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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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系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依据其名下或第三人名下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我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的我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还款保障,以存单质押处理作为主要控制手段、以一定折算率计算出融资限额,并由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银行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须为xxx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户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有权机构的同意决议、签字样本等。 贷款申请应如实记载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资金支付计划、担保方式、还款计划以及还款方式等,并加盖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或签字);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四)各类税费支付资料; (五)借款人在各银行开户、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资料或情况证明; (六)出质人所持有的开户证实书;若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七)出质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八)第三方存单质押的,应提供第三方出质人有权机构的同意质押决议;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业务受理 经办机构信贷调查人员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按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审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复印件与原件或正副本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当事人公章、公章是否清晰; (三)需年审的证件是否年审合格,营业执照、贷款卡、身份证件等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提供的开户证实书是否符合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确保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所缺的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 第六条 贷款尽职调查 对同意受理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信贷调查岗负责尽职调查,包括: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和信贷档案,收集借款人资金账户的收付、结算和以往还本付息情况;查阅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与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调查用于质押贷款的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等。对超权限贷款,可由有权限部门会同调查。信贷调查人员应尽职调查,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七条 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完成后,调查人员将调查报告、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贷款审查人员进行贷款审查。 第三章 贷款审查 第八条 审查人员应对调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质押物及其他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的科学性,综合考虑借款人负债、现金流、还款能力等因素,审查、验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贷款支付计划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九条 审查人员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贷款,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第十条 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将审查意见连同所有申报资料一并送交有权审批单位审批。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人员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贷款预计给本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作出审批决策。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人员审查完成后,应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类型为“同意”、“否决”两种。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还应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贷款支付计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贷款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相关资料、开户证实书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贷款否决的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对需补充材料的,贷款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十五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经办机构应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和要求,按规定办妥单位定期存单开立登记手续,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并将原开户证实书收回,由会计人员专夹保管。 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人的: (一)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提供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开具申请书》(一式二份),填写《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记名存录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记名存录单位加盖章后寄回、作贷款合同附件,第三联贷款还清后交记名存录单位),并出具《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客户经理留存联,第二联借款人抵质押物收据联,第三联会计记帐联,第四联出纳员入库凭证联)。 (二)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凭《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开具申请书》开具《xxx村镇银行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确认书》。 (三)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在开具《xxx村镇银行单位定期存单》及《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经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准确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与客户、出质人签订《企业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实现权益质押的法律手续。 (五)客户经理在信贷系统录入相关存单账号、凭证号码和质押物价值进行抵质押物入库登记,打印质押物出账通知书两份,其中出账通知书须由移交客户经理和接收会计人员双人签字确认。 (六)凭出账通知书、《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收据》(第三联),会计人员在核心系统作存单冻结止付手续,同时进行质押物入库处理并记表外帐。 (七)客户经理将相关凭证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②《单位定期存单开具申请书》③《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第一联)、④《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收据》(第四联)、⑤《xxx村镇银行单位定期存单》、⑥《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交付给主出纳做好专夹代保管处理。 (八)客户经理留存《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第二联、第三联)和《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收据》(第一联),其中《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第二联、第三联)与贷款资料一并留档,《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收据》(第二联)交付给借款人。 