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经理管理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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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风险经理管理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 第二章 岗位、职责 - 3 - 第三章 管理要求 - 7 - 第一节 风险经理的序列等级和准入条件 - 7 - 第二节 风险经理的配备 - 8 - 第四章 考核及问责 - 10 - 第五章 附则 - 11 - - 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行授信风险管理水平,保持资产质量的稳定,促进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总行决定在全行建立授信风险经理(以下简称“风险经理”)队伍。 风险经理队伍分阶段建立,先期建立对公授信风险经理队伍,最终目标是使风险经理成为派驻支行的专业风险管理人员,进而推动提升全行各类授信(对公、零售、小微授信)风险的管理水平。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风险经理特指由各分行选派、归属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管理、专职负责对分行对公授信业务进行贷前、贷中核查和贷后管理的专业风险管理人员。 本指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对公表内外信贷业务,以及本行承担信用风险或由于本行提供基础资产而可能对本行声誉风险产生影响的非信贷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 分行对风险经理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定期考评”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风险经理由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选拔、任用、管理、考核。 职责明确,指分行应根据总行指引和分行实际情况明确风险经理参与管理的客户(或业务)范围和具体环节。 定期考评,对公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经理的职责定位,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定期对风险经理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条 风险经理配备后,不代替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等岗位人员所必须执行的各项管理工作,支行行长仍是辖内授信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仍是其所管授信客户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风险经理主要职责为督促、指导支行的贷前调查、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并直接参与支行部分高风险大额授信业务的贷前、贷中核查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分新客户、新授信业务的贷前核查 (一)风险经理原则上应参与以下业务的贷前核查工作: 1、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新客户且敞口授信规模在一定金额以上的。 2、分行首次介入的新品种、新行业、新模式授信业务。 3、对客户分类管理前提下,风险程度较高客户的授信业务。 4、分行信贷执行官或其授权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贷前核查的授信业务。 (二)风险经理可在贷前与客户经理共同实地核查,也可独立核查,重点核查授信相关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业务合规性等。 由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完成贷前实地核查的授信业务,可以风险经理的核查报告代替协办客户经理的调查意见。 (三)对提请风险经理进行贷前核查的授信业务,风险经理原则上应在分行规定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并提交授信业务风险核查报告。 (四)风险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授信相关重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业务合规性的评价,对客户经理提出的授信方案的风险评价及风控措施建议等。授信业务风险核查报告作为审批要件提交审批人员。 第七条 授信额度获批后,风险经理应指导业务团队落实授信审批条件。 第八条 分行可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和风险经理管户规模等情况,指定风险经理参与部分客户特别是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新客户的授信合同的面签工作。 第九条 分行可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和风险经理管户规模等情况,指定风险经理对客户评级不高(如AA-级以下)的民营中小企业(上市公司除外)的以下业务进行出账前风险核查: (一)授信审批通过(以终审意见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3个月后首次出账的,重新核查授信申请人及主要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是否与授信审批时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根据核查情况评估变化对我行授信资金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二)授信额度到期日之前1个月出账的,对授信申请人及其主要保证人(或抵押物)等进行重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是否与授信审批时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授信期间客户的履约情况及风险预警情况,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三)授信期间出现了预警信号且尚未解除的客户的出账业务,核查预警事项进展及对授信风险的影响,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对需风险经理进行出账前风险核查的业务,客户经理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请风险经理核查。 第十条 部分高风险客户的贷后检查、风险监控与预警 风险经理通过现场检查等多种监测手段,对所派驻支行的高风险客户进行贷后风险监控,主要包括: (一)分行重点监测客户的实地检查。风险经理原则上按季对所派驻支行的全部重点监测客户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根据实地检查情况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二)分行问题授信优化管理。指导、协助客户经理和支行行长制定问题授信优化管理方案并经分行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方案落实情况;督导客户经理逐户建立问题授信跟踪管理台账并定期汇报。 (三)授信风险监控与预警。通过实地检查等手段,对客户经理发起的风险预警进行核查,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建议;或根据风险监控情况对授信企业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起风险预警,填写预警报告、分析核查预警原因、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四)督导派驻支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经办支行切实做好授信风险的日常和定期监测工作,并对派驻支行对公授信客户的《风险分类和贷后定期监测报告书》进行审阅。 分行重点监测客户、问题授信标准见对公信贷监测预警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出具续做授信意见 风险经理出具续做授信意见的客户原则上包括: (一)分行重点监测客户; (二)原授信期间出现过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 (三)原授信期间出现过不履约事项的客户; (四)分行信贷执行官或其授权人员认为有必要由风险经理出具意见的授信业务。 风险经理应对客户原授信期间的风险情况、履约情况出具意见,供审查审批人员参考。 对提请风险经理出具续做授信意见的,风险经理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风险经理的职责不应包括信贷政策及制度的制定、信贷审批、放款、不良资产处置、综合统计等职责。 第十三条 风险经理应根据其调查和分析,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授信业务做出专业判断,不受客户经理及市场条线的干预和限制。为保证风险经理正常开展工作,维护其工作独立性和风险控制有效性,风险经理具有如下工作权限: (一)独立发起风险预警及应对措施建议。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具有独立发起风险预警的权限以及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权限。 (二)信贷政策、制度优化建议和产品创新建议。风险经理根据其调查和研究分析,对相关授信行业风险政策及相关授信产品的风险控制模式和程序,可独立提出建议。 (三)对客户经理/派驻支行的信贷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风险经理通过对客户经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情况的核查,对客户经理/派驻支行的信贷管理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反映客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尽职情况进行评价。风险经理对客户经理/派驻支行的信贷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反映在分行对该客户经理/支行的绩效考核结果中。