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适用公司类客户)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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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金额 1.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借款为固定资产借款。 2.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1.1 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1.2 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 2.罚息利率。 2.1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3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3.计息 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放款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 4.结息 4.1 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4.2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4.2.1 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4.2.2 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4.2.3 其他方式 。 4.2.4 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1)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日。 (2)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 (3)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4) 。 第五条 提款 1.甲方提款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1.1 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1.2 与借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即项目资本金到位的进度与借款发放的进度相匹配; 1.3 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1.4 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交签章齐全的提款申请; 1.5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已提交经乙方认可并接受的以下文件: 1.5.1 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表及项目进度说明等; 1.5.2 借款同比例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证明材料; 1.5.3 在受托支付项下,所需固定资产项目购买(或施工等)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1.5.4 在项目融资项下,需甲方、项目监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项目完工进度,并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 1.5.5 其他: 。 1.6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已生效/抵押权已成立/质权已成立; 1.7 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1.8 至提款时,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仍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1.9 至提款时,甲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10 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就本合同项下固定资产投保财产商业保险,该保险符合以下要求: 1.10.1 商业保险金额不小于固定资产已投资金额; 1.10.2 投保商业保险时,乙方为保险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若已投保商业保险,则甲方、保险机构已经出具令乙方满意的书面文件,确保乙方能够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1.10.3 在采取甲方资产整体投保商业保险方式时,保险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已经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在发生保险支付时,将保险金首先用于偿还乙方借款。 1.11 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用款计划要求; 1.12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 1.13 甲方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处开立 账户。 2.甲方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按本合同约定至乙方处办理提款手续,并与乙方签署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与合同约定或提款申请书不一致时,以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要素为准。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及双方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向甲方发放借款后,无论甲方是否存在不满足提款条件等情形,均不构成甲方的抗辩事由,甲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4.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 4.1于 年 月 日一次提取。 4.1.1 甲方于合同生效当日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 4.1.2 甲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 甲方的提款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款。 4.2 在下述提款期内提款:提款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所有提款均应在提款期内进行。甲方首次提款申请最早可以于合同生效当日向乙方提交,剩余提款申请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甲方的提款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款。 5.甲方每一次计划提款之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所有提款条件必须已经得到满足,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任何借款。 第六条 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资金监控 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方式发放与支付: 1.1 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1.2 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1.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单笔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 2.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由乙方审核甲方加盖公章的《提款申请书》,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按照约定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甲方自首次提款之日起每 日向乙方书面汇总报告借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并且乙方有权采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随时核查借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采用乙方受托支付的,由乙方根据约定的借款用途,审核甲方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根据甲方加盖公章的《提款申请书》及其中的委托支付意思表示,由乙方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并直接对外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交易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资料等相关资料,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导致受托支付不能进行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5.乙方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甲方应予配合。如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 第七条 还款 1.还款原则:先息后本、按期结息、利随本清。 2.还款顺序: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2.1 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2.2 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第一项规定的各种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3.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或者以现金方式还贷。 4.还款计划: 4.1 付息 4.1.1 甲方应在结息日的次日(21日)向乙方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21日)。 4.1.2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4.2 还本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选择以下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2.1 于 年 月 日借款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 4.2.2 按下列还款计划分期还本: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索贿行为,有权拒绝乙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5.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主体,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经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相关的业务,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6.保证其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7.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8.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9.按乙方要求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接受乙方对该结算账户的监控。 10.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不得用于股权、证券、期货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按期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1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 13.甲方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乙方贴现或质押,套取资金或授信。 14.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或股权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15.甲方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成员或其他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归还借款本息。 16.在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提前清偿其他债务、不得为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 17.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它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8.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19.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9.1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19.2 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19.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19.4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20.甲方如要求本合同项下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15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乙方不同意展期的,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等状况进行监控,有权随时查阅甲方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等状况资料。 3.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4.当甲方发生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6.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及补救措施 1.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 1.1 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1.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1.3 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1.4 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5 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5.1 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1.5.2 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1.5.3 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1.6 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6.1 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征用、没收、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1.6.2 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6.3 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1.6.4 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7 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8 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2.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以上任一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2.1 停止发放贷款。 2.2 宣布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2.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2.4 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2.5 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 2.6 行使担保权利。 2.7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2.8 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费用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 3.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5.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6.甲方须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提款、结付息、偿还贷款等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所有业务,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通知 7.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借款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7.2.1 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7.2.2 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7.2.3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借款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7.2.4 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被通知方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7.3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8.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8.1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8.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9.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本合同一式 份。 11.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 声明条款 1.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甲方签署与旅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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