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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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x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原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 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x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还要使x银行的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六条 并购贷款实行授权管理,按总行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并购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第八条 对x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独家或我行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 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第九条 并购贷款的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 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行业重点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以及总行认可的其他客户作为并购方开展的并购交易。 (二)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上(含);对于通过专门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并购方与承贷主体发起收购的,并购方控股股东的信用评级应在BBB级以上(含)。 (三)并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投向的要求。 (四)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五)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产能、土地使用权、稀缺资源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括x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额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应按照《xx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并购贷款的定价。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成本、风险和综合收益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情况,合理确定并购贷款的利率。 第十四条 并购贷款的担保规定 (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前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二)以借款人持有或控制的目标企业股权质押的,原则上应同时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抵押给我行,以防止股权价值落空。股权质押不足值时应追加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其股权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其股权质押价值以评估前一年最低市场交易价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的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2)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其股权价值按其对应的有效净资产价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本款所称有效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2.质押股权的管理严格执行《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 (三)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应要求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采用保证担保的,应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保证人信用等级应为BBB级(含)以上。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并购贷款业务的运作流程比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尽职调查→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 第十六条 调查与审批的原则性规定 (一)并购贷款业务由总行或一级分行集中调查。 (二)总行负责调查由总行级核心客户发起且超分行权限的并购贷款项目,并由总行审批;一级分行负责调查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并购贷款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三)对一级分行审批权限内突破我行并购贷款制度规定的并购贷款项目,按照《xx银行法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一级分行权限内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办理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四)跨境并购的特别规定。 1.跨境并购贷款项目由总行审批。 2.对于总行级核心客户以外的客户发起的并购贷款项目,由一级分行组织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总行投资银行部参与尽职调查、出具投行专业意见。 3.原则上要求并购方在申请并购贷款前,必须聘请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收购项目标的价值、目标公司财务及税务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我行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一节 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客户营销。各级行客户部门(包括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等,下同)在营销并购贷款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请求总行和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门提供支持,实行系统联动、联合营销。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借款人可以向x银行的客户部门提出并购贷款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并购交易的基本情况、申请并购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六)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x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七)关于贷款还款资金来源的安排、还款计划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八)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有关权证和书面文件。 (九)并购交易方案或商业计划书。 (十)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有关并购交易及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并购交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进度说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自筹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三)x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借款人还应协助我行取得目标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等。 第二十条 业务受理。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直接或逐级向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申请项目调查。经营行应对借款人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年度信贷规模、并购贷款风险限额控制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同意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的组织。有权调查行的客户部门牵头开展尽职调查的准备工作,由有权调查行的客户部门和投资银行部门同时参与尽职调查。没有设立投资银行机构的一级分行,可以请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需要,可要求法律与其他专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平行作业试点分行,可商请信用审批部门人员联合作业、同步开展风险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的人员要求。客户部门的尽职调查团队中,牵头的客户经理原则上要有5年以上信贷从业经验。投资银行团队至少要有一名人员具有2年以上投行业务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职责与调查报告内容 (一)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职责。有权调查行的客户部门负责对并购方、目标公司、行业与市场、并购项目、借款人还贷能力、担保方的担保能力等事项进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后撰写调查报告并承担调查主责任。 (二)调查报告内容。 调查报告应对并购方、并购目标公司与并购项目、行业与市场的主要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并购贷款方案,并对承贷主体的还贷能力、担保方式和并购贷款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客户部门调查人员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审慎的财务分析,对并购完成后并购双方或并购后新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和关键财务指标进行测算,评估借款人的还贷力。 上述财务分析应包含关键因素的敏感性分析,包括经营收入、成本、分红政策、利率、汇率、折现率等。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估计影响的程度,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不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宏观调控、行业等因素影响,未能实现预期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 2.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3.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4.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客户部门调查人员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为客户设计初步的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提款条件及计划、合同约定条款、还款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有权调查行的投资银行部职责及投行意见内容 (一)有权调查行的投资银行部职责。有权调查行的投资银行部门负责对项目准入、并购贷款相关的主要风险事项进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后撰写投行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行专业意见的内容。 投行专业意见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以及并购贷款相关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意见与建议。并购贷款相关的主要风险包括: 1.战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双方的产业是否相关,在战略、管理、技术、市场、资源等方面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并购后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提升企业价值;并购方是否制定预案以应对并购后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2.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并购交易双方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行业或经营项目资质;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与并购交易、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3.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反映目标企业价值,是否存在定价过高的问题;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及未来现金流能否保持稳定增长;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购贷款的还贷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会受到汇率和利率变动的影响;如果以借款人从目标企业获得的股利分红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目标企业的分红策略能否保证股利分红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如果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是否存在内部关联交易对并购贷款的安全性构成威胁。 4.整合风险,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是否有能力通过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5.涉及跨境并购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等。