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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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票据池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票据池业务有效经营与有序发展,维护银行、开通票据池的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单一企业或集团企业将其自身及下属各成员单位所持商业汇票统一管理,银行为其提供票据查验、托管、贴现、质押、到期托收、查询统计等服务,供客户统一支配和使用客户内部的票据,实现票据资源共享。 本规程所称纸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纸质商业承兑汇票。与票据池业务相关的纸质商业汇票业务除遵循本规程有关规定外,仍需遵循《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本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票据池业务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除遵循本规程有关规定外,仍需遵循《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票据池系统是指我行贸易通系统中票据池模块。 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的质押、贴现、取消托管、委托收款等交易进行处理。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贴现、背书、提示付款、追索、保证及票据审验等申请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票据池业务与现金管理业务关系为从属关系,票据池业务为现金管理业务项下收付款服务、流动性服务、融资和信息服务的综合产品。客户使用我行票据池业务应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关业务申请表。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集团关系是指各成员单位(包括总部)自愿加入票据池所形成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其中上下级管理关系根据客户要求设置,与现金管理平台的资金归集等产品设定的集团关系无关。 第六条 票据池业务中根据客户所持票据与其票据池的关系,可将票据分为在池和池外两种状态。 在池的票据构成了客户的票据池,客户及我行票据池系统操作员可以分别通过银企通平台以及票据池系统对所持票据进行查询和操作。 客户可以通过票据池系统进行入池操作,将所持的池外票据纳入其票据池中,将其状态改为在池,从而进行查询和操作;同时客户也可以通过出池操作,将在池的票据提出票据池外。 第七条 票据池业务票据管理模式 (一)票据池中的票据管理模式分为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模式。集中管理是指成员单位对票据池的票据失去相应申请操作权限,必须由票据有权操作单位统一发起票据指令;分散管理是指成员单位可自行管理本单位的池内票据,无需得到上级单位的指令或授权。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模式下,上级单位均可对所有下级成员单位在池票据信息进行查询。 (二)成员单位受上级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则其下属单位受上级管理模式必须为集中;成员单位受上级管理模式为分散管理,则其下属单位受上级管理模式可以为集中或分散。 (三)票据池签约客户可以修改下属单位的受上级管理模式。对指定成员单位的受上级管理模式从集中改为分散的,需确认其上级单位的受上级管理模式为分散管理;对指定成员单位的受上级管理模式从分散改为集中的,需确认其所有下属单位的受上级管理模式均为集中管理。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 签约管理 第九条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一企业或者集团企业都可以向我行开通票据池业务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条 客户签约。集团企业总部或单一企业可以至我行开户行或非开户行开通票据池产品,并提交下列资料至我行营业机构办理票据池产品的签约。 (一)签约行为开户行的所需资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签订《银行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已是我行现金管理客户可不再另签协议,非现金管理客户需新签协议)。 3.填制《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产品签约/解约申请表》。 (二)签约行为非开户行的所需资料: 1.单位客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签订《银行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已是我行现金管理客户可不再另签协议,非现金管理客户需新签协议)。 6.填制《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产品签约/解约申请表》。 客户签约时应指定签约账号。每个单位的签约账号最多可有五个,并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委托收款入账账号。 第十一条 增加成员单位。集团总部签约我行票据池产品后,需要增加其成员单位的,由集团总部向签约行提交下列资料,在集团关系树的指定位置增加成员单位。客户的集团关系应自上而下,依次建立。 (一)有效的成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产品成员单位业务授权书》。 (四)填制《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产品签约/解约申请表》。 同时指定签约账号。每个单位的签约账号最多可有五个,并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委托收款入账账号。 第十二条 删除成员单位。集团企业成员单位需要解除票据池产品的,由集团总部统一向票据池签约行填制提交《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产品客户签约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删除签约信息业务。 成员单位在池票据有未处理完成业务的,不可以删除该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客户解约。集团企业总部需要解除票据池产品相关服务的,由集团总部填制提交《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产品签约/解约申请表》至其票据池签约行,办理票据池产品的集团解约。 企业在池票据有未完成业务的,需对未完成业务进行撤销或待该业务完成后方可解约。 第十四条 客户签约信息维护。集团企业总部及各成员单位需要修改自身或下属成员单位票据池产品签约信息的,可以由集团总部统一向签约行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签约信息维护业务。 (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填制《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产品客户签约信息变更申请表》。 客户在池票据存在未处理申请的,不能办理该客户的签约信息维护业务。 第三章 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银企通平台发起票据池内纸质商业汇票的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我行柜面办理相关业务。委托我行柜面办理业务的,必须提交相应服务申请表,在其票据池产品的签约行或票据池产品签约账户的开户行办理。 第十六条 托管。需要托管的票据按照纸质票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真实性查验无误后,在票据池系统中办理托管交易并将实物票据进行入库保管,客户在我行办理托管的纸质商业汇票自动入池,入池后该票变成在池状态,在所属客户的票据池的管理视图中,我行票据池操作员在票据池系统对其进行操作。 客户签约票据池产品前已托管在我行的纸质商业汇票,可根据客户签约时的设置决定是否需要入池。如客户设置需要入池的,需要在纸质商业汇票模块中办理取消托管后,在票据池系统中办理托管,实现票据入池。 我行机构应参照现行《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规章〔2010〕91号)等相关规定,对托管在池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托管入池且没有未处理申请的纸质商业汇票可办理取消托管、质押、贴现、解质押、委托收款交易。 取消托管、质押、贴现的申请交易,客户在银企通平台或委托银行在票据池系统中发起申请,落地到票据托管行,生成相应的待处理任务。 解质押、委托收款、委托收款销记、出入库交易在托管行票据池系统中发起申请。 第十八条 取消托管。客户可以通过银企通平台对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发起取消托管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取消托管申请信息登记。