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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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授信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系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我行授信业务及投资类业务相关债权实现,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 押品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押品受理、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评估和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管理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及时开展押品的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四)全面性原则。全行对公司、零售、贸易融资等所有表内外及投资类授信业务的押品,均应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外部评估机构相关管理依《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职责 1、负责牵头制订全行授信业务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押品管理制度; 2、负责全行授信业务(含贸易融资)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项下押品的价值管理工作,对全行公司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数据标准化工作与数据集中管理; 4、负责牵头组织授信业务押品的重估工作; 5、全面负责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监测工作。 (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授信业务押品权证的交接、出入库; 2、负责授信业务押品的评估管理工作; 3、负责对信贷系统中押品登记信息的复核; 4、负责对押品价值的重估、审核认定; 5、负责确认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登记(含撤销); 6、负责辖内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的全面管理工作,对辖内机构押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授信审批部门(总分行)的职责 (一)负责对押品价值进行审核,评估外部评估机构或授信经办机构出具的押品价值是否客观、公允,并有权对押品价值进行审定修正; (二)负责在批复中明确押品的概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押品类型、产权人、位置、抵质押率、放款落实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七条 法律保全部(总分行)职责 (一)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对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提供法律意见; (二)负责对已移交该部门不良资产项下押品的处置。 第八条 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1、负责制订全行押品类代保管品的会计操作规程与核算办法; 2、负责对全行押品类代保管品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1、负责押品类代保管品的交接、保管、登记工作; 2、负责在会计账务系统进行押品信息的登记与账务操作; 3、负责对在库押品类代保管品进行清点、核对。 第九条 授信经办机构及押品管户人员(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的职责 (一)在申请授信时,负责客户拟提供押品相关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工作,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在系统中准确录入、定期完善押品的基本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发起并参与押品核保、办理押品抵质押登记和押品权证的领取及出入库手续; (四)负责在贷后检查中对押品状态进行监控,包括可能影响押品价值变化的情况,及时预警并报告; (五)负责授信业务结清后押品权证的出库、返还工作。 第三章 押品分类和受理 第十条 押品分类目录 我行接受的合格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房地产、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目录可见《银行押品分类目录》(附件1)。 第十一条 押品的抵质押率指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应根据押品历史变现率、市值波动情况、持有成本、变现成本,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我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 (二)押品的财产或权利真实存在,可依法转让; (三)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 (五)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 (六)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发生其他在授信合同中明确的违约事件时,银行能够及时地对担保人的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准入设押条件 授信业务准入设押条件依《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授信政策、信审授权方案或审批标准等规定执行。 如果有创新、特殊业务,设押条件不符合《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如有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准入条件,依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押品受理提交的材料 授信经办人员根据我行押品接受标准,在初步确定某项财产为押品后,应要求抵押(出质)人提交押品的权属证明材料、抵押(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权属证明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法人作为抵押(出质)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如有); 自然人作为抵(质)押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押品调查 授信经办人员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一)授信经办人员须对押品材料的真实性、押品存放状况和占管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对押品内外观进行拍照。 (二)调查完毕后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三)授信经办人员将押品有关材料、照片及书面意见随授信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授信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审查审批 授信审查阶段,风险经理在审查授信项目的同时,应通过押品相关书面材料和评估结果对抵押权或质权设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在授信批复中明确押品信息。 第四章 押品价值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原则上,授信业务贷前评估应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我行人员对押品价值的评估、复核及认定过程统称为内部评估。在押品内部评估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可以聘请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协助评估。 第十九条 内部评估应综合考虑押品的市场状况、质量、新旧程度、持久性及变现能力等各相关因素,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以下易于判定价值的押品或有市场价格可以参考的押品,在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变现费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可不必经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直接由授信经办人员调查后自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需经经办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随押品相关资料和授信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授信审批部门。 (一)金融质押品; (二)应收账款(各类收费权除外); (三)总行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授信发生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对押品价值进行定期重估。进行贷后重估时,评估调查可单独开展,也可以与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或押品贷后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在经办行(机构)确认押品实际状况和权属关系未发生不利变化的前提下,经办行(机构)可视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简化贷后重估流程: (一)采用内部评估方式的,押品贷后重估可适当简化内部评估报告。 (二)由外部评估机构对押品进行批量评估的,出具评估报告并附评估结果清单。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押品,由经办行(机构)客户经理直接确认押品价值,不需撰写评估报告,提交有权签字人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 (一)评估报告已到有效期; (二)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三)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四)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 (五)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与押品评估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应及时予以归档。 第五章 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 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授信批复方案和审批决策文件,按有关规定与抵押(出质)人签订书面抵(质)押合同(个贷业务采用主从合一合同的,只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应为银行规定的格式文本,因特殊原因需签订非标准文本的,非标准文本应按规定提交总行或分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保险 授信批复或业务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须办理保险的,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批复或相关规定要求抵押(出质)人办理保险。保单须明确载明我行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押品如已设保或保单标的不仅针对我行押品,可由保险人出具仅对应我行押品的批单并变更受益人为我行。 保单按一级档案入会计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登记和公证办理 国家法律规定担保关系设立须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授信经办人员或核保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向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参见附件2)。 制度要求或授信批复要求办理公证的,经办行(机构)须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登记时间和登记期限 公司授信抵(质)押登记时间不得晚于抵(质)押授信的实际发生时间,批复许可或放款后要求追加抵(质)押的除外。登记部门要求明确登记期限的,登记届满期限原则上不得早于授信业务到期期限;最高额担保的,登记期限按最高额担保期限。登记部门对登记期限有强制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公司授信业务如需在抵押登记前放款的,可用“银行存单、保证金、银票”等列入总行低风险质押目录的质押品进行过渡性质押担保,具体过渡性质押担保方案须批复批准。 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在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前放款的,须提供过渡期担保。对于无过渡期担保,且需要在办妥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前放款的,应明确业务流程,报总行审批通过后执行。零售业务管理办法有专项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授信后押品置换 授信业务在授信未结清之前,抵质押人可用“银行存单、保证金”等列入总行低风险质押目录的质押品置换原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经办行(机构)应依相关规定签订质押合同。上述用于置换的银行存单、保证金的金额应覆盖授信余额本息,担保期限应覆盖原授信业务期限。 抵质押人用除“银行存单、保证金”等列入总行低风险质押目录以外的押品进行置换的,须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在建工程房产预售部分解押置换按《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批复有明确意见的按批复执行。 抵质押品部分置换,应按解除抵质押金额的100%存入相应保证金。授信批复有明确意见的按批复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办理预告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时,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登记办理人员应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债务人、第三人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 (二)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的其他情形。 办理预告登记的,登记办理人员应关注可办理押品正式登记的时间,并在能够办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质)权登记。 第三十条 权利凭证 办妥抵(质)押登记后,登记办理人员应及时从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登记证明,移交至放款中心。 第三十一条 抵(质)押权的变更 抵(质)押期间,经办行(机构)或抵押(出质)人需要对押品、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由经办行(机构)与抵押(出质)人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变更的内容应事先提交法律部门审核。变更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事项须事先征得其他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变更情形的,可直接提交放款中心审核。涉及其他变更情形或授信方案的,应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抵(质)押权变更需办理相关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授信业务抵质押合同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应依据总分行相关核保管理要求规定办理核保。 第六章 押品权证的交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授信业务押品权证的交接与管理依《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押品权证作为一级授信档案文件,是确保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重要物权凭证,应按照我行代保管物品管理相关规定,存入会计库房管理。出入库过程须双人办理。 第三十五条 需保管的权证范围 对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收取的、能够证明我行(或我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的合作机构)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权属证书和书面凭证均须入总分行大库集中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入库申请 经办行(机构)应在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正确维护拟设押押品的权证信息,提交入库申请。 经办行(机构)或核保人员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押品权证,应提交放款中心办理审核封包。 第三十七条 权证审核 放款中心押品管理岗收到押品权证时,需核对该权证记载的押品信息与审批意见中押品要素是否一致。经验阅无误后提交至放款中心终审岗进行审批。终审岗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同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入库操作。 第三十八条 封包移交入库 放款中心押品管理岗与共同封包人(业务经办人员或核保人员)双人进行押品封包并签字确认。 同时在押品台账登记簿上登记押品交接信息。 放款中心押品管理岗与共同封包人(业务经办人员或核保人员)须将封包移交至会计库管人员。 第三十九条 库管人员入库处理 会计库管人员接收封包,核对系统中押品编号,在核心系统内完成入库流程。 第四十条 权证封包核库 权证封包的核库依代保管物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押品权证封包出库及审批流程依据《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除审计、稽核及上级检查部门确需查阅的情况外,在授信业务结清前或本办法规定允许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押品权证出库; (二)授信结清权证封包出库的,需由业务经办机构提交授信结清的证明材料,并由放款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办理出库; (三)处置抵(质)押物、法律诉讼需要权证封包出库的,需经主管风险的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出库; (四)批复要求变更抵(质)押物需要权证封包出库的,需由放款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五)业务需要押品权证借出并返还的,需由放款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借出期间应由分行管理部门人员不脱手持有,直至办理重新入库; (六)权证封包出库一经拆封,又需要入库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库流程。 