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监管类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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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ﻩ 资金监管类业务管理办法 一、大国**银行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ﻫ(*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依据有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建议或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协议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国家质监总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及我行关于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场所将买卖各方的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场参加者提供平等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协议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也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但本质符合以上定义、从事上述交易的交易场所。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我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场所。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交易场所中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或注册参加其他投资的成员,可为法人或个人。 客户:本办法中所称客户包括商户及会员。 资金监管系统:我行用于对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依据有关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 各分行原则上需依照总行下发的标准资金监管协议版本与交易场所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各经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六条 在我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我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七条 资金监管原则 交易场所负责交易层面的有关信息并保证交易真实性,我行对于交易资金的出入金环节进行管理,会员在监管范围内负责支配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总行设立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沟通协调小组,由公司业务部、电子银行部、中小企业业务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科技部等部门人员组建。公司业务部为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定时参加公司部组织的沟通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沟通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时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形,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沟通协调大宗*场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贯彻、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沟通协调解决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时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形,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业务部为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沟通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拟定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三)负责拟定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收费标准,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收费执行情形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全行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培训,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场营销推广。 (五)对分支机构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开展情形进行考核,沟通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及分支行之间的权益补偿问题,提升运作效率。 (六)组织全行开展*场营销推广活动,负责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品牌建设和管理,对总行级重点客户牵头营销推广。 (七)授权分、支行与客户签署有关监管协议。 (八)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客户融资需求的方案设计、论证。 第十一条 电子银行部为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规划工作。 (二)负责拟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 (三)负责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产品设计、营销推广支持与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中小企业客户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客户融资需求的方案设计、论证。 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拟定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柜台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柜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与柜台操作关于的账务处理、差错处理与日常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开发和技术维护工作,负责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监控,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系统异常情形,协助进行业务的差错处理。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 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专门人员对本行重点客户的业务发展进行维护分析、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现和引导客户的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需求,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营销推广。开办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各级经营单位要定时汇总、分析业务运行情形,与客户要建立定时的信息沟通机制。并负责对商户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及向监管机构进行有关信息报送。 第三章 营销推广管理 第十七条 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营销推广的主要目标客户应当是具备良好社会信誉、较高管理水平、较大影响力的大宗*场。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时进行客户梳理工作,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等入手,对客户群体进行合理分类,锁定目标客户作为业务开拓的重点。 第十九条 对于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重点营销推广客户,各分支机构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并反馈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由营销推广和技术支持部门共同组建团队,进行整体营销推广,依据有关客户需求拟定服务方案。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需对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重点客户进行跟踪回访,将回访情形按要求定时报送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要依据有关本地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场状况在本行设置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产品经理岗,负责辖内客户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产品推广,指导辖内客户经理或者网点人员开展详细营销推广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辖内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情形的总结。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户账户类型 商户需在我行开立唯一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并指定唯一的自有资金账户。 (一)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指我行为商户开设的用于存放会员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与商户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我行柜台端不允许该账户的转出及取现交易,销户时利息划转除外。 (二)自有资金账户:指商户为了开展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在我行开立的对公活期账户,用于资金划拨及商户手续费等费用的扣收。 第二十二条 会员账户类型 会员指定结算账户:是指会员为了参加大宗*场交易资金结算,在我行或其他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用于入金、出金等资金划转。 第二十三条 账户开立 商户开立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时,除需要提交《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所有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与我行签署的《****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合作协议(大宗商品交易*场两方协议)》(附件一),协议编号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管理。柜台人员审核上述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无误后,选择“2613资金监管备付金”科目进行开户。 对于商户自有资金账户和会员指定结算账户的开立需参照《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开户。 第五章 商户及会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模式 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包含三种监管模式,需经我行与商户协商确认后选择其一: (一)存管模式:商户在我行不设会员分户账,我行仅对商户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二)实时监管模式:我行在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为商户设立会员分户账,会员每发生一笔交易,商户系统实时通知我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同步,并对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与会员分户账进行核对。 (三)批量监管模式:我行在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为商户设立会员分户账,会员日间交易无需实时通知我行,商户于日终对账时批量将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与会员分户账的交易明细同步给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便我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商户签约 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前,分行需将商户的有关批复材料发送总行公司业务部,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核通过后,分行方能与商户正式签署《****银行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交易场所两方协议)》、《****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约(变更)申请表(交易场所版本)》(见附件二),并交由签约行柜员履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签约及信息录入,系统日终自动开通现金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商户信息变更 商户进行信息变更时需填写《****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约(变更)申请表(交易场所版本)》。 第二十九条 会员签约及信息变更 (一)商户负责受理会员开通、变更和撤销参加交易场所交易的申请,商户受理成功后,将其确认的会员信息发送至我行。 (二)我行收到商户提供的会员信息后,将在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中同步处理会员信息。绑定我行结算账户的会员可通过柜台或网银渠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签约激活,并同时签署《投资风险告知书》(附件七)与《****银行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交易场所会员两方协议)》(附件四),绑定我行结算账户的会员签约激活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十条 商户解约 (一)商户解约指商户与我行解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过程。商户需填写《****银行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解约申请表(交易场所)》(见附件三),经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到签约行柜台办理解约交易。 (二) 商户前去柜台解约前需通过商户端出金的方式使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余额为零。柜员在进行解约操作时,首先检查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余额是否为零,如账户余额为零方可进行结息与解约。 第三十一条 商户测试与投产 (一)商户测试前需依照我行统一的资金监管接口进行开发,待开发履行后,需提交商户填写完整的《****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测试申请表》(附件九)以及分行公司业务部填写的《业务审批表》(附件八),总行将依据以上材料办理测试流程。 (二)商户履行测试后方能进入投产环节,各分行需在当月5日前提交商户填写完整的《****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投产申请表》(附件十),以便信息科技部开通网络、资料文件传输平台以及生成密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开立在“2613三方及电子交易备付金”科目下,该科目为活期存款账户,如需办理单位定时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业务,其账户开立、支取、销户只能由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发起,并建立登记簿与核心系统对账。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可在柜台办理智能存款业务。 由商户开立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造成或产生的单位定时存款账户未能转化为定时存单形式作质押。 第三十三条 入金操作。会员将交易资金存入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中,我行依据与商户确认的监管模式及我行规定的柜面录入规则实现会员账户资金的自动清分。我行柜面及网上银行渠道均提供入金、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出金操作。会员出金只能通过商户端发起出金申请,经我行系统审核后将会员交易资金从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转入其绑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我行接受交易指令后将对收款人户名与会员名称或商户名称进行同户名一致性校验。 第三十五条 商户发往我行的交易指令分为两类:即商户指令和会员指令,其中会员指令须经商户有效身份验证,确保是会员本人意愿。商户应保证发往我行的两类交易指令的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商户在未取得会员授权的情形下不得办理会员交易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十六条 商户收取会员手续费管理。我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可实现会员手续费的扣收,扣收后的手续费可由商户自行转入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商户利息的划转。依据有关商户与会员的商定,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生成的利息可归商户所有,利息可由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商户自有资金账户。 第七章 日终对账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对账原则:交易场所会员交易保证金明细以我行数据为准;会员交易信息以商户记录的交易数据为准。 第三十九条 每天日终,商户与我行生成规定格式的对账资料文件,按商定的数据交换方式进行对账。 第四十条 每个营业终了时,我行接收商户交易资金清算资料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对账: (一) 资金监管系统与商户对账 1.资金监管系统将出入金明细进行上传,商户自行下载后进行核对。 2.商户将核对完毕的出入金明细、总账、分户账、交易明细进行上传。 3.资金监管系统抽取商户上传的上述资料文件,进行核对并生成结果资料文件供商户查询。 (二) 资金监管系统与核心系统对账 资金监管系统从核心系统提取对账资料文件,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自动对账并以核心系统的信息为准自动调整账户。 第四十一条 我行日终与商户进行自动对账,对账结果以我行资金监管系统账务为准。 第八章 异常情形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日间发生的系统异常情形,各分行要及时上报总行信息科技部,并妥善做好客户的说明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于各方核实确认的异常转账交易,依照以银行账务数据为准,商户端调账的方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日终清算发生对账不平时,我行应与商户进行进一步核对,明确处理方案,进行平账处理。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依照与商户及会员签订的协议及所有业务制度为客户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日常联系,听取商户及会员对我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建议或意见和建议,解决或反映客户的需求。 第四十七条 客户在我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属于异地汇款的均按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时,应依据有关总行账户、资金等有关管理规定合规开展业务。 第四十九条 各经营机构不得销售未经总行批准的交易场所推出的各类金融产品,同时严禁自行将我行存量客户的信息提供给交易场所。 第五十条 各分支机构向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时,应与客户签署我行标准格式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风险,非标准格式的协议需经过分行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核。 第五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对签署的协议及提供的《****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约(变更)申请表》等内容要严格审核,防止有关内容被篡改。 第五十二条 总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我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网上银行系统、核心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各系统安全运行,为客户提供及时、安全的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细操作请参照《****银行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柜台操作规程》、《****银行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手册》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遵循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依据有关本行实际情形拟定相应的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银行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办发〔*〕314号)废止。 附件一、《****银行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交易场所两方协议)》 附件二、《****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约(变更)申请表(交易场所版本)》 附件三、《****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解约申请表(交易场所版本)》 附件四、《****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合作协议(交易场所会员两方协议)》 附件五、《****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约(变更)申请表(个人客户版本)》 附件六、《****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约(变更)申请表(法人客户客户版本)》 附件七、《投资风险告知书》 附件八、《****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审批表》 附件九、《****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测试申请表》 附件十、《****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投产申请表》 ﻬ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大宗*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及我行关于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交由银行进行存管。