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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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率,规范柜员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收付业务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第三条 办理现金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同时做好事故、案件的防范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法规;(二)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本行现金
2、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行现金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四)负责对本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五)本行认定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五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一)根据总行现金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制定适合分行的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二)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地反馈本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情况;(三)负责分行现金出纳人员上岗资格审核、岗前培训等;(四)负责分行现金业务的调拨、上缴及与当地人民银行的现金缴调工作;(五)负责分行的反假货币管理工作;(六)负责对分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
3、的管理与监督;(七)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支行负责本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一) 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按照本办法和支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现金管理工作;(二) 负责支行的现金缴调款业务;(三) 负责对支行的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四) 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第三章 开户单位及个人现金管理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开户单位、个人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备案工作;核定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单位现金使用计划;监督开户单位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现金的日常核算,负责审查现金收支凭证的合规合法性;
4、负责本机构现金出入库管理;负责登记现金库存登记簿。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合理核定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在综合考虑各开户单位的地理位置、现金收支规律等实际情况、确保正常开支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开户单位的现金库存占用量。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可保留35天的现金使用量,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的现金使用量。各分支机构每年应根据开户单位情况对其现金库存限额进行调整。第十条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要根据资金用途,经开户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从其账户中支取,不得从销售回笼货款中坐支现金。第十一条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现金。(一)
5、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离、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开户单位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转账结算。第十二条 对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必须经开户机构相关责任人分级审批,同时进行登记备案。(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取由柜员直接办理;(二)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6、现金支取由各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包括直属营业部主任、二级支行行长)负责审批;(三)30万元(含)以上现金支取由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审批;如遇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公出,可由其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审批。第十三条 各开户单位、各分支机构不得为逃避审批监督,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套取现金。第十四条 向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卡存入资金必须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单位的营业款、销售款存入单位银行卡。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对于转入单位银行卡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单位银行卡的开户机构作为收款人。第十五条 本行开户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开户机构不得为开户单位
7、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现金后,开户机构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同一开户机构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2张(不含)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同时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大额现金的报备工作。第十六条 对开户个人一日一次性或累计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应要求提供本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后予以支付。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单位账户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不含代发工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八条 本行开立的单位和个人账户在结算过程
8、中发生的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进行上报。第四章 现金业务管理第一节 现金日常管理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包括:柜台直接为客户办理的实物现金收付及兑换业务;各分支机构现金库存额度控制;柜员现金款箱的管理;现金调拨业务等。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三)付出现金业务,先记账后付款;(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五)不得交叉办理现金业务,一笔业务未完成,不得受理下一笔业务;(六)现金业务应当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七)账款相符,严禁白
9、条抵库、抽把、抽张、贪污、挪用、盗用库款;(八)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在有效监控设备下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严格审查付款凭证,审查无误后记账并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交付。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当面清点,及时入账。发现非现行流通货币,应按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回收、兑换或拒收。第二十四条 日常回收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按规定及时上缴,把残损币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第二十五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第二十六条 本行开立的单位和个
10、人账户支取大额现金业务,原则上要求提前一天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以便开户机构备付足够现金款项。第二节现金额度控制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库存现金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包括各机构柜员现金钱箱余额和自助设备库存现金余额。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含所辖二级支行及自助设备)每日库存现金总额应控制在本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5以内。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柜员每日现金钱箱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超出限额的应于下一个工作日日终前逐级上缴。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现金库管员每日现金钱箱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现金库管员负责对所辖机构库存现金的总额控制。在库存现金总余额不超过核定限额的范围内,现金库管员和综合柜员间可相互调剂现金。
11、第三十一条 自助设备库存现金纳入所辖一级机构汇总库存现金限额内进行控制。自助设备管理员应本着“减少加钞数量、增加加钞次数、合理调剂使用”原则,各行根据自助设备摆放物理环境、现金使用效率、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加钞的频次与额度,尽量减少无效资金占用。第三十二条 针对个别分支机构部分开户单位现金使用量较大或有上门收款业务等情况,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指定一名柜员,其库存现金可以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限额。指定柜员库存限额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定期上报所属分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事后监督中心;指定柜员的库存限额原则上一年变更一次,中途不得随意调整。第三节 柜员款箱管理第三十三条 柜员款箱(
12、柜)是用于存放现金、重要单证等实物的专用设备,包括综合柜员现金款箱(柜)和现金库管员现金款箱(柜)。第三十四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必须将现金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第三十五条 营业终了,柜员必须认真核对库存现金,并换人复点,禁止不核对库存现金或单人核对后就直接封包上锁入库。第三十六条 营业终了,各柜员现金尾箱包括辅币、残损币全部入库保管,不得滞留在营业机构。第四节现金调拨业务第三十七条 本行的现金调拨业务分为下列二种情况:(一)本行营业部(呼和浩特地区)现金调拨业务;(二)各分行现金调拨业务。第三十八条 本行营业部现金调拨业务包括:现金中心与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拨业务,现金中心与所辖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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