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结算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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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行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是指依托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通过综合业务等系统办理的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处理xx省内(深圳除外)资金收付、与支付结算相关的信息处理及传递业务的系统。 第二条 为规范我行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业务,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核准的系统参与者及系统运行者处理支付结算业务及信息业务的系统。 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的资金清算者是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系统运行者是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各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该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直接与xx金融服务系统连接并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连接本系统办理业务,未在资金清算者处开设清算账户而由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金融机构。 特许参与者指通过直接参与者连接xx金融服务系统办理业务,未在资金清算者处开设清算账户而由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我行总行清算中心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辖属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间接参与者加入xx金融服务系统,总行清算中心作为集中受理行,负责集中接收、处理或清分辖属支行的来账业务。 第五条 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的资金清算场次、资金清算、日切、系统业务运行时间、暂时停运和启用等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统一安排。各参与者应遵守系统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日的规定。 第六条 我行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危机处置按照《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的软硬件、网络运行环境的管理维护,定期评估支付清算系统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确保系统能满足业务高峰期的处理要求。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建立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系统业务管理,包括向人民银行xx分行提交分支机构开通、变更、退出系统的申请,系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制度的制定,系统日常运行监控管理,包括日终对账调账、异常情况监测反映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存放人民银行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管理,保障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完成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的资金清算。 第十条 系统登录口令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和总行信息技术部共同保管,应按照人民银行xx分行要求,不定期变更登录口令。 第十一条 系统实施升级变更、数据修改、网络变更、应急演练等工作,总行信息技术部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向人民银行xx分行报告,经人民银行xx分行同意后再执行。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协助完成向结算中心报备等工作。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新设、搬迁、撤并等原因需要开通、退出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或变更信息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xx分行对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加入、退出、变更的有关规定,由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提交书面申请,经人民银行xx分行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业务运行期间退出登录应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提前向结算中心申请,不得无故退出登录。 第十四条 行内通过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发起转账业务信息应符合人民银行xx分行规定的格式,以批量包或单笔的形式传输和处理,加密确认后才产生支付效力。 第十五条 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业务运行中产生书面信息和储存介质信息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要求保存。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目前我行依托xx金融电子结算服务系统,开通了人民币实时贷记业务、在线支付业务、批量贷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3A支付业务、电子缴税入库业务、查询查复业务。 第十七条 人民币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指由付款银行向结算中心逐笔发起指令,结算中心实时处理,向发起银行返回结果后,实时向收款银行转发支付指令。 第十八条 在线支付业务指由发起方逐笔发出业务指令,结算中心处理后立即向收款银行转发,收款银行必须实时返回业务处理回执,发起方可以根据业务处理回执向客户确认是否入账成功。 第十九条 批量贷记业务指由发起方批量发起业务指令,结算中心清分后向收款银行转发,收款银行在限定时间返回是否入账成功的业务回执。 第二十条 定期借记业务指收款银行受收款人委托向付款银行发起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向付款人定期收取款项的批量收款业务,业务种类包括公用事业收费等,付款行根据付款人授权扣款,并在限定时间返回业务回执。 第二十一条 定期贷记业务指付款银行受付款人委托定期向收款人收款银行发起,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向收款人定期支付款项的批量付款业务,业务种类包括工资、保险金、养老金支付等,其业务处理方式与批量贷记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机构发起代收业务由机构根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发起,由结算中心转发至付款银行根据授权完成扣款后,款项划入收款银行。代收业务包括实时和批量代收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机构发起代付业务由机构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发起,由结算中心转发至机构开户银行根据授权完成扣款后,向各收款人划拨款项。 第二十四条 收款行收到批量贷记、定期贷记业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入账、并在规定期限前发出业务回执。超期返回业务回执的,结算中心将拒绝处理。收款行仍然需要退回款项的,发起退回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付款行收到定期借记和机构发起批量代收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办理扣款,并在规定期限前发出业务回执。超期返回业务回执的,结算中心作全部拒付处理,并向收款行或业务发起机构返回拒付信息。收款行和机构确认被拒付后,方可向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二十六条 行内系统向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重发业务,应以原业务的系统唯一标识发起,以避免业务重复。连续重发一般不超过5次,如果是因线路中断等原因引起的异常,可待系统恢复再重发。 第二十七条 行内系统收到贷记类业务信息,应进行重账检查以防止重复入账,检查必须依据业务的系统唯一标识进行。 第二十八条 行内系统发起实时处理的贷记类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执信息,重发后仍未收到回执,可以向结算中心发起查询后再做处理,如果仍然状态不明,则应在日终对账确认业务不成功后才能冲正账务。 第二十九条 行内系统收到机构发起的代收、代付业务,应根据付款人的授权协议扣款,不得擅自从客户账户扣款。 第三十条 xx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提供的缴税账号,以电子信息为媒体,将纳税人缴税信息通过ETS中心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纳税人指定账户即时扣款并将相关结果返回税务机关;每天营运终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后将库款划解收款入库,实现纳税人当天缴纳的税款当天入库。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收到查询报文,须以查复报文回复,不得以自由格式报文回复;收到自由格式报文查询,须以自由格式报文回复。我行各参与机构当天收到的查询报文,必须及时办理查复手续,当天收到的查询报文应于当天至迟次日上午10点前予以回复。 分行清算中心应负责监督管理辖内分支机构查询查复业务工作,并且指定专人督促辖属分支机构及时完成查询查复。 第四章 资金清算和日终处理 第三十二条 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对人民币业务实行定时轧差处理方式。 贷记类支付业务直接以转发交易成功的批量包以及批量处理回执或单笔贷记业务金额为轧差依据。借记类支付业务以借记回执中的成功交易金额为轧差依据。 每场轧差处理完成后,系统提交人民币轧差净额文件至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在会计核算系统的工作时间完成资金清算。 系统每个清算日可设置多个清算场次。清算日由人民银行xx分行设定,法定节假日以及系统停运日均为非清算日。 第三十三条 行内系统根据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日切时间进行日期切换并完成日终处理。 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的人民币业务日切时间一般设定为每个清算日16:00(电子缴税入库日切时间另行安排),根据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下发的日切报文,对人民币业务进行轧差处理。日切过后,系统进入下一清算日,继续受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每个清算日所有业务完成日切后,行内系统根据人民银行xx分行下发的对账报文,核对当日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人行下载的明细交易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给予相应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风险的还应逐级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导致被人行通报处罚的; (二)延误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或其他银行参与机构资金使用导致被人行通报处罚的; (三)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复入账发生经济损失的; (四)没有按规定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或未按要求及时处理查询和查复业务,造成客户和其他银行机构资金延误导致被人行通报处罚的; (五)收到退回申请后,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款项没有及时予以退回,造成客户和其他系统参与者资金损失的; (六)泄漏系统参数信息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对本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准确、完整记录系统状态。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遇系统异常时应遵循“立即报告、沟通分析、尽快恢复”的处理原则,及时报告总行相关部门,先控制风险、再查找原因、处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系统出现故障,影响业务运行时,总行应急处置小组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xx分行,及时解决故障,确保业务连续性和资金安全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加入xx金融结算服务系统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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