情况复杂的,可按照《xx银行律师聘用管理办法》聘请有资质的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投资银行部门调查人员应遵循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选择恰当的方法,合理分析评估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股权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对价值法和成本法。对于收购目标主要为资源类资产的,原则上要求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判断交易价格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并购贷款业务,分行自身调查评估能力有限的,可以申请总行客户部门、投资银行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的行业、技术等方面内容,各级行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出具专业意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尽职调查人员可以在尽职调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结论,但尽职调查的相应责任仍由尽职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并购交易各方以及并购交易的内容进行全面调查,以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贷款审查、审议、审批提供依据。 如果调查人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受时间、客户等观因素限制仍无法完全获得所需的资料,可以基于已有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结论,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无法获得的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等情况在相关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尽职调查人员应将在调查中收集、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作为贷款资料备查,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投资银行部门调查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由经办人、(科)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扫描件提交客户部门,作为客户部门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客户部门在信贷管理系统群中将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业务档案等一并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 第三节 审查、审议和审批 第三十条 信用审批部门负责并购贷款的审查,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信贷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信用审批部门对客户部门提交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是否符合我行并购贷款的准入条件。 (二)并购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除并购贷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会造成何种影响。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如何,是否有后续重大投资计划;并购方是否有能力对并购后企业进行战略、组织、业务、文化、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六)财务测算模型是否审慎合理,参数选择是否有理有据,测算结果是否准确。 (七)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确定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 (八)贷款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抵(质)押率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九)调查报告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备、有效。 (十)对于目标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并购交易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信用审批部门在审查中认为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尽职调查人员补充完善。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结束后,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将信贷 资料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一级分行信用审批部门应按季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告并购贷款的审批情况,将已获批的并购贷款项目资料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备案。 第四节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批后,有权审核行应按照我行用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放款审核。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中应约定保护x银行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如并购方最终没有按并购协议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可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 (二)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四)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额外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 1.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增发股票所筹得资金的一定比例。 2.出售资产所得扣除对同类资产的再投资后所余净收入。 3.债务发行的收益。 4.借款人因保险理赔以及其他或有事项发生所得的净收入等。 (五)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六)确保x银行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三十七条 在借款合同中,应通过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采取的保护x银行利益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担保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落实放款手续,放款审核岗负责审核落实情况。一般情况下,除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外的其他放款手续,包括合同规范性审核、担保落实情况审核工作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查岗逐条落实放款手续后,方能办理用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并购贷款应单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订。 第五节 贷后管理及后评价 第四十条 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并购方的管理行承担客户的整体风险控制与把握,属地经营行承担客户的日常贷后经营管理。管理行、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x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信贷风险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一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对并购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重点是: (一)账户监管。要求借款人在x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如果并购后目标企业得以继续存续的,目标企业也应在x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经营行应委托目标企业的开户行代为管理。 对借款人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重点是:监督贷款和自筹资金的使用,确保用于并购交易对价款项的支付;监督日常资金支付和往来;监督还款资金的到位情况,确保还款资金安全,按期还贷。 对目标企业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重点是:监督日常资金支付和往来;监督企业分红资金,确保对借款人的分红部分及时划转到借款人在x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二)监督并购交易的完成情况,督促并购股权交易合法有效变更。 (三)要求借款人定期报送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对并购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管理、资信状况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落实。 (五)持续监督担保情况,评价担保人的持续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安全性和足值性。 第四十二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对下级行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包括客户维护)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所辖行客户部门成立客户经理组,制订贷后管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督促经营行客户部门完成第四十一条(二)、(三)、(四)、(五)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三)组织所辖行客户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沟通相关信息。 (四)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用信情况,按规定参加贷后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监测客户用信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客户或重点项目可实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向客户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四条 并购贷款存续期内,总行和一级分行客户部门应每年对其受理的并购贷款项目进行贷款后评价,比较实际经营效益和现金流与评估测算值的差异,评价并购交易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提出贷款管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贷款到期、提前还款(合同约定的强制性提前还款情况除外),或者出现展期、逾期、不良等情况,比照x银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x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的管理办法,以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对并购贷款进行分类。 第四十七条 为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对标的金额较大、结构比较复杂的并购交易,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借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本可以由银团统一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并购贷款业务实行贷款集中度风险限额控制,具体限额比例如下: (一)我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三)将并购贷款业务纳入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集中度统一管理。 (四)对单一行业(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二级行业为准,下同)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对单个行业内所有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业贷款总额的15%。 第四十九条 客户部门和信用审批部门在并购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查询并购贷款的集中度风险状况。对新增并购贷款将导致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任一风险限额占用比例超过80%的,客户部门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予以提示,信用审批部门也应在审查意见中提示集中度风险和风险防控意见。若新增并购贷款将导致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二)和(三)款规定的,应在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叙作,否则应终止并购贷款业务流程。若新增并购贷款将导致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对我行评级为AA+级(含)以上的客户可仍按规定流程办理并购贷款业务,但应在调查和审查报告中注明限额突破的原因,并在信贷管理系统群中进行提示。对其他客户应终止并购贷款业务流程。 第五十条 并购贷款业务应纳入内控合规部门专项检查计划。对并购贷款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重点是: (一)贷款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条款的落实情况。 (三)担保对贷款本息的覆盖程度。 (四)贷后管理的合规性。 (五)并购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措施。 (六)并购贷款业务的综合收益和整体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全行并购贷款不良率超过全行贷款平均不良率水平,贷款集中度超过规定风险限额或风险分类趋降时,客户部门应会同投资银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资产处置等部门加强检查监管力度,并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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