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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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明确交接各方职责,防范柜台人员岗位交接风险,根据我行《柜员制管理办法》、《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规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自动柜员机操作规程》、《营业网点柜员及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人员岗位设置方案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台人员交接工作是指派驻柜台经理、柜员(含分行本部操作人员,下同)因离职、工作调动、轮岗、休假、公出等原因需离开本岗位(不包括储蓄柜员正常轮休),与接交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尾箱交接、印章交接、账务核对、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交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交接。根据交接原因,柜台人员交接工作可分为离岗交接和临时交接。岗位交接时,必须符合岗位牵制原则。 第三条 离岗交接 (一)柜台经理离岗交接:派驻柜台经理(主管柜台经理或协管柜台经理,以下简称柜台经理)因故离职、轮岗或工作调动时,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指派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负责人(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以下简称所在机构负责人)共同监督柜台经理的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柜台经理离岗应经分行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 (二)柜员离岗交接:柜员因故离职、轮岗或工作调动时,应由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分行本部操作人员离岗交接时,应由分行中心主管或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含总经理室成员)负责监交(下同)。柜员离岗应经所在机构、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 第四条 临时交接 (一)柜台经理临时交接:柜台经理因开会或休假等情况需要临时离岗时,对于临时离岗不超过一天的,可使用转授权交易,将权限临时转授权给网点的备岗柜台经理(网点有双派柜台经理的,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不进行转授权);对于临时离岗超过一天的,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同意、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另一名柜台经理(双派柜台经理时)或备岗柜台经理办理交接,并由所在机构负责人监交(双派柜台经理且与备岗柜台经理或其他人员交接的,也可由另一名柜台经理负责监交,下同)。如果柜台经理临时离岗超过一个月,分行应为该网点增派或重新派驻柜台经理,履行柜台经理授权、检查等职责。 (二)柜员临时交接:柜员因培训或休假等情况需要临时离岗时,应经柜台经理和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接交柜员办理交接,并由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负责监交。如需与柜台经理办理交接时,应由所在机构负责人(或另一名柜台经理)负责监交。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称谓的含义如下: “交接人”系指离岗人员; “接交人”系指接替岗位人员; “监交人”系指监督岗位交接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柜台经理岗位交接 第六条 柜台经理离岗交接,包括交接前准备和正式交接两部分。 第七条 移交人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一)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分行人力资源部的通知,登录“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填制“工作交接通知书”,注明移交人姓名、在本网点工作时间、接交人姓名,运营管理部拟定监交时间等信息,经分行运管部负责人审批后,下发给移交人所在机构。 (二)移交人在接到运营管理部电子“工作交接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工作移交清单”的清理工作,并登录“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的完成填写工作。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移交人应在“物品移交清单”中清晰、完整的填列以下内容: (1)本人保管的重要物品,应与“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登记内容一致。 (2)本人保管的印章,应与“印章保管及交接登记簿”登记内容一致。 (3)本人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与《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内容一致,并应包括尚未登入《档案保管登记簿》的当年会计档案。 (4)本人保管的登记簿。 (5)本人保管的客户资料、审批表、文件、报告、合同、银企对账回执和存放同业账户对账单等纸质或电子文档;书籍。 (6)其他应移交的物品。 2、核对、填写“账务核对情况表”,各科目余额应截至接交人至本网点接交前一日报表余额。 3、在“工作移交清单”中列明目前本人负责的日常性工作(如反洗钱、报表报送、开户资料保管等)、需手工计提的项目、各类检查中需持续整改的问题,以及尚未办结的工作。 (三)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移交人应及时通知接交人和分行运营管理部,另行约定正式移交的时间。 第八条 接交人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一)接交人应根据交接的内容,提前向移交人了解网点人员、岗位分工、业务开展等有关情况,以便接交人顺利开展后续工作。 (二)接交人应根据“账务核对情况表”,逐项进行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对。若发现账务核算错误的,应及时向移交人及分行运营管理部反映。 第九条 正式交接 (一)正式移交时,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按约定时间到场,移交人将已经填写完整的“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工作移交清单”提交给接交人,同时将本人保管的物品、印章、资料交给接交人。 (二)物品移交 接交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1、核对重要物品实物是否与“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记载一致,未登记“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的文件、报告、审批表等物品、资料(含电子版)是否与“物品移交清单”一致。 2、核对印章是否与“印章保管及交接登记簿”记载一致。 3、其他物品实物是否与“物品移交清单”登记一致,是否有遗漏。 (三)账务核对 接交人应核对各柜员尾箱及网点大库现金、重空、代保管品是否账实相符。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尾箱检查记录表”,清点所有柜员尾箱(含网点大库)现金和重空(含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将清点的各币种现金实物金额合计数、假币金额数、有价单证实物数、重要空白凭证明细与“尾箱检查记录表”中的记录进行核对,对于柜员尾箱或网点大库中的贵金属和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也应逐一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于网点管理的自动柜员机和发卡机(如有),应逐台进行清机,核对现金、重空账实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最迟于一周内完成清机检查工作。 