客户委托银行办理取消托管申请信息登记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银行票据池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办理申请单》。 客户对处于在池状态的纸质商业汇票办理取消托管后,该票自动出池,出池后该票变成池外状态,退出其所属客户的票据池管理视图。取消托管成功后,该票据自动托管出库并出池,原托管行将票据交给客户。 第十九条 质押。客户可以通过银企通平台对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发起质押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质押申请信息登记。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质押申请的,应向其托管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银行票据池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办理申请单》。申请交易成功后,在托管行中生成待处理任务,托管行票据池操作员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质押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质押交易。票据质押后按照商业汇票质押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解质押。在池的质押纸质商业汇票,必须由托管行操作员在贸易通系统的票据池模块发起解质押申请。申请交易成功后,在托管行中生成待处理任务,托管行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解质押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解质押交易。纸质商业汇票的解质押业务处理成功后,不改变票据的在池状态,票据依然在票据池中。 第二十一条 贴现。托管行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贴现审批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客户可以通过银企通平台对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发起贴现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贴现申请。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贴现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银行票据池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办理申请单》。贴现申请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在C3中进行审批。C3审批通过后再在票据池系统中办理贴现交易。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处理成功后,票据出池。 票据池签约客户的下属公司将纸票托管在我行无贴现权限的机构,后又确需办理纸票贴现的,只能由集团总部发起取消托管申请,由相应的下属公司在该托管机构办理取消托管业务。经我行机构办理取消托管后,该票从票据池出池,客户可持该票去我行其他机构办理贴现。 第二十二条 委托收款及销记。票据池系统会在公告中收到本日的委托收款提示信息。系统默认同城三天、异地五天前发起提示公告,该参数可以由有权机构产品管理员针对不同机构分别进行配置。委托收款申请不改变票据的在池状态,票据依然在票据池中。池内的纸质商业汇票到期由托管行柜员主动手工发起委托收款无需客户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托管行办理委托收款销记。 委托收款申请发出后,收回相应的资金或收到交易对手拒付信息时,经办行办理委托收款销记:如收回资金,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交易成功后,该票据从原持票人的票据池中出池;如为拒付,则委托收款销记后,退回的汇票在贸易通中作自动托管入库处理,次日可重新发起委托收款。拒付的委托收款销记不改变票据的在池状态,票据依然在票据池中。 第二十三条 出入库管理。质押在库、贴现在库、托管在库的池内纸质商业汇票,因票据实地审验及其他操作需要,托管行操作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出库交易。质押出库、托管出库的池内纸质商业汇票,可以办理入库。委托收款出库的纸质商业汇票不能办理入库,拒付的委托收款销记自动托管入库。 第四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银企通平台发起票据池内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我行柜面办理相关业务。委托我行柜面办理业务的,必须提交相应服务申请表,在其票据池产品的签约行或票据池产品签约账户的开户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入池。客户签约票据池产品前签约账号对应的电子商业汇票,在签约票据池产品后,不存在未处理申请业务的票据系统自动做入池处理;存在未处理申请业务的票据,需要先将未处理申请业务进行处理后,再手工办理入池。 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的池外电子商业汇票不能办理入池。 第二十六条 出池。处于在池状态且没有未处理申请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由客户及我行票据池操作员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办理出池。出池后该票变成池外状态,退出其所属客户的票据池,客户及我行贸易通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贸易通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对其进行操作。 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的在池电子商业汇票不能办理出池。票据存在未处理申请的,需要先将未处理申请进行处理后方可提交申请出池。 第二十七条 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办理质押、解质押、贴现、背书、提示付款、追索、保证、票据审验等申请交易时,均由客户或委托经办行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中发起申请交易,后续相关业务处理按照《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质押申请。对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的在池电子商业汇票,客户或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贸易通系统的票据池模块中进行质押申请。 质押回复成功后,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不改变其在池状态。 第二十九条 解质押申请。对状态为“质押已签收”的在池电子商业汇票,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贸易通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模块中发起解质押申请。 收到解质押申请的客户或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贸易通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模块里发起解质押回复。解质押回复成功后,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不改变其在池状态。 第三十条 贴现申请。对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转让已签收”或“质押解除已签收”的在池电子商业汇票,客户或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模块中进行贴现申请。贴现申请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在C3中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背书转让申请。对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或“质押解除已签收”的在池电子商业汇票,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中进行背书转让申请。 第三十二条 提示付款申请。对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买断式贴现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的在池电子商业汇票,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中进行提示付款交易。 第三十三条 追索及同意清偿申请。对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拒付追索待清偿”、“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的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中进行追索申请。 