇活期账户申请书》的“开立账户性质”一栏,填写“贷款发放与支付专门账户”字样。 贷款发放与支付账户采取限额管理。限额由CECM系统设定,凡该账户借方业务超限额者,需由借款人提交《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作为支付凭证,由业务部门及放款审核部门审批后,方可支付。为有效监控信贷资金,网上银行渠道禁止贷款发放与支付账户超支付限额的支付业务。 (二)还款准备金账户 根据合同约定需要由借款人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我行可比照开立贷款发放账户的流程,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门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该账户开立后,柜台人员应将该账户相关信息向业务部门报备。除经营单位同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还款准备金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不预售支票等。借款人动用该账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以外的支付时,需有业务部门书面确认函方可办理。 借款人在填制开户申请书时,需比照开立贷款发放与支付账户的规定,在申请书的相关位置注明“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字样。 三、贷款发放 (一)自营贷款 1.网点业务受理 (1)受理柜员: ①合规审查:受理柜员应审查放款审核中心是否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借据、信贷业务通知书;贷款借据是否加盖行章(或合同专用章); “信贷业务通知书”等内部资料上是否由放款审核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对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还需提供签章齐全的《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放款审核中心负责人签章是否与预留签章一致,借款人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借据中填列的信贷资金的入账账户(存款账号)与借款合同中贷款发放专门账户、《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中登记的“付款人账号”是否一致等; ②影像采集:受理柜员审核无误后,选择“9999对公金融辅助审核及预判处理交易”,点击“影像录入”,通过扫描仪采集全部贷款资料的影像信息,并检查已采集到的影像信息的清晰性和完整性,点击“保存”完成影像采集。 ③预判审查:影像采集审核完成后,选择业务种类“ZC9901-资产类业务发放”(业务类型选择“1-交互”,借贷标志选择“1-贷方”)进入交易区域,按照提出借据所填列的事项录入,提交成功后,插入单联“内部通用凭证”打印预判流水号。完成上述操作后,点击“提交任务”,根据系统提示,进入网点审核或中心经办处理。 ④凭证传递:对于提示进入网点审核的,受理柜员将打印有核实行内容的“内部通用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递交审核柜员。 (2)审核柜员: ①资料审查:审查受理柜员受理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及真实。 ②获取任务:审核柜员根据受理柜员提交的贷款资料,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③一致性审查:审查影像信息与贷款资料、影像信息与预判信息(通过Ctrl+Q获取)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④审查完毕后,审核柜员点击“提交任务”。 2.中心业务处理 (1)获取任务:处理中心经办人员在核心系统前台使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2)合规审查:处理中心经办人员首先通过影像信息审查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3)交易处理:审核通过后,点击“记账处理”,使用“6101一般贷款入账”交易按照影像信息逐项录入。 3.贷款发放注意事项 (1) 经办人员在操作“6101一般贷款入账”交易时,录入的内容必须与贷款发放的电子指令及书面材料中记录的内容一致,具体包括:计息周期、固定周期、计息日期、利率调整方式、利率调整月日数、利率调整周期、到期日、宽限期、浮动方式、浮动值、执行利率、逾期计息方式(违约计息方式)、罚息比率、违约年利率、到期日扣款标志。如发现书面材料中的内容与电子指令不一致的,应通知相关的放款审核部门,由放款岗修改后再进行贷款发放。 (2) 入账机构选择该笔贷款的账务处理机构(与CECM系统输入机构保持一致)。 (3) 正确录入借款人客户号及币种。 (4) 合同金额与发放金额应正确录入(核心系统自动控制发放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5) 贷款入账时应正确选择“到期日扣款标志”(“0”是,“1”否)。对于贷款合同中明确授权贷款行于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账户中主动扣收贷款本息的,柜台人员需依据该合同,“到期日扣款标志”选择“是”(否则应选择“否”),系统将于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日终(换日前)批量自动扣收贷款本息。对于贷款合同中未明确授权的,也可由借款人出具书面授权书,由放款审核中心或相关部门通过CECM系统发出电子指令并提交申请及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柜台人员使用“6205修改贷款户信息(会计部门)”交易维护核心系统中的“到期日扣款标志”,实现到期日主动扣收贷款本息功能。 (6) 计息周期应按照信贷业务通知书、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7) 结息日。核心系统默认为20日,应按合同约定设置。(核心系统可支持范围1-31日中任一日作为结息日,如在结息当月无设定结息日的,以该月月末日为结息日。) (8) 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包括:按月、按季、按半年调整、按年调整、满一年一变、实时随人行基准利率调整,也可以执行固定利率方式。利率的调整需设定具体的时间——“利率调整月日数”,其格式为“月日”,如“0806”(8月6日),对于在利率调整当月无设定日期的,以该月月末日为利率调整日。外币贷款可按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外汇LIBOR浮动利率、外汇HIBOR浮动利率、外汇SIBOR浮动利率,并确定相应的利率调整周期。 (9) 起息日默认为交易日,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倒起息修改,但不得延后起息。 (10) 借款人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入账账号必须为借款合同(借据)中约定的结算账号。 (11) 还款账号的设置。还款账号需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在核心系统中,允许设置三个还款账号:第一还款账号、第二还款账号、第三方付款账号。 第一还款账号和第二还款账号必须为借款人客户号下的账号,第二还款账号是在已设置第一还款账号的前提下方可设置; 第三方付款账号是借款人以外的还款账号,这一账号的设置需依据合同或相关协议。第三方付款账号是选择设置项,可分别按“只还息”、“只还本”、“本息一起还”设置。如果还款账号只设置了第三方付款账号,其方式必须是“本息一起还”,否则,可设置为“只还息”、“只还本”方式。 上述三个还款账号至少应设置一个,三个还款账号在核心系统中的还款顺序为:首先使用第三方付款账号还款,不足部分使用第一还款账号归还,再不足部分使用第二还款账号还款。(请注意区分,对于担保单位承诺借款方不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情况,不属于本条中所指的第三方还款的范围)。(对于国结系统发放的“预扣息”、“利随本清”贷款,可不登记还款账号。) (12) 有关计息的其他设定。我行贷款均应选择“计复息”、“计息自动入账”方式。 (13) 在贷款发放时,如遇入账账户被强制备注、“封闭冻结”、“只进不出冻结”以及超账户余额的“金额冻结”,系统将自动拒绝发放贷款。发放受托支付贷款时,如果存在金额控制且控制金额超过账户余额,需对入账账户加以分析,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由柜台经理授权,发放贷款。 4.贷款资金的支付 (1) 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放款审核部门需提供《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在贷款入账时,该笔借据全额入贷款发放与支付账户(或借款人原有结算账户)。柜台人员需根据《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转指定收款人。 (2) 如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放款审核部门将不提供《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在贷款入账时, CECM系统将根据放款审核中心的设定,在该账户中设置“支付限额”(柜台人员可通过【6171支付限额查询】交易查询具体的支付限额)。凡贷款发放与支付专门账户单笔借方业务大于支付限额的,需由放款审核部门提供《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经柜台经理授权后方可支付,否则应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以借款合同等有关约定为准。对于当地监管部门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借款资金已全部支付,或借款资金支付后不足支付限额(支付限额实际已失效),对超支付限额的支付业务,系统仍然提示要求进行授权的,柜台人员应通知客户经理及放款审核中心及时解决(调整CECM系统中相应的支付限额),保证我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5.网点凭证打印及交付 (1)获取任务:网点受理柜员在核心系统前台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2)打印扫描:受理柜员通过影像信息确认该笔任务为返回打印贷款凭证任务后,点击“打印”,根据系统提示打印贷款凭证。点击“影像录入”,通过扫描仪采集贷款凭证第一联的影像信息。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任务”。 (3)凭证交付:贷款凭证的第一联为我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客户回单,第三联为贷款部门回单,信贷业务通知书作传票附件,贷款合同、贷款借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随贷款结清日传票一并装订保管)。 (4)代扣印花税:需要代扣印花税的贷款,打印贷款凭证后,受理柜员应手工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一式两联,分别作为记账凭证和客户扣款回单,并根据该笔贷款借据号或贷款账号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直接使用“6109代扣印花税”交易完成代扣税。 