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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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以下称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前提条件:承兑行须是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六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二)持票人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或授权委托书;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五)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 (八)持票人按照信用社要求提供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贴现业务必须经县级以上联社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实行余额总量和单笔权限双线控制,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需向上级社报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市级联社单户余额总量权限为300万元(含300万元)、单笔权限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县级联社单户余额总量权限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单笔权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第五章 分工与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门是信用社受理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会计部门是各级社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或审查、审批)委员会负责进行贴现业务的审批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会计部门办理和审核以下内容: (一)向承兑行查询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将汇票背书转让信用社。 第十四条 会计部门审核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资料移交信贷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信贷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各级贷款管理(或审查、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贷款管理(或审查、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信贷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信贷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二)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 (三)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四)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或授权委托书。 (五)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六)贴现申请人的贷款卡;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帐,并及时登记。 第十九条 会计部门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条 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一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信贷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信贷业务部门解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信贷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贴现档案;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联社应按月填制有关统计报表逐级上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办理贴现业务的机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的权限; (四)其它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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