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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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第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企业遵照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企业遵照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汇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基金管理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依据《企业法》、《基金法》要求经同意设置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以下简称“企业”)应该根据本准则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汇报。 第三条 企业标准上应该披露本准则列举各项内容。不过本准则一些具体要求对企业确实不适用,或企业还有本准则未能包含重大事宜,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合适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发阅读不便前提下,企业可采取相互引征方法,对各相关部分内容进行合适技术处理,以避免反复和保持文字简练。 第五条 企业年度汇报中财务汇报必需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企业必需在年度汇报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财务会计资料(包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企业应将年度汇报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将其递交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含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注册会计师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汇报,具体说明出具这类审计汇报理由及相关事项对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影响。 第八条 担任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汇报。 汇报应对企业和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对应改善提议,对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点应有明确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企业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协议契约等事项给予合适关注,并充足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汇报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组成重大影响该类事项,假如企业未根据本准则第五十一条要求做出必需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披露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汇报,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参与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汇报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要求编制,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汇报和内部控制评价汇报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监管部(以下简称“基金部”),并将上述汇报正式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函件,则应根据前款要求时间和方法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企业还应将年度汇报书面文本根据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企业经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年度汇报全文仅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汇报。基金管理企业能够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另行编制年度汇报摘要,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年度汇报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员负责,年报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应该确保年度汇报及摘要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每个董事应在年报中签字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确保负担部分及连带法律责任。如部分董事对年度汇报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无法确保或存在异议,应该在年报中单独陈说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董事应该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年度汇报立即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验。如发觉企业未按本准则要求立即报送资料,或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或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章 年度汇报正文 第一节 关键提醒及目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年度汇报显要位置作出以下关键提醒: “本企业董事会确保本汇报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担部分和连带责任”。 企业假如在汇报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出以下关键提醒: “企业经×年×月××会议同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具体说明请见本汇报<其它关键事项>部分”。 假如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出具了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企业出具了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 假如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关键提醒中应增加以下陈说: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企业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汇报,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具体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 年度汇报目录应标明各章、节标题及其对应页码。 第二节 企业概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介绍: (一)企业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企业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企业指定负责年度汇报编制和报送工作专门经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络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七条 企业应介绍其历史沿革,关键包含以前年度经历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采取图、列表或其它有效形式,简明介绍其组织机构,包含企业总部关键职能部门、分企业、子企业等,应披露分企业和子企业地址、设置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责任人、联络电话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简明介绍管理基金情况,包含管理基金只数,管理基金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名称、托管费率、代销渠道和概况等。 各类基金列示次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二十条 假如企业有直销机构,则企业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介绍其职员相关情况,关键包含:职员人数、专业结构、年纪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披露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第三节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关键会计数据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财务情况指标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经营结果指标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影响。 企业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关键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数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方同企业进行交易,应该披露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关联方包含: (一)实质上有能力控制企业或企业管理基金或对企业或基金运作施加重大影响各方,如企业控股股东、基金托管人等; (二)企业管理基金实质上有能力控制或对其运作施加重大影响各方,如被基金投资上市企业等。 第四节 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逐项汇报本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说明改变原因。企业应具体披露实收资本在汇报期变动情况,包含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它原因引发实收资本总数及结构变动等,应披露对应同意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九条 股东改变情况。假如汇报期企业股东发生了改变,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改变日期、改变原因等。 第三十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股东情况: (一)汇报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情况、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给予说明; (三)对前五名法人股东,应具体介绍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明工作经历、和在本企业以外所担任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包含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和实际推行上述职务其它人员。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汇报期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离任日期、离任原因,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有否基金从业资格、简明工作经历和同意文号。 第三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应披露委员会组成人员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简明工作经历。 第三十四条 应披露企业现有基金经理人数,列表或采取其它适宜方法披露基金经理姓名、管理基金名称、作为该只基金基金经理起始日期及任期、关键学历、经历及基金管理经验。假如汇报期内基金经剪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原因。 第六节 管理层汇报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董事会召开次数、概要介绍董事出席情况、汇总汇报期董事会会议关键提案和决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对汇报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对关键业务及其经营业绩关键影响进行分析,并就为应对这些影响,企业在基金提议、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及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方面采取方法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基金提议成立情况,按基金种类(如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等)披露汇报期内提议基金名称、提议成立基础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基金销售情况,按基金种类披露汇报期内基金销售情况,关键包含销售基金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份额、销售佣金、汇报期销售费用总额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汇报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等。另外企业还应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费计提金额及企业对管理费收入确定金额。 