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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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促进贵金属交易业务规范发展,完善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业务交易规则》以及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贵金属交易可分为自营获利类交易和代客类交易。若特定业务需要也可通过实物交割的方式获得黄金 金锭、白银银锭等实物。该贵金属实物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认证。 第三条 贵金属交易业务中各部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岗位分离原则。实行前台交易、中台风险控制、后台清算交割相分离。 (二) 授权审批原则。执行交易应在授权允许的范围内。 (三) 及时清算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贵金属交易,是指运用本行自有资金或客户委托资金,以贵金属为标的的大宗商品交易和以贵金属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交易模式分为场内交易所撮合竞价交易和场外银行间询价市场交易。本着风险可控、合理交易的准则操作贵金属交易。 第五条 贵金属交易的场内市场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基本类型包括现货和现货延期合约。境内的场外市场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合构建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境外的场外市场指遵循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交易及清算规则的银行间贵金属市场。场外市场交易的基本类型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合约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贵金属交易标的包括: (一) 上海黄金交易所各贵金属现货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1.黄金现货交易品种:标准牌号 Au99.99、Au99.95 和 Au100g; 2.白银现货交易品种:标准牌号 Ag99.9; 3.黄金延期合约:Au(T+D); 4.白银延期合约:Ag(T+D)。 (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银行间黄金询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1.黄金现货交易品种:标准牌号 AUX.CNY 和 AUY.CNY。 (三) 符合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标准的贵金属大宗商品,通过境外银行间市场完成的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成色高于 99.5%的黄金品种和成色高于 99.9%的白银品种。 第七条 贵金属交易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必须通过合规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贵金属交易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各相关业务及管理部门分工协作。 (一) 总行金融市场部。 1.负责开展贵金属交易及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的贵金属交易扎口管理; 2.负责与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签署贵金属交易协议; 3.负责监督执行贵金属交易的操作流程,制定交易策略; 4.负责全行各项贵金属交易性头寸的对外平盘,管理代客类头寸和自营获利类头寸; 5.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向监管报备创新业务。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贵金属交易的牵头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各类贵金属交易的授权及限额管理; (三) 总行计划财务部。 1.负责设置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会计科目、账户设置和会计分录等; 2.负责制定自营交易会计核算规程。 (四) 总行信息技术部。 1.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交易系统的选型、招标与开发工作; 2.负责内部业务管理系统与黄金交易系统的接口开发和数据对接; 3.负责自营交易系统上线后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五)总行个人业务部。 1.负责设计各项对私代客类贵金属业务; 2.负责制定各项对私代客类贵金属业务的内控制度; 3.负责各项对私代客类贵金属业务的客户营销。 (六) 总行公司业务部。 1.负责设计各项对公代客类贵金属业务; 2.负责各项对公代客类贵金属业务的客户营销。 (七) 总行营运管理部。 负责贵金属交易的后台资金清算以及会计核算。 (八) 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贵金属交易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行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守则; (三) 掌握所交易产品的特性,并能准确理解有关产品的市场情况; (四) 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员资格以及其它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第四章 授权与限额管理 第十条 本行各类贵金属交易的开展应遵守本行授权及限额管理要求,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本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对交易主管和交易员进行转授权。各级交易主管和交易员依据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进行日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行授权及限额方案每年更新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品种授权、单笔交易金额上限、单品种持仓上限、持仓净敞口上限和累计损失限额等。 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系统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严格执行超限额处理程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导致止损限额被超出时,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第五章 银行间贵金属市场交易对手签署协议与授信管理第十三条 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合构建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必须首先与交易对手建立双边关系,签署交易规范文件。所签署的业务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 NAFMII)制定的 NAFMII 主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以及在主协议框架下的交易确认书。 参与境外的银行间贵金属市场,必须首先与交易对手建立双边关系,签署交易规范文件。所签署的业务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即 ISDA)制定的 ISDA 主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以及在主协议框架下的交易确认书。 第十四条 本行与交易对手签署的 NAFMII 协议或 ISDA 协议不仅用于贵金属交易,还可用于其它衍生产品交易。