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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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我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印制与保管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按业务归属由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行)或其他监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格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六条 格式由我行自行设计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汇总xx地区订购计划并统一报总行办公室,再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联系厂家印制。分行按照总行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七条 格式由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统一要求的银行票据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汇总xx地区或分行订购计划并统一报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分行所在当地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受理该类重要空白凭证订购的,由分行自行向当地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订购;不受理的,由分行报总行统一订购。 第八条 严禁私自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第九条 总行大库(分行大库)凭证管理员应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不足应及时办理订购。 第十条 对于向人行或其他监管部门统一订购的银行票据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总行大库(分行大库)凭证管理员应按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匡算使用量,做好订货工作。 第十一条 支行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过程中发现凭证印刷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办公室。 第十二条 支行应设立重要空白凭证库,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第十三条 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放置于柜员尾箱妥善保管。营业中,柜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重要空白凭证收入尾箱锁好,并将其放在营业室监控范围内;营业终了,应双人核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确保账实相符,并将重要空白凭证寄存在本支行重要空白凭证库。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工作移交时,应在营业部经理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当面清点库存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并与尾箱余额核对无误后,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保管库房或保险柜密码、钥匙等还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第三章 出入库与领用 第十五条 总行大库根据重要空白凭证订购清单,在监控范围内双人清点验收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向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统一订购的银行票据凭证,应按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严格办理银行票据凭证的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按照《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收货的银行票据凭证,分行应按照总行通知和要求,及时办理领取,并做到妥善保管、安全运送。 第十七条 总行(分行)大库定期受理支行重要空白凭证领取业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分行(管理行)根据业务情况,核定辖区内支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存量。一般情况下,支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量不能超过本机构一个月的使用量,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库存量不能超过柜员一个星期的使用量。 第十九条 支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总行大库提交加盖印鉴的《重要凭证领用书》。总行大库(分行大库)凭核对无误的《重要凭证领用书》(一式两联)提前做好重要空白凭证装箱工作。 第二十条 xx地区支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由总行大库凭证管理员在监控范围内根据《重要凭证领用书》双人清点派发。分行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制定辖区内支行重要空白凭证领取方式。 第二十一条 领入支行按交接手续签收押运箱后,由支行凭证库管员和营业部经理根据《重要凭证领用书》,在监控范围内双人清点验收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对无误后,当天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 签发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柜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重要空白凭证号码顺序签发,不得跳号。 第二十三条 柜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 第二十四条 交易完成系统提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手工签发,严禁自行设计打印格式进行打印签发。系统未实现提示打印工作需要手工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经办人员和营业部经理签章应齐全。多联式凭证必须套打(写)。 第二十五条 柜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做到“证、印分管”。 第二十六条 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柜员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 第二十七条 向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业务量适量出售。严禁由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户购买、签收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十八条 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移作他用。原则上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 第二十九条 柜员应对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每天进行账、证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误、要素有误等缺陷时,应登记入库留查,并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章 作废与销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或交易失败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由柜员做凭证作废处理 。作废凭证(卡类除外)做当日传票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客户撤销账户时,应将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号码、份数等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注明,并连同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回开户支行。柜员将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做凭证作废处理,并做当日传票附件。对于未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要求客户在销户申请书上填写免责声明(如:“若遗失或未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单位自行负责”字样)。 第三十三条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剪角,在明显处加盖“作废”章,并在系统中作凭证作废处理。剪角时注意不得切掉凭证号码。未开封的整箱或整包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无需逐份进行剪角并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四条 对于撤销法人机构或停办票据业务需对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毁的,应按《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办理销毁工作,并向人行上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xx地区的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安排,分行的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报总行同意后,由分行会计结算部或主管会计结算业务的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对于支行上缴的确定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分行/管理行会计结算部门应进行清点。核对账实相符后,将已清理的待销毁凭证使用封条加封保管,并抄列《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造具清册。 第三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由会计结算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纪监保卫部共同进行。 第六章 核算 第三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要空白凭证收付的,应及时登记表外账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不得隔日记账。 第四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收付应按照“先收入后记账,先记账后付出”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做到凭证与账簿日清日结,登记要素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账簿、账账、账表相符。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检查是日常会计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内容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出售、使用、作废、核打等手续是否规范;账实是否相符;库房与柜员的保管是否合规;库存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三条 分行、管理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指导、检查与监督辖属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并对重要空白凭证存量(使用量)进行分析,指导支行核定合理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量。 第四十四条 分行、管理行会计结算部门每季应对分行大库及全部辖属支行的重要空白凭证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支行负责人每月应对所有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尾箱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六条 营业部经理每周应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有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尾箱的账实情况及动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自查尾箱凭证是否账实相符,换人复点后双人封箱,寄存在本支行重要空白凭证库。逢节假日,当班柜员尾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可随现金尾箱押运寄库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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