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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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惠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01 月 26 日召开设置大会,经全体设置人一致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组员正当权益,增加组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组员为关键服务对象,依法为组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和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组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闫斌、宗继刚、何振军、闫永平、段洪奎等设置人提议设置。本社名称:定西慧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 ,邮政编码: 743000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小杂粮、农产品收购、销售,谷物、豆类、马铃薯、蔬菜种植、销售。 第四章 组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含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从事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认可并遵守本章程,推行章程要求入社手续,能够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组员中,农民组员最少占组员总数百分之八十。组员总数二十人以下,能够有一个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组员;组员总数超出二十人,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组员不得超出组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组员大会审查并表决经过,即可成为本社组员。 第十一条 本社组员权利: 1、参与组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要求对本社实施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根据本章程要求或组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统计、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账簿; 5、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6、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据本章程要求退出本社; 7、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组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组员各享受一票基础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组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 以上组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议方面,最多享受1 票附加表决权。享受附加表决权组员及其享受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组员大会召开时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第十三条 本社组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2、根据章程要求向本社出资; 3、根据章程要求和本社进行交易,主动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本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推行和本社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珍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组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 6、根据章程要求负担亏损; 7、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组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组员死亡; 4、团体组员破产或解散; 5、被本社除名。 格终止组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 组员资格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要求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组员在其资格终止前和本社已签订业务协议应该继续推行。退社时和本社另有约定按约定实施。 第十五条 组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正当律及本章程要求条件,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和本社债权债务。不然,根据章程要求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 1、不推行组员义务,经教育无效; 2、给本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3、章程要求其它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组员,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负担债务,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对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组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组员组成。 组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免职理事长; 3、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组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降低出资; 5、审议本社发展计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同意理事长提交年度业务汇报; 9、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十二个月召开 1 次组员大会。组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组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提议; 4、章程要求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推行或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推行职责召集临时组员大会,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推举一名组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组员大会须有本社组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组员因故不能参与组员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组员代理。一名组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组员表决。组员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组员出资标准,增加或降低组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组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经过。组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组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组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组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三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3、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组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6、接收、回复、处理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7、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9、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用或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用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 5、聘用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6、理事长授予其它职权。 本社理事长能够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能够邀请经理和组员代表集体讨论,充足听取她们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要求或未经组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3、接收她人和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其它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要求所得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须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施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严格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施每个月2 日财务定时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组员和本社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组员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非组员和本社全部业务交易,实施单独记账,分别核实。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根据本章程要求,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汇报、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汇报,于组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组员查阅并接收组员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起源包含以下几项: 1、组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她人捐赠款; 6、其它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组员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组员以非货币方法出资,由全体组员评定作价。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组员认缴出资额,须在 2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法作价出资组员和以货币方法出资组员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组员出资能够转让给本社其它组员。 第三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组员发展目标需要调整组员出资时,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形成决议,每个组员须根据组员大会决议方法和金额调整组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社向组员颁发组员证书,并载明组员出资额。组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填补亏损或转为组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 公益金,用于组员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组员技术培训和合作社知识教育百分比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百分之 2 。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要求方法确定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金(产),根据要求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接收她人捐赠,和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措施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组员大会决议,根据下列次序分配: 1、按组员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百分比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百分之 60; 2、按前项要求返还后剩下部分,以组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组员份额,按百分比分配给本社组员,并记载在组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用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 本社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据组员个人账户中记载财产份额,按百分比分担,但不超出组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和她社合并,须经组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 经组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财产作对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组织负担连带责任。不过,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组员人数少于五人; 2、组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6、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组员大会推举 2 名组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组员、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组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和清算相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财产和债权、债务,制订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组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组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次序清偿: 1、和农民组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职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组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下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组员大会经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定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组员公告事项,采取通知方法公布,需要向社会公告事项,采取 公告 方法公布。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置大会表决经过,全体设置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组员或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要求按要求实施,没有要求由组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组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置人署名(盖章): 年 01 月 26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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