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转让已签收”、“买断式贴现已签收”、“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非拒付追索已撤销”、“非拒付追索待清偿”、“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的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发起非拒付追索交易。 收到追索请求的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贸易通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模块发起同意清偿申请;收到同意清偿申请的原追索请求的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贸易通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模块发起同意清偿回复。同意清偿回复成功后,该票据状态为结清,自动从追索申请人的票据池中出池。 第三十四条 保证申请。对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转让已签收”、“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质押解除已签收”的在池电子商业汇票,客户及我行贸易通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中进行保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 票据审验申请。票据审验是指票据权利人或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信息发送给规定或任意对手查看。根据票据状态不同,票据权利人或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信息发送给指定或任意对手审验。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在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中对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票据审验申请。 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只能由收款人发起审验申请,审验票据相关信息;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的,可以由指定客户发起审验申请,审验票据相关信息。 审验申请发送后,对方即可查看该票据的相关信息。票据审验不改变电子商业汇票的在池状态。 第五章 查询与差错处理 第三十六条 票据池签约客户可以通过银企通及票据池系统中对其自身及其下属成员单位的票据池产品的签约信息进行查询。 第三十七条 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通过银企通或票据池系统查询其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形成其在池票据的统一应收和应付视图。 第三十八条 经办行操作员可以通过票据池系统查询其发起申请的票据处理进度情况;客户可通过银企通平台查询本单位发起的申请进度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通过银企通或票据池系统查询自身或其下属成员单位通过票据池办理的业务量信息。 第四十条 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通过银企通或票据池系统进行纸质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信息及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信息查询。 第四十一条 客户在银企通平台的票据池系统办理在池电子商业汇票申请的,可在票据池系统中打印业务回单。如客户委托票据池产品的签约行或票据池产品签约账户的开户行办理申请的,由票据的电子商业汇票签约行生成电子回单。如客户需要电子回单记账,由其内部或与我行协商回单邮寄事宜。 第四十二条 纸质商业汇票的托收凭证打印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操作。 第四十三条 纸质商业汇票申请撤销。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通过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申请交易进行撤销。被撤销的交易视同未发起该申请,不改变票据的在池状态。 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的相关撤销交易只能在票据池产品签约行或票据池产品签约账户的开户行进行操作,并只能对未处理的交易进行撤销。 第四十四条 纸质商业汇票交易抹账。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的相关抹账交易(贴现、委托收款、委托收款销记)统一在贸易通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模块中办理,其中贴现、委托收款销记交易使得票据出池的,相应交易抹账后该票据仍然在池中。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申请撤销。客户及经办行操作员可以通过银企通平台或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申请交易进行撤销。被撤销的交易视同未发起该申请,不改变票据的在池状态。 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撤销交易只能在票据池产品的签约行或票据池产品签约账户的开户行进行操作,并只能对未处理的交易进行撤销。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票据池业务特点和部门职能,同级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前台营销部门:负责客户的营销、问题解答、资料收集和关系维护以及协助客户签订协议、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和业务台账管理工作等日常工作。 运营管理部门(网点柜台):负责受理客户票据池业务柜面业务操作、票据池系统(贸易通端)业务操作、票据出入库管理以及档案台账管理等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相关的贴现和池融资等信贷管理业务的审核受理工作。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票据池系统日常维护、问题处理和升级改造工作,并配合前台营销部门对客户票据池系统的安装以及日常问题进行处理。 产品研发部门:负责票据池系统的新需求、新功能的升级、改造。 第四十七条 根据票据池系统的业务流程和部门分工的管理职能,各级机构和部门都应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开展票据池业务。 条线管理:票据池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票据池系统的业务应用设置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票据池系统有权机构产品管理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内各机构的机构配置(有权办理票据池机构)和票据池操作员的操作权限进行设置。如有未进行机构配置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有权机构管理部门申请新增机构配置和操作员。客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述机构申请票据池签约。 第四十九条 我行可以办理票据池业务相关交易的机构包括客户办理票据池产品的签约行或票据池产品签约账户的开户行。 第五十条 票据池系统机构配置、操作权限及用户配岗等按照银行贸易通系统相关制度执行。需要开通票据池业务产品的机构及操作员的相关权限,应与已开通贸易通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权限保持一致。 第五十一条 贸易通系统的票据池模块中,需要双控的交易遵循申请-经办-复核的流程。 第五十二条 票据池项下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在信贷管理系统群(C3)及贸易通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第五十三条 票据池项下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按照银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档案管理。经办行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按客户收集保管票据池业务相关资料,包括不仅限于:客户签约资料,成员单位增减资料,票据出入池情况等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贸易通系统操作手册》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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