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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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密码业务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密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支付密码是指存款人将支付凭证上的要素(账号、签发日期、凭证种类、凭证号码、金额等),通过支付密码器加密计算,得出的一组16位密码数字。支付密码由存款人填写到支付凭证上用于对支付行为的确认。银行通过验证存款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支付密码和加盖在凭证上的预留印鉴,确保支付指令的真实性。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支付密码器是存款人使用的,可以计算产生支付密码的专用设备。支付密码器由分行负责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合格生产厂家中招标选定。由各网点向客户代销,并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代收费。当地人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支付密码系统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标准的,由支付密码器(客户端)、支付密码核验功能模块、支付密码器管理功能模块等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购买和使用支付密码器。 第六条 支付密码可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一柜通支款凭条、结算申请书、电(信)汇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结算凭证上使用。凭证号码应为支付凭证编号的后8位数字,不足8位的,在编号前补足“0”;同一账号下,同一凭证种类的凭证号码不得重复。 客户签发一柜通支款凭条、结算申请书使用支付密码时,应在密码器中选择凭证种类为“其他”。 柜员在向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打印“加验密码”字样。 第七条 使用支付密码的转账支票可在同城范围内通存通兑,当地人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应同时核验预留印鉴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方能支付款项(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票人在出票环节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可在划掉错误的支付密码后填写正确的,并在更正划线处签章(公章)确认,柜员应对客户加盖的公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凡应使用支付密码的凭证未填写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错误的,应拒绝受理或付款,并按规定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 对一定时期内多次发生支付密码不符或漏填支付密码造成退票的客户,可停止为客户办理支票业务。 第九条 支付密码核验是指银行通过支付密码系统校验存款人填写在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与其支付信息是否一致。 核心业务系统处理存款人签发的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一柜通支款凭条、结算申请书、电(信)汇凭证时,柜员应准确选择对应的支付凭证,流程自动调用支付密码系统,核验支付密码是否正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结算凭证应单独调用核心支付密码核验交易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记账。 第十条 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机多户”和“一户多机”。 “一机多户”是指在一台支付密码器中,能够设置多个不同的银行账号,支付密码器可依据不同的银行账号分别编制支付密码。对于不同型号的支付密码器,其每台可以加载的账号数量不同,但是不会少于20个账号。 “一户多机”是指同一账号可以加载至多个支付密码器中,每个支付密码器均可编制支付密码。 第十一条 支付密码器出售前按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口令和与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协议,并按业务需要和权限设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兼任。存款人授权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各级人员应及时更改初始口令,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口令,人员变更时应立即更换口令。支付密码器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单位合用。 第十三条 支付密码系统的人员管理实行系统管理和业务操作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 支付密码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包括总行系统管理员、总、分行业务管理员、网点主管、网点柜员。 1、总行系统管理员由总行科技部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支付密码系统的运行管理、数据管理、数据备份等工作。对用于生成银行主密钥的字符、口令等,系统管理员应按规定保管。系统管理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改口令。 2、总行业务管理员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生成、删除使用支付密码系统的网点机构号、分行凭证种类以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分行业务管理员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生成、删除辖属支付密码系统网点主管、网点柜员操作权限以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4、网点主管由营业网点柜台经理担任,负责本网点支付密码相关业务的审核授权工作。 5、网点柜员负责本网点支付密码业务的具体操作。 第三章 交易设置 第十五条 支付密码相关交易及主要功能: 1、[7911] 密码器发行:指存款人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器时,银行在向存款人发售密码器之前,通过密码器发行将支付密码器设为初始化状态,并在支付密码器中设置解锁密钥的过程。 2、[7912] 密码器解锁:存款人授权使用支付密码器的人员,因多次输入错误口令导致支付密码器被锁死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提交上一授权人员解锁。因最高授权人员口令锁死的,应到银行办理解锁,存款人应持支付密码器到密码器发行行办理解锁并重置口令。本交易需要存款人提供支付密码器。 