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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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托管人根据监管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托管人(x银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资金托管账户是指委托人依托管协议约定或监管机构规定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托管资金、支取托管费、收取利息收入、划转托管资金等。资金托管账户应与托管协议一一对应,并根据协议约定计息。 第二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条 申请受理 由委托人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出办理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申请。单位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交易合同(或相关监管文件)等资料,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 协议签署 《专项资金托管协议》由有权签署协议的分支机构(二级分行及以上)与相关当事人签署。《专项资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委托人,经办行客户部门和经办网点各留存一份。经办行应对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柜面操作实行专人专柜,对所涉及的单证、协议、通知书等文本文件专夹保管。 第七条 账户开立及管理 委托人应在经办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专项资金托管的资金托管账户。经与委托人约定,也可指定委托人在我行的结算账户为资金托管账户,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托管资金安全。经办行应指定专人专柜负责专项资金托管账户的管理与操作。可与委托人约定以由经办行客户部门保管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或增加经办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印章为预留印鉴的方式保证托管资金安全。资金托管账户开通网银的,委托人应只开通查询功能。 第八条 基本信息管理 经办行客户部门在托管协议签署后,应根据协议内容建立资金托管账户明细登记表(附件1),登记内容应包括:协议编号、业务类型、资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资金支付对手方户名、账号、托管金额、托管资金是否计息、计息利率、手续费收入以及协议附件文本名称等。 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托管登记簿(附件2),逐笔汇总登记辖区内所有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登记簿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型、托管账户户名、账号、托管资金的存入、划转、利息计提、手续费收取等业务发生时间、金额等。 第九条 资金存入 委托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资金存入资金托管账户,经办网点柜员根据《专项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附件3)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应复印留存,及时转交并通知委托人或监管方。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及时登记资金托管账户明细登记表和资金托管登记簿,实时反映托管账户的资金余额变化及变化原因。 第十条 资金保管 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每日核对资金托管账户明细登记表的各账户余额与柜员系统查询余额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经办网点柜员应配合客户部门积极查找原因。如专项资金托管期限较长,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岗位轮换时,应做好登记表格、协议文本及印鉴管理的交接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托管。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 《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4)是经办网点柜员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完成资金支付至对手方账户操作的主要依据。 1、《委托付款通知书》的审核。 委托人在满足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后,委托人应以专人递送原件的方式向经办行客户部门发出经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客户部门应根据托管协议审核《委托付款通知书》的相关要素,审核内容应包括: (1)要素的完整性。《委托付款通知书》应具备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委托人签章等要素。 (2)要素的合约性。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委托人托管账户余额;《委托付款通知书》中委托人的签发人及印章应与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签发人和预留印章一致。客户部门经办人员对《委托付款通知书》委托人填列的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负责填列《委托付款通知书》中由银行填列的部分,签章后交客户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提交经办网点柜员,客户部门应留存通知书复印件,专夹保管。 2、其他相关文件的审核。 若委托人要求托管人对《委托付款通知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如公证书、律师函、项目用款进度表等),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事先与相关当事人在托管协议中约定相关文件的类型、审核要素和审核职责。在划拨托管资金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相关文件做形式上的审核。 3、托管资金的划拨。 (1)经办行客户部门提交《委托付款通知书》至经办网点柜员,由运营主管和经办柜员分别在《委托付款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后,依照通知书办理资金划拨事宜。 (2)托管资金需要分期支付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根据托管协议严格审核分期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协议约定一致,经办柜员应根据《委托付款通知书》上的付款金额分期从托管账户中划拨托管资金。 (3)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及时登记资金托管账户明细登记表和资金托管登记簿,实时反映托管账户的资金余额变化及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业务终止 1、协议的正常终止。 专项资金托管协议正常履行或托管资金支付完毕的情况下,由经办行客户部门出具《协议终止通知书》(附件5)。经办网点柜员根据该通知书办理托管账户的结清工作。 2、违约处理。 专项资金托管的违约是指资金托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未向托管账户存入或足额存入托管资金;委托人未按托管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向经办行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等情形,导致经办行未能按托管协议约定正常完成资金支付,需要中止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的情况。 (1)当出现委托人未向资金托管账户存入或足额存入托管资金等协议中止的情况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及时向委托人发出《违约通知书》(附件6)。 (2)在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到期前,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在托管期限到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经办行客户部门发出其签署的《协议履行通知书》(附件7),接此通知书后,经办行应继续履行资金托管义务。 (3)委托人要求终止协议的,应由委托人向经办行客户部门发出《协议终止通知书》。经办行客户部门对《协议终止通知书》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后,加盖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和部门公章,提交经办网点柜员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完成托管资金退回和托管账户结清处理。 3、司法终止处理。 专项资金托管期间,如委托人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经办行无法协助完成资金支付的,经办网点柜员应按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如该托管账户内资金已被国家有权机关全额扣划,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出具《协议终止通知书》,经办柜员凭此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对托管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 经办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及时收集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档案材料,并进行专人专夹保管。业务档案资料中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托管协议、各类业务通知书及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资料等。经办行应根据专项资金托管登记簿信息,逐级上报该项业务统计数据,以用于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业务经营分析,加强业务管理,识别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 风险防控 (一)为防范专项资金托管业务风险,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并在本规程基础上建立完善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各经办行应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实行岗位分离、复核监督制度,严格界定客户部门、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和运营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在内的人员业务权限,严禁越权操作和违反规定混岗操作。 (三)各经办行应严格执行客户预留在我行保管的印鉴或增加为预留印鉴的我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名章的用印审批流程,并做好业务留痕。 (四)在办理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时,为避免由于资金监管不当造成客户损失,各经办行应对托管账户进行专户、专人管理,确保托管资金安全。 (五)经办行在划转托管账户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划转资金应分别由客户部门、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和经办网点等相关部门的经办人、负责人两人以上审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专项资金托管账户明细登记表 2.专项资金托管登记簿 3.资金到账通知书 4.委托付款通知书 5.协议终止通知书 6.违约通知书 7.协议履行通知书 8.专项资金托管流程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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