签署的 NAFMII 协议或 ISDA 协议遵守本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境内的交易对手与本行进行贵金属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交易对手与本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 NAFMII 主协议(包含必须的补充协议); (二) 交易对手与本行已相互授予用于衍生产品交易的授信额度; (三) 对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设立专项授信额度或者共享 NAFMII 协议下的总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境外的交易对手与本行进行贵金属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交易对手与本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 ISDA 主协议(包含必须的补充协议); (二) 交易对手与本行已相互授予用于衍生产品交易的授信额度; (三) 对贵金属交易设立专项授信额度或者共享 ISDA 协议下的总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交易对手需纳入本行交易对手授信管理体系。本行与交易对手进行贵金属交易需严格按照本行授信管理要求,在双方授信额度内开展交易。若本行未授予交易对手信用额度,可要求对方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否则不得开展交易。 第十八条 金融同业管理部门将各个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并告知贵金属交易台各个交易对手可用的安全限额。交易员应严格遵守,控制交易规模,禁止故意超限额交易。 第六章 资金划拨准备和交易执行 第十九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账户应事先存入足额人民币资金后方可进行交易。本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资金必须专户专用。交易资金可直接向行内融入,可通过货币市场部门向同业拆入,也可通过同业黄金租借的方式变相获得资金。 第二十条 银行间贵金属询价市场交易应在已有的授信额度下开展交易,并应确保交易操作前有足够的授信额度可支持交易。 第二十一条 贵金属交易应本着风险可控、合理交易的准则,事先制定各类交易策略,针对不同的市场情况有多种操作预案。交易员在具体发出交易指令前,应综合考虑市场情况、资金情况和潜在风险等。每一笔交易都应有明确的交易目的。 第二十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合约执行逐日盯市,因此账户资金必须留有充足余额,以免浮动亏损导致资金余额不足后触发强平,甚至账户红字。 第二十三条 贵金属交易业务纳入本行各项交易业务的管理框架。总行审计稽核部可随时就交易业务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向相关业务人员问询,并就现有管理办法下存在的漏洞给出恰当的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下属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下属机构的要求,客观、真实地上报贵金属交易业务中的各个细节,定期报送交易数据。 第七章 自营获利类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说的自营获利类交易,是指本行总行买入和卖出贵金属合约实现价差获利,自担风险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自营获利类交易纳入本行授权与限额管理框架,严格执行授权与限额管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本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进行转授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营获利类交易可分为套利交易和趋势交易两种交易策略。套利交易是基于标的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合约呈现不同的市场价格,同时买入低价合约并卖出高价合约,待市场价格趋于一致时获得价差收益。这类交易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基差风险。趋势交易是基于市场需求和供给发生变化引发的价格趋势性走势,通过买入预期上涨的合约或卖空预期下跌的合约获得利润,这类交易是对于大概率事件的预判,市场风险体现为持仓敞口的价格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交易员可以主观判断趋势交易中头寸的大小,但必须秉持风险可控、目标清晰的原则。对于单笔数额较大、预期持有期限较长的交易,交易员应事先和交易主管沟通,充分说明交易目的。交易主管有权对不合理的交易强制终止。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的自营获利类限额是总行金融市场部总限额的一部分。交易员根据内部业务管理衍生交易系统对持有敞口进行市价估算,及时止损。交易主管对交易员的敞口风险损失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于不能归入以上两类的自营获利类交易,应遵循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第八章 代客类交易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章所说的代客类交易,是指本行总行为对冲各类贵金属业务中被动持有的头寸,以买入和卖出贵金属合约来实现风险管理的交易。本行被动持有多头头寸时,交易员通过卖出相关合约实现对冲;反之亦然。 第三十二条 代客类贵金属业务可分为对私业务和对公业务,分别由总行个人业务部和公司业务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本行代客类贵金属交易报价的唯一部门。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报价引擎实时推送各交易品种价格,也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每日公布市场参考价格。 总行金融市场部是本行代客类贵金属交易对外平盘的唯一部门。每笔代客类交易都应有与之匹配的头寸来源,交易员不得捏造被动头寸。 第三十四条 各项贵金属业务应设立黄金交易员的管理角色,以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交头寸。贵金属交易台应时刻处于值守状态,完成平盘交易。 第三十五条 各项代客类贵金属业务中,客户头寸无论是通过中间环节处理后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或是直接提交,都等同视为代客类头寸。 第三十六条 各项代客类贵金属业务提交头寸时,须将合约品种、交易价格、头寸数量和交易方向一并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以内部买断的形式接收。各业务条线不得持有头寸,所有价格风险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项代客类贵金属业务需要在提交头寸时一并清算客户资金。清算规则由各项业务自行制定。若客户资金清算未能及时完成,总行金融市场部有权暂定头寸平盘支持。 第三十八条 各项代客贵金属业务均应将业务流程中客户需要签署的各项协议空白副本在总行金融市场部留存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项贵金属业务应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及时进行维护和管理。对于客户端交易异常等情况,业务负责人应能通过客户档案及时查找跟踪。 第四十条 原则上交易员不得持有隔夜的代客类头寸,但由于存在小额零碎的头寸等情况,对于剩余的未平盘的头寸日终清算前转为自营获利类头寸,以保证代客类日终不留头寸。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不能执行平盘交易的时段,各项代客类贵金属业务原则上仍可以进行。各项代客贵金属业务应建立询价机制,并配合交易台的缓冲平盘机制完成内部转移交易,以规避本行所承担的价格风险。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四十三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银行间贵金属市场的交易对手因资信情况恶化而导致贵金属产品交易目标无法实现的可能性。