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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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建立适合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适当的策略,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及《xx市商业银行全面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投资的村镇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我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并以此为基础有效平衡全行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以推动我行持续、健康运行。 第五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偏好为风险厌恶。 正常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容忍度:保持适度的备付头寸以应付客户的提款和资产增长的资金需求,超额备付金比率不得低于2.0%;保持适度的流动性资产储备,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30%;存贷比指标不得高于90%;90天内的累计流动性缺口率不得低于-10%;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压力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容忍度:保持适度的备付头寸以应付客户的提款和资产增长的资金需求,超额备付金比率不得低于0.5%;保持适度的流动性资产储备,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90天内的累计流动性缺口率不得低于-10%;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第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遵守集中性、独立性、审慎性和全面性原则,确保本行有充足的资金及时满足全行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发展引发的流动性需求。 集中性原则是指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 独立性原则是指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 审慎性原则是指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审慎管理为主,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全面性原则是指流动性风险管理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所有可能对本行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采用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在确保有效控制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的同时,对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八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严格的授权管理,总行制定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交易策略及具体交易行为均应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实施,各分支机构在统一的政策和限额体系下实施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六)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上述部分职责,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作为本行监督机构,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层和牵头部门为流动性风险管理执行体系的主体,其中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研究制定与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相适应的内部定价策略、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体系。 (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本行计划财务部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牵头识别、评估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三)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各机构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及时进行事后检验;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四)定期提交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牵头负责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各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顺利贯彻执行。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总行其他业务部门除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外,根据业务性质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部为本行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及各业务部门为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部门。 (二)业务发展部为重点流动性风险管控部门之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贷款投放节奏的安排和通报。 2.监测存款稳定性。 3.服从全行流动性管理安排,严防信用风险向流动性风险转化。 4.遵守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限额。 5.其他有关职责。 (三)金融市场部为重点流动性风险管控部门之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业务开展必须服从流动性管理。 2.遵守流动性风险交易相关限额。 3.高度关注市场流动性相关数量及价格指标变化等内外部风险识别指标,必要时对市场流动性变化向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出预警。 4.积极维护同交易对手的沟通和联系,保持在市场上的活跃程度,并至少每半年评估我行在市场的融资能力。 5.加强债券等部分优质流动性资产和抵质押品的管理,至少每季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 6.其他有关职责。 (四)会计管理部为重点流动性风险管控部门之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支付系统、大同城等清算系统日常头寸监测。 2.向计划财务部提出小额支付系统圈存资金额度申请。 3.二代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监测、预警和操作。 4.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计划财务部应至少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业务发展部、金融市场部和会计管理部应指定一名人员落实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应致力于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为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系统保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本行分支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接受总行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行投资的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集团内流动性风险管理范围。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和计量 第二十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本行通过监测内外部影响流动性的信息和因素变化识别流动性风险。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应重点关注可能引起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出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计划财务部。 (一)内部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状况:超额备付金比率、流动性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存贷比率、流动性缺口率等流动性风险指标的水平和变化趋势;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和现金流缺口情况;流动性限额指标突破情况。 2.资金来源稳定性:资金来源的集中度上升;融资成本上升;大额资金的流动;批发或零售存款流失;负债加权平均期限下降;获取长期融资的可能性下降;进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或获取其他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下降。 3.资产流动性:资产增长情况和集中度;流动性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流动性资产构成和市场价值;流动性资产二级市场的容量和广泛性;可动用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抵押品质量。 4.其他内在流动性风险: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潜在需求情况;本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的变化;资产售卖情况;支付系统瘫痪、信贷违约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状况。 (二)外部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外汇政策等的变化; 2.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变化; 3.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4.公众报道或公众信誉; 5.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三)流动性风险的预警。