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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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拟上市企业发行上市辅导工作的质量,防范和控制承销与保荐风险,根据监管机关的规定和保荐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是指为了落实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辅导对象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三条 辅导工作分为三种情况,即全程辅导、继任辅导和辅导停止或转出。 全程辅导是指由公司完成对辅导对象的整个辅导工作。 继任辅导是指前任辅导机构退出辅导后,由公司承继进行辅导。 辅导的停止或转出是指在辅导工作的中途公司退出辅导或由另一辅导机构承继进行辅导。 第四条 辅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 第五条 投行业务部门在报送辅导协议时应确定辅导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两名保荐代表人。辅导人员须符合监管机关的有关要求。 投行业务部门中途更换辅导人员的,须履行相关手续。原辅导人员须将其保存的全部辅导工作底稿移交给继任者或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六条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拟定辅导协议指引、辅导计划指引,审批辅导备案材料,监督辅导工作质量。 第七条 辅导工作的首要责任人为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于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报告,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投行业务部门负责。 第八条 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报告,在审批后确实需要做重大补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 辅导协议 第九条 辅导协议是公司与辅导对象之间以进行辅导为目的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也是辅导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的材料之一。 第十条 投行业务部门在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之前,应向投行管理总部申请立项,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投行立项小组审议讨论通过。 项目立项的相关事项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规范。 第十一条 对于继任辅导,投行业务部门在向公司申请立项报送的报送前条所述材料中的同时还需应当就原辅导机构解约原因及辅导对象的意见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辅导停止或转出,投行业务部门须向投行管理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获得投行管理总部的批准后方可停止或转出。 第十三条 辅导协议应当参照公司的辅导协议指引制定,如对公司的辅导协议指引进行修订的,应当标注或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辅导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辅导人员及其组长;应当明确规定在辅导期间辅导机构以何种方式跟踪了解辅导对象的规范运作情况;应当明确在辅导期间辅导对象与辅导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方式。 第三章 辅导计划及实施 第十五条 辅导人员应该参照公司的辅导计划指引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经公司审批后报监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如公司作为继任辅导机构,应根据前任辅导机构的辅导计划及工作底稿,重新制定辅导计划,保证辅导工作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七条 辅导计划应规定每个辅导阶段的辅导对象、方式及时间,辅导人员,辅导目的和要求,辅导内容及要点。 第十八条 辅导人员须按照监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定期向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备案报告。 第十九条 辅导人员应本着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从事辅导工作,保持谨慎的职业态度,全面细致了解辅导对象的所有有关材料,多角度审核辅导对象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辅导人员在辅导期间可以列席辅导对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时了解辅导对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际运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辅导人员在辅导过程中发现辅导对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的业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同辅导对象、其他中介机构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章 辅导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辅导工作底稿是对辅导工作的记录和对辅导工作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辅导人员应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辅导计划的实施情况,如实编制辅导工作底稿,并存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辅导过程中对辅导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编入辅导工作底稿前应当由相关辅导负责人签字或加盖辅导对象公章。 第二十五条 辅导人员须严格按照辅导计划实施辅导,如计划有调整,应报投行管理总部同意后,报监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作为继任者实施辅导工作,应根据前任辅导机构的辅导计划和工作底稿重新建立工作底稿。 第五章 辅导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投行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辅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审查辅导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协助项目组做好辅导备案工作,提升辅导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投行管理总部主要通过对辅导对象的考试、申报材料的内核、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审委的审核意见、辅导对象的反映等对辅导成效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投行管理总部发现辅导工作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要求的,应责令辅导工作小组立即整改。 第三十条 辅导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和有关问责制度对辅导人员、辅导人员所在的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1、隐瞒辅导对象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辅导对象的重大障碍和风险隐患; 2、因辅导质量原因辅导未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通过; 3、因辅导人员的原因,辅导工作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评或者遭到辅导对象的投诉; 4、未建立辅导工作底稿,或者辅导工作底稿不完整; 5、其他严重影响辅导工作质量和公司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构对辅导工作颁布新的规定后,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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