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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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深圳房地产抵押协议(最高额抵押)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2 / 12 深圳*房地产抵押协议(最高额抵押) 说 明 1. 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协议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备选择性、补充性的内容,对协议条款有疑问时,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2.为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商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当事人的商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权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空格可手写或打印。手写应当用蓝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协议当事人应当在本协议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 4.本协议中关于主协议内容条款的填写,应当与各方签订的主协议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与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符号均视为协议当事人合意内容。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与协议正文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6.协议当事人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各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协议各份内容相同。 7. 本协议生效后,对协议当事人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协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协议商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 邮政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 邮政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于乙方,作为编号为的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一定时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有关信息 一、债权人; 二、债务人; 三、其他协议当事人; 四、主债权数额:(币种:)(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 五、债务履行期限:自债权确定之日起日内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及议定价值 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币种:)(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 经甲乙各方议定,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币种:)(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抵押物名称 房地产证号 房地所有权利人 房地产用途 其 他 3.2甲乙各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各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甲方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当甲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商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关于规定,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由此造成或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3)若抵押物是坐落于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实现抵押权时须依据有关《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若抵押物(房地产)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未支付地价的,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的债权确定: (一)商定的债权确定时间届满; (二)没有商定债权确定时间或者商定不明确,甲方或者乙方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 (五)主协议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2债权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订债权确定书。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各方应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持本协议及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到深圳*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2本协议甲乙各方应本着诚信信用的原则相互协助配合,并依照5.1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有关手续的,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各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6.1在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权得到清偿后,甲方有权从乙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资料文件正本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并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6.2 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合理使用权。 6.3 各方商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所有权及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7.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资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配合乙方贯彻好本协议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所有有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4 甲方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形和信用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协助配合乙方贯彻好本协议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所有有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5 除非另有商定,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所有费用,包括律师服务、税费、资产保险、公证、登记等费用。 7.6 各方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8.1 依照主协议的商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8.2 各方商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之前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其权属、坐落、部位、现状及权属证书记载等关于情形了解清楚。 9.2 在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9.3 妥善保管抵押登记证明资料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4 乙方将抵押权转移,应当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可选择公告方式。 9.5 各方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10.1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协议商定的期限内,依照商定连续发生的债权。主协议商定的期限内发生债权时,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详细协议、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 10.2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关于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资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10.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造成或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 12.1 抵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所有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取得关于主管部门证明后,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2.2 抵押的房地产因甲方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12.3 各方的其他商定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主协议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不能履行; 2)主协议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请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依据有关乙方的要求贯彻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5)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4.1 当出现第十三条商定的情形之一时,乙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4.2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商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乙方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损害主协议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抵押权的消灭 15.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所有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2)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形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消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15.2 抵押各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在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商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6.2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形或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设立与生效 17.1本协议自甲、乙各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时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自设立时生效。 17.2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当事人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8.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18.2抵押权登记后,本协议经各方协商变更内容涉及到抵押权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自协议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18.3 抵押权登记后,本协议经各方协商解除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自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向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补充商定。补充商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商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各方、抵押登记机构及各执一份,均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附件 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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