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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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xx〕170号,xx年5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保证我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下称小微系统)的规范、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系统涵盖并支持我行目前开办的通用信贷业务,包括:单一流动资金额度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或有资产垫款等。但以下业务均需通过公司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处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临时授信额度、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项目额度、合作商授信额度、担保额度、委托方额度、第三方仓储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中小企业信用专项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单位委托贷款。 第三条 业务办理系统归属 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各类贷款及本办法第二条里涵盖的单户风险敞口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均纳入小微系统办理。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凡办理归属于小微系统所支持的业务,必须进入小微系统完成业务的操作处理,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系统外处理业务。遇特殊情况,须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运行小微系统的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分工职责 第五条 小微系统实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管理模式。 第六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小微系统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与维护管理工作。 (一)总行科技部 负责小微系统的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负责小微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二) 总行小微企业部 负责小微系统的产品设置、需求管理、操作培训与指导,参与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和维护。 (三)总行授信管理部 小微系统进行模块改造时,授信管理部参与需求会商,并协调对两套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联测联调。 (四) 其他职能部门 总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小微系统,参与相关业务品种的操作指导及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和维护,配合做好小微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管理科(风险管理部)负责辖内各机构业务部门(包括个金业务科、公司业务科及或综合业务部门等)及人员的小微系统应用、管理与辅导工作,并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向总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修改、完善系统的业务需求。 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小微系统管理信息和台账的录入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分别设立专人负责小微系统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总行科技部设立系统维护员,负责系统运行监控、数据库维护、软硬件支持、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总行小微企业部设立系统综合管理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指定专人为兼职管理员。 各分支机构信贷管理科(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运行数据监测管理,对机构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提出检查处理意见。 第三章 系统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九条 系统用户注册。各分支行(部)人员注册小微系统用户号须由总行小微系统综合管理员统一按照机构职能在小微系统中登记。其中,新任客户经理在上岗资格认定完成后,由系统综合管理员直接分配用户号;其他系统使用人员注册用户要求上报《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数据修改申请表》(附件)。 第十条 用户资料变更。用户在同一机构内(以一级分支行为单位)进行岗位角色调整、资料变更,可由分支机构系统管理员根据机构内部审批文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用户跨机构调动,须提交相关申请手续(《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数据修改申请表》及佐证材料)逐级报送总行,由总行小微系统综合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授权登记和修改。小微系统授权(转授权)、审批权登记和修改,须严格按照总行授权文件(或本行相关证明材料)对各分支机构、部门进行授权(转授权)、审批权登记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机构调整。机构新增、合并及拆分,由总行小微系统综合管理员和科技部系统维护员,根据总行批准的文件进行新增、合并或拆分操作。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授意小微系统管理员(维护员)或用户修改、变更、删除客户及合同信息,管理员(维护员)或用户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章 客户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符合小微系统要求的信贷客户必须按照小微系统管理要求落实具体经办的客户经理,由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分管客户信息和相关信贷资料的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 客户信息由经办客户经理负责随时录入系统,并根据客户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内容包括:法人、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担保人基本信息;客户财务信息,担保人财务信息;客户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客户经济大事记登记。 为防止关联人员或关联企业多头授信,个人基本信息中的“个体经营户企业信息”及公司客户基本信息中的“客户高管信息”、“法人代表家族成员信息”、“股东情况”等要素信息要求录入完整。 第十六条 客户信息原则上要求每半年更新一次,同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经办客户经理必须对录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前,经办客户经理应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更改。 第十八条 经办客户经理在授信发起前,必须对企业进行规模认定和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时完成系统处理。 第十九条 客户跨系统移交 (一)客户在小微系统中存在未终结的业务时,允许在公司系统中办理业务;客户在公司系统中存在未结清的业务(包括未终止或到期的额度类业务和一般的授信业务)时,不允许在小微系统中发起新业务。 但当客户为集团成员,且在公司系统中仅存在风险敞口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集团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项下的“单一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并满足下列条件时,允许在小微系统中进行业务办理: 1、该单一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没有在公司系统中进行用信; 2、该客户在公司系统中没有除单一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以外的其他未终止的业务。 (二)小微系统内的企业客户在拟新发生业务时,若新业务风险敞口加原有信贷业务敞口余额(单一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单笔单批业务敞口)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管护机构在分析客户未来用款计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1、对该客户进行跨系统移交; 2、在公司系统中直接引用该客户进行业务办理。 (三)公司系统中的企业客户如因授信回降等原因,在新发生业务时,新业务风险敞口加原有信贷业务敞口余额((非第三方)授信额度+单笔单批业务敞口)低于200万(含)元人民币,则须将该客户移入小微系统。 (四) 客户移交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分支行内部,同一客户经理间或不同客户经理间的客户移交(同一系统或跨系统),由分/支行系统管理员凭经行长批准的分支行内部移户申请/审批文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2、分支行间的客户移交(同一系统或跨系统),由总行小微系统综合管理员或公司系统综合管理员凭经部门总经理批准的移户申请/审批文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第五章 其他操作 第二十条 产品参数配置。小微系统内的新产品参数统一由总行小微企业部根据经批准的业务需求文件在系统内进行配置。产品参数配置采用流程管理,由经办人员进行设置,复核员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决策流程管理、台账文本管理、贷后检查管理、贷款分类管理、数据资料管理、日常报表管理、评级指标及参数维护、外部数据报送、安全管理等规定与《xx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xx〕63号)中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小微企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数据修改申请表(略) — 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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