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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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字〔xx〕5号 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记录 修改内容 修改人 批准人 发布日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 销项端增值税发票管理 - 5 - 第四条 销项端发票管理目标 - 5 - 第五条 发票的申领 - 6 - 第六条 发票的开具 - 7 - 第七条 纳税申报 - 8 - 第八条 增值税发票作废 - 9 - 第九条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 9 - 第十条 增值税发票的传递 - 11 - 第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保管 - 11 - 第十二条 发票的验旧、缴销 - 11 - 第十三条 发票遗失 - 11 - 第三章 进项端增值税发票管理 - 12 - 第十四条 进项端发票管理目标: - 12 - 第十五条 发票取得 - 13 - 第十六条 发票认证 - 13 - 第十七条 发票退换流程 - 14 - 第十八条 发票保管 - 18 - 第十九条 发票遗失 - 18 - 第四章 附则 - 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为销项发票的申领、开具、验旧、缴销、保管以及进项端发票的取得、认证、红冲、遗失、保管等具体执行工作提供指引。 (一) 本办法涵盖的销项端发票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本办法涵盖的进项端发票范围包括从外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 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法律法规另外规定的除外; 2. 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少了抵扣联。 第二章 销项端增值税发票管理 第四条 销项端发票管理目标 (一) 不得虚开发票(包括重复开票、超额开票),具体如下: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对开具错误的发票或者在发生销货退回时,及时、合规地进行作废或者红冲 1. 对满足作废条件的发票,及时作废重开; 2. 对无法直接作废的发票,合规开具红字发票。 (三) 在对方提出开票需求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结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目前涉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4) 销售自己使用过且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票的申领 (一) 发票的申领应做到及时领购、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日清月结、专表报告、合法使用。 1. 申请领购发票 剩余空白发票数量低于安全库存量时,相关人员应申请发票申领,并由负责人员向部门主管申请审批领购发票。安全库存量根据各公司开票业务量实际情况及当地主管税局要求确定。 2. 准备申购发票资料 首次申购需要准备领购发票需提交的资料: 1) 《发票领购簿》; 2) 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查验,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件; 4) 金税盘/税控盘;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首次申领发票需提交的资料: 1)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2)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审批和验旧 部门主管审核各项资料,审核通过的,相关岗位进行购票前的验旧工作。 4. 领购发票 1) 负责人员按照核准的发票领购份数,携带所需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空白发票; 2) 取得发票后,相关人员复核纸质发票与《发票领购簿》上所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若一致,则领购发票。 5. 空白发票入库保管 1) 相关人员通过金税盘/税控盘将增值税发票信息读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 2) 相关人员将领购的空白发票传递至发票保管岗保管; 3) 发票保管岗将空白发票保管于保险柜。 6. 领用发票 1) 发票领用岗根据开票需求发票保管岗领用发票; 2) 发票保管岗做好空白发票领用记录,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用的发票数量及相应发票号。 第六条 发票的开具 (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需对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在新系统中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纳税申报 (一)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二)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八条 增值税发票作废 (一) 适用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 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规定。 第九条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一)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适用情形: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多份发票的应一份发票对应一份《信息表》。 2.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 a.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b.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c.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 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二)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 纳税人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无需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2.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第十条 增值税发票的传递 发票遗失会给公司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相关人员应做好与客户的发票传递与签收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保管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进行专门的保存管理。 第十二条 发票的验旧、缴销 纳税人在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领用发票前,或者因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需要对原有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 第十三条 发票遗失 (一) 遗失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三)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遗失手续时,会产生一定金额的罚款,可以向客户要求收回相应费用,如果为发票开具方责任丢失发票,应相应追究遗失发票责任人赔偿责任; (四) 对纳税人挂失、损毁空白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即时将税控IC卡和资料移交发票相关岗位,由该岗将企业IC卡内空白发票电子信息退回到金税工程网络发票发售子系统后,执行“发票上缴”功能。 