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风险经理的序列等级和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风险经理按照专业素质、信贷工作年限、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大小等条件标准分为专家级风险经理、资深风险经理、高级风险经理、(中级)风险经理和助理风险经理五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行员(工资)等级,具体对应关系及晋升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分行风险经理需具备如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银行工作经验三年以上,从事风险监控工作或者客户经理、市场团队管理、授信审查、审计等相关工作二年以上。 (二)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修养及较强的敬业精神,无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 (三)具有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交流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调研能力,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规程、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熟悉我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制度,及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掌握并能熟练应用我行有关风险计量、分析评估等相关风险管理工具。 初步胜任风险经理岗位要求但尚不能完全具备以上任职条件的人员,可评定为助理风险经理。 具有十年以上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经验,信贷业务知识丰富、风险管理技能熟练的专业人员,或通过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金融风险管理师(CFRM)认证考试的人员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高级风险经理还必须具有四年以上、资深和专家级风险经理还必须具有六年以上的风险监控、客户经理、市场团队管理、授信审查、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风险经理: (一)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或不尽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处理的; (二)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有涉黄、赌、毒、高利贷等不良行为的。 (四)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十八条 风险经理实行聘任制,由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牵头组织采取行内“统一考核、逐人评定”的评定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确定其等级序列和聘任上岗。 (一)行内选聘。分行应首先从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人员中选聘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风险经理;同时从本行相关业务条线素质较高的员工中选聘相应等级的风险经理,选聘应经过必要的考核及评定等程序。 (二)社会招聘。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任职要求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等级风险经理。 第二节 风险经理的配备 第十九条 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经理配备的基本原则,根据全行资产规模、客户数量、资产质量、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变化趋势等情况以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全行风险经理队伍的总体规模。 第二十条 各分行风险经理配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照本行对公授信客户数量的一定比例配置; (二)根据对公授信规模、地域分布等特点配置; (三)根据本行对公信贷资产质量状况配置; (四)按照公司客户经理人数的一定比例配置。 (五)考虑网点(支行)的数量、地域分布(异地二级分行或异地支行)做相适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风险经理的管理职能和基本需要,确定分行风险经理的配备标准。 (一)按每人80-120户对公授信客户的标准配备风险经理。各分行原则上应配备2名以上风险经理,对于新开业在一年内的分行及客户数在100户以下或贷款规模30亿元以下的分行,可暂时专职配备风险经理1人,并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充实配置。 (二)对公授信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支行应配备1名风险经理。 (三)异地二级分行应至少配备1名风险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风险经理配备原则和配备标准,结合本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客户特点、经营环境(包括经济环境、信用环境)等确定本行(全辖)的风险经理配备数量,并按季向总行资产监控部报备在岗人员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分行在实行风险经理初期,或实行过程中因人员变动面临风险经理临时缺乏时,可以由其他风险管理人员、支行副行长等人员兼任风险经理职责,授信规模小的支行也可以2个以上支行配备1名风险经理。 第四章 考核及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风险经理隶属对公信贷管理部,由对公信贷管理部统一管理、考核。分行可将风险经理派驻支行。派驻支行的风险经理仍由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统一管理、考核。对派驻支行的风险经理,分行应建立轮换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经理的日常管理,要求风险经理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定期(按月或季)向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职情况、派驻支行的资产风险状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分行支持事项、有关建议和意见等。年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风险经理在工作中发现授信客户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参考对公信贷监测预警办法中的重大风险预警),或发现派驻支行发生未执行规章制度及政策、违规经营、越权操作等行为应立即向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经理执行培训制度,年度培训时间不得低于十个工作日,培训形式可包括授课、座谈、研讨、调研等多种形式。在总行资产监控部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各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负责风险经理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引入专业培训机构,采取激励措施,批量培养持有金融风险管理、职业风险管理和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从业资格等各类权威专业证书的人才。 (二)每年度组织一至两次的风险经理集中培训。 第二十七条 风险经理纳入全行统一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职级调整和晋升。对风险经理的绩效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主要考虑业务规模(经管户数、规模、地域、直接参与核查的授信客户或业务数量及规模)、风险控制(不良情况、不履约情况、问题贷款优化管理)、基础管理(授信核查报告质量、贷后管理及时性和质量)等内容。考核频率至少按季。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分行自行制定,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 第二十八条 风险经理在工作中发生未尽职和违规情况,严格按照我行亮牌制度进行问责。对于由于未尽职和违规而导致产生不良资产的,按照我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追究有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原由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监测预警人员承担的相关授信客户监测预警工作由风险经理承担后,分行监测预警人员应不再重复,符合条件的分行监测预警岗人员可向风险经理转岗。但分行仍需保留一定数量的监测预警人员负责组合风险监测、风险信息发布、贯彻落实总行(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等。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按照本指引,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辖内风险经理的管理细则。 各事业部可参照本指引,向分部派驻风险经理并制定风险经理的管理细则,参与授信客户的贷前调查、贷中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属我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外,任何人员严禁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实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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