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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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措施(全文)12月19日 06: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措施已经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主席 尚福林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不得有欺诈用户行为。证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用户资产
2、管理业务,适用本措施。第三条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照公平、公正标准,维护用户正当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第四条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企业,不得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和用户签署资产管理协议,依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方法、条件、要求及限制,对用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用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在企业内部实施集中运行管理,对外统一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并设置专门部门负责用户资产管理
3、业务。第七条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和企业其它业务严格分开。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该就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订各自专门业务规则,实施规范有序自律管理。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对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对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证券企业能够从事下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用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用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用
4、户办理特定目标专题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证券企业为单一用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和用户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协议,经过该用户账户为用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证券企业为多个用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该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用户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将用户资产交由含有用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机构进行托管,经过专门账户为用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证券企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能够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该关键用于投资国债、国家关键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债券、其它信用度高
5、且流动性强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不得超出该计划资产净值百分之二十,并应该遵照分散投资风险标准。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约定,不受前款要求限制。第十五条证券企业为用户办理特定目标专题资产管理业务,应该签署专题资产管理协议,针对用户特殊要求和资产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经过专门账户为用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企业能够经过设置综合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题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取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企业,能够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题资产管理业务,还须根据本措施要求,向
6、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企业;(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综合类证券企业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要求;(三)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含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统计,其中含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人员不少于五人;(四)含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五)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十八条证券企业申请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7、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负责用户资产管理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记录表;(五)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六)申请人出具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统计证实;(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控评审汇报;(八)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其它材料。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对证券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证券企业办
8、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含有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条件并取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含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二)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三)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挪用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等用户资产情形;(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二十一条证券企业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事先报中国证监会立案;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第二十二条证券企业申请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9、(一)立案汇报或申请书;(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三)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确实定文本;(四)资产托管协议;(五)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六)相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方法尤其说明;(七)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情况记录表;(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其它材料。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措施要求,对证券企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进行审查。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能够组织教授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进行评审
10、。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立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企业出具是否有异议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证券企业方可推广其所提交立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进行全方面审核,做出给予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证券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立案、申请材料,应该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三章基础业务规范第二十七条证券企业开展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和用户签署书面资产管理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
11、协议应该包含下列基础事项:(一)用户资产种类和数额;(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百分比;(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四)用户资产管理方法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用户资产管理信息提供及查询方法;(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八)管理酬劳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九)和用户资产管理相关其它费用提取、支付方法;(十)协议解除、终止条件、程序及用户资产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法;(十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事项。第二十八条集合资产管理协议除应符合前条要求外,还应该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职责、托管方法和托管费用、用户资产净值估算、投资收益确实定和分配等
12、事项做出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由证券企业、资产托管机构和单个用户三方签署。第二十九条证券企业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收单个用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第三十条证券企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资产。证券企业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收单个用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收单个用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第三十一条证券企业应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用户按其所拥有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百分比享受利益、负担风险;不过根据本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另有约定除外。第三十二条证券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够对计划存
13、续期间做出要求,也能够不做要求。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应该对用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间、方法、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份额;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第三十三条证券企业能够自有资金参与本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企业不得收回所投入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企业,应该在集合资产管理协议中对其所投入资金数额和负担责任等做出约定。证券企业投入资金,依据其所负担责任,在计算企业净资本额时给予对应扣减。第三十四条证券企业能够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能够委托其它证券企业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用
14、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该已经是证券企业本身或其它推广机构用户。第三十五条证券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做出同意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置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置完成前,用户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第三十六条证券企业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应该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立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第三十七条证券企业将其所管理用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出该证券发行总量百分之十。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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