第四十条 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它专题)披露汇报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企业起源于此项业务收入及负担对应风险。 第四十一条 应对汇报期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开展方法,规模和收入起源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央行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资金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多种证券百分比、汇报期收益情况等。假如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开展新业务,开设或关闭直销机构、新设或取消职能部门、分企业和关闭处理情况,重大资产处理、置换、剥离等情况,和这些活动所采取基础会计处理标准和对本期业绩影响。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对汇报期内营业费用前五大关键费用项目和和上期比较改变较大(增减率在50%以上)项目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汇报期增减变动原因。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汇报期内资产负债流动性情况进行分析,包含关键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和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方法和相关管理政策,和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情况影响。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包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及关键影响原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具体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各项风险原因,和这些风险原因在汇报期具体表现情况。 企业还应简明分析风险准备金(包含通常风险准备和专题风险准备)当期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具体分析行业内竞争格局概况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竞争优势及劣势。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概要介绍汇报期接收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评价意见、企业对此所作说明和对应改善方法和对前次自我评价或内控评价汇报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五十条 应概要披露企业治理结构现实状况、拟改善方面和相关方法等。企业应说明是否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人数。 企业应描述治理结构中各职能机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议事程序等。 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应披露委员会责任、程序、及会议情况。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财务汇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含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应就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一样意见,还应披露其不一样意见。 第七节 其它关键事项 第五十二条 汇报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情况介绍。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汇报期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所包含总金额。如汇报期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企业应明确陈说“本年度企业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汇报期发生金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实施或中止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被清算基金名称、基金协议终止原因、摘要披露清算汇报内容,包含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下资产金额、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下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余额(如有)、余额分配等。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在前述章节中还未包含可能影响其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关键表外项目标总额及相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应披露企业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含企业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训斥,和被财政、税务、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统计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汇报年度支付给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酬劳情况。酬劳应分为审计、税收咨询、管理咨询、系统咨询等项具体披露。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解聘原因。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于年度汇报中严格区分经审计和未经审计财务信息,并申明对所含未经审计财务信息正确性负责。对于经审计财务信息,企业应在年报中明确所聘会计师所负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财务支出和投融资行为; (四)包含金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汇报 第六十条 企业应披露审计汇报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财政部和证监会公布相关要求。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含企业汇报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当年及上年利润表、当年现金流量表、当年全部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和上期相关数字之间,应该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条 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关键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汇报中必不可少组成部分,它包含全部和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相关,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愈加好地了解财务报表关键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数据均做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该根据附件《基金管理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相关要求》要求编制。 第三章 年度汇报摘要 第一节 关键提醒 第六十六条 除根据第十三条要求列示关键提醒外,还应申明: “本年度汇报摘要摘自年度汇报正文,汇报使用者欲了解具体内容,应阅读年度汇报正文。” 第二节 企业概况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介绍: (一)企业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企业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介绍其历史沿革,关键包含以前年度经历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采取图表或其它有效形式,简明介绍其组织结构,包含企业总部关键职能部门、境内外分企业、境内外专业子企业等。 第七十条 企业应简明介绍管理基金情况,包含管理基金只数,管理基金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名称等。 各类型基金列示次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七十一条 假如企业有直销机构,则企业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介绍其职员相关情况,关键包含:职员人数、专业结构、年纪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披露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第三节 关键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关键会计数据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财务情况指标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提供以下经营结果指标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七条 企业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影响。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简明披露汇报期发生关联交易。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实收资本在汇报期变动情况,包含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 第八十条 股东改变情况。假如汇报期企业股东发生了改变,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改变日期、改变原因等。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股东情况: (一)汇报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股东名称、持股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给予说明。 第五节 管理层汇报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概要分析其各项业务(如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等)开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汇报期各关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改变及对本期业绩影响,如开展新业务,分企业新设和处理情况,重大资产处理、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和负债情况进行分析,并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对其和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简明评价,并概要介绍汇报期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意见。 第八十六条 企业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含有解释性说明、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汇报,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企业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它关键事项 第八十七条 应概要说明以下关键事项: (一)汇报期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改变; (二)根据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汇报期及上十二个月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包含总金额; (三)关键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企业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重大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相关要求 第一条 《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中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该根据本附件要求,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正确地说明。 第二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要求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要求是对财务报表附注通常要求。不管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汇报使用者做出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均应给予充足披露。 