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纳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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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纳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规定第三章 金库管理第四章 现金的调拨、收付、兑换与整点第五章 有价证券的管理第六章 票样的管理第七章 反假货币第八章 错款处理第九章 机具管理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纳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xxxxxx银行各级机构在办理本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以下简称现金、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保管、调运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xxxxxx银行出纳工作
2、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层层落实监督检查,确保现金实物账实相符,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四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和清分;(二)现金、实物的保管和调运;(三)代理各项涉及现金和实物的保管和调运;(四)有价证券的监制、发行和销毁,以及票样管理;(五)爱护人民币和反假货币宣传,提供人民币真伪鉴别服务;(六)组织对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七)对下级行的出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八)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九)对出纳机具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出纳机具正常使用,并定期对机具进行检测,以达到人行的实时标准。第五条 xxxxxx银行
3、的出纳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机制。(一)总行1、总行运营管理部主管全行的出纳工作,负责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出纳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分行出纳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等。2、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金库及网点安全保卫制度、确定安全防护标准;负责金库及营业网点安全防护设施方案的审批和验收等。(二)分行各分行应合理划分现金出纳岗位职责,确保管库与记账、调拨,记账与押解等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在双人经办的基础上,落实人员、岗位、职责相互监督和制约,建立多层次的防控体系。对于关键岗位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轮换。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按照总行规定,制定本分行出纳业务的操作规程;具体实施实物
4、调拨和保管;控制现金库存;出纳人员培训及考核;对网点出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出纳业务培训、反假货币培训和宣传;出纳业务信息管理等。分行监察保卫部负责金库及网点的守护;实物调拨的护卫;社会守押合同的签订、审批及守押人员的管理;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及录像资料的保管等。(三)营业网点各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总分行出纳业务的相关制度,具体经办各项出纳业务;做好反假货币宣传等。第六条 出纳人员是指各级机构办理现金、实物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保管和调运业务的人员,包括分行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库管员、营业网点库管员和配有现金、重空尾箱的柜台人员。出纳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应明确分工、相
5、互制约、密切协作。第七条 分行应根据业务的需要,配足出纳人员。每个网点至少设置1名出纳主管,出纳主管应由品德好、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出纳主管可由派驻柜台经理兼任。第八条 分行应加强对出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出纳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资格考核和业务技能考核,不断提高出纳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第九条 分、支行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出纳业务统计报表、假币统计报表等。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分析,科学利用出纳信息指导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务规定第十条 各分行的金库应做到双人守库、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行可根据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寄库方式或社会化守押。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在经办现金收付
6、业务时,应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大额进出要复点的原则。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金复点、账务核对工作。第十二条 现金、实物的调拨和交接应做到双人操作、双人押运、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据实登记。现金、实物拆箱(拆包、拆封、拆捆和拆把)前应检查封签是否完整、券别是否正确,并进行整把复点。拆把、拆捆的封条、封签应保留至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再销毁。第十三条 出纳业务印章的管理应执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规定。出纳业务尾箱管理应按柜员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现金、实物、凭证、印章、金库钥匙(含备用)、密码(含备用)、机具等,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明确责任。交
7、接必须遵循章、证分管分用的原则,避免交叉交接,且应由主管监交。印章的交接需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印章保管及交接登记簿”,其他重要物品和机具的交接需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掌管密码的柜员变更后,应及时变更密码。第十五条 办理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每日营业结束时要进行账款核对。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严禁挪用库款、白条抵库。第十六条 对现金、实物的各个操作环节,除押运途中以外,应做到全程监控。监控设施应做到设备齐全、运转正常、资料清晰完整、保存时间符合规定等。第十七条 分、支行出纳管理部门应每日查询全辖现金库存,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量,对于超
8、过库存的现金应及时上缴人民银行或在支行间调拨,做到合理调剂、保证支付、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第三章 金库管理第十八条 银行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实物的专用库房。第十九条 金库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行业标准银行金库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新建、改建金库的设计及图纸须经分行监察保卫部和运营管理部审查,并报总行监察保卫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金库建成后,取得金库准用证或当地公安部门验收证明后方能启用。第二十条 各行应加强金库管理,按规定在金库配备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检,如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第二十一条 金库实行行长负责制,分行金
9、库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分别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及现金中心负责人担任,支行金库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分别由所在支行的行长、副行长担任。金库主任、副主任须上报分行监察保卫部、运营管理部备案;金库主任、副主任对金库各项安保措施的有效性、金库内现金实物的安全、金库管理人员的操作合规性负责。金库主任、副主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定期对涉及金库安全的人员、物品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每个金库应至少配备两名库管员,库管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对分行所辖金库的库管员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其上岗并予以备案。库管员必须认真履职、合规操作,保证金库安全,保证账账、账