借款人与出质人为不同人的,出质人还需提交与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不可撤销承诺书》。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后,经办机构应按总行制定的贷款操作规程和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经办机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经办机构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及担保合同文书必须使用本行标准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应向借款人就合同条款作全面、客观、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尤其是贷款定价、罚息、主要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提款条件、提款时间、贷款资金支付等方面的条款。 第十八条 贷款面签 借款人签署的所有本行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等,客户经理必须在场,确保是客户本人当面签署。 在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所有签署手续时,经办机构应由至少2名客户经理完成。 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申请 借款人贷款发放前,需向经办机构提交贷款发放申请及有关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及证明资料,并填写贷款发放申请文书。 第二十条 贷款审定 经办机构贷款调查岗收到贷款发放申请资料后,初步审核贷款发放申请书中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以及贷款用途证明文件是否与贷款资金支付计划、贷款合同相一致。如全部一致,贷款调查岗在贷款审定书上签署意见,并连同贷款发放申请和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等材料一并报贷款审查岗审查。 贷款审查岗接到贷款调查岗提交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的出账要求,对待出账贷款业务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经办机构权限内的贷款,经办机构贷款审定即为贷款审批。 经办机构权限外的贷款,贷款审定通过后,经办机构填写贷款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权贷款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有权贷款审批单位对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可参照第二十一条,重点审核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贷款业务,贷款审批单位及时签发贷款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信审定、审批及用信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用信申请,经办客户经理调查用信事项,接受并整理用信资料,提交用信审查人员审查。用信审查人员根据出账要求对业务资料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经办机构权限内的用信,经用信审定后直接进行用信。经办机构权限外的用信,经办机构填写《用信审批表》,根据权限规定将《用信审定表》、《用信审批表》及用信相关资料报有权用信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用信业务,用信审批岗须及时签发《用信审批表》,经办机构根据《用信审定表》或《用信审批表》进行用信。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发放资料交付 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信贷调查人员打印出账通知书、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借据,并将《提款申请书》、《贷款审定书》、《贷款审批表》、《用信审定表》或《用信审批表》、出账通知书和借款借据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入账手续。 对于本行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信贷调查人员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并审核《支付委托书》的支付对象相关信息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审核一致后,信贷调查人员打印出账通知书、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借据,并将《提款申请书》、《贷款审定书》、《贷款审批表》、《用信审定表》或《用信审批表》、《支付委托书》、出账通知书、借款借据等资料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入账手续和贷款资金划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支付审核与贷款资金支付 经办机构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借款人收入出现异常变化; (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期限、利率、存单号码等。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和贷后检查工作。包括合同变更、贷后检查、本息收回、贷款风险程度的定期分类监测和档案管理,以及为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的一切管理内容,包括异常情况监控、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风险预警 在贷款期限内,客户经理通过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加强对贷款项下质押品的资产监控,及时发现信贷风险事项和风险预警信号。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本金,并按照本行的规定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信贷资产分类。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信贷资产十级分类相关规定执行,对所辖信贷资产进行十级分类,填制分类认定表,及时报送有权审查和认定部门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九章 信用收回 第三十一条 当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我行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前清偿贷款。上述提存的款项只能用于归还质押贷款,不准挪作他用,以确保贷款的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的情况如下: (一)提前归还贷款 对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要求一般可以予以满足,在贷款归还后办妥单位定期质押存单登记注销手续,单位定期存单自动解冻,同时原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由会计人员从专夹保管中抽出交还企业。 (二)到期归还贷款 贷款到期之前7天,应以书面、电话通知、手机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催收相关记录工作,以便借款人及时筹措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或支取质押的存单资产偿还贷款本息。 1、以自有资金还款的,经办机构在收妥贷款本息后,办妥撤销质押登记。经办机构收回《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收据》(第二联),退还客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同时在信贷系统进行抵质押物出库登记,打印质押物出账通知,会计凭出账通知在核心系统作质押物出库处理,同时核心系统对《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止付通知书》(第三联)进行解冻处理。 2、以质押存单归还贷款的,贷款到期后,本行无需取得质押人同意,即可对存单予以解除质押,按单位定期存单提前兑现手续办理取款、还清贷款本息,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对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罚息及不良征信记录等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逾期贷款 本贷款到期原则上不能申请展期,应作逾期贷款处理。 贷款发生逾期,借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收取罚息,罚息按我行相应贷款管理规定收取,同时提醒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以及罚息。贷款到期后我行可以通过直接变现的方式处理质押物,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罚息、各项费用,超出贷款本息的部分在收清贷款本息后返回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本行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及时收集、整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资料,并按本行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xxx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xxx村镇银行市场发展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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