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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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率,规范柜员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收付业务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 办理现金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同时做好事故、案件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法规; (二)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本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现金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对本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五)本行认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 根据总行现金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制定适合分行的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地反馈本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情况; (三) 负责分行现金出纳人员上岗资格审核、岗前培训等; (四)负责分行现金业务的调拨、上缴及与当地人民银行的现金缴调工作; (五) 负责分行的反假货币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分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七) 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支行负责本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 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按照本办法和支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现金管理工作; (二) 负责支行的现金缴调款业务; (三) 负责对支行的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四) 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户单位及个人现金管理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开户单位、个人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备案工作;核定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单位现金使用计划;监督开户单位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现金的日常核算,负责审查现金收支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负责本机构现金出入库管理;负责登记《现金库存登记簿》。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合理核定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在综合考虑各开户单位的地理位置、现金收支规律等实际情况、确保正常开支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占用量。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可保留3—5天的现金使用量,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的现金使用量。各分支机构每年应根据开户单位情况对其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十条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要根据资金用途,经开户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从其账户中支取,不得从销售回笼货款中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二)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离、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五)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 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开户单位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对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必须经开户机构相关责任人分级审批,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一) 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取由柜员直接办理; (二) 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取由各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包括直属营业部主任、二级支行行长)负责审批; (三) 30万元(含)以上现金支取由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审批;如遇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公出,可由其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审批。 第十三条 各开户单位、各分支机构不得为逃避审批监督,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套取现金。 第十四条 向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卡存入资金必须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单位的营业款、销售款存入单位银行卡。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对于转入单位银行卡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单位银行卡的开户机构作为收款人。 第十五条 本行开户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开户机构不得为开户单位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现金后,开户机构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同一开户机构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2张(不含)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同时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大额现金的报备工作。 第十六条 对开户个人一日一次性或累计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应要求提供本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后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单位账户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不含代发工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行开立的单位和个人账户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进行上报。 第四章 现金业务管理 第一节 现金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包括:柜台直接为客户办理的实物现金收付及兑换业务;各分支机构现金库存额度控制;柜员现金款箱的管理;现金调拨业务等。