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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873202
  • 上传时间:2024-06-07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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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物业 服务 履约 保证金 管理 暂行办法
    资源描述:
    **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主体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缴交的,以促使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3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按照5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1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按照2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5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缴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 (一) 履约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 履约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 履约保证金以无利息的方式计算; (四) 逾期交存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日内,开发建设单位、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物业主管部门专户。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 1、 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及时修复的; 3、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承接和退出手续,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 4、 服务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环境恶化的; 5、 业主委员会成立经费; 6、 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 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造成较大影响的; 2、 拒不履行保质期内维修责任的; 3、 恶意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4、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诚信服务,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 6、 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物业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各项验收交接手续完备、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房屋保质期满后,建设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按下列程序退还: 1、 建设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履约情况; 3、 根据项目的履约情况,退还建设单位履约保证金本金金额。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和履约情况,按下列程序退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本金金额: 1、 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现场检查履约情况; 3、 根据项目履约情况,退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本金金额。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除用于本办法第九、第十条所列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产生的增值收益应统筹用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事项,用于解决物业服务行业各项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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