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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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提高工程预结算编制和审核质量,维护预结算正常秩序,促进合同和成本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项目为承包人所发生的预结算的编制工作和作为发包人所发生的预结算的审核工作。 第3条 职责 (1)造价管理部全面负责管理工程预结算,负责编制或审定工程预结算,负责工程量的计算、统计,审核供方工程量。 (2)材料设备部负责编制《甲供主要材料物资预算(领料)表》,并分送总包方和项目内部施工、工程、合同、经营、物资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自行供应的辅材物资需求计划和限额领料卡。 (3)造价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部负责按月核算实际领用材料、使用机械及其他费用。 (4)分包单位负责编制承包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包括工程量的日常统计。 第二章 承包工程(合同)预结算 第4条 造价管理部作为项目预结算编制和审核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一名造价工程师和两名预算员。 第5条 预决算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合同为本、事实为据、合法合理”。 第6条 在工作和与外方交往中,我方要做到有礼有节、相互尊重、实事求是、据理力争。 第7条 在项目内部,要做到“工程与经济相结合”,工程管理部、造价管理部、设计管理部、项目经理部相互支持、相互协作,使工程与经济目标能同步实现。 第三章 工程量统计及审核签证 第8条 图纸总工程量统计 (1)鉴于开工初期工程技术人员尚未全面掌握各专业的预算工程量统计规则,项目图纸总工程量仍由造价管理部预算人员负责统计(包括设计院和设备厂家图纸),再由工程管理部相关技术人员核对。在总包方审核过程中,要按预算员要求由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提供协助。 (2)在同一册图纸中,与总包方或第三方存在施工责任接口的,技术人员负责在开工前及时通知造价管理部预算员,并协同造价管理部预算员计算分解图纸工程量。 (3)图纸总工程量统计时间要求,原则上应于分项工程开工当月完成。 第9条 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 (1)工程管理部负责按各单位工程下属的每册图纸工作为单位,每月统计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进度百分比,承包工程量每月统计周期定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 (2)工程管理部在每月15日下班之前,将该月度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设备安装进度报表》报送至造价管理部。 (3)造价管理部负责编制承包工程预结算文件,并根据工程管理部报送的《进度报表》计算出工程款申请额,在每月16日上午9时,将合同预结算文件直接送至项目经理部。 第10条 设计修改、变更和总包方委托承包合同外临时项目施工 (1)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负责统计工程量(包括增补工程量以及因修改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造价管理部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其中量小或无法按预算定额方式计算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办理点工签证。 (2)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负责每月15日下班之前,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统计资料,以及经总包方审核签证的《点工签证单》,送交造价管理部造价工程师审核。工程管理部报送的结算进度晚于工程形象进度不能超过10天。 第四章 承包合同工程预结算 第11条 造价管理部预算人员负责具体编制工程预结算文件 (1)原则上,造价管理部在分项工程开工当月应完成该分项工程施工图的预算编制工作。材料设备采购供应人员和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工程结算的需要,提供《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票据等支持性资料。 (2)每月16日上午9时,造价管理部向总包方报送月度工程预结算文件。 (3)单位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造价管理部编制完成《单位工程决算书》报总包方审核。 (4)机组投产后两个月内,造价管理部汇编完成该机组的《工程竣工决算书》报总包方审核。 第12条 预结算过程中分歧和争议解决 (1)应当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对于较为重大的分歧或争议应及时报告项目经营副总乃至项目总经理,以便尽早采取对策。 第五章 工程采购预结算 第13条 工程量的审核和确认 (1)代建制引进队伍承包和外借内包的工程 ①《代建制引进队伍承包工程预结算书》应当由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其预结算编制人员必须具有行业或地方工程概预算上岗资格。分包单位凭施工图预算申请中间结算。 ②预结算工程量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鉴于本项目具体情况,如事先已有总包方审定预结算工程量的,经项目经理同意可直接参照使用。 ③项目委派的零星工作,原则上均按预算方式结算,如确实无法按预算定额方式计算的,实际用工不到10个工作日的,根据工程管理部审核后的《派工单》,分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不同点工单价计算;实际用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须由分管领导签发《派工单》,按点工结算。 (2)租用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等的实际使用台班数量,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 (3)纯劳务用工、班组部门考勤用工由项目经理部、现场零星派工由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审核。 (4)其他对外委托工作,由合同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审核。 第14条 中间结算 (1)工程采购合同供方在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在每月底主要核算、清理以下四项费用。 ①材料设备部按月统计领用材料(含总包方调拨辅材)、工作服及安全帽等个人劳保用品、小型机工具使用费等。 ②工程管理部按月统计施工机械使用台班费用(含使用总包方机械)等。 ③综合办公室按月统计汇总加班快餐、搭伙费、水电费、通信费、代付民工工资等。 ④上述费用清单,经分包单位的结算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送造价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备用。 (2)凡涉及安全违章、质量事故、治安事件等罚款事项,在职能部门处理后,工程相关责任方应立即到财务管理部缴付现款。 (3)工程分包合同(含外借内包)于月度中间结算,按规定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①工程管理部审核实际进度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满足计划要求。 ②质量管理部审核完成的各分项工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③财务管理部汇总上述第14条第(1)款在项目发生时应扣费用。 ④造价管理部审核实际完成的承包产值(一般以完成量的80%为限),计算安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确定应付金额。 ⑤交项目经营副总(具体按财务工作规范的权限确定)审批。经审批后的《中间结算会签审批表》,分送造价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 (4)劳务结算,一般经综合办公室或工程管理部和造价管理部审核后,由项目经营副总审批支付。 第15条 竣工结算 (1)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分包单位编制完成《单位工程决算书》报项目审核。 (2)发包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全面逐项审核法。审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①工程供方办理《决算(送审前)审批表》会签手续。 ②造价管理部签收《结算书》并登记台账。 ③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和确定(责任部门见第13条)。 ④造价管理部审核预结算单价、取费费率。 ⑤相关部门审核会签,汇总上述第14条第(1)款在项目发生的总费用,其中,分包单位从项目领用辅材的,实际使用量若少于其上报材料计划量的,按计划量办理出库手续,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领用甲供主材超量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费用。 ⑥财务管理部核减各项应扣费用,预扣质量保证金;若是分包单位在本工程最终的总结算,预留的安全保证金余额予以退还。 ⑦经项目经营副总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批准支付。项目经理批准后的结算资料,由造价管理部负责整理分析与归档。 (3)《竣工结算书》的审核时间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如遇大规模竣工结算,项目应当在征求供方的基础上编制整体结算计划,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执行。 (4)竣工结算审核人员在对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时,应当执行以下三项原则。 ①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单价时,应按已有单价计算。 ②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子目中均没有适用单价时,应按定额中相类似定额子目确定变更价格。 ③合同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子目中均没有适用和类似单价时,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供方编制补充定额送合同预算主管审定,必要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对预结算编审人员要求 第16条 合同预算、工程及其他相关预结算编审人员,应当加强合同预算、造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维护企业、项目的合法利益。 第17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工程量统计规则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树立强烈的经济观念,做好工程量的统计和审核工作,尤其是实际工程量和材料计划。 第18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供方编制的结算过程中应当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按合同约定办事,不故意克扣压低价格,不以下浮金额的多少作为结算审核质量好坏的标准。 第19条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供方编制的结算中有漏算、少算现象,应当在内部了解、现场实际调查确凿的基础上及时通知该结算编制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予以补正。 第20条 工程管理部对工程预结算工作卓越者将给予鼓励和嘉奖。凡因工程预结算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项目(企业)损失的,或消极工作影响预结算正常进行,影响企业形象的,工程管理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企业的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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