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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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少华建筑工程铁鑫项目部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煤矿和职员行为,维护煤矿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昌吉市开源煤矿内全部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3条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煤矿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职员实施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标准,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尤其要求从其要求。 第6条 招用职员实施全方面考评、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择后对外招聘标准,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员。 第7条 职员应聘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职员应聘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职员,不收取职员押金(物),不扣留职员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用于职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支付和职员违约时培训费用赔偿问题由劳动协议另行约定。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协议期限不满6个月,试用期15天;协议期限满6个月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30天;协议期限满十二个月不满两年,试用期60天;协议期限满两年以上,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11条 单位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员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 劳动协议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劳动协议文本,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煤矿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13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职员,能够和单位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但企业不一样意续延除外。 第14条 单位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包含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5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按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要求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职员,另多支付职员30天工资赔偿金;。 第17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要求第23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但能够依据本要求第22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3)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第18条 单位和职员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协议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遵照公平、合理标准。 职员违反法律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职员所支付费用; (2)单位为职员支付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19条 非单位过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煤矿。知悉煤矿商业秘密职员,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不超出6个月)。 职员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还未处理完成,不得依前两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职员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按本要求第18条第二款要求赔偿单位损失。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协议,职员不一样意再续; (2)职员达成法定退休年纪,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 (3)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以上情况终止劳动协议,单位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21条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 劳动协议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提前30天通知职员,并在30日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不再续签,在协议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员,向职员出具《终止劳动协议通知书》,并在协议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协议手续。 第23条 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向职员出具《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并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第24条 经济赔偿支付标准按职员在本煤矿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十二个月,发给职员30天工资;满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发;不满六个月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要求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最高不超出12个月工资;依本要求第16条第(1)、(3)、(4)项等职员无过失情形解除劳动协议时,经济赔偿金能够超出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赔偿金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协议或终止劳动协议前12个月职员月平均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25条 煤矿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4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第26条 职员天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长白班:早晨 8:00~12:00,下午 14:00~18:0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条 煤矿依据生产需要,经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职员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通常不超出3小时,并确保职员每七天最少休息一天。 第28条 职员加班加点应由部门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主管同意;职员经同意加班,依国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9条 职员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以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0条 职员其它假期以下: (1)年休假: 工作满十二个月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和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职员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职员配偶父母死亡,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可给3天以内丧假。 (4)产 假: 女职员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施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儿女优待证》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煤矿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职员,和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 第31条 职员最低工资不低于昌吉市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助、伙食补助、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2条 煤矿依据工作性质实施岗位工资和吨煤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工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制订。 第33条 按劳动法要求,平日加点,支付基础工资150%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础工资200%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础工资300%加班工资。 第34条 休息日安排职员加班,煤矿能够安排职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5条 煤矿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员提供其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36条 煤矿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员工资;每个月10日前发放前30天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员工资和依法享受经济赔偿金。 第37条 煤矿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按劳动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职员工资;停工、停产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发给职员基础生活费,基础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第39条 职员医疗期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出六个月,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助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第41条 因职员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煤矿能够要求职员赔偿,并可从职员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超出职员当月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煤矿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处罚罚款能够在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超出职员当月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实施,但每个月扣除工资总额不超出本人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煤矿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员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职员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企业费用; (5)扣除职员违规违纪受到煤矿处罚罚款; (6)劳动协议约定能够减发工资; (7)依法制订企业规章制度要求能够减发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浮动工资; (9)职员请事假而减发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第44条 煤矿逐步改善和提升职员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员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助。 第45条 煤矿依法为职员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46条 煤矿努力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员和未成年工定时进行检验。 第47条 煤矿对职员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员含有必需安全生产意识,熟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生产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条 煤矿实施安全生责任制,分管(或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煤矿安全问题负责。 第49条 煤矿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严禁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有其它特殊待遇从其要求。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50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签到,不得委托她人签到或替换她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责任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她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不然以旷工论处; (7)未推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员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部门责任人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职员辞职由部门责任人同意,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1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下井作业,必需按要求穿着工作服、戴安全帽、携带抢救器等;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当合理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员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珍惜公物,小心珍惜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偷窃、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院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单位,维护企业形象,勇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标准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责任人同意除外; (11)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52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机械设备保养、维修和用前检验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产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3)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立即通知领班和相关生产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动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立即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汇报; (5)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其它危险预防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需按要求放置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进入企业大门严禁吸烟。班前、班中严禁喝酒。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定火、电、气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53条 为增强职员责任感,激励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4条 职员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足为其它职员标兵者,给通令表彰。 第55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职员,除给通令表彰外,另给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一个或一个以上奖励: (1)对于煤矿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能提升煤矿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含有成效,能提升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理适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它显著贡献; (6)其它应该给奖励。 第56条 为维护正常秩序,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聘四种。 第57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6次以上,给予解聘: (1)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 (2)不穿矿工工作服、安全帽下井; (3)擅离职守或串岗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5)浪费企业财物或公物私用; (6)未经同意,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 (7)非生产机械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8)下班后不按要求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 (9)携带危险物品入企业; (10)在禁烟区吸烟,班前、班中喝酒; (11)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2)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58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6次以上,给予解聘: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或责任人工作安排; (2)未实施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 (6)将单位内部文件、帐本给单位外人阅读; (7)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59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解聘: (1)30天内累计旷工超出5日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10日;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3)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4)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5)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60条 职员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要求处罚外,还应赔偿对应经济损失。 对职员罚款,每次不超出职员当月工资20%。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铁鑫项目部 3月1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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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保障 管理 核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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