3、[7913] 密码器停用:存款人可以根据支付密码器中的各账号,向开户银行申请停用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器停用期为自停用之日起30天。支付密码器停用后,系统对其计算的支付密码均无法正确核验。密码器停用当日生效。 在停用期内,如需使用新支付密码器,存款人应申请将原支付密码器作废,再办理新支付密码器的领用手续。 超过停用期,支付密码系统会自动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作废处理。 4、[7914] 密码器启用:在停用期内,存款人可申请重新启用已停用的支付密码器。密码器重新启用后,系统对存款人在密码器停用前计算的支付密码可正常核验。密码器启用当日生效。 5、[7915] 密码器作废:支付密码器损坏后,存款人应向该支付密码器加载的所有账号的开户银行申请支付密码器作废,存款人支付密码器作废当日起,系统对使用原账号计算的支付密码均无法正确核验。支付密码器作废后,不能再做发行或启用。密码器作废次日生效,即核心系统对签发日期为作废日次日以后的支付凭证,不再校验支付密码。 6、[7916] 密码器增加账号:指存款人在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器时,在银行发售的密码器中增加参与支付密码系统的账号。存款人申请使用支付密码时,银行应在办理密码器发行的同时为存款人增加账号。新增账号次日生效,即核心系统对签发日期为增加账号次日以后的支付凭证,进行支付密码校验。本交易需要存款人提供支付密码器。 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存款人在删除账号以后的20天内增加同一账号。 7、[7917] 密码器删除账号:指存款人持支付密码器到银行通过支付密码系统删除其中已设置的账号的过程。密码器删除账号当日起,系统对使用原账号计算的支付密码均无法正确核验。删除账号次日生效,即核心系统对签发日期为删除账号次日以后的支付凭证,不再校验支付密码。本交易需要存款人提供支付密码器。 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存款人不再使用支付密码或撤销账户时,应持已加载该账号的所有支付密码器办理删除账号手续。如果不能提供密码器的,应进行密码器作废。 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存款人在增加账号以后的20天内删除同一账号。 存款人要求对指定账号更换支付密码器时,营业网点应将原支付密码器中的指定账号删除,再在新支付密码器中设置账号。 8、[7918] 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指使用“一户多机”的存款人持签名密码器到开户银行办理在其他支付密码器中增加该账号的过程。本交易需要存款人提供签名支付密码器。 9、[7919] 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指使用“一户多机”的存款人持支付密码器到开户银行重新指定该账号的签名密码器的过程。 签名密码器是指用于确认存款人真实身份的已设置该账号的支付密码器。同一账号下只能有一台签名密码器。 10、[7920] 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存款人可申请更改支付密码器中账号的密钥,更改账号密钥,视同更换预留印鉴。账号密钥更改以后,使用原账号密钥计算的支付密码均无法正确核验。账号更改密钥当日生效。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存款人随意更改密码器账号密钥。本交易需要存款人提供支付密码器。 11、[7921] 支付密码核验:指校验存款人填写在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与其支付信息是否一致。核验时,任一要素输入错误,均会导致核验错误。 12、[7922] 密码器用户信息查询:用于查询密码器机具状态及发行日期。 13、[7923] 密码器中账号查询:用于查询密码器中加载的所有我行账号。 14、[7924] 账号分布查询:用于查询加载该账号的所有密码器。 15、[7925] 同步异常记录查询:用于查询密码器账号批量上传核心失败记录及维护信息。 16、[7926] 密码器账号状态修改:用于删除支付密码系统中已增加的账号,或恢复已删除的账号。本交易只能由总行操作。 17、[7927] 密码器管理日志查询:用于查询密码器的所有操作记录。每次查询区间不能超过30天。 18、[7928] 当日密码器管理日志查询:用于查询柜员当日所有密码器操作记录。 19、[7721] 账户同步:指对批处理不成功的账户进行手工同步处理。本交易只能由总行操作。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开通同城范围内通存通兑: 分行依据已经选择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核心系统中使用“4303对公活期存款账户维护”交易,在“通存通兑标志”域选择“允许同城”;如果客户申请不开通通兑功能,应在“协议”中注明“不开通通兑功能”字样并签字。 对于我行业务原因,需要将“通存通兑标志”设置为“允许同地区”或“允许全国”的,柜员应在“协议”中注明业务类型;对于因客户原因设置的,应由客户单独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已签约支付密码,但在系统中未设置为通兑,且签订的支付密码协议中也未明确是否通兑的存量账户,应根据客户提交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在核心系统中进行维护。 账户开通同城范围内通存通兑后,客户使用支付密码的转账支票在同城范围内可以通存通兑。 第十七条 存款人可到其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使用支付密码申请,柜员使用密码器发行和密码器增加账号交易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审单 1、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是否在本网点开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并在《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的“授权经办人”信息栏完整填写授权经办人的信息。经办柜员审核完毕后,应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协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并通过验印系统核验签章是否相符。 3、对于存款人在开户同时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经办柜员应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支付密码签约”栏是否已填写为“是”,不需要存款人再单独填写《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 (二)业务办理及收费 1、密码器发行:柜员使用“7911密码器发行”交易,联机发行支付密码器,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发行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本交易需要柜台经理授权。 存款人持他行发行的密码器增加账号的,不需要再做密码器发行。 2、密码器增加账号:柜员在密码器发行完成后,使用“7916密码器增加账号”交易,输入“协议”中约定的账号或新开立的账号,联机增加账号,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增加账号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本交易需要柜台经理授权。柜台经理授权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跨机构操作、删除账号20日内增加同一账号的情况,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 3、收费:柜员使用系统内(外)资金汇划或现金收款等交易,直接将款项转入厂家指定的收款账户(实时结算方式)或我行过渡账户中(定期结算方式)。