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系统操作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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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征信系统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工作开展,切实做好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应用管理、异议处理等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81号)及《*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操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57号)等关于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企业征信系统的目的是客观记录企业历史信用信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等社会信用交易主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跨机构联网查询服务和为国家经济、社会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征信,是指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在企业征信活动中,开展企业征信信息报送、采集、加工、查询等活动的计算机系统。 本行主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以下简称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的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是指“非接口行”录入企业信用信息、集中生成信用数据报文并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收集、处理和报送的系统。 非接口行是指未从“信贷管理系统”(含综合业务系统,下同)采集数据,而是通过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录入数据,并生成报文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商业银行。结合本行实际,目前选择“非接口行”方式报送数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依法采集的可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信息以及非银行信贷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报文是指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生成的具备一定格式和规范的数据资料文件。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总行详细组织、实施关于工作的开展;各一级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详细操作使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条 总行及各一级支行授信管理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详细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的开展。 总行及各一级支行授信管理部门应配置企业征信系统专门负责人,负责行使本单位企业征信关于职能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总行及各一级支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企业征信系统业务管理或操作人员,以适应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企业征信系统工作连续开展,总行及各一级支行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人应设置AB角,A角短期离岗的,应将工作移交B角。A角应对B角履行的工作进行事后检查,B角履行的工作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责任由AB角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作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联社征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接洽; (二)负责关于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三)负责关于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的开展; (四)对关于管理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 (六)负责异议处理关于工作; (七)负责数据上报和解析关于工作; (八)履行应由授信审批部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为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保证企业征信系统关于软硬件设备的安全、正常工作; (二)安装、配置、升级*联社统一下发的程序软件; (三)依据有关企业征信系统的发展需要改善软硬件配置和网络设备; (四)依据有关本行电子化建设进度和关于部门的需求开发、更新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程序; (五)协助业务操作人员对前台界面无法修改的错误信息进行后台修改; (六)做好系统数据的备份和保管工作; (七)与*联社征信中心技术部门接洽,履行企业征信关于技术任务; (八)应由信息技术部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总行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部(室)拟定的管理办法中涉及企业征信系统关于条款的修订; (二)履行应由该部(室)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一级支行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关于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管理; (三)负责借款人异议处理关于工作; (四)负责贷款卡管理关于工作; (五)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六)按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七)履行应由一级支行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支行职责: (一)按规定收集、录入企业征信数据或向一级支行关于部门报送企业征信信息; (二)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按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四)处理客户异议申请事项; (五)做好征信系统的宣传和说明指导工作; (六)应由二级支行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用户与权限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征信系统用户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分别包括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管理层次为*联社对本行总行,总行对一级支行。用户管理层次为*联社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本行管理员用户和*联社普通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所辖各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和本行普通用户;各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本级普通用户。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主要职责是新建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修改用户资料文件资料;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用户权限维护等。普通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修改本人登录密码、维护本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条 各一级支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在用管理员用户,各一级支行可依据有关需要设置1个或多个普通用户。 第二十一条 任何用户必须专人专用,严禁多人共用一个用户。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应使用实名。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未能删除,用户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业务人员发生岗位变更的,应在离岗前申请停用离岗人员用户和为新到岗人员创建(含启用,下同)用户。 启用用户是指新到岗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曾经有用户,因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而进行的用户启用操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创建(启用)流程。 (一)申请。用户所在单位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创建(启用)申请表》(附件1)或《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创建(启用)申请表》(附件2),加盖印章后交相应级别的管理员用户。