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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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行为,防范处置风险,提高处置效率,根据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是指在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形成不良(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运用各种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置,最终达到不良贷款恢复正常、收回或核销等各项处置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层处置模式。 (一)属地管理指新形成不良的贷款,管理主体不变,仍由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债权维护、押品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提供处置业务政策支持、专业指导及项目审查。 (二)分层处置指不良贷款因处置管理需要,变更管理主体,由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直接处置或牵头成立项目组,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第五条 不良贷款处置决策坚持集体审议、按权限审批。各级行应依据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委员会工作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审议。 第六条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实行双线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绩效考评及员工收入挂钩,同时与各级行综合经营绩效及员工收入挂钩。 第七条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债务重组、以资抵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呆账核销、委托代理、中介机构选聘、评估定价等专项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处置申报、审查、审批和实施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境外各分支机构可结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不良贷款处置机构指承担不良贷款处置管理责任的各级行资产处置部门、经营行和管理行客户部门及其他负责不良贷款处置的部门。 不良贷款处置客户经理指不良贷款处置机构中承担不良贷款项目处置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实施属地管理的不良贷款,应在贷款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客户经理,完成管理责任的移交;实施分层处置的不良贷款,在资产处置委员会确定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后一个月内完成管理责任的移交。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处置机构确定标准。 (一) 自然人客户不良贷款(包括银行卡透支),原则上由贷款(银行卡)发放行(部门)负责处置管理;一定金额以上的单户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不良形成超过六个月的,原则上由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牵头或直接处置。 (二) 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管理的单户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不良贷款形成未超过六个月(集团客户不良贷款占比未超过50%)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处置管理;形成不良超过六个月(集团客户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0%)的,原则上由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牵头或直接处置。 (三) 诉讼管辖权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及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提级执行、执行难度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原则上由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直接或牵头处置。 各类不良贷款处置机构确定的具体标准由各级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档案资料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并制作移交资料清单: (一) 不良贷款客户借款合同、借据、抵(质)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证明、抵(质)押清单、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资料; (二) 风险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的风险分类认定、拟提取拨备资料; (三) 客户部门在贷款形成不良时对押品的重新估值资料及贷款发放后各期押品估值、实地核查资料; (四) 内控合规部门对不良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实施、贷后管理各环节经办责任人和主责任人的责任认定资料; (五) 客户部门在贷后管理中形成的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以及能够满足不良贷款处置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资料在部门内部移交的,应当移交原件;不良贷款资料在上下级行或不同部门之间移交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移交原件,也可根据处置需要移交复印件。对移交资料已归集上级行集中保管的,应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书面证明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的监交: (一)经营行原客户部门内部移交的,不论客户经理是否调整,由本部门负责人监交; (二)经营行不同客户部门之间移交的,由经营行成立监交小组,监交小组由承担内控合规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组成; (三)管理行客户部门内部移交的,不论客户经理是否调整,由本部门负责人监交; (四)经营行或管理行客户部门向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移交的,由管理行成立监交小组,监交小组由承担内控合规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牵头处置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进行账务划转;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直接处置的不良贷款,账务是否划转由各级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根据各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处置机构接收不良贷款后,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好转,或通过债务重组等处置手段使不良贷款恢复正常或关注形态的,应在贷款形态上调后一个月内向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办理逆向移交。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根据不良贷款客户数量配备足够的客户经理,落实客户经理的管户责任,有条件的应积极实行双人管户。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工作职责: (一) 经营行客户部门。 1、 负责辖属所有不良贷款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是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的维护、不良贷款抵(质)押品管理、不良贷款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维护; 2、 负责对辖属不良贷款的日常监控,搜集债务关联人(含借款人、担保人,下同)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等资料,跟踪并报告债务关联人影响债权追偿的重大信息; 3、 负责对直接管理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制定、申报和实施处置方(预)案; 4、 参与上级行直接管理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处置方(预)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5、 其他与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 管理行客户部门。 1、 负责对直接管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 2、 负责对直接管理不良贷款的风险监控; 3、 负责组织所辖行成立处置项目组,开展对直接管理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处置方案制定、申报和实施工作; 4、 配合上级行进行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评估定价、处置方案制定、申报和实施工作; 5、 其他与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 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 1、 负责对直接处置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及对牵头处置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 2、 负责对直接或牵头处置不良贷款的风险监控; 3、 负责对直接处置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评估定价、处置方案制定、申报和实施工作,或组织所辖行成立处置项目组,开展对牵头处置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评估定价、处置方案制定、申报和实施工作; 4、 参与上级行牵头处置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评估定价、处置方(预)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5、 负责对本级行权限内不良贷款处置项目的审查、超权限项目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6、 负责对辖内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7、 其他与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客户经理工作职责: (一) 经营行客户经理。 