第四十二条 封包权证出库申请 出库申请人申请出库,经申请部门(机构)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封包权证出库复核或终审 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进行出库审批,放款中心押品管理岗在收到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指令文件后,在信贷业务系统中作出库申请。 第四十四条 库管人员出库操作 总分行会计库管人员在收到出库审批原件,核对与账务系统内出库申请封包编号,审核一致后完成核心系统内发起出库流程。 库管人员依据出库审批意见与放款中心押品管理岗办理实物权证封包的出库交接。 第四十五条 出库权证封包的拆包处理 放款中心押品管理岗将出库封包递交经营机构申请出库人员,并在押品台账登记簿上进行领取登记。 原则上,押品封包的拆包工作应由经营机构处理。 属于部分出库的,剩余权证应重新办理封包入库流程。 第四十六条 质押票据、质押存单的出入库流程按《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押品的返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 押品的返还及抵质押登记解除 担保合同项下押品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授信经办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押品出库。押品已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至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 最高额担保项下押品返还须担保期限届满且担保项下全部授信清偿方可办理。 最高额担保项下担保期限未届满但担保项下全部授信已清偿,且授信申请人承诺不再启用授信,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比照业务结清的情形办理出库。 最高额担保项下押品置换依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押品的处置 授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发生与我行(或我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的合作机构)事先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的,应采取协议或诉讼方法行使抵(质)押权。 列入不良资产的授信业务项下押品的处置按照《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总分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并行使担保物权。 第五十条 押品管理的移交 对授信转入法律保全部门管理的,应按《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押品权证仍由会计运营部保管。 第八章 风险监控与防范 第五十一条 押品监控 押品监控是指通过建立押品的动态监测机制,在及时采集、分析、处理抵(质)押人及押品风险信息的基础上,识别、评估押品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和控制。 第五十二条 监控的方式 押品监控应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在现场检查环节应对具体押品的实物状态、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开展非现场监控时,通过采集、分析和处理押品的相关信息和市场变化情况,对押品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持续的跟踪、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押品价值监控。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应定期重估,实现押品价值的持续监控。押品贷后重估确认价值应作为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 重估结束后,客户经理应重新计算押品抵(质)押率。对于超出银行规定的该类押品最高抵(质)押率或该笔业务审批确定抵(质)押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与抵押(出质)人协商,采取变更担保、提前归还用信等措施。押品重估后的增值部分,不得为其他授信业务设押(押品解押后重新办理信贷业务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押品价值贷后重估工作的检查。检查发现押品重估价值不合理的,应要求重新进行贷后重估,必要时可直接调整押品重估价值。 第五十五条 监控内容 授信经办人员应对押品的管理和使用状况、变现能力等风险事项的进行持续监控,监控中应注意押品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押品权属变更或发生权属争议; (二)经重估认定价值减少的押品,超过审批要求的抵(质)押率; (三)押品上设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土地出让金等优先受偿权发生变化; (四)押品损毁、灭失、被征用或不再具备有效抵(质)押的条件; (五)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押品形成新增财产; (六)未经我行同意,押品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迁移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七)押品被重复设立抵(质)押; (八)押品被有关机关依法冻结、查封、扣押; (九)押品权证已过期或登记已失效; (十)押品的保险单到期,或被中断、撤销; (十一)其他应监控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监控操作要求 抵(质)押期间,授信经办人员应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落实对押品的检查要求,监控押品风险状况的变化,并督促抵(质)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授信经办人员应将押品的存在状态、抵(质)押率、应对措施建议等情况填写在贷后检查报告中,按贷后检查相关要求报备总分行信贷管理部或登记相关系统台账。 第五十七条 县域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分行信贷管理部应通过非现场或现场方式对所辖异地分支机构贯彻执行押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押品贷后检查 押品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应作为贷后检查与风险预警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内容按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整改要求 分行应及时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操作、高估押品价值、权证遗失、押品灭失或押品系统数据误差等问题整改要求,责成授信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在押品管理中应注意防范虚假、无效担保风险、登记风险、价值波动风险和难以变现处置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控制措施 抵(质)押期间,授信经办机构发现押品担保出现本办法第五十条相关风险情形、致使我行权利受到危害时,应根据监测到的风险程度,及时采取差别化的控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追加担保、变更担保、催收存量贷款、补登记、采取法律诉讼、押品处置等。 第六十二条 零售业务项下押品贷后检查与监控纳入至零售业务贷后管理与催收体系,并依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 我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的押品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的押品受理、调查及评估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五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业务审批后,经办行(机构)依据授信审批批复及审批决策文件,抵押(质)权人(我行或合作机构)与抵(质)押人签订书面抵(质)押合同,因特殊原因须签订非标准文本的,非标准文本合同需经法律保全部审核确认。 第六十五条 抵质押物或投资标的相关凭证的登记与保管 (一)抵质押物或投资标的相关凭证的登记 抵押(质)权人为我行的,押品的登记操作由经办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度规定向有权登记部门办理(参见附件2)。抵押(质)权人为合作机构的,登记操作由合作机构和经办行(机构)共同完成。 (二)抵质押物或投资标的相关凭证的保管 1、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已持有的特定目的载体受(收)益权且该特定目的载体的基础资产押品权证已有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委托合作机构保管的,该押品权证质押登记信息经我行核保人员实地核实真实性、有效性后,可由合作机构保管。 2、除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已持有的特定目的载体受(收)益权外,其他业务涉及抵(质)押物或相关权益凭证时,合作机构应与我行约定抵(质)押物或相关权益凭证必须由我行保管,并按照本办法和《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2016年,1.0版)》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项下押品贷后检查与监控纳入至公司业务贷后管理与催收体系,并依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银行押品系统数据维护 第六十七条 系统数据维护 涉及押品管理的岗位与角色,应该做好相关的数据维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银行押品分类目录 2、主要押品类别登记部门 3、押品交接登记表 —2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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