本行根据可能引起流动性风险的内外部原因,结合业务实际和刚性控制限额体系,补充设置存款流失监测预警指标: 当月末存款余额较月初流失超过20%;单日存款流失超过5%时,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本行主要采用流动性风险指标、现金流量分析的方法计量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指标:本行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备付率、流动性缺口率和核心负债依存度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本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相关规定的(具体定义详见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G25流动性覆盖率表)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银监会设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2.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贷款余额从中扣除以下3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三)本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3.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和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4.超额备付金率的计算公式为: 5.核心负债依存度的计算公式为: 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核心部分,其中活期存款的核心部分指过去12个月活期存款的最低余额。 总负债是指银行监管口径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负债余额。 6.流动性缺口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二)现金流量测算:本行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区分正常和压力情景,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累计现金流错配净额和确定现金流限额。 1.有合同到期日的现金流按照确切到期日计算。包括贷款偿还、到期同业拆借、营业收入、到期存款及利息收入支付、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2.有合同或有现金流应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到期期限计算。 3.无到期日现金流。按照资产及负债存量的一定比例测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目前本行年度活期存款沉淀率模型适用: 年度内活期存款沉淀的不同期限数额为:年度内沉淀的活期存款数额*天数/360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 (一)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全行流动性风险监测管理工作,定期对各流动性风险指标和识别因素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同时,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货币调控政策以及外部市场运行特点,预测外部经济政策和市场变化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 (二)监测内容。流动性风险监测主要包括风险识别因素监测、资金头寸监测、大额资金流失情况监测、存贷款监测、流动性风险指标监测、流动性缺口监测、资金市场监测、外部宏观经济和环境监测等。 (三)监测频率。根据不同的监测内容确定监测频度,分为实时监测、日度监测、按旬监测、月度监测和季度监测。 1.实时监测 (1)集中度限额。业务发展部和金融市场部实时对集中度限额进行监测。 (2)头寸监测。计划财务部在必要情况下对头寸进行实时监测。 (3)风险识别因素监测。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行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因素进行实时监测,有异常情况及时向计划财务部通报。其中金融市场部需重点加强对外部市场及内部资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2.日度监测 (1)资金头寸监测。总行计划财务部每日对全行以及各分支机构资金头寸和备付金情况进行监测。 (2)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监测。各经营单位对单户资金流出入超过500万元的大额资金进行监测,并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3)存贷款监测。计划财务部每日对存贷款余额、变化情况以及存贷比指标进行监测。 3.旬度监测 计划财务部在持续监测存贷比的基础上,原则上每旬应不低于两次流动性比例指标进行监测。 4.月度监测 计划财务部对流动性风险指标和存贷款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并评价全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和未来发展趋势。 5.季度监测 计划财务部在持续积累流动性风险因子数据以及分析风险因子数据变动的基础上,按季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分析内外部影响本行流动性的因素,形成季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报告,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的日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资金头寸和资金流动进行严格的日间管理。 (一)头寸计划制定: 1.每日各分支机构及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本行资金头寸管理制度向计划财务部预报头寸变动信息。 2.每日金融市场部将本日资金回收和归还情况报送计划财务部。 3.计划财务部每日测算所需头寸,并根据现有资金情况和日内流动性安排及时拟定本日头寸计划,并将资金融出入限额等信息发送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需在限额内开展业务。 (二)头寸限额管理和控制: 1.计划财务部根据流动性实际状况不定期向会计管理部发出在支付系统中调整头寸预警限额的通知。 2.会计管理部根据计划财务部通知,在支付系统中设置头寸限额,并履行支付系统日常头寸监测的职责,若系统提示备付金不足或出现其他影响头寸的事件,会计管理部应及时将头寸预警信息反馈计划财务部。 3.计划财务部根据预警信息查找原因,根据原因组织其他部门采取催促资金市场回款和融入资金等应对措施。 4.计划财务部将每日分支机构资金预报告情况发送会计管理部,会计管理部根据预报告情况发送和监测大额资金。若分支机构无事前预告,需向计划财务部申请批准。 5.金融市场部每日终将资金市场业务资金融出入情况反馈计划财务部。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的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逐步实施限额管理,并不断完善适时预警和刚性控制相结合的限额体系。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指标包括资产负债业务的集中度限额、流动性风险指标限额、现金流缺口限额、集团内部交易限额等。《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应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行经营层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并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本行根据业务需要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合理设定各类限额,各机构和业务条线需严格遵守本行流动性风险限额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计划财务部汇总各机构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调整的建议,并在对流动性风险政策偏好、市场环境变化、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报分管行长审批后,向相关业务部门下达流动性风险限额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应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四节 流动性储备管理和融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流动性管理牵头部门应在全行流动性风险政策框架内,根据本行流动性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储备,并适时组织开展对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牵头其他部门加强融资管理,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表内外资产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五节 流动性风险联动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按照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建立包括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金融市场部、会计管理部等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行在内的日常部门联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机构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征得计划财务部或经营管理层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日常监测的流动性比例指标,启动相应层次的部门联动机制。按照监管要求和我行经营需要,目前确定流动性比例40%为安全临界值,35%为流动性警戒值。部门之间应协调联动,确保我行流动性比例不低于30%这一红线。安全临界值、警戒值、红线值可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实际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流动性比例高于安全临界值时: (一)业务发展部需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计划财务部报送当月全行信贷投放净增额和大额贷款发放计划。 (二)金融市场部至少每月向计划财务部报送资金期限结构。 (三)各部门和分支行负责向计划财务部报送月度内可能发生的大额资金进出情况。 (四)计划财务部根据各机构报送的信贷投放净增加额和大额资金进出数据测算流动性指标,预先判断对我行流动性的影响程度,根据测算结果拟定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计划。 (五)计划财务部应自收到数据两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发展部回复信贷投放建议。 (六)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流动性安排确定资金融出入需求并设定资金市场交易期限限额发送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须在限额内开展业务。 第三十四条 流动性比例低于安全临界值,但高于警戒值时: (一)业务发展部应于每周五之前向计划财务部报送下一周的信贷投放净增额,计划财务部测算后应于下周一之前回复。 (二)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贷投放计划,业务发展部应提前两天向计划财务部报告,计划财务部应自收到报告的24小时内进行回复。 (三)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流动性安排设定资金市场交易融出入净额和期限设置发送金融市场部。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比例低于警戒值时,计划财务部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测算上一工作日流动性比例指标,并根据流动性比例高低确定当日可发放或新增贷款额度,并发送至业务发展部;确定金融市场可交易净额发送至金融市场部。 第六节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本行采用压力测试进行流动性风险评估和管理。 (一)本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程序按照《xx市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办法》和相关压力测试方案执行,以各项业务数据为测算基础,综合内外部环境变化,评估各项因素在轻、中、重度压力条件下,可能对本行带来的影响。 (二)本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由经营管理层牵头,计划财务部落实专人具体实施。本行常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压力测试结果报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适时调整应急预案。 (三)计划财务部应至少每年评估一次本行流动性压力测试方案,完善压力测试情景及条件,适时对流动性压力测试方案做出调整和修订。 第七节 流动性风险危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危机管理。本行流动性风险紧急情况分类、判断标准以及应急措施根据《xx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执行,保证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计划财务部应当至少每年根据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市场影响力及压力测试结果等,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提出修订意见,并提交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节 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计算并表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对单个机构和集团流动性水平进行定期监测。 (二)不少于每半年评估附属机构流动性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重点关注并分析银行集团总体负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本行流动性压力测试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包括集团并表内容。 (四)本行对附属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指导和监测,对于附属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或对预计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的事件进行预警。 第三十九条 本行投资的村镇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及时报告计划财务部本机构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风险监测情况以及发现的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事件。 第四十条 根据本行《xx市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办法》,本行与单一附属公司的单日内部交易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400%,对所有附属公司的单日内部交易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0%,超过限额时,本行和各附属公司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协商确定解决措施,30日内将内部交易降至限额以下。 第五章 流动性风险报告机制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及风险管理部等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程度和事项本身的重要性及时报告,在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之间,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建立起协调、高效的报告和风险处置机制,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发现本机构或本地区所在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拟定的流动性风险识别因素或其他因素可能引起流动性风险的事件,及时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等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计划财务部收到各部门、各分支行和本行投资的村镇银行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和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事项情况、对本行流动性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一)本行需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二)本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三)本行发生挤兑事件。 (四)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七)国家政治、经济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专职管理人员应至少每日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报送存贷款情况和存贷比指标情况,每周报送流动性比例等指标情况。 第四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应每月向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书面报告流动性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指标情况、存贷款期限结构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及监管机构书面报送流动性风险监测及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状况,包括流动性指标情况,流动性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变化趋势等。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 (三)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分析。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及超限额处理情况。 (五)流动性趋势分析及预测。 (六)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应急方案的建议。 (七)其他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应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及监管机构书面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压力测试因素选择情况。 (二)压力测试的方法。 (三)压力测试结果及应用。 (四)根据压力测试结果拟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五)其他与流动性压力测试相关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牵头相关部门按年向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按年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流动性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偏好。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执行、变更等情况。 (三)流动性风险状况。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情况。 (五)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及事后检验情况。 (六)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执行及更新情况。 (七)内外部审计情况。 第四十九条 按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定期进行包含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监管部门提交临时性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 第五十一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保持分离,应逐步实现资金交易、业务经营的前、中、后台的严格分离;中台风险管理职能要通过授权、限额管控、风险提示等环节加强对前台业务操作的制衡。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跟踪检查经营管理层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审计内容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的合理性。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三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并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部门应综合激励与约束的平衡,流动性风险与回报的平衡。在内部定价和绩效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应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展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为确保流动性和及时应对流动性风险事件,对不服从流动性风险牵头部门管理、未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职责的行为,按照《xx市商业银行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和《xx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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