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三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详细行业分类表见附件一)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五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ﻫ 第六条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ﻫ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有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ﻫ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ﻫ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开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需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或总行授权经营单位与预付卡企业签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见附件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我行各级经营单位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十一条 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纳入我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为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 (二)负责牵头拟定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三)负责拟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收费执行情形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全行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培训,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场营销推广。 (五)对分支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开展情形进行考核,沟通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及分支行之间的权益补偿问题,处理主办行、协办行之间的问题,提升运作效率。 (六)组织全行开展*场营销推广活动,负责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品牌建设和管理,对总行级重点客户牵头营销推广。 (七)授权分、支行与客户签署有关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拟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柜台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柜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与柜台操作关于的账务处理、差错处理与日常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系统针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需求的开发和技术维护工作,负责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监控,及时处理系统故障,负责日终清算时对账不平的差错查找并通知公司业务部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各分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专门人员对本行重点客户的业务发展进行维护分析、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发现和引导客户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需求,进行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广。 (三)开办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各级经营单位要定时汇总、分析业务运行情形,与客户要建立定时的信息沟通机制。 (四)收集和反映客户建议或意见,并提交给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五)详细承担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对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存管及向商务部进行有关信息报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账户开立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需在我行开立如下两个账户: (一)存管账户:是指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以自身名义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存管账户,用于接收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存入的存管资金。发卡企业开立存管账户时,除需要提交《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所有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柜台人员审核上述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无误后,选择“2613资金监管备付金”科目进行开户。 (二)收款账户:是指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对公活期账户,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其中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账户签约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需在柜台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约,柜台人员需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申请(变更)表》(见附件三)进行审核,选择9851交易进行系统签约,系统签约时存管账户的余额必须为零,系统日终自动开通现金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账户解约 (一)账户解约指发卡企业与我行解除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合作的过程。商户需填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解约申请表》(见附件四)。经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到开户银行柜台办理解约交易。解除存管关系指发卡企业签约新的存管行或终止业务,发卡企业如签约新的存管行则需将相应的资金从我行转存到新的存管行。 (二)客户向我行申请解约时需出具备关证明资料文件,分行需进入我行交易资金监管后台系统将客户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修改为零。发卡企业解约时,除需要提交《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所有销户资料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解约申请表》。 柜台在进行解约操作时,首先检查客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解约申请表》是否已取得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认可并加盖部门章,首先对存管账户进行结息操作,并通过柜台“0726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转账交易”将存管账户资金所有转入收款账户,其次进行账户销户,最后进行解约操作。 第二十一条 存管账户资金可依照活期、协定、现金管理智能存款计划(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利率计息。我行在存管账户开立后,向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发出存管账户《开户确认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应确认在我行的预留印鉴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并据此签发《划款通知书》(如附件六格式)及《授权通知书》(如附件七格式)。 第四章 存管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存管账户开立之后5个营业日内,发卡企业应依照规定及时将存管资金足额存入存管账户。资金到账后,我行开始对存管资金履行存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应设立单用途预付卡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在每季度终止后第21个工作日内,登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将发卡企业在商务部系统中填列的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填写到我行交易资金监管后台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专职人员应在每季度终止后21个工作日内(如客户存管资金不足,可推迟至第27个工作日),依据柜台出具的发卡企业存管账户的对账单,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填列发卡企业存管账户当天的账户余额,并依据有关客户在上述系统中填列的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及备案机关确定的发卡企业类型(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监督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余额的缴存比例。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余额低于商务部确定的存管比例,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需书面通知(如附件八格式)发卡企业及时缴存不足部分金额,发卡企业须在接到我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不足比例的存管资金。如发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有关存管资金的,我行应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并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卡企业存管资金金额每季度只限调整一次,依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季度终止后第21个工作日(含)后,依据有关上季度末预收资金和调整当天存管资金时点数的比例进行调整,如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余额高于规定存管比例的,可向我行发出划款通知书,将超出规定比例的存管资金划入收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发卡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行应依据有关划款通知书进行划款: (一)划款通知书需加盖发卡企业的预留印鉴,且加盖的预留印鉴应与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相符; (二)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本协议第十八条所指收款账户; (三)划款通知书载明的划款日为划款通知书的送达日; (四)划款通知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存管账户资金余额; (五)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款金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管账户资金余额-划款通知指定划款金额)/上季度预收资金余额×100% >= 商务部确定的存管资金比例。 第三十条 发卡企业存入我行的存管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现金管理智能存款计划(不含三天、七天期限产品)。 第三十一条发卡企业存管账户在签约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当天日终自动开通现金管理服务,发卡企业可于次日开通我行“现金管理智能存款计划”(不含三天、七天期限产品),开通流程比照我行现行“现金管理智能存款计划”的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存管期间,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协定存款、“现金管理智能存款计划”操作外,存管资金不得划入收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 我行有权应发卡企业备案机关或备案机关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发卡企业的存管账户信息及存缴情形。 第三十四条 自收到发卡企业的备案机关或备案机关所在地政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我行有权拒绝发卡企业对存管账户资金的划款指令。