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微型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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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微型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总发〔zz〕211号附件3,zz年12月8日印发 为规范本行微型贷业务的操作,加强微型贷业务流程管理,防范和控制微型贷业务贷款风险,特制订以下暂行规程,自《xx银行微型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文之日起配套试行: 一、业务受理。 受理客户提出贷款申请,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评估客户是否符合贷款投向和受理条件,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4、纳税证明。 5、还款能力证明资料(至少3个月的往来银行存折、对账单、销售记账凭证等)。 6、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 1、自然人保证担保提供如下资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包括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保证人担保能力证明资料,包括保证人的工资收入(需加盖单位财务章)或经营收入等。 (3)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由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 二、贷前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经办行应及时安排经办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微型贷调查应由双人进行。 (一)调查前准备。调查前经办客户经理除准备必要的贷款调查工作底稿等资料外,还需准备数码相机或摄像机、宣传折页、个人名片等。 (二)贷前调查基本流程。 1、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 (1)经办客户经理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并按授信尽职要求实地了解和核实相关情况。 (2)对客户进行面谈,“面对面”搜集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信息等。 (3)对现场调查所得资料、信息进行“交叉核实”。在交叉核对过程中,如客户所述经营状况与经办客户经理经现场查实或交叉核验测算后,情况误差较大的,需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调查。 2、拍摄影像资料。经办客户经理调查时,要拍摄调查的相关影像资料。电子文档交信贷综合员存档。经办客户经理主要拍摄以下影像资料: (1)经营外观(门面、牌匾、门牌号)。 (2)经营场所(主场所全景、借款人及经营人员工作场面)。 (3)经营设施(主要经营设备、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 (4)存货(指主要经营商品)。 (5)经办客户经理与客户交谈的画面。 3、家访。针对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离异等其他经办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家访的,经办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家庭进行拜访。 (1)经办客户经理进行实地拜访,同时拍摄借款人家庭室内及地址的影像资料。 (2)核实借款人的真实住所。 (3)调查借款人的生活状况是否稳定。 4、对担保进行调查。 (1)到保证人处现场调查,核实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3)采取抵押担保形式的,需现场查看抵押物,核实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价值及租赁情况等。 (4)信用状况查询。登陆人民银行信贷查询系统或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及配偶的信用记录,查询后打印,确认信用状况,纳入贷款档案。 5、进行贷款分析。经办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核对的结果,测算客户的收入、支出、净收益等情况,对客户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分析,并根据借款的实际用途及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得出调查结论。 6、签署调查意见。经办客户经理签署调查意见、出具调查报告,并连同调查资料一并提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三、贷款审查。 微型贷审查员对贷款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 四、贷款审批。 (一)微型贷业务总行授权各外埠分行和一级支行实行最终审批。各外埠分行和一级支行需要对下辖分支机构实施转授权的,其转授权权限须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和规定,事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通过。 (二)各外埠分行和一级支行对微型贷业务审批可设置微型贷专职审批岗,负责分支行权限内微型贷业务的最终审批。审批岗人员可根据经办行实际情况确定分行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主管行长或微型贷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批岗人员须事先书面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核通过。 (三)经批准对辖属二级支行实行转授权的,受权二级支行负责人可按转授权权限对经办的微型贷业务实施最终审批。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分行或管辖一级支行审批。 五、贷款发放。 (一)审批通过后,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填写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法律文本,履行贷款发放手续。 (二)在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当按档案记载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联系方式,开展电话跟踪回访。电话跟踪回访主要内容: (1)提示借款人贷款已发放到其个人账户,通知借款人核对贷款金额和到账金额是否相符。 (2)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贷款申请资料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3)提示客户具有按时还款的义务。 (4)征求客户对本行服务和产品的意见及建议;是否满意,还有什么需求或建议。 (5)向客户宣传及交叉销售本行其他业务品种,包括指导客户办理我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银行业务,方便客户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 六、贷款管理。 (一)用途管理。经办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微型贷,同时应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微型贷资金的支付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1、采用受托支付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2、采用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向经办行报告并提交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和资料。经办行还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经办行信贷风险管理职能科室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微型贷客户经理用途管理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经办客户经理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微型贷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二)贷后管理。贷款管理主要包括贷款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和档案管理等。经办客户经理应分别参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各分支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检查辖内经办客户经理微型贷业务贷后检查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微型贷经办客户经理尽职和业绩评价的重要指标。 七、贷款风险分类。 对微型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按照银监会《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八、贷款核销。 (一)微型贷业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进行追偿之后,按规定程序认定为损失类贷款,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年修订版)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二)核销原则。微型贷业务核销实行逐户申报、逐级审查、总行审批、对外保密的原则,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规定执行。 九、实行微型贷客户营销及管理限额制。 (一)经办客户经理管理存量微型贷客户原则上最高150户(因岗位变动进行存量客户移交的除外),如经办客户经理管理存量微型贷客户数中有60%以上集中在专业市场内,则最高管户可达到200户。 (二)经办客户经理每月新增微型贷户数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批量业务除外): (1)高级及中级经办客户经理:月最高新增微型贷35户。 (2)初级经办客户经理:月最高新增微型贷25户。 (3)见习经办客户经理:月最高新增微型贷15户。 (三)贷款追加。 1、对前几期还款记录较好,无不良的信用记录,现金流充足,经营状况良好的客户提出申请追加时,可给予适度追加。追加额度加上原投放额度在经办行微型贷业务审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自行审批;追加额度加上原投放额度超过经办行微型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2、每笔微型贷追加的间隔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每个微型贷客户最多能够在本行办理3笔微型贷业务(即最多能够续授信2次),且总授信期限不得超过《xx银行微型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 (四)再次贷款。 1、再次贷款客户的认定。再次贷款是指借款人清偿全部微型贷余额,首期授信期限到期之后,再次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 2、再次申请贷款前该客户无拖期欠息等现象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于存在还款意识不强、恶意拖欠、累计5期未按期付息或2期不按期归还本金的客户,本行不能为其发放新的贷款。 3、再次贷款的程序。对信誉度与还款能力较上次贷款无重大变化的客户,经办行可适当简化贷款评估程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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