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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专项规程.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875772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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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农村 商业银行 信贷业务 操作 专项 规程
    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158号 (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贷款管理基础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为用户提供各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需遵照基础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基础依据。 第二章 基础操作步骤 第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基础程序: 用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用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协议文件签署→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管理→贷款收回 压缩转据、借新还旧等落实风险防控方法、逐步退出存量贷款直接进入用信阶段,按权限审批发放。 第五条 授信阶段程序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用户经理受理和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成会办额度授信)→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用户经理受理和调查(达成联合调查额度要求授信,总行应派员参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定→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 用信阶段程序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用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用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定→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授 信 管 理 第一节 贷款授信申请 第七条 用户申请。用户必需以书面形式(格式文本)向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其内容关键包含申请理由、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用途、担保方法、担保人、相关承诺等。 第八条 法人用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经营,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料或其中对应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 4.开户许可证; 5.企业《章程》; 6.法定代表人、关键股东身份证实; 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 9.上二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当期纳税统计; 10.验资汇报、企业资质证实、企业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生产经营计划、购销协议(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协议、协议)等; 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抵押财产保险单原件(标准上应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办理信贷业务支行); 12.抵押物作价证实资料(含评定汇报、购置发票等); 13.新用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14.如属于房地产企业,须提供对应项目“四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分别为:《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已经预(销)售,还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属特种行业,须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15.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同意项目提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 (2)实施项目必需有权机关有效批文; (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4)有要求百分比资本金证实; (5)项目投资起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6)环境评价汇报及环境保护合格证; (7)和贷款相关其它资料。 16.其它资料(如消防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环境评价汇报等)。 第九条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授信用于其企业生产经营,需提供所经营企业资料,资料内容为第八条所列项目。同时还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复印件: 1.借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 4.其它证实资料。 第十条 自然人用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消费,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料或其中对应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工作单位收入证实或其它足以证实还款能力资料; 4.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 5.购房协议、首付款发票; 6.建设许可证、承建协议; 7.装修、装饰、装潢协议; 8.自筹资金数额及起源证实资料; 9.其它证实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人是自然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复印件: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收入证实 3.本行需要其它足以证实代偿能力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人是企(事)业法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机关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 4.开户许可证; 5.企业《章程》; 6.法定代表人、关键股东身份证实; 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书; 9.上二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当期纳税统计; 10.本行需要其它足以证实代偿能力资料。 第二节 贷款授信受理和调查 第十三条 受理 支行负责受理本支行服务区域内用户贷款授信申请,受理申请应严格实施借款人“面谈”制度。支行行长可依据内部分工立即安排用户经理进行具体调查。在安排贷款授信调查时,支行行长应视贷款金额大小、贷款项目标难易程度、用户经理业务能力、总行相关要求等不一样情形进行人力组合。 第十四条 调查。 授信调查实施“双人调查”制度,负责调查两名用户经理分主从调查人,经办用户经理是主调查人,调查人对用户申请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调查汇报(意见)。 总行授信管理部须现场风险评价授信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派员调查并出具风险评价汇报。 第十五条 调查关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多个方面: (一)对用户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复印件和原件应查对相符。 1.查验用户提供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实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超出营业期限;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申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用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用户填制贷款业务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用户住所地址和联络电话是否具体真实等。 (二)调查用户信用及相关人员品行情况。 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用户现在借款、其它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应贷款金额和财务报表反应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统计;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超出用户承受能力;是否包含诉讼等。 2.调查了解用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关键部门责任人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统计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资产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深入用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用户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查对。 2.调查用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当、正常,是否超出要求经营范围;关键调查分析生产经营关键产品技术含量、市场拥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原因。 4.调查分析贷款用途正当性。 5.查验商品交易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必需性。 6.调查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和稳定性,和是否足值有效。 7.调查分析还款起源和还款时间。 8.调查分析贷款需求量。 第十六条 对自然人(含农户)贷款业务,调查岗用户经理应调查分析个人用户及其家庭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起源是否稳定,是否含有连续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提供确保担保,还要对担保人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起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提供抵(质)押担保,要对抵(质)押物价值稳定性、变现能力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岗用户经理应依据相关要求,对用户提供担保资料进行分析,确定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核实其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岗用户经理明确调查结论意见,并按总行贷款“三查”制度要求出具调查汇报。用户年度基础授信时,必需具体撰写调查汇报。 第十九条 调查汇报关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 (一)法人用户贷款授信调查汇报内容: 1.用户基础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情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4.此次贷款授信综合效益分析; 5.此次贷款授信具体用途及正当合规性分析; 6.已用信贷款按约定使用情况分析; 7.还款资金起源落实情况; 8.结论。调查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次贷款授信和此次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担保方法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意见。 9.对贷款资金需求及额度大小分析、测算。 (二)自然人用户调查汇报内容: 1.授信申请人基础情况; 2.授信申请用途和已用信贷款按约定使用情况分析; 3、担保情况分析; 4.收入起源分析; 5.还款起源分析; 6.自然人申请贷款授信用于企业使用,应具体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 7.结论。调查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次贷款授信和此次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担保方法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用户经理调查结束、签注调查意见并落实好清收责任人后,将上述全部贷款调查资料移交审查岗审查。 第三节 贷款授信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贷款授信审查按权限实施分级审查。支行审查岗人员负责对用户基础资料和调查岗调查材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超出支行审批权限贷款授信,支行会办后将全部资料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授信审查关键点和关键内容包含: (一)基础要素审查: 1.用户及担保人报送相关资料是否齐备; 2.贷款授信步骤资料及手续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用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相关证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用户及担保人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用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关键部门责任人有没有不良统计。 (三)信贷政策审查: 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总行要求; 2.贷款期限、方法、利率等是否符合总行相关要求。 (四)贷款风险审查: 1.是否分析、揭示用户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要素; 2.是否提出风险防范方法。 (五)提出审查结论和相关限制性条款。 (六)其它需审查关键点。 第二十三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在审批表中签注审查意见,连同贷款授信审查材料和调查汇报,按权限移交对应有权审批人。 第二十四条 审查人对调查人员或支行移交贷款授信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楚贷款授信业务,应要求调查人员或支行补充完善。 第四节 授信审议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支行授权内贷款授信业务,由调查岗用户经理调查,审查岗用户经理审查后,达成会办额度要求提交支行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审议,经过后由支行行长审批。会办小组认为资料不完备,退回调查岗用户经理补充调查。审议否决授信,受理人应立即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支行授权外贷款授信业务,由支行调查岗用户经理调查,支行审查岗用户经理审查,支行贷款授信会办小组会办审议。会办小组会办同意贷款授信申请,在已经落实了清收责任人,支行行长签注明确审批意见并加盖支行业务章后报送总行,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按审批权限由小到大依次排列: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总行分管授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认为支行调查资料不完善,退回支行补充资料,或指定专员进行现场复查。 第二十八条 贷款授信审议关键内容包含: (一)贷款业务是否正当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综合效益,包含存款、结算、收益、结算业务等; (三)贷款业务风险和防范方法等; (四)其它需审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支行贷款授信会办小组、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应安排专员对贷款授信审议过程进行统计,依据审议统计确定审议结论,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按授权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 需要向省联社报备贷款授信,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按省联社要求要求准备资料,统一上报。支行应帮助做好报备资料准备配合工作。 第四章 用 信 管 理 第一节 贷款用信申请 第三十一条 总行贷款业务审批实施“先授信、后用信”标准。已授信用户在用信前需向所在支行提交用信申请,超出支行用信审批权限申请,经支行审查后向总行信贷管理部申报。 