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不得为发卡企业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三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所有或部分存管资金。关于单用途预付卡银行保函的管理规定,总行将另行发文。 第五章 商务部系统操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 总行将依据分行业务开展情形定时向商务部申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原则上总行申请管理员,分行申请操作员。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开展单用途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分行,每家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至少申请两名操作员,申请操作员的分行须填写《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用户身份认证服务申请表》(见附件九),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将统一汇总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九条 商务部定时将制作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UKEY派发总行,总行已将系统UKEY纳入重要物饰管理,并设凭证签收登记簿。系统UKEY的保管、领用、使用、作废、销毁等均应需有专人进行登记管理。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需派专人来总行领取UKEY,并参照柜台凭证签收登记簿进行UKEY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形。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应于每季度参照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进行操作。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分行要严格依照与发卡企业签订的协议及所有业务制度为客户提供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分行负责日常联系,听取发卡企业对我行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建议或意见和建议,解决或反映客户的需求。 第四十四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存管资金收费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详细收费标准及细则由总行另行制订下发。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提供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服务时,应与客户签署我行标准格式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风险,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开办或签署非标准文本的服务协议。各分行在受理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时,应提醒其阅读并签署《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申请(变更)表》。 第四十六条 各分行在开办业务时,对签署的协议及提供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申请(变更)表》等内容要严格审核,防止有关内容被篡改。 第四十七条 总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我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核心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各系统安全运行,为客户提供及时、安全的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细操作请参照《****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柜台操作规程》、《****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手册》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分行在遵循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依据有关本行实际情形拟定相应的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行业分类表》 附件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 附件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申请(变更)表》 附件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解约申请表》 附件五:《开户确认书》 附件六:《划款通知书》 附件七:《授权通知书》 附件八:《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缴存通知书》 附件九:《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用户身份认证服务申请表》 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依据有关**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的关于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业务,指提供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用于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一)支付机构:指人民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非金融支付机构,该类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提供下列部分或所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ﻫ 1.网络支付;ﻫ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ﻫ 3.银行卡收单; 4.**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二)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三)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四)资金监管系统:我行用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行设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小组,由公司业务部、电子银行部、零售业务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建。公司业务部为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定时参加公司部组织的工作会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发展;定时总结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形,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沟通协调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贯彻、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沟通协调解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时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业务发展情形,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公司业务部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沟通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拟定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三)负责拟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收费标准,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收费执行情形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全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培训,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场营销推广。 (五)对分支机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开展情形进行考核,沟通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及分支行之间的权益补偿问题,处理主办行、协办行之间的问题,提升运作效率。 (六)组织全行开展*场营销推广活动,负责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品牌建设和管理,对总行级重点客户牵头营销推广。 (七)授权分、支行与客户签署有关备付金业务协议。 第七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所涉及的电子银行渠道建设,产品设计、推广与培训等工作。 (一)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开发需求工作。 (二)负责拟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规程。 (三)负责资金监管系统有关的业务测试。 第八条 零售业务部负责预付卡业务的有关监管政策研究和客户需求可行性方案设计、论证。参加全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场开拓、客户营销推广。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拟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柜台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柜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与柜台操作关于的账务处理、差错处理与日常业务处理。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该业务的收费和定价的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架构管理、开发和技术维护工作,负责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监控,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协助进行业务的差错处理。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职责 (一)开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需由总行或总行授权经营单位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业务合作的关于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二)支付机构备付金业务签约行为主办行,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协办行。主办行负责日常联系,听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的建议或意见和建议,解决或反映客户的需求。协办行负责协助配合主办行办理客户分支机构有关的服务。跨区域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由主办行、协办行共同管理。 由总行签订的支付机构备付金协议,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将授权一家经营机构作为主办行,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均为协办行,需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三)支付机构备付金业务主办行需及时做好日常的备付金账户报备工作和客户数据的监督。 第三章 营销推广管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营销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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