第四条 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概况 (二)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三) 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申明 (四) 关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 (五)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变更和差错更正说明 (六) 报表关键项目标说明 (七) 或有事项 (八) 资产负债表以后事项 (九)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 风险管理 第五条 企业基础情况应介绍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企业业务性质和关键经营活动,母企业和集团最终母企业名称,财务汇报同意报出者和财务汇报同意报出日。 第六条 企业应该申明编制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完整地反应了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企业应该披露采取关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不关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能够不披露。在披露关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时,应该披露关键会计政策确实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标计量基础,和会计估量中所采取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原因。 第八条 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要求,披露会计政策和主动估量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情况。 第九条 财务报表项目 (一) 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通常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项目应根据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二) 不常见报表项目、名称反应不出其性质或内容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标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报表项目(如占企业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汇报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应具体说明原因。 (三) 企业对报表关键项目标说明,应该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全部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项目列示次序,采取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方法进行披露。报表关键项目标明细金额累计,应该和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1、货币资金分别列示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其中需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没有短期拆入大额款项,若有,分别披露这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有没有使用受限制情况,如冻结、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原因及金额。 2、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应收款项应分别列示应收管理费、其它应收款和预付款项明细; (2)应按账龄列示不一样账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百分比,和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和百分比; (3)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企业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单位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3、坏账准备,披露坏账准备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如本期计提和会计政策中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百分比不一致情况,需特殊说明; 4、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和其它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可供出售债券、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及其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6、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分别列示各项目标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7、买入返售证券按交易场所披露买入返售证券期初数、期末数和到期约定返售金额。 8、长久股权投资应分别列示各被投资单位期初数和期末数和当期及累计未确定投资损失金额。假如被投资单位因为所在国家或地域及其它方面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能力受到限制,应该披露受限制具体情况。 9、固定资产应按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等类别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降低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担保或封存等情况,应给予说明。企业确有准备处理固定资产,应该说明准备处理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估计处理费用和估计处理时间等。 10、无形资产按项目列示无形资产取得方法、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下摊销年限。 对本期增加大额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定值作为入账依据,还应披露评定机构、评定方法。 11、资产减值准备,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转销额和期末余额。 12、短期借款和长久借款应分别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和确保借款列示期初数、期末余额。应披露抵押方法及抵押物名称、价值。若有到期未偿还借款,应披露未偿还原因及还款计划,并在期后事项中反应期后偿还情况。 13、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分别列示发行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它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14、应付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应付款项类别(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期末数、期初数和占总额百分比; (2)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企业5%(含5%)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3)预提费用,应列示预提项目标名称,期末余额,并说明重大项目标预提依据; (4)专题风险准备,披露计提专题风险准备目标、提取起源、计提标准、核实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降低数和期末数。 15、应付职员薪酬,按项目列示应付职员薪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支付额和期末余额。若有非货币性福利,还应披露企业本期为职员提供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和其计算依据。 16、应交税费,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税额。 17、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交易场所披露期末、期初数和到期约定回购金额。 18、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列示各项目已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目标期初、期末账面余额,和未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等金额。 19、实收资本应按股东列示持股百分比和金额期末数和期初数。汇报期实收资本(股本)变动,应披露变动情况及证监会批文文号和实施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汇报文号。 20、资本公积,分项列示汇报期资本公积变动情况。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说明其相关决议。 21、通常风险准备,披露风险准备金设置目标、提取起源、计提标准、核实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降低数和期末数。 22、盈余公积,分项列示汇报期盈余公积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填补亏损、分配股利,应说明相关决议或依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汇报期利润分配情况和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且金额较大,须具体披露该调整事项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2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起源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数和上期数。 25、管理费收入应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分类披露管理费收入本期数和上期数;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基金名称列出起源于该基金管理费收入本期数和上期数;对于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受托管理社保基金编号列出起源于该基金管理费收入本期数和上期数。 假如基金协议(或受托协议)中要求须将管理费收入一部分作为确保金(或风险准备金),须作说明,并注明提取基础和百分比。 26、基金销售收入按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分类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 手续费收入按申购费收入、赎回费收入、转换费收入、认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本期数和上期数。 27、其它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担保收入)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28、业务及管理费用,应披露占企业业务及管理费用较大前十种营业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29、资产减值损失,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数和上期数。 3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税收类别分别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1、所得税费用,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组成,包含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还应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关系。 32、其它营业支出,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3、投资收益,按证券类别(如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取得收益占汇报当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企业营业外收入最大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35、营业外支出,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捐赠支出、付款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很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3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凡包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37、或有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或有事项(如包含诉讼、仲裁、担保、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标性质、金额及对汇报期及汇报期后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影响。假如企业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或有事项,也应给予说明。 38、承诺事项除根据第十四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其它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假如企业没有需要说明承诺事项,也应给予说明。 39、资产负债表以后事项中非调整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以后事项》要求,应说明资产负债表以后非调整事项内容,估量对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影响;如无法作出估量,应说明其原因。 40、其它关键事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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