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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873317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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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法人 账户 透支 业务 管理 暂行办法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人账户透支(以下简称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公司客户申请,核定其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第三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主要适用于在我行存款余额或结算量较大,但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有间歇性、临时性融资需求或现金管理综合服务需求的公司客户。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应纳入我行对借款人或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同一借款人不得在我行同一辖区内(即一级分行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申请并取得法人账户透支,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构办理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第二章 适用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客户申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符合我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 (五)与我行合作关系良好; (六)近三年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能提供合法、有效、足额,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客户,可不受上述第三、四、五、六款限制。 第七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第三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用 第八条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应综合考虑客户信用状况、经营及财务管理水平、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最近12个月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 第九条 客户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 法人账户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一条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对尚未偿还的、透支期限短于3个月的透支款,可给予最长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未偿还的透支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透支款超过3个月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法人账户透支按自然日计算计息积数。透支利息可在客户还款时收取,也可在约定的收息日收取。 第四章 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须按照《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等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外,还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客户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状况、客户的行业地位、区域优势和主要关联关系,借以分析客户整体情况,初步评价其在未来的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 (二)客户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与我行的合作情况,据以分析判断客户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与我行的合作关系是否良好、稳定;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经营现金流入的金额和时间间隔、资金营运能力、流动性等,综合判断客户总体偿债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 (四)对两次及以上在我行办理过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要分析客户以往透支款的用途、支付对象、透支金额、使用频率、还款及履约情况,以此推测判断客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未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人账户日间结算透支 第十六条 对于现金流量充足、与我行合作关系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较大的客户,为满足其日间结算支付或现金管理综合服务的需要,可在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之外,依据客户提前存入我行的保证金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账户日间结算透支额度,用于日间透支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 日间结算透支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前存入我行的用于每日营业终了前清算透支额的保证金金额。客户预付的保证金按照低风险担保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的保证金须至少提前一天存入我行,实行专户管理,纳入“220491其他保证金存款”科目核算。 保证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不得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九条 账户日间结算透支额度可以根据客户缴存保证金情况,按日、周、月、季、年确定,并与客户约定有效期。 第二十条 对于核定了账户日间结算透支额度的客户,其在任何时点的账户日间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与日间结算透支可用额度之和;其日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法人账户透支可用额度。 第二十一条 客户用于日间结算的日间透支余额,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及时与预付的保证金进行清算;超出保证金部分的透支余额,按法人账户透支处理。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审批同意的业务,落实各项前提条件后,方可与客户签订法人账户透支协议及其他相关文本。协议文本签订后,经营行应及时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行要按照我行《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同时,应在运行管理部门配合下随时掌握客户透支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和资金流向情况,跟踪监测企业账户资金流量和时点余额。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办理日间结算透支业务的客户,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与客户约定的时间间隔及缴存保证金金额设定或调整客户的日间结算透支额度,并在每日营业终了前及时完成日间结算透支余额的清算。 第二十五条 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营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押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 (二)已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最高额质押担保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已经或可能对我行债权产生不利影响; (四)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冻结; (五)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法人账户透支协议 附件: 公司法人账户透支协议   甲方(透支人):   乙方(贷款人):银行 为规范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透支额度: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透支的一般结算账户号: ;甲方的透支账户号: 。   第四条 透支用途: 。   第五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自动扣收透支及其相应利息的权利和根据透支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透支发生后,甲方认为其账户内的存款足以归还透支款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乙方会计部门,由乙方从其有关账户中扣收透支款或由双方协商约定当甲方有关账户存款余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由乙方主动扣收相应资金收回透支款。在账户透支逾期后,乙方无须预先通知甲方,便可扣收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的资金以清偿已经逾期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账户透支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乙方的业务记录为准。乙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但每一次透支的具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超过3个月的或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八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执行。透支超过3个月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即透支利率*1.5)执行。   第九条 乙方自甲方发生透支之日起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息随透支款一并从甲方有关账户内扣收,利随本清。   第十条 甲方以提供低风险担保办理透支业务的,须在签订透支协议前办妥低风险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账户透支超过3个月(不含)或规定的宽限期满后仍未归还时,乙方有权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收回透支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并保证透支款不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保证透支款、利息和透支承诺费按期偿还;   (三)授权乙方可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透支款、利息及透支承诺费;   (四)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的调查、检查、监督;   (五)如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活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乙方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六)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七)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八)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所有透支款项的偿还。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   (一)在批准的透支额度内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取消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透支款、利息,有权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扣收透支款及利息,有权处置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   (一)未按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的;   (二)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检查、监督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五)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七)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八)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九)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十)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的;   (十一)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采取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一)连续两次实际透支时间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B级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时,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并经有权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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