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纳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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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三章 金库管理 第四章 现金的调拨、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五章 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六章 票样的管理 第七章 反假货币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九章 机具管理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纳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xxxx银行各级机构在办理本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以下简称现金、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保管、调运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xxxxxx银行出纳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层层落实监督检查,确保现金实物账实相符,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和清分; (二)现金、实物的保管和调运; (三)代理各项涉及现金和实物的保管和调运; (四)有价证券的监制、发行和销毁,以及票样管理; (五)爱护人民币和反假货币宣传,提供人民币真伪鉴别服务; (六)组织对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 (七)对下级行的出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八)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九)对出纳机具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出纳机具正常使用,并定期对机具进行检测,以达到人行的实时标准。 第五条 xxxxxx银行的出纳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机制。 (一)总行 1、总行运营管理部主管全行的出纳工作,负责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出纳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分行出纳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2、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金库及网点安全保卫制度、确定安全防护标准;负责金库及营业网点安全防护设施方案的审批和验收等。 (二)分行 各分行应合理划分现金出纳岗位职责,确保管库与记账、调拨,记账与押解等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在双人经办的基础上,落实人员、岗位、职责相互监督和制约,建立多层次的防控体系。对于关键岗位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轮换。 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按照总行规定,制定本分行出纳业务的操作规程;具体实施实物调拨和保管;控制现金库存;出纳人员培训及考核;对网点出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出纳业务培训、反假货币培训和宣传;出纳业务信息管理等。 分行监察保卫部负责金库及网点的守护;实物调拨的护卫;社会守押合同的签订、审批及守押人员的管理;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及录像资料的保管等。 (三)营业网点 各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总分行出纳业务的相关制度,具体经办各项出纳业务;做好反假货币宣传等。 第六条 出纳人员是指各级机构办理现金、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保管和调运业务的人员,包括分行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库管员、营业网点库管员和配有现金、重空尾箱的柜台人员。出纳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应明确分工、相互制约、密切协作。 第七条 分行应根据业务的需要,配足出纳人员。每个网点至少设置1名出纳主管,出纳主管应由品德好、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出纳主管可由派驻柜台经理兼任。 第八条 分行应加强对出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出纳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资格考核和业务技能考核,不断提高出纳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第九条 分、支行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出纳业务统计报表、假币统计报表等。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分析,科学利用出纳信息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十条 各分行的金库应做到双人守库、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行可根据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寄库方式或社会化守押。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在经办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大额进出要复点的原则。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金复点、账务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现金、实物的调拨和交接应做到双人操作、双人押运、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据实登记。现金、实物拆箱(拆包、拆封、拆捆和拆把)前应检查封签是否完整、券别是否正确,并进行整把复点。拆把、拆捆的封条、封签应保留至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再销毁。 第十三条 出纳业务印章的管理应执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规定》。出纳业务尾箱管理应按《柜员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现金、实物、凭证、印章、金库钥匙(含备用)、密码(含备用)、机具等,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明确责任。交接必须遵循章、证分管分用的原则,避免交叉交接,且应由主管监交。印章的交接需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印章保管及交接登记簿”,其他重要物品和机具的交接需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掌管密码的柜员变更后,应及时变更密码。 