具体代售标准及结算方式根据分行与密码器厂家签订的协议确定。 4、发票领取:柜台代销支付密码器时,应及时将厂家开具的发票交给客户或与客户约定发票领取时间及方式。在柜台领取发票时应与客户做好签收登记。 (三)审核、签章、凭证传递 1、审核 经办柜员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为存款人办理了密码器发行,并办理了密码器增加账号,确认存款人账号已经增加到支付密码器中,并确保所增加账号为“协议”中约定的账号或新成立的账号。 柜台经理审核柜员的密码器发行和密码器增加账号交易操作是否正确;存款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已按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盖章 在《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和“协议”的开户银行签章栏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 3、凭证传递 将《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第一联、一份“协议”、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放入存款人开户资料中专夹保管; 将《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第二联放在“密码器发行凭证”、“密码器增加账号凭证”后面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将《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第三联、一份“协议”、支付回单或销售发票一并交与存款人。 4、签收、销记表外账 存款人购买支付密码器时,经办柜员应请客户在《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对公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上做好签收登记。 经办柜员调用“7131尾箱凭证使用”交易销记表外账。 第十八条 存款人可到其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撤销使用支付密码申请,柜员使用密码器删除账号或密码器作废交易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审单 1、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并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账户销户时除外)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并在《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一式二联)(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的“授权经办人”信息栏完整填写授权经办人的信息。经办柜员审核完毕后,应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提交的“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与核心系统的存款人信息是否一致,签章是否核验相符。需要携带支付密码器的业务是否携带支付密码器。 (二)业务办理 1、密码器删除账号:柜员使用“7917密码器删除账号”交易,输入存款人指定的在本网点开户的账号,联机删除密码器中账号,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删除账号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本交易需要柜台经理授权。柜台经理授权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跨机构操作、增加账号20日内删除同一账号的情况,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 2、密码器作废:柜员使用“7915密码器作废”交易,输入存款人的密码器机具号,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作废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本交易需要柜台经理授权。柜台经理授权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跨机构操作、增加账号20日内进行密码器作废的情况,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 (三)审核、签章、凭证传递 1、审核 经办柜员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为存款人办理了密码器删除账号或密码器作废,确保支付密码器中指定的账号已删除。 柜台经理审核柜员的密码器删除账号和密码器作废交易操作是否正确;存款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2、盖章 在“申请书”的开户银行签章栏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 3、凭证传递 将“申请书”第一联、身份证件复印件放在“密码器删除账号凭证”、“密码器作废凭证”后面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将“申请书”第二联交与存款人。 第十九条 当存款人申请最高授权人员口令解锁时,应到其密码器发行行提出申请,柜员使用密码器解锁交易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审单 1、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并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书”的“授权经办人”信息栏完整填写授权经办人的信息。经办柜员审核完毕后,应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提交的“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与核心系统的存款人信息是否一致,签章是否核验相符。是否携带支付密码器。 3、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与开户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进行密码器解锁事宜的电话确认,并记录核实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为办理。 (二)业务办理 密码器解锁:柜员使用“7912密码器解锁”交易,联机进行最高授权人员口令解锁,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解锁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密码器解锁后,将最高授权人操作密码重置为初始密码。本交易需要柜台经理授权。 (三)审核、签章、凭证传递 1、审核 经办柜员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为存款人办理了密码器解锁。 柜台经理审核柜员的密码器解锁交易操作是否正确;存款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2、盖章 在“申请书”的开户银行签章栏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 3、凭证传递 将“申请书”第一联、身份证件复印件放在“密码器解锁凭证”后面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将“申请书”第二联交与存款人。 