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发放贷款的,除比照上述有关规定由集中处理中心直接办理外,贷款合同及第二联借据需移交贷款账务核算机构柜台人员保管。 (二)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主办行(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在核心系统中,银团贷款被分作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我行出资额部分,为银团自营贷款,在核心系统中,银团自营贷款也按借据管理;另一部分是我行作为主办行,汇集其他行和本行资金,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叫做银团集中贷款。 我行内部联合贷款在核心系统中的处理方式比照银团贷款执行。另外,为便于联合贷款的管理,在贷款发放时,核心系统自动记录CECM系统确定的内部联合贷款标志。核心系统在批量结息、批量到期日扣款两个环节,根据系统记录的联合贷款标志、贷款行及出资比例自动分配收回的本金与利息;对于产生的欠息,也是按出资比例自动分配记账。 1.银团自营贷款 除以下内容外,银团自营贷款的发放处理流程同“三、(一)自营贷款”: (1)借款人无需填写借据。 (2)贷款入账时使用“6104银团自营贷款发放入账”交易操作。 (3)参与行银团自营贷款的贷款类型需选择“01220-银团贷款出资额”;主办行银团自营贷款的贷款类型需选择“20580-银团贷款留贷款”。对于主办行,需先行发放银团自营贷款后再发放银团集中贷款,并且核心系统确认主办行发放“20580-银团贷款留贷款”后,方可办理银团集中贷款的发放。主办行发放银团自营贷款后,方可做银团集中贷款发放。 (4)网点预判交易中的收款人账号应为本网点机构科目代号为“2059待转银团贷款基金”下的内部账户。 (5)银团自营贷款在发放时无需设置还款账号。 (6)贷款发放后需立即将“2059待转银团贷款基金”中贷款资金划至代理行,本账户原则上要求日终余额应为零。 2.银团集中贷款 除以下内容外,银团集中贷款发放的处理流程同“三、(一)自营贷款”: (1)银团贷款主办行办理银团集中贷款发放。对于主办行,需先行发放银团自营贷款后再行发放银团集中贷款,且核心系统确认主办行发放“20580-银团贷款留贷款”后,方可办理银团集中贷款的发放。 (2)参与行、主办行出资额需划入主办行的“2059待转银团贷款基金”账户,作为银团集中贷款款项来源。 (3)贷款入账时使用“6105银团集中发放入账”交易操作。 (4)银团集中贷款入账时,核心系统在“2018银团贷款基金”生成一个以借据为单位的银团贷款基金账户与银团集中贷款账户备抵,该基金账户的余额与银团集中贷款本金余额保持一致。 (三)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在核心系统中,委托贷款分为表内核算和表外核算两种方式,凡新增的委托贷款,均需选择表内核算方式。 放款前,需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账。放款审核中心审核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资金的进账单(或对账单)后,在《信贷业务通知书》上注明“委托贷款资金已存入×××账号”的字样。在委托贷款发放时,柜台经办人员亦需确认委托资金确已存入我行后方可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人开户行与借款人开户行(开户行均为xxxx银行,下同)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需由委托人出具支票以办理委托资金的划付;对于委托人开户行与借款人开户行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的,委托人开户行依据委托人出具的支付结算凭证,将委托资金划至借款人开户行“2055-1(2)待转企业(个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在发放贷款时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贷款在入账时需使用“6102委托贷款入账”交易办理,对于同时收取手续费的,需使用两联“行标空白凭证”联机打印委托贷款手续费,一联作记账凭证,另一联作回单交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记入“735-1委托贷款(代理)手续费收入”。对于合同中约定收息时代扣税费的,可在放款入账时设定相应的税率,或收息后手工扣收。 委托贷款发放时,网点预判交易中的借贷标志应选择“2-双向”,付款人账号输入委托单位结算账户或待转企业(个人)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其他规定同“三、(一)自营贷款”。 (四)保理融资及国结融资业务 1.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由保理系统调用核心账务交易完成,但需要在核心配备相应的融资类账户。保理类融资账户的开立,应由贸易金融部提供签章齐全的《国结/保理融资开户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签章后交柜台人员,第二联业务部门留存),柜台人员凭此申请书使用“6153融资开户”交易开户。开户时,对于账户循环使用的,不得输入到期日;对于非循环使用的,必须设定到期日。交易成功后使用两联行标空白凭证打印开户结果一联做当日交易传票(《国结/保理融资开户申请书》作传票附件),另一联交开户申请人。 2.国结融资业务的开户及放款由国结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办理,无需柜台参与(系统故障等原因除外)。 (五)特殊贷款 特殊贷款的处理,包括受让信贷资产(买断式),以及因特殊账务处理需要等等,而发放的逾期贷款、生成表内外欠息等业务。在处理特殊贷款时,必须要有信贷部门的贷款电子指令及书面通知,并确认该业务确属特殊贷款。 除以下内容外,特殊贷款的处理流程同“三、(一)自营贷款”: 1.