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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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 第四条 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 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条件和对象 第八条 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 (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 (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六)客户(或项目)所在地以外经营行利用我行特殊营销优势,争取到优质融资项目后,与客户(项目)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七)其他通过组织行内银团贷款,能够发挥我行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降低整体风险的情况。 第三章 市场营销与内部评审 第九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组织行内银团贷款的市场营销,各经营行负责营销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经营行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客户优势、区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打破地域、行业限制和资金规模限制,积极收集业务信息,在获悉业务机会后,应立即书面报告总行企业金融部并通知其他相关经营行。 第十一条 对于总行牵头营销的重点客户和重大项目,由总行企业金融部直接担任牵头行,或委托一家经营行担任牵头行;对于非总行牵头营销的客户或项目,在营销前期,由相关经营行按照有利于营销的原则协商确定牵头行。 第十二条 牵头行负责组织贷款评审工作,评审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行内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总额超过牵头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牵头行组织各成员行成立专门营销小组,制定统一策略、拟订统一报价,统一对外营销。任何成员行不得违背统一营销方案擅自对外报价。 第十四条 对于在组织行内银团贷款前,我行已进行信用评级和综合授信的客户.其评级和授信工作仍由原经营行负责;对于尚未进行评级和授信的客户,该类工作由牵头行负责。 第四章 银团的组成与权责 第十五条 参与同一行内银团贷款的经营行均为该行内银团的成员行。成员行依据不同的职责划分为牵头行、管理行、账户行和一般成员行,根据实际情况,银团角色可以重叠。 第十六条 牵头行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成员行研究制定贷款营销策略和报价; (二)组织成员行成立专门营销小组开展贷款营销; (三)组织成员行成立谈判小组与客户协商贷款条件; (四)按照行内有关规定组织贷款评审,并向总行报送贷款最终意见; (五)组织成员行确定贷款份额和银团角色安排,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总行企业金融部裁定; (六)组织成员行签署行内银团内部协议; (七)负责对市场营销、银团组建、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并分送各成员行; (八)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管理行由全体成员行从牵头行、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资金使用地经营行三者中按照有利于贷款管理的原则选择确定,管理行的贷款份额至少占贷款总额的30%。管理行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贷款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管理行若与借款人不在同一省份,应负责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贷款担保及其他附加条件,负责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三)接受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书,审核提款前提条件,并依据行内银团内部协议计算各成员行的放款金额,指示其他成员行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在账户行开立的专门账户; (四)若出现其他成员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的情况,应首先垫付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再按照行内银团内部协议规定或裁定结果向违约成员行追索; (五)按照借款合同指示账户行划收贷款本息,并依据行内银团内部协议计算各成员行的应收金额,指示账户行将资金划转至成员行; (六)制定专人负责贷款的全面管理,跟踪了解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定期向各成员行通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成员行,协商解决办法; (七)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将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分送各成员行; (八)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贷款分类,并将分类结果及时通知各成员行; (九)当行内银团贷款预计出现不良贷款时,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行,对信贷资产进行保全; (十)定期召开行内银团会议,通报贷款执行情况,组织协调银团内部事宜; (十一)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账户行按照方便借款人资金使用和有利于我行贷款管理的原则确定,可以由管理行兼任。账户行的职责包括: (一)开立贷款专户,按照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的约定和管理行的指令办理放款、收款及资金划拨手续,不得滞留资金; (二)建立专门档案。详细记录各成员行各次放款、收款的金额,并定期向各成员行通报; (三)协助管理行监控贷款资金流向; (四)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一般成员行的职责包括: (一)在总行企业金融部和牵头行的组织下,统一开展营销; (二)参与牵头行组织的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向牵头行书面提交参与贷款的意见并抄送总行企业金融部; (三)按照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的约定和管理行的指示,发放贷款、回收贷款本息、支付银团费用; (四)协助管理行进行贷款管理,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行和其他成员行; (五)若出现不良贷款,参与管理行组织的资产保全; (六)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协议执行和银团管理 第二十条 行内银团涉及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由管理行代表全体银团,统一与借款人、担保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行内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的贷款份额、银团角色及相应的责权利等,通过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约定。