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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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委托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处置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资产是指本行接受第三方委托、并根据其委托和授权管理处置的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政策允许的手段和方法,以最大化的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第四条 委托资产处置管理原则。1.高效处置。根据委托资产处置工作要求,高效开展委托资产处置,明确处置重点,加快处置进度,按期完成确定目标;2.依法合规。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做到资产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和透明;3.价值最大化。委
2、托资产的处置应以委托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严防处置不当损害委托人利益。4.奖惩挂钩。将委托资产清收计划和处置进度纳入各分(支)行的综合绩效考核,设置相应指标、权重和分值,严格考核,奖惩挂钩。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处置方式第六条 委托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委托代理、资产租赁、合作处置、资产转让、以资抵债等。各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一)直接追偿,指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直接上门催收,对债务关联人(包括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以下类同。)有效资产或抵(质)押资产等进行处置,收回现金的资产处置方式。(二)诉讼追偿,指通
3、过司法程序,以诉讼、仲裁或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等方式主张权利,收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三)委托代理,指委托本行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代理处置,收回现金的资产处置方式。(四)资产租赁,指对短期内不宜处置或难以处置的委托资产,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让渡一定期限的资产使用权,依照资产租赁协议收回现金,减少处置损失或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处置方式,原则上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五)合作处置,指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在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利用投资者的信息、技术、资源优势,提升委托资产处置价值,收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六)资产转让,指将资产对外转让给
4、第三方,收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要约邀请竞价转让、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等。(七)以资抵债,指以债务关联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裁定以资抵债和协议以资抵债两种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均应经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有权人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抵债资产。第三章 处置流程第七条 委托资产处置包括尽职调查与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方案的审批及处置措施的实施等环节。第八条 尽职调查与评估。委托资产处置机构通过核查档案资料,勘察或核实抵(质)押物,走访债务关联人,查询公开信息等调查方式,全面搜寻各类资产线索和重要信息,充分了解委
5、托资产现状,并对其综合全面的评估。第九条 拟定处置方案。分(支)行应根据委托资产调查情况和评估情况,拟定可行的处置方案。委托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债务人及关联人基本情况、委托资产形成过程及处置方式、期限、费用等内容。第十条 方案的审批。其中:(一)采取现金清收、诉讼、强化担保、两年以内落实分期还款计划等未弱化债权的,分(支)行自行审批按照相应制度执行,但需报诚信路支行备案。(二)除本条第一款处置方式之外其余处置方式,分(支)行需报不良资产处置小组审议。经不良资产处置小组同意后,按照相应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方案的实施。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的委托资产处置方案,由该委托资产管理行负责具体实施。方案实
6、施过程中,合规管理部门要负责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工作。处置结束后,分(支)行将处置结果报诚信路支行备案,对委托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我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保管。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委托资产清收处置政策及管理办法;(二)牵头制定委托资产处置清收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将年度任务分解到各分(支)行;(三)牵头不良处置审议小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方案的收集、整理及相关协调工作;(四)督促分(支)行对处置收回的委托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五)牵头开展委托资产处置和清收工作相关培训。第十三条 诚信路支行工作职责。(一)建立委托资产管理和
7、处置台账;(二)开展委托资产的监测分析,监督分(支)行执行委托资产清收处置政策及管理要求;(三)定期与分(支)行核对委托资产台账、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掌握处置进度,为考核提供数据依据;(四)指导分(支)行开展委托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五)督促分(支)行委托资产处置计划和方案的执行。第十四条 分(支)行工作职责。(一)成立专职清收处置团队,实行名单制管理,报诚信路支行备案;涉及人员变动的,报风险管理部审批;(二)根据总行委托资产处置政策与规划,制定本机构处置计划,将委托资产清收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到专业清收人员;(三)负责委托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资产保全、债权维护、账务处理、时效维护、档案及重
8、要权利凭证管理、委托资产台账信息维护、客户征信管理等,防止委托资产的流失、减值、时效的灭失;(四)负责委托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申报及实施等,经有权人审批的处置方案及时报诚信路支行备案;(五)实时向诚信路支行报送本机构委托资产清收情况,并根据委托资产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对清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诚信路支行和风险管理部备案;(六)建立委托资产管理责任人台账,明确各阶段发放及管理人员责任,报诚信路支行备案;(七)设置一名委托资产管理监测及统计报送人员,加强委托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中的账务管理;(八)根据本机构委托资产现状及清收实际,每年度向风险管理部提交委托资产清收及考核建议。第十五条 每项委托资
9、产各分(支)行必须明确管理的客户经理,负责处置方案的具体实施,掌握处置动态,后续跟踪管理、权利维护、台账信息维护及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客户经理在走访客户、重大事项谈判、实地查看抵(质)押物、制定处置预案等工作过程中,要实行双人调查、双人谈判、双人签字。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客户经理要按项目建立处置工作日志,及时记录委托资产尽职调查、处置谈判、诉讼催收、处置方案实施等重要信息,掌握处置动态。处置工作日志作为委托资产重要档案资料管理。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监测项目制度。诚信路支行对情况复杂的大额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立重点监测项目清单,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处置要求
10、动态调整,加强对分(支)行大额项目的处置和监测力度。第十九条 建立牵头行和协办行制度。对涉及多个分(支)行的委托资产业务,诚信路支行根据分(支)行业务实际,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逐户明确牵头管理行和协办行,并督促总体管理处置方案的执行。1.诚信路支行工作职责:做好牵头行和协办行的发起、组建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及时更新处置机构信息;定期召集、主持召开处置工作会议,组织分(支)行集体会商下一步风险管控和处置措施,并形成会议记录,督促执行,对执行效果进行跟踪监测。2.牵头管理行工作职责:建立与协办行的沟通联络机制,联络协办行共同参与谈判、风险化解及处置等工作;处置工作会议中通报债务人经营管理重大
11、事项、整体贷款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牵头形成处置方案,并带头落实一致行动方案或其他会议决议。3.协办行工作职责:配合牵头管理行汇总债务人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贷款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参与制定处置方案并切实落实;采取进退一致的风险防控及处置措施。第二十条 分(支)行要监测委托资产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台账,掌握委托资产处置动态,反映委托资产处置进度、现金回收和处置费用等情况。按季向诚信路支行报送委托资产处置专报。报告主要内容:委托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现金清收效果,处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典型处置案例等情况。诚信路支行汇总后向总行报告。第二十一条 诚信路支行负责搭建信息
12、发布平台,对各分(支)行无法处置的委托资产,结合日常管理及其难易程度,参照我行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清收建议,经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办公信息平台上发布,对清收者进行备案登记,关注清收进展。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委托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回避。第二十三条 在委托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对外披露不应当披露的委托资产处置信息。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委托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和在委托资产处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参照xx市商业银
13、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结合委托期限,为加强委托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针对委托资产单列考核计划,具体考核办法由风向管理部牵头拟定,经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对考核计办法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商行合201432号xx商业银行关于印发xx市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xx市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
14、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
15、行债权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帐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1.严格控制原则。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
16、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2.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3.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4.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六条 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审批流程,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批后实施。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范围第七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第八条 抵债资产包括:
17、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本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本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本行必须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4.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6.依法被查封、扣
18、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它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9.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10.无形资产;11.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本行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一并用于抵偿债务 ,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一条 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取直接拍卖、变卖或
19、转让的方式。确需接收的 ,原则上应在接收后6个月内处置完毕。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属于本行抵(质)押物的 ,必须通过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确需接收的, 必须在接收后6个月内处置完毕。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十三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贷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货币支付义务的,本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1.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2.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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