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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873305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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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证券公司 金融市场 总部 场外 金融 衍生 交易 业务 投资者 适当 管理 实施细则 暂行 模版
    资源描述: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原则与架构 第一条 为控制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规范投资者交易资质和行为,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控制,确保投资者参与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四条 金融市场总部下属量化与衍生品交易部、FICC创新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评级,并对分级变化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章 准入与评级 第五条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对手方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标客户包括两大类: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第七条 以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中所指理财产品作为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对于投资者为单一委托人或者投顾的产品,业务部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当穿透审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八条 对于不满足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客户,业务部门将其作为普通投资者。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证券市场交易经验、信用状况、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业务部门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判断客户是否满足业务准入标准。 第九条 对于普通投资者,业务标准设定如下: 1、具有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真实交易需求; 2、具有稳定的业务收入或明确的其他资金来源;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较强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客户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获得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授权。 第十条 通过资质审核可以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普通投资者,应由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在符合条件情况下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后方可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业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定本部门投资者教育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业务部门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 投资者提供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 投资者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需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 完成材料核验后,对投资者进行投资知识测试。 (四) 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 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审查结果告知及警示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投资者的必备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综合考虑产品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本金损失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据《证券产品与服务分级指引》,场外衍生品交易属于高风险产品,仅适合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投资者的资产情况、交易目的、交易经验、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判断客户是否适合承做特定形式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通过资质审核可以参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投资者,业务部门应进行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由投资者自愿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向投资者推介场外金融衍生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在产品终止时,或期间付息时,应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投资、收益的详细报告。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对分级结果进行定期(暂定为每半年一次)、不定期的更新与调整,包括在投资者进行每笔交易前后及时更新等。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持续跟踪客户的信用状况,定期对客户进行重新调查,提供信用评级和授信更新所需资料。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应每年至少一次客户回访,以了解投资者状况,并将回访的结果及时提供给量化与衍生品交易部、FICC创新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与投资者达成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年。对于资质较佳的投资者,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书面许可,可与其进行长期限场外金融衍生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业务部门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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