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现金业务考核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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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人民币现金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金业务管理,督促各级机构不断提高现金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xx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业务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xx银办发[2012]223号)、《关于印发〈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zx银发[2010]193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行(管理行)现金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支行办理人民币现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支行人民币现金业务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条 分行(管理行)应每半年自行组织至少1次辖区内各支行的人民币现金业务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报告上交总行会计结算部。总行会计结算部将根据考评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现场考核与非现场考核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评方式。 第五条 人民币现金业务考核内容包括:管理与培训、现金出入库业务、现金收付业务、反假货币业务、现金分析与调研、现金工作创新与突出成效等。 第六条 分行(管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与培训 第七条 支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建立人民币现金业务考核细则,并与绩效工资挂钩,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八条 支行应每季组织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人民币现金业务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案。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行。 第九条 支行应每年对本行柜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和学员签到名册。培训完毕后应组织书面测试。 第十条 人民币现金业务知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我行现金业务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支行应每年对本行柜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反假货币专题培训,并做好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和学员签到名册。培训完毕后应组织书面测试。 第十二条 反假货币专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的防伪特征;部分外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的主要防伪特征;纸币、硬币防伪技术;真假货币的鉴别方法;假币收缴、鉴定操作流程以及我行反假货币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支行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本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反假货币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人民币的防伪特征;部分外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的主要防伪特征;纸币、硬币防伪技术;真假货币的鉴别方法等。保存培训记录、学员签到名册、培训相片、培训视频等。 第十四条 支行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公众的反假货币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人民币的防伪特征;部分外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的主要防伪特征;纸币、硬币防伪技术;真假货币的鉴别方法等。保存培训记录、学员签到名册、培训相片、培训视频等。 第十五条 自查材料、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学员签到名册、培训相片、培训视频、培训测试试卷等应专夹保管,以备检查。 第三章 现金出入库业务 第十六条 支行应按规定向总行大库(分行大库)做好现金预约领介工作,做到预约及时和预约准确。 第十七条 上介完整券时,应做到: (一)正确填制上介现金凭证,确保凭证要素齐全,字体规范,字迹清晰,数字准确,签章清晰。 (二)上介钱捆应符合“五好钱捆”标准。 (三)上介钱捆应按规定执行封捆标准。 (四)上介钱捆不得夹杂不同券别及混入假币。 (五)上介钱捆中夹杂残缺污损券的比例不得超过5%。 (六)正确做好上介现金的系统处理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上介残缺污损券时,应做到: (一)正确填制上介现金凭证,确保凭证要素齐全,字体规范,字迹清晰,数字准确,签章清晰。 (二)上介残缺污损券中夹杂完整券的比例不得超过3%。 (三)上介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应使用“专用袋”封装。 (四)应按规定时间上介整捆残缺污损券或散把残缺污损券。 (五)上介散把100元及50元残缺污损券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区分“可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不可再清分残缺污损人民币”,并按规定盖章。 (六)正确做好上介现金的系统处理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领入现金时,应做到: (一)正确填制领入现金凭证,确保凭证要素齐全,字体规范,字迹清晰,数字准确,预留印鉴加盖清晰。 (二)及时清点核对领入现金,正确做好领入现金的系统处理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分行(管理行)应按照总行下达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回笼任务指标做好辖区内残缺污损人民币回笼工作。 第四章 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支行应在营业厅明显位置采用铜牌挂墙方式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挑剔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支行应在营业厅明显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并设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支行应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挑剔和整点,不得对外支付(包括ATM等自动存取款设备)不宜流通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支行应按《关于印发〈xx银行小面额现金备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zx银发[2013]65号)要求,保持合理的券别结构,满足客户合理的小面额现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 支行应保持合理的现金库存,避免出现现金支付困难或券别失衡现象。 第二十六条 支行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支行营业部柜员应能熟练背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挑剔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支行营业厅应常年摆放“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信誉”宣传折页。 第二十九条 支行应积极参加上级机构组织开展的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按要求及时报送宣传活动报告。 第三十条 分行(管理行)每年自行组织至少1次以“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信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并将宣传报告、宣传相片、宣传视频等上报总行。 第五章 反假货币业务 第三十一条 支行应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机构下达的反假货币工作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反假货币工作,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涉假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支行不得对外支付(含ATM等自动存取款设备)假币。 第三十三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人员须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支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假币收缴凭证应填写完整,印章齐全、准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收缴的假币实物要做到账实分管,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且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严禁私自截留、处理已收缴假币,杜绝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七条 支行营业厅应常年摆放反假货币宣传折页,并设立反假货币宣传专栏。 第三十八条 支行应积极参加上级机构组织开展的反假货币宣传活动,按要求及时报送宣传活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分行(管理行)每年自行组织辖区内支行开展至少1次反假货币公众宣传活动,并将宣传报告、宣传相片、宣传视频等上报总行。 第四十条 支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若发现新型假币,应于当天上报所属上级行,所属上级行应收到支行报告后当天上报总行。 第六章 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上级机构通知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报表、报告和调研分析材料等,且要保证报送材料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上级机构通知要求,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座谈会或业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 支行在办理人民币现金业务时,不得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做出错误解释、引导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避免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 第七章 罚则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三条、第七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给予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扣减绩效工资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给予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扣减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行将进行通报表扬或给予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残缺污损券回笼和券别调剂工作,成绩突出。 (二)积极开展回笼现金整点方法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积极开展库房管理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积极开展妥善处理假币纠纷处理方法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积极开展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有力打击假币犯罪并取得突出成效。 (七)得到总行和外部监管机构肯定的工作创新、决策建议或突出成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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