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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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出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出口贸易融资需求,进一步规范出口代付业务操作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提升我行贸易融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指定的代付行为出口商以出口信用证、托收或汇入汇款为结算方式的出口收汇提供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出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付本金、利息和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出口代付业务适用于信用证、托收、汇入汇款结算方式。 本行仅办理发货后出口代付业务。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项下
2、的出口代付业务,仅承接本行交单的业务;汇入汇款结算方式项下的出口代付业务,仅承接赊销项下的业务。 第四条 出口代付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出口代付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口代付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集中审单(信用证、托收业务项下),以及代付行的选择、代付指示与还款。 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及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授权范围内出口代付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以及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出口代付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 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出口代付业务。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出口代付业务的对象:
3、 出口代付业务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常性发生国际贸易,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拥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偿还出口代付本金、利息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九条 申请出口代付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申请人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对外收汇业务合法合规; (三) 在本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四) 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 (五)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出口代付本金、利息的能力; (六) 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
4、录; (七) 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 (八)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九) 将信用证、托收项下的正本单据或汇入汇款项下的形式单据交本行; (十) 申请人已将此笔出口代付项下收款的国外汇款路线转至本行; (十一)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出口代付的要素 第十条 出口代付的币种为外币,且与贸易合同签订币种一致。 第十一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代付的金额不应超过单证中心出具的面函总金额的95%;出口托收项下代付的金额不应超过单证中心出具的面函总金额的90%;汇入汇款项下代付的金额不应超过货物发票货到付款(扣除预付款、尾款
5、、质保金)部分的90%。 第十二条 出口代付业务的期限,应根据申请人出口贸易的预计收汇时间加一定收款宽限期进行合理设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同一笔出口对外应收款业务,不得连续使用不同海外机构的资金变相延长该笔业务的融资期限。如无明确到期日的,按以下标准确定代付到期日: (一) 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单据的代付到期日:近洋单据按照出单日后 30 天加远期天数为到期日;远洋单据按照出单日后 45 天加远期天数为到期日; (二) 信用证项下有不符点单据及托收项下的代付到期日:近洋单据按照出单日后40天加远期天数为到期日;远洋单据按照出单日后50天加远期天数为到期日; (三) 汇入汇款项下代付的到期日:
6、申请人提供的出口贸易的预计收汇之日加30天为到期日,经办行须调查申请人此预计收汇时间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出口代付业务的利率 (一) 本行对代付行的拆借利率:由本行与代付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率的有关规定。 (二) 本行对出口商的执行利率:出口代付利率在代付行拆借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各经营机构须综合考虑代付行报价、出口商财务经营状况、客户在我行信用评级及对我行贡献度等具体情况,以确定融资利率。若选择境外资金代付的,此执行利率须覆盖本行为境外代付行代扣代缴的税费。 第十四条 出口代付业务应按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7、 出口代付业务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向本行提出出口代付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经年检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卡; (二) 进出口经营批文的复印件; (三) 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 (四) 申请人及保证人经年审的前三年及本次申请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 出口代付业务申请书; (六) 出口代付协议; (七)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八) 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九)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8、出口代付业务受理: 经办行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经办人员须按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资料的完备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单证部门的出口业务办理人员须按照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局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出口业务单据进行审核并在国结系统中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方式参照银行中后台国际结算单证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审核通过后,经办行须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同业管理部门确认代付行的拆借利率并预约资金,经办行确定出口代付的执行利率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等待申请人的同意。 若选择境外资金代付的,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需占用本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经办行须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同业管理部门
9、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对相应的短期外债余额进行扣减与管理。 经办行在得到申请人认同本行出口代付执行利率的前提下,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正式答复。符合本行出口代付条件的,正式受理其出口代付申请并转入调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出口代付业务调查: 经办行受理出口代付申请后,由调查人员按照本办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出口代付申请人及担保人实施授信调查,经办行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营业场所或生产基地、
10、社会知名度、历史沿革、商业信誉、企业规模、企业章程、资本构成、机构布局、环境保护、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 申请人上年与近期的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经营周期、出口结算方式、出口业务量、进口业务量、收付汇记录、销售渠道等; (三) 申请人前三年及近期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四)与本次申请的出口代付有关的各项信息,包括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五)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1.调查申请人与进口商的合作历史以及合同的真实性; 2.对出口商品的调查,出口商品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且应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申请人对相关商品市场行情应具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对于大宗商品,要
11、特别关注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 3.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进口商的履约能力及相应的销售能力,对于大宗商品采购,要查询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4.对于关联交易的调查,调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重点关注商品的成交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否具有连贯性,严防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六) 如系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代付业务,还应调查开证行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调查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七) 担保措施调查,按照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对担保方式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 (八) 调查申请人收付汇数据与其海关进出口数据是否匹配以及企业的内外销比例; (九) 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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