网点预判“9999对公金融辅助审核及预判处理”交易,业务种类选择“ZC9901-资产类业务发放”,业务类型选择“0-单向”,借贷标志选择“1-贷方”; 2.中心操作使用“6151特殊贷款发放入账”交易。 备注:特殊贷款处理的特点如下: (1)贷款起贷日和到期日不受当前工作日的限制,即贷款的起贷日可以是当前工作日以前的任一日期,而到期日可以是晚于起贷日的任意一个合法的日期。贷款发放后,系统根据贷款的到期日来自动认定贷款的状态。 (2)在特殊贷款发放时,不仅能发放贷款的本金,亦可发放表内欠息及表外欠息。如果放款时有表内欠息或表外欠息时,贷款的入账账号只能是内部账户。如特殊贷款发放资金需进入存款账户的,必须在相关书面通知中明确入账账户,在发放贷款时经柜台经理复审后方办理。 (3)受让信贷资产(买断式)发放时,应选择“2特殊贷款”一项,贷款发放的资金需记入内部账户。 (六)垫款 授信业务转垫款需要柜台办理的,应由业务部门向柜台提交转垫款通知。柜台人员凭签章齐全的通知书,使用“6400垫款发放录入”交易,“6401垫款发放入账”交易办理(在入账前,如果要对发放内容修改,可通过“6404垫款发放资料修改”交易进行修改)。柜台办理垫款的种类包括:担保垫款、保理业务垫款、信用证垫款、保函垫款、其他垫款等。垫款在发放入账后,其状态为呆滞状态。 核心系统自动转垫款的业务包括:承兑垫款、贴现垫款、协议透支垫款。 四、贷款归还 (一)自营贷款 1.网点业务受理 (1)受理柜员:正常贷款还贷时,业务部门应提供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的付款凭证,明确还款具体事项(包括:借据号、还本金额等内容)。外汇贷款还应提交外管局还本付息核准件。不良贷款还贷时,系统会根据设置的还款账户批量还款,也可由柜台人员填制特种转账凭证,经柜台经理签字后,使用联机交易主动归还不良贷款。 ①合规审查:审核相关付款凭证及资料的有效性,凭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②影像采集:受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受理柜员需在相关付款凭证及资料上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操作“9999对公金融辅助审核及预判处理”交易,点击“影像录入”,通过扫描仪采集相关业务凭证的影像信息,并检查已采集到的影像信息的清晰性和完整性。完成上述操作后,确认系统自动识别的凭证种类及联次,点击“保存”完成影像采集。 ③预判审查:业务种类选择“ZC9906贷款/垫款归还”或“GG9901-GG9905通用业务种类”,(业务类型选择“1-交互”,借贷标志选择“2-借方”),按照凭证填列的事项录入相关要素。付款人账号可输入对公结算账号、内部账号、待销账。提交成功后,插入单联“内部通用凭证”打印预判流水号。 ④印鉴审查:系统首先对付款凭证进行自动验印并核对安全码(使用安全码的客户),对于自动验印不通过的情况,受理柜员应使用系统提供的“手动验印”功能对印鉴进行审核。 ⑤凭证传递:任务提交后,受理柜员需将打印有核实行内容的“内部通用凭证”、相关付款凭证及资料,递交审核柜员。 (2)审核柜员: ①资料审查:审查受理柜员受理的相关付款凭证及资料是否齐全及真实,相关付款凭证及资料上是否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 ②获取任务:审核柜员在核心系统前台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③印鉴审查:对于需要“手动验印”业务的印鉴进行二次审核。 ④一致性审查:审查影像信息与相关付款凭证、影像信息与预判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审查完毕后点击“提交任务” 2.中心业务处理 (1)获取任务:处理中心经办人员在核心系统前台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2)合规审查:处理中心经办人员首先通过影像信息审查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然后审查影像信息中的相关付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已加盖个人名章;需要验印的是否已经通过验印。 (3)交易处理:审核通过后,点击“记账处理”,使用“6107贷款/垫款归还”或者“6113贷款/垫款特殊还款”交易按照影像信息逐项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任务”。 备注: ①贷款的归还有两个交易可以处理,一个是“6107贷款/垫款归还”交易,另一个是“6113贷款/垫款特殊还款”交易。这两个交易的不同点在于“6107贷款/垫款归还”交易是严格按贷款的还款顺序进行还款的,在选择还款方式(部分偿还本金及利息或全部偿还本金及利息)后,系统会自动按还款顺序分配贷款本金、表内欠息、表外欠息及相关的利息进行处理。而“6113贷款/垫款特殊还款”交易在输入还款金额后,可任意选择还款的内容及金额,只需还款的各项金额合计等于输入的还款金额时,系统会按所指定的内容及金额进行还款。 ②在使用“6113贷款/垫款特殊还款”交易,且未按还款顺序进行还款时,必须要经分行资保部、计财部审批,并且在做此交易时要有分行主管柜员对本交易进行授权后方可完成。 注意,对于系统中“到期日扣款标志”为“否”的,在贷款到期日,系统不会自动扣收客户还款账户中的款项,只有在到期日次日,该笔贷款已转为逾期,状态为不良时系统才会自动扣款。因此应尽量提醒借款人在贷款转逾期前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良贷款。 3.网点凭证打印及回单交付 (1)获取任务:受理柜员在核心系统前台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 (2)打印:受理柜员通过影像信息确认该笔任务为返回打印对公贷款还款凭证后,点击“打印”,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对公贷款还款凭证,柜员使用空白行标凭证分别打印“贷款还款凭证”(本金部分)及“利息还款凭证”(含本金利息/表内外欠息/罚息)。 (3)扫描:受理柜员点击“影像录入”,通过扫描仪采集对公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的影像信息回传至中心。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任务”。 (4)凭证交付:对公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借款人出具支票归还贷款的,打印的还款凭证作支票附件),第二联交客户作为回单。 4.质押存单变现后归还贷款 单位或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时,已将质押存单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当出现下述情况后,需由放款中心将质押存单出库后兑现,同时依据放款中心出具的《质押物出库还款监控通知书》办理贷款归还。 (1)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2) 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3) 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如质押存单为我行存单,将质押存单出库后交存款行。同时,还应提交注明使用存单款项归还贷款的通知(或联系函)、质押合同、相关协议(如有)等。柜台人员核对无误后,比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归还。 如质押存单为他行存单,质权行需持存单、联系函或文件、质押合同、相关协议(如有)复印等,直接向存单付款行提示付款。 特别说明: (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在抵偿了上述款项后,如有剩余款项,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 (2)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借款,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支取单位定期存单款项,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4) 对于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的证明材料或有关协议等。 对于使用我行大额存单归还贷款的,因大额存单无纸制凭证,在办理还款时,无需办理代保管品出库,其他事项比照存单变现归还贷款的要求办理。 5.质押凭证式国债变现归还贷款 质押的凭证式国债变现归还贷款时,除比照四、(一)、4相关规定办理外,还应遵从以下以要求: (1)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2)贷款人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人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时,银行按规定收取的提前兑付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 6.质押商业汇票的处理 (1)行使质权。质押的商业汇票先于贷款到期提前还贷,或是到期由质权人行使质权归还贷款等,需按《代保管品保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放款中心将质押的商业汇票出库。同时由放款中心出具《质押物出库还款监控通知书》,注明处理事项及要求。 柜台人员根据《质押物出库还款监控通知书》,将质押票据作成委托收款背书,按照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与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操作规程》办理质押票据的委托收款。柜台人员在办理委托收款时,需在质押的商业汇票背面或是粘单的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同时将票据正、背面(含粘单)复印留存;托收凭证填制时,收款人全称应为质权行名称,收款人账号应“0449其他应付及暂收款”下的一个专门账户(为方便来账自动入账,此户在开立时户名应为本行行名),备注栏中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第一联托收凭证由经办人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退给相关业务部门;第二联托收凭证、通知(或联系函)与留存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专夹保管;将第三联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质押商业汇票,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待托收款项划回时,柜台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通知(或联系函)与留存的票据复印件,办理贷款归还手续。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 (2)解除质押。借款人因质押的商业汇票先于贷款到期变更质物或已还清贷款本息需要取回质押商业汇票时,需按《代保管品保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放款中心将质押的商业汇票出库。此时我行无需在票据背面做任何背书,可以直接由相关业务部门将票据交付出质人即可。 