10、实相符。库管员应相对稳定,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轮换。第二十三条 除金库主任、副主任、库管员外,其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如需进库时,应经分行监察保卫部审批后,持分行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详细注明入库人员姓名、入库时间、事由等)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工作证)方可进入金库。库管员须留存介绍信,并复印入库人员身份证件备查。入出金库时应登记出入库房情况登记簿。第二十四条 金库库管员轮换时,应履行变更申报程序,提前向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金库库管员临时替岗的,应由金库主任(副主任)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登记。库管员轮换或者临时替岗时,其保管的金库钥匙或密码应进行纵向交
11、接,严禁交叉交接。保管金库密码的人员轮换后,应立即变更金库密码,并登记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第二十五条 金库门须配备两把门锁(其中至少有一副密码锁),分别由两名库管员掌管。金库门锁的钥匙至少应配备两套,使用和备用各一套。掌管使用钥匙的库管员,在营业时间内,要随身携带钥匙;在营业结束后,应将钥匙入专门保险柜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及密码分别由金库主任、副主任入保险柜保管。库房备用钥匙、密码应由双人共同封装并在加封处签字确认,启用备用钥匙或密码时,应由加封人共同拆封,遇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领导指定两名人员共同拆封启用,启用备用钥匙及密码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中登记。第二十
12、六条 金库业务管理(一)凡入库保管的现金、实物必须均已经登记账目,并应分类逐项建立保管明细账簿。代保管的物品须登记代保管品交接登记簿,及时与会计部门核对。(二)现金、实物出入库必须按规定,凭经审核无误的相关出入库凭证办理。出入库的现金、实物必须双人经办,且交接手续不得在库内办理。(三)入库保管的现金要按券别码放整齐,保持库内整洁,库内严禁存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对于已按种类装箱(袋)的现金、实物,应双人加封保管。 (四)营业终了要进行轧库。轧库时,应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并坚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营业中如遇大额现金、实物出入库、库管员交接班、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实物出入库等情况,必须立即轧库。第四
13、章 现金的调拨、收付、兑换、整点与清分第二十七条 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统一办理辖内各支行的现金缴存和请领业务。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网点预留印鉴变更时应及时到代理行更换。系统内的现金调缴业务必须当日处理完毕,网点派驻柜台经理应检查当日调缴现金的笔数、币种、金额、调缴渠道等是否正确。第二十八条 向人民银行解、缴现金以及辖内现金的缴存与请领,应严格按现金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系统外的现金调缴业务必须按规定及时入账。第二十九条 各网点库管员在
14、交接现金时,必须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并按规定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现金与实物调拨时,必须使用专用款车运输,应由两名出纳人员、两名保卫人员和一名专职司机组成押运小组,共同负责押运工作(现金调缴由社会守押公司承担的,按相关协议执行,下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调拨手续,保证调拨业务的准确;保卫人员负责押运,保证人员及现金、实物的安全;专职司机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在押运过程中,出纳人员、保卫人员、专职司机均不得擅离职守。运钞途中不得无故停车、另办它事和搭乘他人。运送时间、地点、路线等均须严格保密。与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时,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实押运人员身份和押运车辆无误。现金、实物运达并办妥交
15、接手续后,押运小组人员方可撤离。第三十一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出纳人员应先审查客户填写的现金存款凭证各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办理时,出纳人员应坚持按金额、券别收款;先核验大数,后清点细数;当面清点,一笔一清。款项收妥后,出纳人员在凭证上打印核实行,将回单联交客户,另一联凭以记账。第三十二条 发现客户缴存的现金数额与凭证填写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立即通知客户,由客户更正缴款数额或凭证。客户更正后的现金或凭证必须重新清点或审核。第三十三条 非营业时间收款。网点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营业时间开办收款业务时,必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落实内控、保安、监督等各项措施。对于所收
16、缴的现金,实物应按照工作日的处理流程办理入库保管手续;账务应在下一工作日办理入账。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收款的,应记录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当地人民银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出纳人员应审查现金支付凭证(如现金支票等),确认该支付凭证是否为银行内部传递的,是否已正确记账,还应审核支付凭证上的要素以及前手各经办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审核无误后,按凭证金额配款。配款完成后,出纳人员在支付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向客户付出现金。如为对公客户付现,出纳人员要核对收回的取现铜牌(对号单或回执等),问清取现金额,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当面点交,并提示客户清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
17、,应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有权人审批签字后才能办理。已配备具有记录冠字号功能点钞机的网点应在付出现金的同时记录相应冠字号并留存记录,以备查询。第三十五条 预约付款。取现金额较大的客户,可以办理“预约付款”业务。预约客户至少应于取款前一个工作日与取款网点联系,预约取款日期、金额、券别等。取款网点确认预约以后,出纳人员应提前匡算库存,并根据需要调拨现金。第三十六条 兑换。各营业网点均应办理大小票币、损伤票币兑换业务。兑换票币应按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并当客户面加盖“全额”、“半额”戳记及经办人名章。凡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宜流通人民币
18、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的票币不得对外支付。对已停止流通使用的票币,在兑付期内,按规定比价进行收兑,收兑款列“其它应收款”。兑入票币应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并及时收回垫款。开办外币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办理已开办外币币种的大小票币、损伤票币兑换业务时,均应根据我行残缺污损外币现钞收兑标准(附件)加以甄别,对于符合收兑标准的予以全额兑换,对于列入“不能收入的外币标准”、“不能收兑的外币残破券标准”的不予兑换。第三十七条 整点。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每捆、把未点清前,须保留原封签、纸条。经整点、清分的现金,应按百张(硬币伍拾或壹佰枚)为把(卷),十把(卷)为捆。成捆纸币
19、须双十字形捆扎、封存并加贴封签。损伤票币兑换与挑残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执行。整点外币应按相同币种、相同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壹佰张为一把,每拾把为一捆。第三十八条 清分。清分现金是指利用自动清分机具或通过专业清分人员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的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清分过程中应记录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钞票的冠字号并留存记录以便查询。十元及以上面额现钞必须全额机械清分,五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清分现金时,必须由至少二人在监控下操作完成,清分扎捆后,清分人员应在封签上标记“已清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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