第二节 贷款用信受理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已授信用户贷款用信申请由用户经理负责受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年度授信用户授信6个月后收回再放用信申请,用户经理受理后应进行对应调查并出具调查汇报,汇报内容关键包含: (1)用户基础情况、经营现实状况、风险分析及防范方法; (2)用户此次申请贷款用信用途及还款起源; (3)用户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4)对于是否同意用信明确结论。 第三节 贷款用信审查 第三十四条 贷款用信审查按权限实施分级审查。支行授权内用信申请由支行用信审查岗负责审查;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用信申请,经支行用信审查岗审查,支行行长确定后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 第三十五条 用信审查关键内容包含: (1)对用户提供用信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分析其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和总行相关政策。 (2)查验授信文件有效性,用户用信条件是否满足授信条件。 (3)查验授信时是否提出限制性条款,如有,是否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用信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用信审查审批表; (2)授信审批文件及授信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证实材料; (3)用信需求证实文件(包含购销协议、协议等); (4)其它需要审核材料。 总行信贷管理部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必需对用户已获批授信必需性、正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人员对支行提交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楚贷款用信申请,要求支行补充完整。 第三十八条 用信审查人员审查完成后,按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节 贷款用信审批 第三十九条 贷款用信审批按权限实施分级审批。支行授权内用信申请由支行行长审批。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用信申请,支行审查后将全部用信资料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总行有权审批人按审批权限由小到大依次排列: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总行分管信贷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 第四十条 用信审批人员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决议。 第五章 贷款协议签署 第四十一条 全部贷款业务用户经理全部必需当面和借款人签署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贷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支付方法、还款方法、担保方法、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承诺等。 第四十二条 用户经理是对外签署贷款协议经办人,个人确保类贷款必需实施用户经理“双签”制度。贷款协议必需经支行行长署名(章)确定,并加盖协议印章。 第四十三条 贷款协议必需按要求使用统一制式协议文本。支行可在不违反制式协议文本基础要求基础上,为了增加保全方法或降低风险,经信贷管理部同意后,协议双方能够在协商一致前提下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格式和内容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或总行法律顾问认可。 第四十四条 支行发放担保贷款时必需和用户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要件必需和主协议相互衔接。 第四十五条 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协议必需采取黑色或蓝黑墨水钢笔、黑色水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内容填制必需完整,正副文本内容必需一致,不得涂改; (二)贷款协议中贷款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和担保协议中对应内容,应和审批内容一致; (三)用户经理必需当场监督借款人、确保人、抵押人、质押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查对预留印鉴,确保签署协议真实、有效。需要加摁指模,应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加摁指模。 第四十六条 用户经理应区分不一样担保方法,和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要到相关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登记管理等有权登记职能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止付手续。 (二)质押担保质物交接应填制“权利质押清单”,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六章 贷款发放、支付审核和柜面支付 第四十七条 用户经理依据贷款用信审批内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贷款发放操作,并进行相关数据维护。 第四十八条 支行应依据《担保法》、《物权法》要求协议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确保担保贷款业务自签署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后发放,按贷款协议约定用款计划日期使用贷款。 (二)抵押担保贷款业务自设置抵押权登记后发放,按贷款协议约定用款计划日期使用贷款。 (三)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自签署贷款协议和质押协议并办妥质物移交后发放(质权需要登记自办理登记后发放),按贷款协议约定用款计划日期使用贷款。 第四十九条 用户应依据贷款协议约定用款计划或约定,一次或分次填制制式借款借据,签字并盖章,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签章应和其预留印鉴一致,并加盖其行政公章。借款借据填制要求: (一)填制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和贷款协议内容一致;借据中借款日期不得在贷款协议生效日期之前; (二)借款借据大、小写金额必需一致;分笔发放,借款借据累计金额不得超出对应贷款协议金额; (三)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署名、指模)应和贷款协议签章(署名、指模)一致。 第五十条 支付审查人员应根据协议约定方法对贷款支付手续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 用户经理将贷款协议、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连同有权审批人批复(或复印件)和其它所需材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柜面监督支付。会计审查岗(经办会计人员)受理贷款支付业务时,要认真查对贷款资料。对自然人借款人和自然人担保人要经过身份证核查系统查询其身份真实性,并打印检验结果作为借款借据附件资料存档。 第五十二条 会计审查岗应审查贷款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借款人本人办理借款业务等。审查无误后,进行贷款业务柜面支付,将资金划入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并严格监督借款人按协议约定支付方法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十三条 柜面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对照总行授权权限、授信用户授信额度等文件进行监督、审查。会计审查岗对因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后果负担对应责任。 贷款相关资料有下列任一项情形,会计审查岗不得受理和进行柜面支付: 1.没有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时签注意见并署名,超出支行行长授权贷款没有总行有权审批人签注意见并署名; 2.非借款人本人办理或代理人不能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 3.贷款资料(包含借款申请书、用信(授信)审查审批表、借款借据、放贷通知书、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和担保合相同)不全; 4.借款资料内容要素不一致、不全; 5.资料要素涂改未经有效确定; 6.抵押贷款没有取得她项权利证书; 7.质押贷款没有对存款进行止付处理并取得止付处理回执; 8.自然人担保人无身份证件复印件; 9.未提供用户提款申请书; 10.其它不符合贷款条件情形。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用户经理是贷款业务发生后管理责任人,负责用户贷款业务发生后日常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用户经理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贷款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贷款资料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负担档案资料保管责任。 (一)以用户(项目)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二)实施信贷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 (三)实施信贷档案交接制度。用户经理或档案管理职员作变动应按要求办理档案资料交接手续,由信贷管理部指定专员和支行行长共同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延续性。 第五十六条 贷款业务发生后,支行行长应按要求要求督促用户经理进行首次跟踪检验,检验内容关键包含: (一)检验用户是否根据贷款协议要求用途使用贷款;对未按贷款协议要求用途使用,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提议。 (二)贷后检验应填制贷后跟踪检验登记簿或出具贷后检验汇报,发觉影响还本付息不利原因,应立即汇报。 第五十七条 用户经理应按要求对所管理信贷用户进行日常检验,揭示风险点。检验内容关键包含: (1)检验借款人、担保人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情况是否正常,关键产品市场改变是否影响产品销售和经济效益; (2)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 (3)检验抵(质)押物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等; (4)检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依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完工,项目完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验; (5)检验后要填制贷后检验登记簿并按要求出具贷后检验汇报,签章后向支行行长汇报,负担贷款日常检验责任; (6)对检验过程中发觉影响贷款安全重大事项,应在贷后检验登记簿中填列,必需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方法,报送支行行长和总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支行行长每个月要安排计划,亲自开展贷后检验,并登记检验登记簿备查。 第五十八条 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支行应按总行风险分类制度要求立即分类。 第五十九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信贷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验。 (1)总行信贷管理部对全辖大额贷款业务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检验一次。 (2)总行对账人员依据总行职能管理部门对账计划安排实施对账,经过对账,揭示违规业务和管理风险。 (3)检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正当;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验贷款业务发生后跟踪检验和日常检验,检验支行信贷人员对发觉问题是否立即汇报,是否采取了对应方法。 (4)对检验中发觉问题,检验人员应交被检验支行责任人确定,被检验支行责任人有异议,应说明理由。无异议,被检验支行应将整改意见报总行职能部门。 第八章 贷款业务到期处理 第六十条 每笔贷款到期前,用户经理应采取有效方法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还清全部贷款后,支行应将抵押、质押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应按借款人要求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展期,可由借款人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用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用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支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确保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意见并签章;存单质押贷款展期后到期日不得迟于存单到期日。 (二)贷款展期调查、审查、审批。用户经理应对用户申请展期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方法和还款资金起源进行调查,签注调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贷款展期账务处理。用户经理将展期信息输入信贷管理系统。展期批复一联由会计部门作借款借据附件,一联作为信贷档案留存入档。 第六十三条 借新还旧贷款(转据)管理。全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必需报总行审批。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必需遵照以下标准: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 2.能够按时支付到期利息; 3.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责任人明确; 4.风险程度有所降低,如办理了有效担保手续等。 5.换据后贷款额标准上不超出原贷款额90%。 第六十四条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若前一份贷款协议没有确保人,或前一份贷款协议确保人和后一份贷款协议确保人不一样,为确保转据后贷款担保手续正当有效,用户经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该在借款借据对应栏目内明确写明是“转据”; 2.借款协议和借款借据中未明确载明“转据”,应在主协议其它约定事项中约定:“贷款用途包含以贷还贷”,或“担保人直接从借款人处知悉贷款用途,借款借据一旦抵达借款人视同担保人知悉借款用途”。 第十章 贷款业务风险监管 第六十五条 贷款到期,用户经理应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是担保贷款,还应向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取得由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确定书面回执。标准上逾期十二个月内贷款每季最少催收一次,逾期十二个月以上贷款应确保债权。 当月新增不良贷款月末未收回,支行必需按新增不良贷款统计报表格式要求向总行职能部门汇报,说明形成原因和采取清收方法。因管理松弛、玩忽职守、催收方法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贷款诉讼(实施)时效丧失造成损失,总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十六条 贷款逾期后,支行应研究逾期贷款清收方法。清收责任人(用户经理)必需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抓好清收方法落实。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还款计划,必需经总行同意。 贷款逾期三个月内,借款人没有落实还款计划或拒不偿还贷款,支行应采取诉讼等方法进行强制清收。 第六十七条 支行应依据总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要求,结合本支行不良贷款现实状况,将全部不良贷款管理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信贷人员。指标分解工作标准上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年度中间参与业务量考评信贷人职员作变动,支行应对应调整分解指标。分解指标须报总行职能部门立案。 第六十八条 总行依据部门职能分工确定不良贷款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监控,定时编制监测报表,定时汇报不良贷款增减情况,分析不良贷款增减改变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方法。 第六十九条 根据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措施,采取风险分类管理措施认定不良贷款,并按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具体要求办理。 第七十条 支行用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未经总行资产处理委员会审议或总行有权审批人同意,支行不得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不良贷款打包(减免部分贷款本金、利息)清收协议。经同意减免部分按呆账贷款确定步骤列入呆账贷款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列入呆账不良贷款,符合呆账核销条件,根据总行呆账贷款核销要求,由支行填制“核销贷款呆账损失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要求程序逐层申报,经同意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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