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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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委托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处置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资产是指本行接受第三方委托、并根据其委托和授权管理处置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政策允许的手段和方法,以最大化的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 委托资产处置管理原则。 1.高效处置。根据委托资产处置工作要求,高效开展委托资产处置,明确处置重点,加快处置进度,按期完成确定目标; 2.依法合规。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做到资产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和透明; 3.价值最大化。委托资产的处置应以委托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严防处置不当损害委托人利益。 4.奖惩挂钩。将委托资产清收计划和处置进度纳入各分(支)行的综合绩效考核,设置相应指标、权重和分值,严格考核,奖惩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委托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委托代理、资产租赁、合作处置、资产转让、以资抵债等。各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一)直接追偿,指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直接上门催收,对债务关联人(包括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以下类同。)有效资产或抵(质)押资产等进行处置,收回现金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诉讼追偿,指通过司法程序,以诉讼、仲裁或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等方式主张权利,收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委托代理,指委托本行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代理处置,收回现金的资产处置方式。 (四)资产租赁,指对短期内不宜处置或难以处置的委托资产,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让渡一定期限的资产使用权,依照资产租赁协议收回现金,减少处置损失或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处置方式,原则上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五)合作处置,指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在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利用投资者的信息、技术、资源优势,提升委托资产处置价值,收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 (六)资产转让,指将资产对外转让给第三方,收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要约邀请竞价转让、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等。 (七)以资抵债,指以债务关联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裁定以资抵债和协议以资抵债两种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均应经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有权人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抵债资产。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七条 委托资产处置包括尽职调查与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方案的审批及处置措施的实施等环节。 第八条 尽职调查与评估。委托资产处置机构通过核查档案资料,勘察或核实抵(质)押物,走访债务关联人,查询公开信息等调查方式,全面搜寻各类资产线索和重要信息,充分了解委托资产现状,并对其综合全面的评估。 第九条 拟定处置方案。分(支)行应根据委托资产调查情况和评估情况,拟定可行的处置方案。委托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债务人及关联人基本情况、委托资产形成过程及处置方式、期限、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方案的审批。其中: (一)采取现金清收、诉讼、强化担保、两年以内落实分期还款计划等未弱化债权的,分(支)行自行审批按照相应制度执行,但需报诚信路支行备案。 (二)除本条第一款处置方式之外其余处置方式,分(支)行需报不良资产处置小组审议。经不良资产处置小组同意后,按照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方案的实施。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的委托资产处置方案,由该委托资产管理行负责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合规管理部门要负责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工作。处置结束后,分(支)行将处置结果报诚信路支行备案,对委托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我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保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委托资产清收处置政策及管理办法; (二)牵头制定委托资产处置清收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将年度任务分解到各分(支)行; (三)牵头不良处置审议小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方案的收集、整理及相关协调工作; (四)督促分(支)行对处置收回的委托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牵头开展委托资产处置和清收工作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诚信路支行工作职责。 (一)建立委托资产管理和处置台账; (二)开展委托资产的监测分析,监督分(支)行执行委托资产清收处置政策及管理要求; (三)定期与分(支)行核对委托资产台账、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掌握处置进度,为考核提供数据依据; (四)指导分(支)行开展委托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五)督促分(支)行委托资产处置计划和方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 分(支)行工作职责。 (一)成立专职清收处置团队,实行名单制管理,报诚信路支行备案;涉及人员变动的,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二)根据总行委托资产处置政策与规划,制定本机构处置计划,将委托资产清收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到专业清收人员; (三)负责委托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资产保全、债权维护、账务处理、时效维护、档案及重要权利凭证管理、委托资产台账信息维护、客户征信管理等,防止委托资产的流失、减值、时效的灭失; (四)负责委托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申报及实施等,经有权人审批的处置方案及时报诚信路支行备案; (五)实时向诚信路支行报送本机构委托资产清收情况,并根据委托资产清收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对清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诚信路支行和风险管理部备案; (六)建立委托资产管理责任人台账,明确各阶段发放及管理人员责任,报诚信路支行备案; (七)设置一名委托资产管理监测及统计报送人员,加强委托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中的账务管理; (八)根据本机构委托资产现状及清收实际,每年度向风险管理部提交委托资产清收及考核建议。 第十五条 每项委托资产各分(支)行必须明确管理的客户经理,负责处置方案的具体实施,掌握处置动态,后续跟踪管理、权利维护、台账信息维护及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客户经理在走访客户、重大事项谈判、实地查看抵(质)押物、制定处置预案等工作过程中,要实行双人调查、双人谈判、双人签字。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客户经理要按项目建立处置工作日志,及时记录委托资产尽职调查、处置谈判、诉讼催收、处置方案实施等重要信息,掌握处置动态。处置工作日志作为委托资产重要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监测项目制度。诚信路支行对情况复杂的大额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立重点监测项目清单,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处置要求动态调整,加强对分(支)行大额项目的处置和监测力度。 第十九条 建立牵头行和协办行制度。对涉及多个分(支)行的委托资产业务,诚信路支行根据分(支)行业务实际,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逐户明确牵头管理行和协办行,并督促总体管理处置方案的执行。 1.诚信路支行工作职责:做好牵头行和协办行的发起、组建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及时更新处置机构信息;定期召集、主持召开处置工作会议,组织分(支)行集体会商下一步风险管控和处置措施,并形成会议记录,督促执行,对执行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2.牵头管理行工作职责:建立与协办行的沟通联络机制,联络协办行共同参与谈判、风险化解及处置等工作;处置工作会议中通报债务人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整体贷款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牵头形成处置方案,并带头落实一致行动方案或其他会议决议。 3.协办行工作职责:配合牵头管理行汇总债务人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贷款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参与制定处置方案并切实落实;采取进退一致的风险防控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分(支)行要监测委托资产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台账,掌握委托资产处置动态,反映委托资产处置进度、现金回收和处置费用等情况。按季向诚信路支行报送委托资产处置专报。报告主要内容:委托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现金清收效果,处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典型处置案例等情况。诚信路支行汇总后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诚信路支行负责搭建信息发布平台,对各分(支)行无法处置的委托资产,结合日常管理及其难易程度,参照我行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清收建议,经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办公信息平台上发布,对清收者进行备案登记,关注清收进展。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委托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委托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对外披露不应当披露的委托资产处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委托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和在委托资产处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参照《xx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结合委托期限,为加强委托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针对委托资产单列考核计划,具体考核办法由风向管理部牵头拟定,经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对考核计办法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适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商行合〔2014〕32号 xx商业银行关于印发《xx市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xx市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帐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1.严格控制原则。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2.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3.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4.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审批流程,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范围 第七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八条 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本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本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本行必须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它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无形资产; 11.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本行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一并用于抵偿债务 ,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取直接拍卖、变卖或转让的方式。确需接收的 ,原则上应在接收后6个月内处置完毕。