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建普通用户时报同级管理员用户,创建管理员用户时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 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创建用户直接报*联社管理员用户。 (二)审查。管理员用户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因实际工作需要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用户管理关于规定,确定是否给予创建,不予创建的,应将不予创建的理由反馈申请单位。 (三)创建。同意创建的,在收到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履行对该用户的创建设置。 (四)反馈。成功创建或启用用户后,应将用户代码、初始密码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停用流程。 (一)申请。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停用申请表》(附件3)或《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停用申请表》(附件4),加盖印章后交相应级别的管理员用户。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停用普通用户时报同级管理员用户,停用管理员用户时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 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停用用户直接报*联社管理员用户。 (二)审查。管理员用户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停用用户,不予停用的,应将不予停用的理由反馈申请单位。如申请停用的用户实际已经离岗,但又不符合停用条件的,先取消对该用户的授权,待停用条件满足后立即停用用户。 (三)停用。同意停用的,在收到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履行对该用户的停用设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密码重置流程。 (一)申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填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5),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填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6)。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重置密码报同级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用户申请重置密码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 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申请重置密码报*联社管理员用户。 (二)审查。审查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单位领导签名和单位印章,符合条件的应办理密码重置。 (三)重置。同意重置的,在收到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履行对该用户的密码重置工作。 (四)反馈。重置用户密码后,应将重置后的密码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的创建、停用、密码重置申请可通过传真号码、扫描后邮件传送、送达等方式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一级支行应对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所有用户进行登记,分别填列《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备案表》(附件7)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8)。用户新增、停用或用户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即时更新。 各一级支行应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和*联社要求报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及时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备案表》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用户备案表》。 第三十条 各一级支行应加强用户权限管理,依据有关用户职责合理授权,不得授予与用户工作无关,或不应该由该用户拥有的权限。 第四章 数据录入报送与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企业为主要信息主体。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即指除自然人以外的所有信息主体。 第三十二条 以下信用信息应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 (一)企业信用业务关于信息。企业信用业务信息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理、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担保等业务关于的所有信息,如贷款业务包含的信息有贷款协议(含担保协议)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展期、还款、欠息、还欠息、协议(含担保协议)终止、形态调整等业务造成或产生的信息。 (二)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关于信息。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时,该担保信息应录入企业征信系统,自然人应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 (三)代理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关于信息。通过其他商业银行代理开据银行承兑汇票,其他商业银行未报送的,本行应将该承兑业务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其他商业银行已报送的,不得重复录入报送。 第三十三条 数据录入流程。 (一)报送企业信用业务信息。信用业务办理单位(指一级支行或二级支行)办理关于信用业务后,应填列《企业征信数据报表》(附件9),经填表人和复核人签名或签章后,应于业务发生当天通过传真号码、送达、扫描后邮件传送等方式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数据录入员。 (二)检查信用业务数据信息。数据录入员收到《企业征信数据报表》后,应检查收到表格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完整的要求补报或重报,未及时报送的要求及时报送。 (三)录入信用业务数据信息。数据录入员依据有关《企业征信数据报表》录入、修改、变更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数据,《企业征信数据报表》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底稿。录入人员录入后,应在《企业征信数据报表》上签名或签章。 各一级支行数据录入员每天应至少集中录入一次。 第三十四条 数据录入流程和数据报送方式可采用其他方法,但应保证报送、录入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能进行责任界定。 第三十五条 录入数据必须准确、规范、完整、及时。准确是指数据符合业务实际情形;规范是指数据满足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规范要求;完整是指数据覆盖所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是指原则上按T+0的时间要求录入数据。 第三十六条 业务发生单位信用业务报送人员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数据录入人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征信报文处理和报送应双人操作,不得由同一人履行。企业征信报文处理和报送流程如下: (一)生成报文。数据生成人员原则上每天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生成数据报文。 (二)检查报文。生成报文后应检查报文是否准确,如有错误的,应查找发生错误的详细业务,通知关于支行准确处理后,重新生成报文。 (三)报文预处理。确定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生成的报文无错误提示后,通过“企业征信报文预处理子系统”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发生错误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通知关于支行准确处理后,重新生成报文和进行预处理。 (四)报文传递。预处理准确后,将报文传数据报送人员。 (五)报文报送。数据报送人员收到预处理后的报文后,按规定渠道和方式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八条 企业信用业务发生单位报送信息错误的,应重填《企业征信数据报表》,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数据录入人员进行错误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数据录入人员录入错误的,数据录入人员应进行错误处理,并分别打印处理前和处理后的页面留存。 第四十条 企业征信反馈报文接收和处理应双人操作,不得由同一人履行,企业征信反馈报文接收和处理流程如下: (一)下载反馈报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入库后,将发回反馈报文,数据报送人员应下载报文,并传数据生成人员。 (二)解密解压反馈报文。数据生成人员对反馈报文进行预处理,解密解压反馈报文。 (三)检查反馈报文。解密解压后应检查反馈报文的反馈错误信息,对能够在报文中解决的反馈错误,应立刻进行处理。 (四)添加反馈报文。数据生成人员将经解析和检查后的反馈报文添加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 第四十一条 各一级支行应及时检查反馈报文错误情形,存在错误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贷款由参团行自行录入。录入贷款协议时,“银团”标识选“是”;录入保证、抵押、质押协议时,保证金额、抵押金额、质押金额录入贷款协议商定的本行放款金额。 银团贷款如牵头行(社)已将所有贷款报送征信中心的,我行不得重复录入上报,如牵头行(社)没有将参团社贷款报送征信中心的,我行应将发放的银团贷款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予以上报。 第四十三条 不得向变相建立或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平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息查询与应用 第四十四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得因以下事项之外的其他用途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调查、审查贷款、贴现、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信用业务; (二)对已办理的信用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三)因异议处理需要查询信用报告; (四)被查询人主动申请查询。 第四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外,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不得越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条 书面授权可在贷款、贴现、担保、承兑、信用证等申请中增加条款,并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增加条款内容可为“授权*农商银行将该协议项下关于业务信用信息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农商银行在办理企业信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将来风险管理、异议处理、错误纠纷等事项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查询和使用本企业(组织)在银行、环保、社保及其他信用信息”。 书面授权也可与客户单独签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附件10)取得客户授权。 第四十七条 企业信用关于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事后风险管理、异议处理、错误纠改等查询信用报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贷业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或其他关于业务人员向查询人员提出查询申请; (二)查询人员负责受理信贷业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或其他关于业务人员的查询申请,查询人员确认查询该客户信用报告符合查询授权规定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查询,并打印《企业信用报告书》; (三)填列《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附件11); (四)申请查询人签收。 第四十八条 客户申请查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查询。申请查询经办人应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12)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审查受理。查询人员审查资料文件资料,对资料文件资料齐全、《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要素完整的受理查询。申请时没有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而是提供介绍信或其他格式的申请书的,只要要素齐全,也应受理; (三)办理查询。与客户签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取得客户授信后,查询人员在企业征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进行查询; (四)登记签收。登记《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由经办人签收; (五)收存资料文件资料。收存《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区级以上(含*级)司法机关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有权查询部门)可申请查询企业客户信用报告。有权查询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查询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1.有权查询部门签发的企业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内容至少包括查询原因,被查询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贷款卡号码及密码); 2.经办人职工或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审查受理。审查申请查询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对证件、资料文件资料齐全的受理查询,提供资料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开展查询。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并打印《企业信用报告书》; (四)客户签收。登记《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由申请查询经办人签收; (五)收存资料文件资料。收存保管申请查询提供的协查函或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第五十条 办理企业信用关于业务时,应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信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及将来风险管理的参考材料。 第六章 错误纠改与异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发现客户信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纠改。企业信用信息错误纠改流程如下: (一)异议标注。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进行异议标注登记,并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标注登记申请表》(附件13)加盖印章后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核后报送*联社业务发展部。 (二)收集数据。纠改错误前,应收集准确的信息数据。信用信息错误是由《企业征信数据报表》错误形成的,应重新填列《企业征信数据报表》,经单位领导签名或签章后,报数据录入部门,作为错误处理底稿。信用信息错误由录入人员录入错误所致的,应依据有关《企业征信数据报表》进行处理。 (三)纠改错误。取得准确的业务信息后,依据有关实际错误情形纠改。进行错误处理时,应先打印错误页面,履行错误处理后,打印错误处理后的页面,并将打印页面留存备查。 (四)结果核实。数据处理后,录入人员一般应在两天后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核实修改结果,没有修改成功的,应查找原因,尽速解决。 第五十二条 批量删除操作删除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记录。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对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进行批量删除: (一)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需批量删除的; (二)企业对征信系统信息存在异议并经授信管理部门确认需要批量删除的; (三)因历史数据交互错误、误操作等致使存在反馈错误,未能通过修改等方法处理的; (四)授信管理部门认定需批量删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批量删除时,应严格依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收集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确认以前录入的工作底稿完整或打印批量删除前的页面; (二)进行批量删除操作。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进行批量删除操作; (三)报送批量删除清单。删除后应立刻填写《银行等金融机构批量删除业务数据申请单》(附件14),通过传真号码、送达、扫描后邮件传送等方式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再报*联社业务发展部。 *联社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批量删除业务数据申请单》后进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由征信管理中心进行该删除的关于操作处理; (四)验证删除是否成功。各一级支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该客户信用报告,验证批量删除是否成功。查询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不得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查询。