第二十条 当存款人申请支付密码器停用、重新启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更改签名密码器、变更账号密钥时,应到其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提出申请,柜员使用密码器停用、密码器启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交易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审单 1、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并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书”的“授权经办人”信息栏完整填写授权经办人的信息。经办柜员审核完毕后,应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提交的“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与核心系统的存款人信息是否一致,签章是否核验相符。需要携带支付密码器的业务是否携带支付密码器。 (二)业务办理 1、密码器停用:柜员使用“7913密码器停用”交易,输入密码器机具号,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停用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本交易需要柜台经理授权。 2、密码器启用:柜员使用“7914密码器启用”交易,输入密码器机具号,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启用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 3、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柜员使用“7918同账号增发密码器”交易,联机进行增发,输入需要进行增发的账号,依次连接存款人的签名密码器和新密码器,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同账号增发密码器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 4、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柜员使用“7919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交易,输入账号和需要指定的机具号,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 5、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柜员使用“7920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交易,进行联机操作,输入需要更改密钥的账号,交易提交成功后,在单联行标空白凭证上打印“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凭证”,并请存款人签字确认。本交易需要柜台经理授权。 (三)审核、签章、凭证传递 1、审核 经办柜员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为存款人办理了密码器停用、密码器启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 柜台经理审核柜员的密码器停用、密码器启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交易操作是否正确;存款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2、盖章 在“申请书”的开户银行签章栏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 3、凭证传递 将“申请书”第一联、身份证件复印件放在“密码器停用凭证”、“密码器启用凭证”、“同账号增发密码器凭证”、“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凭证” 、“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凭证”后面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将“申请书”第二联交与存款人。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密码器用户信息查询、账号分布查询、密码器管理日志查询时,应提供密码器、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及“申请书”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柜员审核证件、签章无误,并进行联网核查后,分别使用“7922密码器用户信息查询”、“7923密码器中账号查询”、“7924账号分布查询”、“7927密码器管理日志查询”交易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核心系统受理支付密码器增加账号、删除账号、密码器作废、同账号增发密码器交易的时间为当日19点30分前。柜员在办理支付密码签约、解约业务时,应于业务办理完毕后,检查密码器中账号是否已正确添加或删除。 第二十三条 柜员每日初使用“7925同步异常记录查询”和“4302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查询”交易,查询核心系统是否已同步成功,当存在同步未成功的记录时,应确认账户是否为已销户,如非已销户账户,且已按规定办理了密码器增加账号或删除账号等交易的,应填写“特殊事项申请书”,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并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传真至总行运营管理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同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 附件: (行标)xxxxxx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 年 月 日 开 户 单 位 填 写 单位名称 账号 账户性质 支付密码器编号 业务类型: □ 密码器发行 □ 密码器增加账号 □ 密码器删除账号 □ 密码器作废 □ 密码器解锁 □ 密码器停用 □ 密码器启用 □ 同账号增发密码器 □ 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 □ 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 □ 密码器用户信息查询 □ 其他________ 预留银行印鉴: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本单位人员到银行办理支付密码业务时填写: 授权经办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银 行 填 写 银行经办人: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经办人签收栏: 签收的资料及物品清单 银行经办人 签收时间 签收人姓名 说明:一、存款人办理支付密码业务须填写本申请书。 二、存款人应已阅读并愿意遵守我行支付密码业务相关条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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