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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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及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和其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企业法人。第三条 基金管理企业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利益管理和利用基金财产。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2、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审慎监管标准,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管理企业设置第六条 设置基金管理企业,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措施要求;(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需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该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五)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和业务相关其它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楚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七条 基金管理企业关键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百分比(以下简称出资百分比)最高,且不低于25%股东。关键股东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它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含有很好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连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或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用户资产等损害用户利益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含有良好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和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统计。第八条 基金管理企业除关键股东外其它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含有本措施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要求条件。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中,出资百分比最高境内股东应该含有本措施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关键股东条件;其它境内股东应该含有本措施第八条要求条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境外股东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域法律设置,正当存
5、续并含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二)所在国家或地域含有完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机构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要求。第十条 基金管理企业股东出资百分比应该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企业股东不得持有其它股东股份或拥有其它股东权益;不得和其它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有其它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外资出资
6、百分比或拥有权益百分比,累计(包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出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承诺。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数量不得超出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企业数量不得超出一家。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人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设置申请材料。关键股东应该组织、协调设置基金管理企业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关键责任。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包含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申请人应该自改变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应该重新报送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受理基金管
7、理企业设置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企业设置申请,能够采取下列方法:(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相关股东条件等方面意见;(二)采取教授评审、核查等方法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验基金管理企业设置准备情况。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置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还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企业应该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1
8、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将企业成立事项给予公告。第三章 基金管理企业变更、解散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企业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该报中国证监会同意:(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股东出资百分比;(二)变更名称、住所;(三)修改章程;(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百分比后,股东条件、股东出资百分比、股东参股基金管理企业数量、注册资本等应该符合本措施第二章要求。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企业股东处分其出资,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股东转让出资应该老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二)股东转让出资应该遵守企业法相关其
9、它股东享受优先购置权要求,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它股东正当权益;(三)股东和受让方应该就转让期间相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企业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正当权益,股东不得经过股权托管、信托协议、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四)变更股东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该继续推行股东义务,负担对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其它要求。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必需以货币资金实缴。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企业变更重大事项,应该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包含股东出资转让,
10、基金管理企业未按要求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能够直接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受理基金管理企业变更重大事项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能够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教授评审、核查等方法,审查基金管理企业变更重大事项申请。包含变更基金管理企业关键股东、累计出资百分比超出50%以上股东,或提名董事人数最多股东,中国证监会比照本措施相关基金管理企业设置要求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包含变更工商登记,基金管理企业应该自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还应该
11、根据相关要求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BR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包含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基金管理企业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将重大变更事项给予公告。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企业解散,应该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基金管理企业解散应该根据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第四章 基金管理企业分支机构设置、变更、撤销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企业能够设置分企业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形式分支
12、机构。基金管理企业分支机构能够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企业授权其它业务活动。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企业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连续经营能力;(二)企业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三)企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置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和业务相关其它设施;(五)拟设置分支机构有明确职责和完善管理制度;(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该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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