第十五条 办理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每日营业结束时要进行账款核对。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严禁挪用库款、白条抵库。 第十六条 对现金、实物的各个操作环节,除押运途中以外,应做到全程监控。监控设施应做到设备齐全、运转正常、资料清晰完整、保存时间符合规定等。 第十七条 分、支行出纳管理部门应每日查询全辖现金库存,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量,对于超过库存的现金应及时上缴人民银行或在支行间调拨,做到合理调剂、保证支付、节约成本、提高收益。 第三章 金库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实物的专用库房。 第十九条 金库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行业标准——银行金库》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新建、改建金库的设计及图纸须经分行监察保卫部和运营管理部审查,并报总行监察保卫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金库建成后,取得《金库准用证》或当地公安部门验收证明后方能启用。 第二十条 各行应加强金库管理,按规定在金库配备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检,如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 第二十一条 金库实行行长负责制,分行金库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分别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及现金中心负责人担任,支行金库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分别由所在支行的行长、副行长担任。金库主任、副主任须上报分行监察保卫部、运营管理部备案;金库主任、副主任对金库各项安保措施的有效性、金库内现金实物的安全、金库管理人员的操作合规性负责。金库主任、副主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定期对涉及金库安全的人员、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每个金库应至少配备两名库管员,库管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对分行所辖金库的库管员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其上岗并予以备案。库管员必须认真履职、合规操作,保证金库安全,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库管员应相对稳定,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轮换。 第二十三条 除金库主任、副主任、库管员外,其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如需进库时,应经分行监察保卫部审批后,持分行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详细注明入库人员姓名、入库时间、事由等)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工作证)方可进入金库。库管员须留存介绍信,并复印入库人员身份证件备查。入出金库时应登记《出入库房情况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金库库管员轮换时,应履行变更申报程序,提前向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金库库管员临时替岗的,应由金库主任(副主任)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登记。库管员轮换或者临时替岗时,其保管的金库钥匙或密码应进行纵向交接,严禁交叉交接。保管金库密码的人员轮换后,应立即变更金库密码,并登记《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金库门须配备两把门锁(其中至少有一副密码锁),分别由两名库管员掌管。金库门锁的钥匙至少应配备两套,使用和备用各一套。掌管使用钥匙的库管员,在营业时间内,要随身携带钥匙;在营业结束后,应将钥匙入专门保险柜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及密码分别由金库主任、副主任入保险柜保管。库房备用钥匙、密码应由双人共同封装并在加封处签字确认,启用备用钥匙或密码时,应由加封人共同拆封,遇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领导指定两名人员共同拆封启用,启用备用钥匙及密码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中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金库业务管理 (一)凡入库保管的现金、实物必须均已经登记账目,并应分类逐项建立保管明细账簿。代保管的物品须登记《代保管品交接登记簿》,及时与会计部门核对。 (二)现金、实物出入库必须按规定,凭经审核无误的相关出入库凭证办理。出入库的现金、实物必须双人经办,且交接手续不得在库内办理。 (三)入库保管的现金要按券别码放整齐,保持库内整洁,库内严禁存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对于已按种类装箱(袋)的现金、实物,应双人加封保管。 (四)营业终了要进行轧库。轧库时,应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并坚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营业中如遇大额现金、实物出入库、库管员交接班、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实物出入库等情况,必须立即轧库。 第四章 现金的调拨、收付、兑换、整点与清分 第二十七条 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统一办理辖内各支行的现金缴存和请领业务。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网点预留印鉴变更时应及时到代理行更换。系统内的现金调缴业务必须当日处理完毕,网点派驻柜台经理应检查当日调缴现金的笔数、币种、金额、调缴渠道等是否正确。 第二十八条 向人民银行解、缴现金以及辖内现金的缴存与请领,应严格按《现金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系统外的现金调缴业务必须按规定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各网点库管员在交接现金时,必须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并按规定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现金与实物调拨时,必须使用专用款车运输,应由两名出纳人员、两名保卫人员和一名专职司机组成押运小组,共同负责押运工作(现金调缴由社会守押公司承担的,按相关协议执行,下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调拨手续,保证调拨业务的准确;保卫人员负责押运,保证人员及现金、实物的安全;专职司机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在押运过程中,出纳人员、保卫人员、专职司机均不得擅离职守。运钞途中不得无故停车、另办它事和搭乘他人。运送时间、地点、路线等均须严格保密。与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时,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实押运人员身份和押运车辆无误。