2、对于不当班柜员持有现金和重空尾箱的,应由接交人在该柜员下一当班日将所持有的现金、重空尾箱进行核对。 3、清点代保管品实物数(封装代保管品的信封个数)与“9012内部账账号查询”交易查询出的“0903代保管有价值品”业务代号下的代保管品表外账、“7305代保管品库存查询”交易查询出的核心系统代保管品登记簿进行核对,确保三相符。 4、根据“账务核对情况表”,逐项进行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对。账务核对工作根据所涉及账务数量,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工作移交 接交人应比照“工作移交清单”的记载,了解移交人移交的日常性工作和尚未办结的工作,对于移交的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尚未办结的工作,移交人应向接交人进行详细说明,以便接交人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监交人应审核所移交的工作是否有不符合柜台经理岗位职责的内容。 (五)接交人对移交的物品、账务、工作核对无误后,在“岗位交接登记簿”、“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印章保管及交接登记簿”中分别办理接交,监交人应审核无误后进行监交。 第十条 移交人临时交接,根据临时离岗的时间,分为临时离岗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和临时离岗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两种情况: (一)对于移交人临时离岗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的情况,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同意、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比照前述第七、八、九条的规定(无需填制“工作交接通知书”),与接交人办理交接,交接应在网点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由监交人负责监交。 (二)对于移交人临时离岗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情况,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同意,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接交人就需要移交的印章、重要物品、登记簿等物品和日常性工作办理交接,并在“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印章保管及交接登记簿”、“岗位交接登记簿”中做好交接登记,无需填写“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工作移交清单”(如有特殊工作移交,可直接在“岗位交接登记簿”中注明)。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如果移交人不能亲自办理交接手续,可以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指派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负责人共同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其岗位交接给其他人。 第三章 柜员岗位交接 第十二条 柜员离岗交接,包括交接前准备和正式交接两部分。 第十三条 移交人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移交人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仅需填写涉及自己负责的账务余额,如没有则无需填写)、“工作移交清单”的清理工作,并登录“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的完成填写工作。具体填写要求与柜台经理移交前填写要求相同。 第十四条 正式交接 (一)正式移交时,移交人将已经填写完整的“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工作移交清单”提交给接交人,同时将本人保管的物品、印章、资料交给接交人。 (二)接交人应按照“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工作移交清单”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具体核实要求与柜台经理离岗交接相同。 (三)移交人有现金、重空尾箱时,应将尾箱中的现金、重空划拨给接交人(或其他柜员)或上缴支行大库,尾箱清零后上缴库管员,或直接将现金、重空尾箱划拨给接交人,由监交人进行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1、尾箱清零后上缴库管员的情况 (1)移交人按《现金业务操作规程》、《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完成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划拨或上缴工作,将移交人尾箱中各币种现金及各类重空余额结为零。 (2)库管员使用“9375尾箱出入库”交易将尾箱上收到大库,实现“人箱分离”。 2、直接划拨现金、重空尾箱的情况 (1)移交人使用“9216柜员尾箱库存查询”、“7116尾箱凭证库存查询”和“9012内部账账号查询”交易分别打印尾箱余额单、尾箱凭证明细单和“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余额单,接交人或库管员清点各币种现金、重空和分行辖内重空无误后,在柜员尾箱余额单上注明“已复点各币种现金、重空账实相符”字样,并和移交人共同签字确认。 (2)尾箱移交至接交人时:移交人使用“7006柜员尾箱交接”交易,将尾箱直接更换至接交人名下。 (3)尾箱上缴库管员时:库管员使用“9375尾箱出入库”交易将尾箱上收到大库。 (四)接交人对移交的物品、账务、工作核对无误后,在“岗位交接登记簿”、“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印章保管及交接登记簿”中做好交接登记,监交人应审核无误后进行监交。 (五)柜员尾箱余额单作为岗位交接的证明,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十五条 柜员临时交接时,应经柜台经理和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规定就需要移交的印章、重要物品、现金、重空和日常性工作办理交接,并在“重要物品保管及交接登记簿”、“印章保管及和交接登记簿”、“岗位交接登记簿”中做好交接登记。不需要填写“物品移交清单”、“账务核对情况表”、“工作移交清单”(如有特殊工作移交,可直接在“岗位交接登记簿”中注明)。其中现金、重空也可采取直接交由库管员封存的方式,待回岗后直接领用。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如果移交人不能亲自办理交接手续,可以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和柜台经理共同比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其岗位交接给其他人。 第四章 移交后工作 第十七条 离岗交接时,营业机构完成交接工作后,对于涉及的操作系统,应及时手工填制或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分别对移交人和接交人进行相应系统的操作员信息维护或封存。营业机构(或分行)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进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系统的操作员(如需)变更。上述操作系统操作员信息变更后,营业机构应及时登记“系统操作员登记簿”。对于柜台经理在上级行预留的签字样本也应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柜台经理或柜台人员临时离岗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的,由调离机构(所在机构)填写《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对其核心系统柜员号进行封存。 第十九条 工作移交后,移交人仍要对本人以往经办的柜台业务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移交人正式移交工作前经办的以及未完成的柜台业务的移交并不代表责任的移交,若今后分行在这些业务的责任认定中发现其应承担的责任,仍将对移交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共同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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