1、 负责搜集和整理债务关联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债权追偿记录、贷款风险认定表、其他重要法律文书以及不良贷款处置内部运作资料等档案要件; 2、 负责监控和维护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 3、 负责押品实物的管理,对价值减损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 负责跟踪管理和报告影响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 5、 负责直接管理的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处置方(预)案制定和实施等; 6、 参与上级行牵头处置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处置方(预)案制定和实施等; 7、 负责不良贷款信息的系统录入和维护等; 8、 其他与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 管理行客户经理。 1、 负责本级行管理的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2、 负责组织本级行管理不良贷款风险监控工作,对影响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的各项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通报重大风险事件; 3、 负责对本级行管理的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处置方(预)案制定和实施的组织工作; 4、 对移交上级行或本级行资产处置部门管理的不良贷款,配合开展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处置方(预)案制定和实施等; 5、 对下级行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提交审查审议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 其他与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 资产处置部门客户经理。 1、 负责搜集和整理债务关联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债权追偿记录、贷款风险认定表、其他重要法律文书以及不良贷款处置内部运作资料等档案要件,对移交后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 负责监控和维护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 3、 负责押品实物的管理,对价值减损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 负责跟踪管理和报告影响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 5、 负责对直接处置项目的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处置方(预)案制定和实施等; 6、 负责不良贷款信息的系统录入和维护等; 7、 其他与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对管理的不良贷款客户按下述时间要求开展尽职调查: (一)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在管理责任确定或接收不良贷款后一个月内完成首次尽职调查。对按照时间周期管理由信息系统自动认定为不良的自然人贷款(包括银行卡透支),如贷款逾期90天仍无法恢复正常形态的,应进行首次尽职调查; (二)常规尽职调查原则上每年年初一季度进行一次; (三)债务关联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时,应随时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原则上由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组织进行,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二十二条 单户法人贷款及5万元以上(含)自然人贷款应逐户进行尽职调查,单户5万元以下自然人贷款根据业务品种归类抽样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可通过调阅信贷档案、查询管理台账、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实地勘察核实债务关联人资产负债、利用互联网了解债务关联人信息等方式进行。对需到客户进行实地调查的,应由两名(含)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照不良贷款估值定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内部估值,测算不良贷款回收金额和受偿情况,为确定不良贷款处置预案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在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各种处置方式的优劣,制定处置预案。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应逐户制定不良贷款处置预案,自然人客户不良贷款根据尽职调查方式逐户或合并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完成后,应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关联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负债、有效资产及可变现情况等; (二)不良贷款基本情况:贷款发放时间及用途、本息金额、担保方式、形成不良原因及过程、风险形态及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期限等; (三)抵(质)押物情况:抵(质)押物的整体概况、原值、现值、抵(质)押合法性、变现难易程度、当地市场同类资产交易信息等; (四)影响不良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 (五)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 (六)估值方法、估值依据和估值结论; (七)处置预案,包括拟处置的时间、方式、处置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七条 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和负责尽职调查的客户经理,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 处置方式选择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直接催收、处置抵(质)押物、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债务重组、以资抵债、呆账核销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许可的其他处置方式。上述处置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组合运用。 第二十九条 直接催收指对不良贷款本息直接向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并最终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方式。直接催收是不良贷款处置的基本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关联人仍在经营,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 第三十条 处置抵(质)押物指通过司法途径或合同约定,对抵(质)押物处置变现清偿债权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有抵(质)押物的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诉讼(仲裁)追偿指通过司法程序,运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收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关联人有还款能力,缺乏还款意愿,直接追偿无效的情况。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时,应充分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债务关联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切实防止无效益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追偿应按照总行有关诉讼(仲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追偿指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理清收不良贷款,并根据实际收回数额支付一定费用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追偿难度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长、情况复杂的情形,特别是不良贷款处置机构不掌握债务关联人资产线索的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含银行卡透支)不良贷款。 委托律师追偿的,应按照我行律师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十三条 破产清偿指通过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清算破产企业全部财产以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关联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选择破产清算有利于我行清收处置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实施以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手段收回债权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关联人不具备完全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但具有还款意愿,通过实施减免利息可以带动或加快不良贷款收回的情况。 采取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方式,应按照总行有关减免息办法和申报审查指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授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债务重组是指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与不良贷款债务关联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借款主体、期限、利率、担保等)进行调整并做出新的还款安排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重组价值大于破产清算价值或其他处置价值的情况。 