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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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55 号 《相关修改〈证券企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措施〉决定》已经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修改《证券企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措施》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 二、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净资本计算表”以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三、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能够依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标准,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该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要求风险调整百分比或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百分比新产品、新业务,证券企业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该根据要求事先向中国证监会、企业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汇报或报批。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企业新产品、新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对应风险调整百分比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百分比”。 四、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立即依据市场改变情况对企业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础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风险调整-其它资产风险调整-或有负债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其它调整项目”。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企业计算净资本时,应该根据要求对相关项目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企业计算净资本时,应该将不一样科目中核实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根据金融资产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企业金融资产投资,根据金融资产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一样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应该采取最高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企业违反要求超百分比持有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要求证券企业在计算净资本时提升风险调整百分比”。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根据账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一样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该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应该采取最高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存出确保金项目和逾期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该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根据应收款项扣减标准进行风险调整”。 十、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要求:“证券企业对控股证券业务子企业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应该根据担保承诺金额一定百分比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子企业能够将母企业提供担保承诺根据一定百分比计入净资本”。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 十二、在第十九条以后增加一条要求:“证券企业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企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企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应该根据托管用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应该根据相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置分企业、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该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该根据上十二个月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企业还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项目和百分比计算对应风险资本准备”。 十三、删去第二十条。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累计额不得超出净资本100%”。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累计额不得超出净资本500%”。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个权益类证券成本不得超出净资本30%”。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个权益类证券市值和其总市值百分比不得超出5%,但因包销造成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除外”。 十八、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企业应该依据自营投资类别按成本价和公允价值孰高标准计算”。 二十、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要求:“证券企业能够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要求标准基础上,确定对应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企业应该在每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企业采取方法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净资本水平”。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企业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验频率,并提交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汇报”。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企业开展各项业务、设置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造成净资本损失风险,应该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和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净资本支撑”。 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用户资产”。 三十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关键以股票为投资对象证券类金融产品,包含股票、股票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证券”。 三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确保金:指证券企业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多种确保金款项”。 三十三、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关键以债券为投资对象证券类金融产品,包含债券、债券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证券”。 本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证券企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措施》依据本决定作对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企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措施 (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经过,依据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修 改〈证券企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措施〉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关键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企业风险监管,督促证券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证券企业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能够依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标准,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该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要求风险调整百分比或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百分比新产品、新业务,证券企业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该根据要求事先向中国证监会、企业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汇报或报批。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企业新产品、新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对应风险调整百分比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百分比。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能够根据分类监管标准,依据证券企业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一样类别企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百分比进行合适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该对证券企业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依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企业聘用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企业应该依据本身资产负债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全部符合要求标准。 证券企业应该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相关业务及分配利润最大规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立即依据市场改变情况对企业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 证券企业应该聘用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该勤勉尽责,对证券企业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汇报真实性、正当性负责。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依据证券企业业务范围和企业资产负债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础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风险调整-其它资产风险调整-或有负债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其它调整项目。 第十条 证券企业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企业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 证券企业计算净资本时,应该根据要求对相关项目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要求企业专题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企业未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要求企业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对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证券企业计算净资本时,应该将不一样科目中核实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根据金融资产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企业金融资产投资,根据金融资产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一样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应该采取最高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企业违反要求超百分比持有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要求证券企业在计算净资本时提升风险调整百分比。 第十四条 证券企业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在集合资产管理协议中对投入资金数额、期限和负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依据负担责任对应扣减企业投入资金。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根据账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一样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该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应该采取最高百分比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存出确保金项目和逾期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该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根据应收款项扣减标准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该在净资本计算表附注中,充足披露企业期末或有事项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包含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损失和估计损失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有事项,应该确定估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该根据一定百分比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 证券企业对控股证券业务子企业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应该根据担保承诺金额一定百分比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子企业能够将母企业提供担保承诺根据一定百分比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 证券企业借入次级债务,能够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次级债务根据一定百分比计入净资本。 证券企业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期限在5年以上并含有次级债务性质长久借款,能够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长久借款根据一定百分比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具体百分比由中国证监会依据债务到期期限和企业财务情况确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九条 证券企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 证券企业经营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企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企业经营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十条 证券企业必需连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和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百分比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和净资产百分比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和负债百分比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和负债百分比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企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企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应该根据托管用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应该根据相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置分企业、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该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该根据上十二个月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企业还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项目和百分比计算对应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二条 证券企业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累计额不得超出净资本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累计额不得超出净资本500%; (三)持有一个权益类证券成本不得超出净资本30%; (四)持有一个权益类证券市值和其总市值百分比不得超出5%,但因包销造成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企业应该依据自营投资类别按成本价和公允价值孰高标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证券企业为用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一用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出净资本5%; (二)对单一用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出净资本5%; (三)接收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不得超出该股票总市值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用户融出资金本金累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用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市值累计。 第二十四条 证券企业能够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要求标准基础上,确定对应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要求“不得低于”一定标准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要求标准120%;对于要求“不得超出”一定标准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要求标准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设有子企业证券企业应该以母企业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依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企业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对企业六个月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定意见。 证券企业经营管理关键责任人、财务责任人应该对企业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定意见。 在证券企业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人员,应该确保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正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应该在报表上注明自己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该最少每六个月经关键责任人签署确定后,向企业全体董事书面汇报一次企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企业应该最少每六个月经董事会签署确定,向企业全体股东书面汇报一次企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最少取得关键股东签收确定证实文件。 净资本指标和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改变或不符合要求标按时,证券企业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全体董事书面汇报,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全体股东书面汇报。 第二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该在每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能够依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全部证券企业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条 证券企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和上月相比改变超出20%,应该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汇报,说明基础情况和改变原因。 第三十一条 证券企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成预警标准或不符合要求标准,应该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汇报,说明基础情况、问题成因和处理问题具体方法和期限。 第五章 监管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证券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心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心见,证券企业应该就包含事项进行专题说明。 包含事项不属于显著违反会计准则、证券企业净资本计算规则等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要求证券企业说明该事项对企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影响。 包含事项属于显著违反会计准则、证券企业净资本计算规则等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要求证券企业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企业未限期纠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要求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证券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要求标准。 第三十四条 证券企业净资本或其它风险控制指标达成预警标准,派出机构应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方法: (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企业关键股东,要求企业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方法; (二)要求企业采取方法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企业进行重大业务决议时,最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汇报,说明相关业务对企业财务情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影响; (四)要求企业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验频率,并提交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汇报。 第三十五条 证券企业净资本或其它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要求标准,派出机构应该责令企业限期更正,在5个工作日制订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出20个工作日;证券企业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派出机构应该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该区分情形,对证券企业采取下列方法: (一)停止同意新业务; (二)停止同意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它权利。 第三十六条 证券企业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该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相关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证券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自整改期限到期次日起,派出机构应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方法: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酬劳、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合适人选。 第三十八条 证券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企业稳健运行,中国证监会能够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 证券企业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中国证监会能够区分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方法: (一)责令停业整理; (二)指定其它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企业开展各项业务、设置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造成净资本损失风险,应该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和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净资本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它条件不变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原因改变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影响,并判定是否会造成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要求标准。 (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用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潜在义务,其存在须经过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或不发生给予证实;或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现时义务,推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关键以股票为投资对象证券类金融产品,包含股票、股票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证券。 (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关键以债券为投资对象证券类金融产品,包含债券、债券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证券。 (八)存出确保金:指证券企业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多种确保金款项。 (九)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造成净资本或其它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改变业务。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自11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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