牵头行应于贷款审批完成后,管理行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前,组织成员行签署行内银团内部协议,并将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报总行企业金融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内银团成员行间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事项随时通报制度,并在行内银团内部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涉及行内银团的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行共同协商,原则上按照贷款份额比例投票决定.具体事项内容及投票比例在行内银团内部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本息应按贷款比例同时进行。行内银团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均通过在账户行设立专户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借款人的提款要求,管理行审核确认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按照贷款承诺比例计算各成员行的放款金额,并于提款日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成员行和账户行;成员行于提款日当日通过资金汇划将款项划至账户行;账户行汇集各成员行划来款项后,转入本贷款专户。 第二十六条 管理行负责按照实际贷款比例计算各成员行应收的利息额,于结息日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成员行和账户行;账户行于结息日当日划收利息,并将相应份额划转至各成员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行负责按照实际贷款比例计算各成员行应收的本金额,于结息日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成员行和账户行;账户行于结息日当日划收贷款本金,并将相应份额划转至各成员行。 第二十八条 行内银团贷款如发生逾期,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并按实际贷款比例分配给各成员行。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调整利率、提前还款、再融资、展期或期限调整的申请,由管理行统一受理,并提请全体成员行投票决定,按行内有关规定报批。各成员行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应同时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应按实际贷款比例同时划回各成员行。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行内银团贷款应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管理行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客户在各地实现的销售收入均应回笼到我行当地经营行,客户资金主要流动方向所涉及的各经营行都应对客户资金存储、支付、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行均应按照行内有关规定登记信贷管理统,其中借款人信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成员行负责登记,项目信息由管理行负责登记,贷款信息由各成员行根据自己的实际贷款金额登记。各成员行均可按照行内有关规定申请授权,以查询借款人情况、项目情况及其他成员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行可以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经营行,但管理行转出贷款后的份额不得低于全部贷款份额的30%,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转让后,行内银团内部协议应相应修订并经全体成员行签署。 第六章 利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行内银团贷款营销及管理中的日常成本和费用原则上由各成员行自行解决,经各成员行协商同意后发生的大额费用支出,由各成员行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三十四条 各成员行须按年向管理行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固定管理费不高于各成员行月均贷款余额的0.05%;浮动管理费不高于各成员行月均贷款 余额的O.1%。浮动管理费的支付前提是贷款全部为正常贷款,并且管理行按要求完成了有关贷后管理工作。具体费用标准由成员行协商确定并在行内银团内部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成员行转让贷款份额,应向管理行支付一次性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由成员行协商确定并在行内银团内部协议中明确。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一)成员行未按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的约定发放贷款; (二)成员行违背同比例原则,故意先收或后收本行在同一贷款中的贷款本息; (三)成员行未按照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约定向管理行支付费用; (四)其他成员行资金不到位,管理行未履行垫付资金保证对外履约的职责; (五)管理行未按照行内银团内部协议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形成贷款风险; (六)账户行恶意滞留资金; (七)其他违反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一成员行出现上述行为,其他成员行均有权向全体成员行书面提出并抄送总行企业金融部,违约由其他成员行共同认定,并由总行企业金融部核定。 第三十八条 违约的成员行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按照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的约定向受影响的成员行进行补偿,情节严重、造成整体信誉受损或形成不良资产的,总行将在全行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成员行在执行行内银团内部协议中的争议,通过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书面形式提请总行裁定。总行企业金融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经各成员行签署的行内银团内部协议.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将会同总行有关部门组成仲裁小组投票裁决。 第四十条 对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拒不支付违约金、拒不执行总行裁定结果的成员行,由总行企业金融部会同总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并在全行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辖内支行间的行内银团贷款业务,由所属分行负责参照本章规定进行管理。各分行可参照本章规定,制定辖内支行间的行内银团贷款办法。 第四十二条 行内银团内部协议由各成员行参照总行范本协商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充条款。 第四十三条 行内银团贷款会计核算应按照我行会计核算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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