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属于本行抵(质)押物的 ,必须通过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确需接收的, 必须在接收后6个月内处置完毕。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十三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贷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货币支付义务的,本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1.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3.已宣告破产,本行有破产分配授偿权的; 4.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5.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有能力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本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2.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3.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变现或转让; 4.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原则上需经有权部门评估,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施以物抵债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并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2.对客户资产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 3.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必须及时进行补救,同时说明缺失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 4.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5.其他需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协议抵债。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本行债权; 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本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抵债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抵债金额的确定: 1.协议抵债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必须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必须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2.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偿债能力 ), 本行必须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本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接收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八条 抵债金额必须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各分(支)行和总行业务部门均不得自行接收。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以物抵债申请报告: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情况、抵债理由、抵债资产评估情况、确定抵债金额的具体依据、抵债资产处置意见及在待处置期间可能发生的税费预测; 2.抵债资产接收方案:必须包括抵债资产接收必要性分析、抵债金额确认说明、入账价值确认依据、审批过程说明、相关税费依据、账务处理办法、保管方式、拟采取的处置方式、处置时间、预计处置价格及测算依据和损失列支途径等内容。 3.抵债资产审批表; 4.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以物抵债协议书;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客户董事会、职代会同意办理以物抵债证明书; 6.抵债资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 7.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8.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9.抵债资产处置预案; 10.抵偿贷款原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接收的审查。各分(支)行信贷部门将抵债资产接收的申报材料报总行抵债资产管理部门,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抵债资产接收方案的可行性和抵债金额的合理性,必须重点审查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审查抵债资产接收操作过程的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接收的审批。抵债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接收的抵债资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各分(支)行,各分(支)行凭《xx市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申报 审批 核准表》接收抵债资产。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进行盘点和账实核对,对账实不符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抵债资产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值测算,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现值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确定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 ,对抵债资产逐笔指定日常管理责任人, 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并比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抵债资产档案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1.债权的权属资料; 2.接收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 3.抵债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 4.接收资产的存放、维修、出租、自用、盘点以及有形和无形损耗等变动原因和情况的记录; 5.抵债资产的图片或录像资料; 6.抵债资产实物卡片账; 7.抵债资产按季检查提出的相关建议报告,以及确定的防范和补救措施记录; 8.历次处置情况记录; 9.抵债资产毁损责任认定情况; 10.其他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已确认并接收的抵债资产,按其价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够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各分(支)行必须依据合同继续追偿。 第二十六条 凡列入抵债资产的,无论是否改变贷款债权形式,从收到实物之日起可不再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抵债资产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总行抵债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各分(支)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台账,加强对接收的抵债资产的检查、监督与管理。总行抵债资产管理部必须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置情况,确保抵债资产有序管理和账实相符,同时必须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入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人为的原因造成毁损、丢失的,必须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由总行统一办理。抵债资产管理部对出租的抵债资产要,指定专人加强管理,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变现。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接收入帐后,由总行抵债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处置,总行委托各分(支)行负责对抵债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经验、客户资源、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三十三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按照规定程序,抵债资产处置方案须经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裁判决定接收的抵债资产,本行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决书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纳入专用科目核算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本行根据抵债协议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取得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接收补价时,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接收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本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三十八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三十九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四十条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处理,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账,经核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指表内应收利息,下同)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于部分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如低于或等于表外应收利息,则作为当期收入; 2.如高于表外应收利息,则相当于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作为当期收入,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四十二条 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其处置损益可按以下规定处理: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四十三条 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补偿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并单独立账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四十五条 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已计提减值准备不予转回。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实行总行行长领导下的风险控制管理,由各分(支)行、合规管理、计划财务、内部审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责任制。 (一)各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抵债资产的申请(在与借款人或第三人协商谈判时,应事先征求总行意见),办理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抵债资产台账登记和统计报表等工作。协助抵债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在抵债资产处置后,逐户对抵债资产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和归档保管。 (二)总行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各分(支)行建立抵债资产台账,加强对接收的抵债资产的检查、监督与管理。总行抵债资产管理部必须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置情况,确保抵债资产有序管理和账实相符。组织各分(支)行和有关部门提出抵债资产的处置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抵债资产的入账,对抵债资产在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收支进行账务核算和账务监督。 (四)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本行抵债资产资产的接收、费用开支、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变现及其收入入账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接收抵债资产、接收没有变现价值的抵债资产、疏于管理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十八条 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2.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3.未经批准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4.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低估价格,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 5.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6.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7.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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