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 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 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 付出现金业务,先记账后付款; (四) 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不得交叉办理现金业务,一笔业务未完成,不得受理下一笔业务; (六)现金业务应当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 (七) 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抽把、抽张、贪污、挪用、盗用库款; (八) 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在有效监控设备下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严格审查付款凭证,审查无误后记账并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交付。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当面清点,及时入账。发现非现行流通货币,应按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回收、兑换或拒收。 第二十四条 日常回收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按规定及时上缴,把残损币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 第二十六条 本行开立的单位和个人账户支取大额现金业务,原则上要求提前一天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以便开户机构备付足够现金款项。 第二节 现金额度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库存现金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包括各机构柜员现金钱箱余额和自助设备库存现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含所辖二级支行及自助设备)每日库存现金总额应控制在本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5‰以内。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柜员每日现金钱箱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超出限额的应于下一个工作日日终前逐级上缴。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现金库管员每日现金钱箱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现金库管员负责对所辖机构库存现金的总额控制。在库存现金总余额不超过核定限额的范围内,现金库管员和综合柜员间可相互调剂现金。 第三十一条 自助设备库存现金纳入所辖一级机构汇总库存现金限额内进行控制。自助设备管理员应本着“减少加钞数量、增加加钞次数、合理调剂使用”原则,各行根据自助设备摆放物理环境、现金使用效率、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加钞的频次与额度,尽量减少无效资金占用。 第三十二条 针对个别分支机构部分开户单位现金使用量较大或有上门收款业务等情况,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指定一名柜员,其库存现金可以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限额。指定柜员库存限额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定期上报所属分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事后监督中心;指定柜员的库存限额原则上一年变更一次,中途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节 柜员款箱管理 第三十三条 柜员款箱(柜)是用于存放现金、重要单证等实物的专用设备,包括综合柜员现金款箱(柜)和现金库管员现金款箱(柜)。 第三十四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必须将现金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终了,柜员必须认真核对库存现金,并换人复点,禁止不核对库存现金或单人核对后就直接封包上锁入库。 第三十六条 营业终了,各柜员现金尾箱包括辅币、残损币全部入库保管,不得滞留在营业机构。 第四节 现金调拨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行的现金调拨业务分为下列二种情况:(一)本行营业部(呼和浩特地区)现金调拨业务; (二)各分行现金调拨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行营业部现金调拨业务包括:现金中心与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拨业务,现金中心与所辖营业机构(含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同一营业机构各综合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现金库管员和综合柜员间的现金调拨业务。其调拨流程详见《xx银行现金中心缴调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异地各分行现金调拨业务包括:分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同业)的现金调拨业务,分行与所辖营业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同一营业机构各综合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现金库管员和综合柜员间的现金调拨业务。 (一)分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同业)的现金调拨业务。 分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同业)缴存现金,由调拨人员发起向当地人民银行(同业)的缴款(存款)申请,库管员办理现金出库,解款员清点无误后与库管员办理交接手续。解款员到当地人民银行(同业)办理缴款(存款),缴款(存款)后将当地人民银行(同业)现金缴款回单交调拨人员。 分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同业)调取现金,由调拨人员发起向当地人民银行(同业)提出调款申请,经负责人审批后签发当地人民银行(同业)“现金支票”。解款员凭“现金支票”到当地人民银行(同业)办理提款。款项提回后,解款员与现金库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现金库管员清点无误后办理现金入库。 (二) 分行与所辖营业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 分行各营业机构向所属分行缴存现金,必须由一级支行现金库管员向分行提出申请,填制《现金缴款单》,配备保卫人员专车将款项押运到分行;分行工作人员双人复点无误后在《现金缴款单》上加盖业务章,办理现金入库手续;一级支行现金库管员根据《现金缴款单》在核心业务系统提出现金缴存申请,分行清算中心核准入账。同时,缴款柜员和支行现金库管员填制《内部现金调拨凭证》(一式二联,缴款柜员和库管员各执一联),由支行现金库管员在核心系统做缴款柜员上缴现金工作。 各营业机构向分行缴存现金,分行必须在当日办理入库手续,不得采取寄库方式保管。 分行各营业机构向分行申请调款采取提前1天报备制,每个工作日营业终了前一级支行现金库管员根据所辖机构次日预计现金收付量向分行发起现金调款申请,提前报告所辖机构现金调款券别明细;次日支行现金库管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向分行清算中心做现金调拨申请,分行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核准;分行调拨人员根据现金调款单券别明细进行配款、封箱并办理现金出库,与解款员办理交接手续;解款员将所调款项送达各营业机构,并在电视监控下与调款机构柜员办理交接,调款机构清点无误后办理现金入库。 (三)同一营业机构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业务 同一营业机构柜员之间的现金调出调入,应由调入柜员提出申请,由调出柜员启动“现金调拨”交易并配款,调入柜员当面清点,核对款项无误后在“现金调拨”交易中进行指纹确认,打印《xx银行柜员现金收付款凭证》,并由双方签章。 (四) 柜员向现金库管员上缴现金。 