为规避该风险,交易对手与本行进行交易前必须通过授信审批条线获得本行授予的授信额度。 若在交易存续期间,交易对手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风险,按 NAFMII 协议或 ISDA 协议可认定未来可能信用违约的,本行有权利提前终止该笔交易,并且不排除提前终止 NAFMII 协议或 ISDA 协议下的其它交易。 第四十四条 市场风险,是指贵金属价格波动而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总行金融市场部将所有的贵金属产品交易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内部业务管理系统每日对未到期的合约进行市值估算,计算浮动损益。若本行亏损扩大至授信额度不足以覆盖时,应及时筹集资金补足。若交易对手亏损扩大至授信额度不足以覆盖时,应及时督促交易对手补足保证金。因保证金不足而触发强制平盘的情况应极力避免。 第四十六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涨跌停板制度会带来流动性风险。在价格即将触及涨跌停限制前,交易员必须尽快向上一层级负责人汇报,制定操作计划,以免发生无法止损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通过设置净持仓限额和止损限额来控制市场风险,交易员应对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得隐瞒风险,不得放大风险。 第四十八条 法律风险,是指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中与交易所或交易对手就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和分歧,并诉诸法律,从而使本行面临资金和声誉损失的风险。本行贵金属产品业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业务监管规定进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协议签署时的法律条款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操作风险,是指本行从事贵金属产品业务的人员在操作中出现疏漏或错误,从而导致本行资金或声誉遭受损失的风险。贵金属交易台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避免操作风险。 交易员应严格自律,不得隐瞒损失、谎报利润,不得串通他人修改业务流程。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本行有关的风险管理和审计要求,成立业务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开办情况进行自查。 第五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的授权执行情况和限额占用情况进行每日监测,在限额突破预警值时通知业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限额不被突破。 第十章 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各个交易合约和境外银行间市场的贵金属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的业务流程,负责制定《银行贵金属交易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十二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根据《银行贵金属交易会计核算办法》,对贵金属交易完成会计账务。 第五十三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完成后,交易所在我行事先存入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执行资金清算。内部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交易信息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自动计入会计科目,总行营 运管理部定期根据保证金账户余额核对会计账务内部业务管理。 对于境内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交易,贵金属库存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清算;总行营运管理部按照 NAFMII 衍生产品交易的清算规则执行人民币资金清算内部业务管理,再借助内部业务管理系统按会计核算办法计入会计科目,日终对账。 对于境外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总行营运管理部按照 ISDA 衍生产品交易的清算规则分别对美元资金和贵金属库存执行清算内部业务管理,再借助内部业务管理系统按会计核算办法计入会计科目,日终对账。 第五十四条 内部业务管理系统对处于续存期的交易持仓数和现货库存数,按照每日市场收盘价进行市值估算,并完成估值账。 第五十五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接受以 Au99.99 代替 Au99.95 来交割 Au T+D 合约,贵金属交易台应事后及时调整,并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保证台账与实际库存情况匹配。 第五十六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和现货白银是可以提取出库的,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专用于贵金属加工或销售业务,不得抵扣其它业务税收。 第十一章 信息传递与报告体系第五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必须于交易当天将成交信息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错漏;清算人员根据交易员提供的交易确认书,与交易对手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核对录入信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行应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与贵金属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它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贵金属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五十九条 因市场剧变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本行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将贵金属交易风险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十条 本行从事的贵金属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年负责牵头对本行贵金属自营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于每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交易审批资料,做好交易系统、电话录音资料的数据备份和专项保存。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其它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 10 年以上。 第六十三条 后台人员应将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和其它交易所开具的纸质凭证,与相关交易资料一并提交给事后监管,以备监管稽查。 第六十四条 与交易对手签署的 ISDA 协议原件、后台清算人员确认后的合同原件,包括交易材料及会计凭证等由专人负责保管。后台人员在清算完毕后,将交易确认书、后台证实书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事后监管,以备监管稽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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