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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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正当权益,促进本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正当权益,促进本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本实施措施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措施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价格竞争,严禁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照合理、公开和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标准。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一样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一般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一般住宅区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清扫,上下水管道清理,化糞池清掏,外墙、水塔清洗消毒和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花草、树木,定时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置专职人员值勤巡查,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 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等维修、养护、管理。不包含上述设施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和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整价。 特约服务费实施市场调整价,由双方约定。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收部分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服务所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实施。其中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 费,实施政府定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只有固定停车场、车棚,并有专员看管,才能够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八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一般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原因,制订对应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订等级基准价要依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利润率通常不应超出物业服务成本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浮动幅度通常不应超出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制订等级基准价要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每十二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要求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各设区市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要求立即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立案。 实施市场调整价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明码标价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进行长久公告。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那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一般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采取酬金制,物业管理企业酬金按百分比收取,通常不应超出物业服务成本10%。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受或负担物业服务计费方法。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百分比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它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受或负担物业服务计费方法。 第十一条 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协议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要依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约定要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能够约定时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组成包含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包含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组成通常包含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要求提取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经过专题维修资金给予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业主全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以外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和年度预算实施情况等。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立即回复。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法,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能够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聘用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该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推行物业服务协议,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该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完工但还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收委托代收上述费用,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该在取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该关键用于补充专题维修资金,也能够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收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对应收取服务费,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要求,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措施颁布前已经政府定价一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期,至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按本实施措施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生效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措施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措施自4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要求和本实施措施不一致,以本实施措施为准。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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