从各一级支行报送删除清单到删除成功一般需要4至7天。 (五)重新录入。如未能查到已删除的记录信息,即删除成功,只有在确认删除成功后,方可进行重新录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征信异议是指客户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的企业历史信用信息与实际不符而提出的不接受该征信记录的建议或意见。 各一级支行应由企业征信业务人员详细负责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客户进行异议申请可直接向一级支行申请,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向人民银行申请异议处理的,人民银行将通过协查函通知一级支行协查。 异议处理应在接到客户申请或人民银行协查函后12日内履行。 第五十六条 客户直接向一级支行申请异议处理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异议申请。向业务发生单位(指办理该业务的一级支行或二级支行)申请。由二级支行受理的,应及时转交一级支行。 客户申请异议处理应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1.《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5);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贷款时没有取得客户授权的,应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提供资料文件资料不齐,《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要素不完整,异议描述不清楚的,应拒绝受理。 (二)异议核查。接到异议申请后,一级支行应立即组织进行核查,如为客户理解有误或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形成不良记录的,应立即予以回复,并做好说明工作。确实存在错误信息的,应立即启动纠改程序,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三)异议回复。已准确处理错误的,业务人员应及时通过书面异议回复函形式告知异议申请人。客户要求提供处理准确后的信用报告的,应向异议申请人提供。 (四)收存资料文件资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重新填报的《企业征信数据报表》、错误处理时打印的错误页面和履行错误处理后打印的页面,以及处理准确后的信用报告等资料文件资料应收存备查。 第五十七条 客户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提出异议,或异议申请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客户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应视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流程处理。 第五十八条 通过人民银行办理的异议处理,一级支行操作流程如下: (一)接收协查函。协查函是指异议申请人向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后,人民银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业务发生单位发出的协助查询的电子函件。 各支行收到协查函后,应立即将协查函转发异议业务办理单位,并督促其及时进行异议处理。 (二)异议协查。业务办理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立即进行核对,核实是否存在异议错误。 (三)协查回复。在收到协查函后5日内将协查处理结果回复发出协查函的征信管理中心。如为客户理解有误或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形成不良记录的,应详尽说明情形。协查函由*联社转发各一级支行的,各一级支行应在*联社转发协查函后4日内向*联社回复核查结果。 (四)错误纠改。如确实存在错误信息的,业务发生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流程进行纠改。 (五)异议回复。错误处理履行后,应将已准确处理的情形回复发出协查函的征信管理中心。协查函由*联社转发各支行的,各支行应向*联社回复错误处理情形。 第七章 信息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不得将企业信用报告用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只有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事项关于人员才能知悉企业信用报告内容。 第六十条 各级查询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对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企业信用信息与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非法交易。 第六十一条 不得向客户违规提供信用信息或查询取得的客户信用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不得篡改、毁损、非法使用征信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向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 第六十三条 各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应不定时更换登录密码,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在新建用户或重置密码后初次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时,应修改用户密码。 用户密码由用户使用人持有,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第六十四条 各支行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其管辖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增设查询用户,不得随意修改用户基本信息和重置用户密码。 第六十五条 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连接。 第六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操作完毕或暂且离机应退出系统。 第六十七条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关于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 第六十八条 各支行应定时或不定时(每年至少一次)对数据录入和信用报告查询、使用等的合规性进行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十九条 总行应依据有关需要对企业征信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对各支行企业征信系统工作开展情形进行核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敦促各支行进行整改。 第七十条 存在违反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关于规定的,应对关于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总行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查找原因,敦促支行依据有关本实施细则及其他关于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各支行应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关于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拟定企业征信系统违规处罚办法。 第七十二条 在企业征信系统检查评估中得分为60分以下,或被人民银行点名批评、通报、处罚的,除要求支行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总行将对支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十三条 因企业征信系统关于业务人员未尽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关于业务人员个人承担。 企业征信工作中人民银行对本行实施经济处罚,未履行保密义务给客户造成损失被索赔等给本行造成损失,经核实确为自身责任的,经济处罚和索赔等损失由责任人员个人承担。 第九章 档案管理和工作交接 第七十四条 《企业征信数据报表》、用户管理资料文件资料、各种登记簿、企业申请查询信用报告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资料,错误纠改和异议处理的各种资料文件资料等原则上应分类装订,归档管理。 查询授权书和日常业务中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应作为信贷档案归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关于企业征信系统的资料文件制度、培训教程、操作说明、程序软件等资料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岗位变更工作交接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由移交人管理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应抄列清单,悉数点清移交; (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创建接交人员用户和停用移交人员用户; (三)移交人员应至少教会接交人员常规操作方能离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其他要求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要求为准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商银行负责修改、说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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