现金、实物运达并办妥交接手续后,押运小组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一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出纳人员应先审查客户填写的现金存款凭证各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办理时,出纳人员应坚持按金额、券别收款;先核验大数,后清点细数;当面清点,一笔一清。款项收妥后,出纳人员在凭证上打印核实行,将回单联交客户,另一联凭以记账。 第三十二条 发现客户缴存的现金数额与凭证填写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立即通知客户,由客户更正缴款数额或凭证。客户更正后的现金或凭证必须重新清点或审核。 第三十三条 非营业时间收款。网点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营业时间开办收款业务时,必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落实内控、保安、监督等各项措施。对于所收缴的现金,实物应按照工作日的处理流程办理入库保管手续;账务应在下一工作日办理入账。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收款的,应记录《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当地人民银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出纳人员应审查现金支付凭证(如现金支票等),确认该支付凭证是否为银行内部传递的,是否已正确记账,还应审核支付凭证上的要素以及前手各经办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审核无误后,按凭证金额配款。配款完成后,出纳人员在支付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向客户付出现金。如为对公客户付现,出纳人员要核对收回的取现铜牌(对号单或回执等),问清取现金额,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当面点交,并提示客户清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应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有权人审批签字后才能办理。已配备具有记录冠字号功能点钞机的网点应在付出现金的同时记录相应冠字号并留存记录,以备查询。 第三十五条 预约付款。取现金额较大的客户,可以办理“预约付款”业务。预约客户至少应于取款前一个工作日与取款网点联系,预约取款日期、金额、券别等。取款网点确认预约以后,出纳人员应提前匡算库存,并根据需要调拨现金。 第三十六条 兑换。各营业网点均应办理大小票币、损伤票币兑换业务。兑换票币应按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并当客户面加盖“全额”、“半额”戳记及经办人名章。凡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的票币不得对外支付。对已停止流通使用的票币,在兑付期内,按规定比价进行收兑,收兑款列“其它应收款”。兑入票币应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并及时收回垫款。开办外币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办理已开办外币币种的大小票币、损伤票币兑换业务时,均应根据我行《残缺污损外币现钞收兑标准》(附件)加以甄别,对于符合收兑标准的予以全额兑换,对于列入“不能收入的外币标准”、“不能收兑的外币残破券标准”的不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 整点。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每捆、把未点清前,须保留原封签、纸条。经整点、清分的现金,应按百张(硬币伍拾或壹佰枚)为把(卷),十把(卷)为捆。成捆纸币须双十字形捆扎、封存并加贴封签。损伤票币兑换与挑残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执行。整点外币应按相同币种、相同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壹佰张为一把,每拾把为一捆。 第三十八条 清分。清分现金是指利用自动清分机具或通过专业清分人员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的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清分过程中应记录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钞票的冠字号并留存记录以便查询。十元及以上面额现钞必须全额机械清分,五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清分现金时,必须由至少二人在监控下操作完成,清分扎捆后,清分人员应在封签上标记“已清分”字样(标签式样以当地人行规定为准),并加盖二人的名章。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清分的,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款)。2016年1月1日起,营业机构对外支付的人民币现金(十元以上)必须经过机械清分,分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分行集中清分或为营业机构配备清分设备,由网点自行进行清分。 第三十九条 轧账。凡持有现金、重空尾箱的出纳人员,在营业终了时,须将现金、实物与系统记载的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并按照我行规定的现金尾箱的管理模式进行碰库。网点平账前必须保证系统内的现金、实物调缴业务在当日处理完毕。各个营业网点的所有现金、实物必须入库保管或统一寄库存放。 第四十条 对自动柜员机的现金管理,应按《自动柜员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外币现钞业务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币柜台查验和库存检查的通知(银发[2002]375号》等。如果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有详细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有价证券应视同现金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四十三条 银行印制有价证券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分行印制有价证券必须报经总行批准。银行必须在有国家认证资质的印刷厂印制有价证券,且应与印刷厂签订协议和责任书,并监督其生产,保证安全。有价证券样本的分发与保管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办理。有价证券的调运,比照现金调运办法办理。有价证券必须入库保管。 第四十四条 发行有价证券应严格按其发行章程办理。在发行中发现有价证券的残、次券,应列入未发行有价证券并收回、单独保管。 第四十五条 兑付有价证券必须逐张审查真伪,审核是否符合兑付条件、是否属于本行兑付等。已兑付的有价证券,必须加盖经办人名章。属于本行发行的有价证券,除加盖个人名章外,在付款当时还应在左下角切角或打洞。 第四十六条 残污、破损和误兑的有价证券按照该种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价证券的销毁应比照人民币销毁办法,按照“谁发行、谁销毁”原则,由总行或分行将待销毁有价证券汇总集中后,统一办理销毁手续。销毁前应核对账实、编制清单;销毁时要组织监销、严密手续、保证安全。 第六章 票样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票样是鉴别现金、有价证券真伪的重要资料,是开展反假币工作的有力工具。各级行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建立领取、分发、保管及上缴手续,做到无错乱、无丢失、无泄密。 第四十九条 人民币及国债票样由人民银行分发。