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路演推介和询价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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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演推介和询价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路演推介和询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规范性 资料文件,为进一步健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权益类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的路演推介和询价过程管理,确保路演推介和询价规范化、专业化 执行,建立询价留痕机制,如实、全面反映路演推介、询价过程,有效防范业务 风险,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路演推介和询价执行的权益类证券项目发行与 承销(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开增发 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等。 第三条 资本*场部是路演推介和询价工作的详细执行机构,依据有关本办法合 法、合规地执行有关工作,并对路演推介和询价过程进行留痕,真实、全面反映 路演询价工作。 第二章 路演推介管理 第四条 资本*场部依据有关项目需求拟定路演推介计划,组织路演团队向投资 者进行路演推介,沟通协调发行人和投行业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 路演团队由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投行业务部门和资本*场部有关人员组 成。 第五条 在路演推介时,路演团队向投资者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内容。 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可以向网下投资者推介 其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条 路演团队可以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 推介。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路演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演推介和询价管理办法 路演推介期间,路演团队与投资者任何形式的会面、交谈、沟通,均视为路 演推介。 第七条 除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外,路演团队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 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在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公 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采用现场方式路演时,除路演团队与投资者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 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路演现场,不得参加路演团队与投资者的沟通 交流活动。 第九条 路演团队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愿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 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 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当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 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 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 资本*场部将合理安排沟通协调路演行程,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 性。 第十条 路演团队应当以确切的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 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价或定价信息;不得阻止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或劝诱投资者报高价;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路演参 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重要协议等重大经营信息。 路演团队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视为相应机构行为。 第十一条 路演团队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关于的当事人共同 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通过其他权益 安排诱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在公开路演推介过程中,应当对重要路演推介现场进行录音、制 作会议记录,如实、全面反映推介情形。 第十三条 在路演推介过程中,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路演推介 PPT、发行 人宣传资料文件等推介资料文件资料仅向具备当次询价资格/资质的投资者提供。 资本*场部应沟通协调财经公关、发行人做好推介资料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避免推介资 料外泄。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演推介和询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资本*场部应当对所有反映项目路演推介过程的重要事项、信息 和资料文件资料通过合理方式进行留痕,并形成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推介计划、推介 资料文件资料、公开推介现场录音与会议记录等。 从发行人、财经公关等处获取的反映路演推介过程的留痕资料文件资料,应当注明资 料来源和日期。 第三章 询价管理 第十五条 资本*场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询 价工作,接受投资者咨询,对询价进行簿记建档。 第十六条 参加询价的投资者应具备询价资格/资质,符合当次发行对参加询价的 投资者的有关要求。 资本*场部对投资者询价资格/资质进行必要合理的审慎核查,贯彻适当性管理要 求,并对符合当期网下发行条件的投资者报价申请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询价应遵循客观、诚信的原则,知悉报价信息的人员不得出现以 下行为: 1、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投资者报价信息; 2、操纵发行定价; 3、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或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 4、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5、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权益或向其他有关权益主体输送利 益; 6、直接或通过其权益有关方向参加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7、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加网下配售; 8、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 9、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投资者报价; 10、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有关权益; 11、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投资者正常询价。 资本*场部应提示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等充份了解询价禁止行为,并揭示 有关风险。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演推介和询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资本*场部应对所有反映项目询价过程的重要事项、信息和资料文件资料 通过合理方式进行留痕,如实、全面反映询价情形,并形成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保留网下发行平台询价记录、初步询价对象报价情形、 网下发行律师见证建议或意见等询价有关材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保留认购邀请函、发送认购邀请函记录、投资者申购报 价单、律师见证建议或意见、会计师关于保证金验资报告等询价有关材料。 第四章 留痕管理 第十九条 资本*场部对路演推介和询价过程留痕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通过可 独立保存的介质进行保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保留介质可以是纸质资料文件,也可以是光盘等非纸质介质。 采用录音、录像等留痕形式的,应当以光盘等非纸质介质进行保留。 采用电子信息(包括电子公文、电子邮件、传真号码)等留痕形式的,应当以纸 质介质进行保留。 第二十一条 资本*场部负责人负责路演询价留痕监督与管理,并指定项目 经理负责详细沟通协调留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在证券发行上* 履行后内向项目经理移交留痕资料文件资料,发现未予以移交的,有义务督促有关人员按 要求履行移交工作,逾期仍未履行的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有关档案规定参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场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4 4 /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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