由上缴柜员提出申请,手工填制《内部现金调拨凭证》,现金库管员启动“现金调拨”交易,款项当面清点无误后,上缴柜员在“现金调拨”交易中确认,并由双方在《内部现金调拨凭证》上签章。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有上门收款现金业务且当日清分的,清分后办理记账入库手续;次日清分的,装箱上双锁寄库保管,清分后办理记账入库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行营业部和各分行受理所辖分支机构的现金调拨申请,应于受理当日确认记账,及时办理出库或入库手续。 第五节 现金备付管理 第四十二条 现金备付管理包括现金备付指标核定、执行及考核。 第四十三条 现金备付管理指标包括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备付率、残钞占库率及库存限额。 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付出/∑(现金收入+现金中心现金+钱箱现金+自助设备现金)]×100% 现金备付率=[(日均现金中心现金+日均钱箱现金+日均自助设备现金)/ 日均一般性存款]×100% 残钞占库率=[日均库存残钞/日均库存现金]×100% 库存限额指依据本办法为各分支机构及柜员钱箱核定的最高库存额度。 第四十四条 本行营业部、各分行年初向所辖一级机构下达各项备付管理指标,包括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备付率和残钞占库率指标;为现金中心核定库存限额和残钞占库率指标。 各一级机构根据所属分行核定的备付管理指标逐级为所辖营业机构核定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备付率和残钞占库率指标。 第四十五条 本行营业部、各分行要加强对所辖现金中心、营业机构和柜员钱箱现金备付的管理,适时监测和分析其库存情况;对营业机构现金备付率指标完成情况和现金中心、柜员钱箱库存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要以现金收支统计报表为基础,定期开展现金收支分析工作。对现金收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还应及时上报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章 现金业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分为对外检查和对内检查两部分。 (一) 对外检查主要是指对本行开户单位及个人现金收付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对内检查主要是指对现金中心、各营业机构、柜员等现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外检查包括:检查本行开户单位及个人现金收付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检查提现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检查是否存在变相出租出借账户、套取现金、骗取银行信用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内检查包括:柜员钱箱余额的检查;自助设备余额的检查;库存限额的检查;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操作流程的合规性检查;现金出入库合规性检查等。 第五十条 严格履行查库制度,总行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几种形式对本行现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一)总行主管部门对各分支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的查库方式,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本行营业部现金中心,要求分管行长每月查库一次,分管部门总经理每月查库二次。 (三)异地各分行分管行长对所辖支行每季度查库原则上不少于一次;各分行分管部门总经理对所辖支行每月查库一次。 (四)一级支行行长(含各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对所辖支行柜员现金钱箱每月查库一次;各营业机构业务主管(包括直属营业部主任、二级支行长)对柜员现金钱箱每周查库一次。 第五十一条 各级查库人员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在《xx银行库存登记簿》上详实记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六章 反假货币及样币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行营业部及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承担反假货币宣传、培训职责。 第五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双人收缴,在客户视线范围内加盖“假币”戳记,并出具《假币收缴凭证》,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提供鉴定货币真伪服务的本行分支机构,应指定双人予以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十六条 样币是检验现钞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样币包括人民币样币和外币样币。 第五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样币。领取的样币应专夹入库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样币交回原分发行。 第五十八条 样币禁止流通。各分支机构发现流入市场的样币,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当地人民银行受理。 第七章 出纳机具、设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出纳机具、设备包括:点钞机、复点机、验钞机、扎把机、保险柜、金库门及密码锁、现金钱箱等。 第六十条 各分支机构出纳机具实行集中统一采购。购置出纳机具、设备应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先进、可靠、实用、经济”的原则办理。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出纳机具、设备正常使用,各分支机构使用人员应了解机具、设备的性能,掌握使用、保养和基本维护知识。 第六十二条 本行实行出纳机具使用管理责任制,机具使用人即为机具管理责任人,负责出纳机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错款与案件处理 第六十三条 错款是指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现金收付、兑换、整点、调拨、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款或短款。 第六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发现错款的,应立即向本机构业务主管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错款登记。确认为错款的,按管理权限申报处理。 第六十五条 系统内调拨现金发现错款的,应保管好原封签,腰条等资料,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与调出机构联系查找原因。确认为调出机构差错的,以清点的实际金额入账;不能确定调出机构差错的,调入机构比照现金收付错款处理方式办理。 第六十六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错款,应保留原捆票币及腰条、封签等资料,书面说明情况,由经办人、复核人签章,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等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银行自助设备中发现错款的,应立即向本机构业务主管报告,积极查找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出纳案件是指因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挪用造成的现金短款。发生出纳案件,应根据案件处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条 xx银行现行制度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管理办法》(内银发[2009]99号)同时废止。 附录:(本文件无附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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