采用债务重组方式,应按照总行债务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授权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以资抵债是指通过协议或经法院依法裁决,债务关联人或第三方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处置行为。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关联人无法足额或完全丧失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能力,只能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我行债权的情况。以资抵债除司法机关裁定接收抵债资产外,须经总行批准方可实施。实施以资抵债,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并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 采取以资抵债方式,应按照总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申报审查指引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呆账核销指对经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经批准后利用拨备进行冲销的处置方式。不良贷款核销后,应严格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追索。 采取呆账核销方式,应严格按照总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申报审查指引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选择资产处置方式时,应综合比较分析各种处置方式下处置价格、处置成本、收回时间和相关风险等因素后,择优选用处置方式。 第五章 方案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处置条件成熟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当根据拟选择的处置方式及授权管理规定,按照有关专项制度办法要求制定内容完整的处置方案,包括:诉讼(仲裁)方案、申请破产清偿方案、减免表外利息方案、债务重组方案、抵债资产接收(处置)方案、呆账贷款核销方案以及多种处置方式综合运用的处置方案等。 第四十条 除债权及对应权利可全额收回的不良贷款及已核销不良贷款外,其他不良贷款处置项目,均要进行评估定价。评估人员原则上应与项目调查、审查人员实行岗位分离。 第四十一条 需要聘请外部评估公司对不良贷款或专业性较强的实物和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的,应按照xx银行有关评估公司选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选聘,并签订委托合同,对评估涉及的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对外部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中运用的评估方法、评估价值等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并提出明确的是否采纳评估公司评估结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根据尽职调查及评估结果,在综合考虑不良贷款法律权利的有效性、债务关联人或承债人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潜在投资者报价、处置价值可实现性、处置成本和时间及其他影响不良贷款处置的因素基础上,集体审议确定不良贷款处置底价。 第四十四条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关联人基本情况;贷款形成及担保;债务关联人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抵(质)押物可变现性以及市场信息;前期清收措施和效果;处置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比分析;处置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不良贷款处置客户经理应深入分析债务关联人、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优化处置方案,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并对处置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六章 方案申报、审查审批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申报、审查审批和实施,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严禁逆程序、超权限处置不良贷款。 第四十七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由负责处置管理的经营行、管理行客户部门或资产处置部门进行申报。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有关专项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有权审批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对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处置方案或要件资料存在瑕疵或缺失的,应书面通知申报行或部门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出具书面说明,阐述理由及采取的措施;对审查通过的处置方案,应及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提交本级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应按照资产处置委员会工作规程要求进行项目审议。审议处置项目实行实名投票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条 有权审批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置项目,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进行批复。有权审批人对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置项目可以行使复议权和否决权。 第五十一条 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处置方案有限制性条款的,应先行落实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处置方案内容发生变化,且处置效果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需与债务关联人、第三方签订合同等法律文本的,应使用xx银行制式合同文本;无制式合同文本的,须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经法律审查后方可签署。 第七章 相关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均应对其所管理的不良贷款客户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不良贷款信息系统数据的维护、更新,真实、准确、及时、详细记录不良贷款客户处置管理所需信息。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切实维护好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诉讼时效管理,在诉讼时效到期前2个月书面通知不良贷款处置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采取直接催收、中介催收、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从债务关联人账户扣收、签署还款协议、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维护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贷款抵(质)押品的管理,定期评估和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抵(质)押品登记手续合法有效、保管安全。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要加强不良贷款处置档案管理工作。对原客户部门移交的及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档案资料,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搜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要加强对抵债资产等实物资产的保管、看护、出租等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贷款债务关联人的生产经营日常监控工作,重点监控债务关联人主体资格、股权、高级管理层、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变化情况、重大涉诉以及其他影响贷款本息归还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应加强不良贷款处置管理监测工作,定期形成书面监测分析报告,并要注意搜集整理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建议、清收处置成功经验、典型案例等相关决策支持信息。 第六十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调查、评估、审查机构或岗位分离,明确界定各环节岗位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处置工作相关人员与债务关联人、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 关联方为资产受让(受托)方的,应按规定充分披露有关处置工作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 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不良贷款处置的有关信息秘密,严禁擅自对外披露不良贷款处置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及xx银行制度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资产处置部门应根据不良贷款贷后管理要求、不同资产处置方式特点及其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不良贷款处置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五条 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其他资产处置制度办法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相应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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