第三章 进项端增值税发票管理 第十四条 进项端发票管理目标: (一) 营改增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主要条件,进项税金额才可以抵扣: 1. 能够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2. 抵扣凭证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内认证; 3. 有关支出的用途符合规定。 因此,进项端发票管理的目标: 1. 及时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凭证、及时进行认证; 2. 防止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遗失。 (二) 采购及报销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xx]36号文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除外,主要包括: 1.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十五条 发票取得 (一) 取得的发票通常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发票、完税凭证和其他(主要指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索取的发票类型: 1. 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凭证; 2. 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其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确定价格前应考虑该项因素。 (三) 索取的发票联次: 1. 可抵扣凭证:发票联,抵扣联; 2. 不可抵扣凭证:发票联。 第十六条 发票认证 (一)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二) 认证时限: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发票认证方式(扫描认证、平台查询认证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变化而相应进行选择。 (三) 逾期未认证发票的处理: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发票退换流程 (一)对取得的发票(增值税扣税凭证、普通发票)因认证失败、经济事项问题、销售退货或其他原因需退、换票的管理流程。 (二)操作指引 1.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退换 1)未抵扣增值税凭证的退、换票申请 在下列情况下,对未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发起退、换票流程: a.业务经办人收到发票,发现发票开具信息或金额有误,直接退回供应商要求作废发票,重新开具。 b.部门主管或有权审批人审批报销事项时,发现报销事项不符合规定,不予审批通过。 c.票据审核员审核票面及单据时,发现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需要退回的,在报销系统上进行退单操作,注明退单原因,系统退回业务经办人,同时线下退回发票及单据。 d.认证进项发票时,发现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或抵扣不成功的,在报销系统上进行退单操作,注明退单原因,系统退回业务经办人,如果发票已超过开票当月,同时线下退回发票及单据。 e.因业务原因业务经办人申请退票,发票已传递至会计的,会计在系统中查询发票认证状态,如果未认证,且未超过开票当月,线下退回发票及单据。 2)已抵扣增值税凭证的退、换票申请 在下列情况下,对已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发起退、换票流程: a.因发生退货、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等行为,业务经办人发起退票申请,申请中需说明退票原因、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位发票号、退款金额等信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退票事项,后续提交发票管理岗处理。 b.因服务或合同中止等原因,业务经办人发起退票申请,申请中需说明退票原因、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位发票号、退款金额等信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退票事项,后续提交发票管理岗处理。 3)办理《信息表》 a.发票认证岗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结合退单原因,在系统中填开《信息表》; b.发票复核岗审核《信息表》; c.部门主管授权并上传《信息表》; d.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e.《信息表》审核通过后,发票认证岗通知业务经办人将带有编号的《红字信息表》信息包交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f.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g.业务经办人向销售方索取红字发票; h.业务经办人根据以下情形确定是否需要供应商重新提供发票: h1:因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要求而退单的,业务经办人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再次发起报账流程; h2:因退换、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引起的退票,不需要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 2.普通发票的退换 1)发起退、换票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需要发起退、换票申请: a.业务经办人收到发票,发现发票开具信息或金额有误,直接退回供应商要求作废发票,重新开具。 b.发票审核员审核发票及单据时,发现发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发票及单据。 c.部门主管和有权审批人审批报销事项时,发现报销事项不符合规定,不予审批通过。 d.取得发票后,发生退货等情形,需要退还发票的。 2)退票 a.根据退票流程的发起人不同,分别按下述规定执行: Ø 因发票不符合要求而退单的:发票审核员直接将发票退还给业务经办人。 Ø 部门主管或有权审批人审批报销事项时,发现报销事项不符合规定,不予审批通过。 Ø 对因退货等原因而退票:业务经办人提出退票申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退票申请,对符合要求的,退还发票及单据。 b.业务经办人将发票退还给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发票。 c.业务经办人根据以下情形确定是否需要供应商重新提供发票: Ø 因发票不符合要求而退单的,业务经办人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复核要求的发票,再次发起报账流程。 Ø 对因退货等原因而退票的:不需要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发票保管 对于取得的可抵扣进项凭证抵扣联在未认证前,不得用大头针或别针等对其装订成册,以免污损票面,不得在发票前后两面签字,以免损坏票面及密文。 第十九条 发票遗失 (一)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 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实际控制关联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x地产集团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发票 增值税 管理办法 xx年5月 16日印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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