在领取人民币及国债票样时,应办理签收并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中登记,票样必须入库保管。真假票币鉴别手册及其它反假币资料(宣传资料除外)均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时,由总行负责其票样的监制和发放工作,票样应先于有价证券分发到各网点。外币样币及我行和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票样,应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外币样币因其具有价值,在入库保管时,需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票样、样币、真假票币鉴别手册及其他反假货币资料的回收工作,由发放行通知所属行逐级回收。回收发行和委托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票样时,除发行可保留少量票样备查外,其余票样均应与已兑付的有价证券一并销毁。 第五十二条 如发现有票样流入市场,应立即予以收回,并追查票样来源。如系误收,可按照票样面值予以兑换,所兑款项由兑入行出损。凡本行流出的票样,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非本行流出的,应交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追查。 第七章 反假货币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应重视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宣传,做好培训,不断提高银行员工及社会群众的识假反假能力。 第五十四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出纳人员应参加人民银行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出纳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和鉴定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等规定。 第五十五条 收缴假币包括柜员收缴假币和清分收缴假币。柜员收缴假币是指网点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时发现假币进行收缴的行为;清分收缴假币是指现金中心人员在清分复点现金时发现假币进行收缴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分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中的样式刻制“假币”印章。对于印章上的金融机构编号,按“303×××××”,其中“303”代表xxxxxx银行,第4至第7位为我行4位机构号,最后一位为识别码,暂规定全部为“1”,如果同一个机构号下需要刻多枚“假币”印章,可在代码后加上英文字母,如北京分行机构号为3500,则“假币”印章上刻制的金融机构编号分别为30335001A、30335001B等。“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应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五十七条 柜台发现假币时,应由两名出纳人员在持币人视线内进行收缴操作: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假币”戳记;向持有人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外币假币和假硬币时,应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现金中心发现假币时,应由两名出纳人员将假币装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并填制《假币收缴凭证》。对发现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可疑人员,出纳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由其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经办网点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报告。 第五十八条 出纳人员在收缴假币以后,应在业务系统中进行交易处理,记录“收缴假币”科目的账务,系统自动更新假币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 柜台人员应定期将收缴的假币上交网点库管员,由其集中上交分行。各分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上交收缴的假币,并填制相关报表和清单。严防已收缴假币(券)流入市场。 第六十条 各行收缴的假币均应视同现金、实物入库保管。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也应高度关注不法分子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活动的动向,加强防范打击力度,净化和营造良好的人民币现金支付环境。各分行要以营业网点为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打击反宣币的宣传活动,加强柜台现金收付管理,设立专门兑换窗口,加强分行现金清分中心挑检工作,确保反宣币不会从银行流向社会。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出纳业务发生账实不符,无论长款还是短款,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错款。 第六十三条 出纳人员发生错款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应组织仔细查找。单笔出纳错款在1万元以下的,由网点负责人及柜台经理调查并处理,处理后将情况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备案;单笔出纳错款在10万元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派人配合网点协助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意见,报请分行主管行长批示;单笔出纳错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由分行运营管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并向总行报告。 第六十四条 出纳发生的错款必须逐笔处理,不得以长补短。对于在错款当日查找未果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由主管审批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交易处理,记入“出纳长短款”科目,系统自动登记“现金差错款登记簿”,做到长款不寄库,短款不空库。 第六十五条 对于确实无法查找的错款,需做损益处理时,网点应书面报告分行计财部审批,并根据上级行的书面批准文件,对错款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六条 系统内调拨款项时,如发生错款,双方均应认真查找,查清后,由责任行处理。无法查清责任时,由错款行按规定的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如确定不是本行责任,应由经办行开具证明,写明情况,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发现原封新券(币)中的残次券(币)应连同原封签、钞条等交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自动柜员机等设备发生错款时,应按《自动柜员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行对发生错款原因应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发生错款的当事人应根据错款性质进行处罚。 