另外,对于以商业汇票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且合同中约定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后转为保证金存款的,由业务部门提交书面通知(或联系函),并由出质人将质押票据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质押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加盖出质人公章或财务章以及个人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再将票据正、背面(含粘单)复印留存;托收凭证填制时,收款人全称应为出质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应“0449其他应付及暂收款”下的专门账户。第一联托收凭证退给相关业务部门;第二联托收凭证、通知(或联系函)与留存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专夹保管;将第三联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质押商业汇票,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待托收款项划回时,柜台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通知(或联系函)与留存的票据复印件,办理托收款项转存保证金手续。 (二)银团贷款 1.银团自营贷款 银团自营贷款归还操作规程同“四、(一)自营贷款”,但中心经办柜员在使用贷款归还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考虑银团贷款主办行向参与行划转资金存有在途时间,故核心系统对银团自营贷款的结息有特殊处理:银团自营贷款批量结息时不做利息账务处理,如主办行在结息日起5个自然日未划还贷款利息或未还清的,未还应收利息按欠息处理,并补足相应的复利部分。 在办理主办行划还的银团自营贷款利息时,需首先根据“对公贷款批量计息清单”,核对划还利息金额与核心系统生成利息金额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使用“6113贷款/垫款特殊还款”交易做归还利息处理。 银团自营逾期处理。在核心系统中,由于银团自营贷款主办行向参与行划转资金存有在途时间,系统不自动对其进行转逾期处理,对于超过在途时间未还清的贷款,需使用“6129银团贷款转逾期”交易手工转逾期。转逾期时,系统默认逾期起始时间为贷款到期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积数分段管理,利率按逾期利率执行。 2.银团集中贷款 除以下内容外,银团集中贷款归还操作规程同“四、(一)自营贷款”。 中心经办人员在用“6107贷款/垫款归还”和“6113贷款/垫款特殊还款”交易还款时,银团集中贷款除会计分录不同外,其他处理与一般自营贷款相同。在归还银团集中贷款时,其归还的本金会记入与这笔贷款相关联的“2059待转银团贷款基金”账户中,归还的利息要记入“483-4暂收银团贷款利息”账户中,再根据合同约定,将正确的利息划给其他参与行。 因制度规定借款人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方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归还贷款。因此,银团集中贷款的提前还款,需经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办理,未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柜台人员不得办理银团集中贷款的提前还款。 对于内部联合贷款的归还,需比照银团贷款还款处理,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的比例及时划付参与行。 (三)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归还操作规程同“四、(一)自营贷款”,但经办人员在使用贷款归还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借款人每次归还贷款本金后,核心系统将归还本金部分自动记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账户。次日批量回单打印销减委托基金账户账务及资金转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账户的凭证(联机、批量归还处理相同);如委托人未在受托行开户,核心系统会自动计入“2055-1(2)待转企业(个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账户中(核心系统依据贷款登记簿中记录的“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账号”),受托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这部分资金划入委托人结算账户(委托人结算账户以委托贷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记录的委托人同名结算账户为准)。划款时,需在划款凭证摘要栏注明委托贷款合同号、还本金额等信息。 2.借款人每次归还利息时,核心系统将利息记入“483-1暂收一般委托贷款利息”。如受托行代扣营业税的,经办人需凭缴税凭证(缴税凭证回执联退委托人),将代扣税金从“483-1暂收一般委托贷款利息”账户划入“346099代扣其他税款”(2054)。受托行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利息由“483-1暂收一般委托贷款利息”账户划入委托人结算账户。受托行必须每日核查“483-1暂收一般委托贷款利息”及“2055-1(2)待转企业(个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及账务明细,确保资金的及时划转。 3.如借款人未通过我行结算途径归还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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