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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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证明文件,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四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预留印鉴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系统内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以及管库员签章。 第八条 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九条 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受理 第十条 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的客户应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客户印鉴的预留应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经办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发给一式二联的印鉴卡,客户在印鉴卡上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开户申请资料和印鉴卡片,经办柜员和会计主管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签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印鉴卡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网点经办和复核处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三条 经办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并立即将客户预留印鉴录入电子验印系统,建库复核人员应及时复核签章后将印鉴卡移交会计主管。 第十四条 会计主管在印鉴卡片上加盖骑缝业务公章后,其中“业务办理联”由支行印鉴保管员保管,“客户留存联”退回客户,并提醒客户须妥善保管印鉴卡。 第十五条 印鉴卡保管员负责各支行空白印鉴卡的保管,使用和登记。本行印鉴卡因客户预留印模不规范或模糊不清等影响使用,应及时在无效印鉴卡注明原因并加盖“作废”章,同时在印鉴卡“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放入当日传票最后送交事后监督中心。 第四章 预留印鉴保管和移交 第十六条 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箱(柜)上锁保管。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时需登记《内勤人员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 第十九条 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单独抽出、专夹保管。 第五章 预留印鉴变更 第二十条 单位存款人因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印鉴变更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及填写《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 (二)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并填写《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 (三)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并填写《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收到存款人提交的《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经办柜员和会计主管按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变更资料,审查存款人交回的旧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我行留存印鉴卡的记录是否一致、《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和新的印鉴卡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新旧印鉴是否相同、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等事项,验证合格后在《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加注意见并签名,将其放入开户资料之中,并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及时变更以便日常业务的核对。 第二十三条 印鉴卡保管员收到会计主管交来的变更后的新印鉴卡,审核新旧印鉴是否衔接,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并将旧印鉴卡加盖“已变更”章,放入开户资料中一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最早印鉴启用日期为申请日次日。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的票据,按旧印鉴进行验印。 第六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第二十五条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六条 书面挂失是指客户在丢失印鉴后向我行提交《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说明原印鉴失效,要求银行不再将其作为办理支付结算审核依据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区分挂失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不同情况处理: (一)挂失单位公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xxx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公安机关印章遗失(或被盗)立案证明、登报声明(市级报刊)、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单位备函证明。 (二)若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丢失的,客户需提供登报声明(市级报刊)(说明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按照流程要求填写《xxx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重新提供开户资料一份及印鉴卡(客户留存联),按照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开户行应督促客户及时补刻印鉴并重新办理预留手续,新印鉴预留后开户行根据新印鉴为客户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 开户行为客户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时,应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放于开户资料中,会计主管并负责安排建模人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挂失处理。 第三十条 补办印鉴预留手续的客户应提交《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补办申请书》、《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新印鉴卡背面不加盖原预留印鉴)。新印鉴启用日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日次日。 第三十一条 客户同时进行挂失补办的应填写《xxx村镇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挂失补办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上述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证明材料,开户行办理参照上述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章 销户时预留印鉴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章,交回印鉴卡(客户联)。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应认真审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将资料交印鉴卡管理员办理后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印鉴卡保管员根据经会计主管审核的销户申请书,抽出拟销户的印鉴卡片核印无误后,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交前台柜员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 柜员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将印鉴卡与作废重要空白凭证、销户申请书和开户资料一并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第八章 预留印鉴的检查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支行应对本行的预留印鉴工作加强管理、指导,定期(每季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地对预留印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预留印鉴正常、规范操作。检查内容包括印鉴的受理和使用、印鉴保管和移交、印鉴变更及销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会计主管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查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核印职责,严禁仅凭印象、经验审核印鉴、无印鉴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方面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操作。 四、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七条 各支行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检查印鉴卡上是否具备会计主管审查时的签章。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的变更手续是否合规。 二、抽查印鉴卡与支票余额表上所列账户户名、与开户原始资料户名是否一致。 三、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管理,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抽查录像检查印鉴卡是否在录像机范围内使用,核印员是否真实核印,有无虚假核印的现象。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经办人员将按照x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村镇银行计财运营部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xxx村镇银行印鉴卡管理要求 附件: xxx村镇银行印鉴卡管理要求 一、 开户预留印鉴卡、变更印鉴的要求 (一) 对公单位开户、印鉴变更时,必须由企业法人或授权经办人员至我行营业柜台办理预留印鉴卡和印鉴卡变更业务,授权经办人员必须为开户单位员工,严禁由第三方代办,确保预留和变更印鉴的真实性。 (二) 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二份,一份开户支行留存,一份交由企业留存,企业留存联不得由银行工作人员保管,预留时,严禁预留超过二份的印鉴卡联。 (三) 印鉴卡片上联系人、单位地址、启用日期、注销日期等要素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开户时,验资户转基本结算账户的印鉴卡启用日期为人行核准当天的日期,其他账户的印鉴卡启用日期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的日期。 变更时,新印鉴卡的启用日期为企业申请书注明的启用日期,但印鉴卡的启用日期最早为印鉴变更申请次日(因印鉴遗失而需变更的,办妥手续后,可当天启用),同时在旧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 (四) 预留和变更印鉴后,要及时将印鉴录入电子验印系统,电子验印系统中记录的印鉴启用日期和注销日期必须和开户、印鉴变更申请以及印鉴卡实物上记录的启用日期一致,新印鉴启用之日起10天后,将旧印鉴卡片一起保存在账户资料中。 (五) 印鉴卡变更时,在新印鉴卡正面加盖新印鉴印模,在新印鉴卡背面加盖旧印鉴卡印模,柜员必须通过9821 交易,对加盖在新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六) 严禁柜员未经同意擅自对电子验印系统中已录入的印鉴进行重新录入,如确因原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不清等原因需重新录入的,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并在会计主管工作日志上记载。 二、 印鉴卡保管的要求 (一) 每个支行只保留一份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并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作为重要物品保管。中午休息期间、营业结束后,必须将印鉴卡放入铁皮柜或保险箱保管,并加锁,保管人员休假、离岗,需办理交接手续。 (二) 因业务需要,须手工调阅印鉴卡的,需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上登记,由会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 其他要求 (一) 规范印鉴变更后旧印鉴的保管,未将旧印鉴与账户资料一起保存的支行,须全面核对印鉴变更申请,并将旧印鉴取出后与账户资料一起保管。 (二) 定期或不定期的排查预留印鉴变更业务,确保开户单位印鉴变更手续合法、合规,印鉴变更申请的新印鉴启用日期与印鉴卡上记载的启用日期一致。 (三) 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排查预留印鉴卡,各支行应安排预留印鉴卡保管人员通过9821交易对实物印鉴卡逐个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核验,并核对实物印鉴卡和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记载的启用日期等要素,确保实物印鉴卡和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印模及记载内容完全相符。 (四) 除按本规定要求由指定保管人员保留一套印鉴卡,其他多余的预留印鉴卡作会计档案双人封存归档,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五) 印鉴是开户单位支付资金核验的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印鉴卡的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印鉴卡遗失、泄露、被非法篡改,确保印模的真实、有效。 (六) 大力推广支付密码,以科技手段,防止存款业务风险。 - 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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