第九章 机具管理 第七十条 出纳人员使用或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现金点验、清分、封装、捆扎、复点等机具、设备均为出纳机具。 第七十一条 各级行应重视出纳机具的管理,提高出纳机具的科技水平,加强对出纳机具的定期检测,改善出纳业务处理手段。 第七十二条 各行使用的出纳机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遵循“先进、可靠、实用、经济”的原则,根据本行采购机具设备的规程,由总行或分行通过招标统一选定,各营业网点不得自行购置出纳机具。 第七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能熟练操作和使用各类出纳机具,并做到定期维护、精心保养、保证机具完好。各行应加强对出纳机具的管理,定期对出纳人员进行出纳机具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方法的培训。 第十章 冠字号码管理 第七十四条 对外支付100元、50元面额的现金,需经纸币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取款机和存款款一体机等设备记录冠字号码信息,并统一集中保存在“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中,保存时间至少3个月。 第七十五条 对于可以实现查询冠字号码信息的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柜台三个现金收付渠道,根据冠字号码记录与业务记录的匹配情况,在机身醒目位置张贴相应的统一标识。 第七十六条 谨慎、规范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 第七十七条 各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检索工作,掌握记录方式、存储冠字号码的检索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八条 出纳的监督与检查工作是指,以各项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出纳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九条 银行出纳业务的监督与检查体系分为三级:总行随机抽查、分行定期检查、网点日常自查。各级人员应严格按照《营业机构自查规定》、《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自查检查,检查时应注重看金库业务操作,包括守库、进出库房、授权、查库、交接押运和核实车辆人员等环节。各级检查人员除对出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外,还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条 各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每年应组织并带队对辖属机构的金库进行至少两次的全面突击检查。 第八十一条 各分行结算督导人员每月应对分行大库及全部辖属网点的现金、实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按总行要求进行突击检查。 第八十二条 各网点负责人每月对所有柜员的现金、实物尾箱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十三条 分行派驻营业网点的柜台经理,每周要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在网点柜员现金、实物的账实情况及其动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由柜台经理兼任所在机构库管员的,可由网点负责人或备岗柜台经理(或29-对私业务主管)每周对其保管的尾箱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任务和权限履行职责,并做好检查记录,对违规、违章者有权令其纠正并向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网点或金库实施检查,应严格履行查库手续,出示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后,登记《出入库房情况登记簿》,方可进入营业区或金库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向领导及上级行主管业务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上级行应对其给予奖励: (一)出纳管理工作规范、严谨、经营效益明显的; (二)在出纳工作中表现突出,为银行赢得荣誉的; (三)堵住大额错款、假币、经济案件,维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 (四)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 (一) 在出纳工作中有章不循、违章不纠、造成重大错款、事故、案件,使银行资金及信誉收到严重损失的; (二) 对出纳管理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力,所管理的出纳人员违章违纪严重,造成事故、案件的; (三) 监守自盗,贪污、挪用库款的。 第八十八条 各分行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奖励在反假人民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和具体的业务需要,确定现金出纳管理模式(含二级分行或异地支行);对于采取寄库他行或社会化守押形式的,应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在严密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项职责。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残缺污损外币现钞收兑标准 币别 涂画 污渍 断裂 磨损 霉烂 残缺 最低收兑 英镑 2 2 2 1 1 2 GBP5 港币 3 3 2 2 2 3 HKD10 美圆 3 3 2 2 2 2 USD1 瑞士法郎 2 2 2 1 1 2 CHF10 日圆 2 2 2 1 1 2 JPY1000 加拿大 2 2 2 1 1 2 CAD50 澳大利亚 2 2 2 1 1 2 AUD5 欧圆 2 2 2 1 1 2 EUR5 新加坡 2 2 2 1 1 1 SGD1 注释: 一、 涂画:票面上人为的加上非原来印刷的文字、线条、图案等(包括印章)。 “1”---不允许 “2”---允许有轻微涂画,但不影响钞票的主要图案及人像,不具有侮辱性。 “3”---要求较松,只要不影响辨别真伪即可。 二、 污渍:油脂、染料或有关化学物品使钞票部分或全部染污。 “1”---不允许 “2”---允许有轻微污渍,但不影响钞票的主要图案及人像。 “3”---要求较松,只要不影响辨别真伪即可。 三、 断裂:因某种原因造成钞票折断或裂口。(正常流通造成的不大于5mm的裂口除外) “1”---不允许,即使粘连修补后也不能收兑。 “2”---允许不多于一条的裂痕或断口,但需用透明胶纸粘连修补,连接后要保持钞票完整无缺。 四、 磨损:因磨擦使钞票表面纤维受到破坏,使其失去部分原有的线条、文字、图案。 “1”---不允许。 “2”---允许有一定程度磨损,但磨损面积不超过10平方毫米,不影响人像和主要图案的辨认。 五、 霉烂:因不正确的保管或使用,致使钞票纸质发霉甚至造成票面破损、穿孔。 “1”---不允许。 “2”---允许轻度发霉,但需保持票面完整,能正确辨别真伪。 六、 残缺:因撕扯、裁切、烧烤等原因,导致票面缺少一部分(针、钉孔除外) “1”---不允许。 “2”---允许轻度残缺,但残缺位置需在钞票边沿且不超过10平方毫米的二分之一(三角形) “3”---允许一定程度残缺,残缺位置在钞票边沿且不超过20平方毫米的二分之一(三角形),残缺位置在钞票中央不超过5平方毫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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