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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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x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第三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电表/水表或贸易表单、税表、工资表)、“三品”(人品、产品、押品)的检查。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C3)实施网上作业。 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 第九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和督导部门。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监控所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监控本级行管理小微企业和本级行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发现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号,督导本级行客户部门及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控本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督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要设置信贷风险经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经营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客户部门做好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管,在发现企业资金账户往来异常,被公检法、海关、税务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根据客户部门的需要,对结息日和信用到期前账户资金不足的,及时提示客户部门。 第三章 贷后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一般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按户制订,对于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经营行按要求落实。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核心企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对于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可不按户制订。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整体服务方案对小微企业批量制订贷后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 贷后管理方案内容。 (一)单户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客户授用信情况、批复管理要求、贷后管理目标、贷后管理措施(包括现场检查频率、检查重点、日常监控重点等)。 (二)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整体融资方案,授信客户名单,对核心企业、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整体经营情况监管要求,授信客户贷后管理措施(包括现场检查频率、检查重点、日常监控重点等)。 (三)批量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合作额度、贷款客户名单、服务方案贷后管理要求、贷后管理措施(包括监控频率、监控重点等)。 (四)对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保证金和押品的管理要求,资金监管、贷后检查等内容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要求填制《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见附件1-1),并将贷后管理方案抄送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经营行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方案要求,逐项落实,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信贷资金监测。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利用C3法人资金查询与分析系统,逐笔监测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重点核实信贷资金使用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是否与申请用途和批复要求相一致;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跟踪核实是否存在通过虚假受托支付等方式挪用信贷资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结算资金监测。 (一)结算量和日均存款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统计企业在我行结算量和日均存款情况,并与上月、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 (二)货款归行率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监测企业在我行货款归行率情况,对仅在我行融资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含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流水,下同)原则上不低于90%;对在多家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应不低于我行信用占比。对于货款归行率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深入分析原因,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还贷资金监测。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监测企业账户资金流入方信息,分析用于还贷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关联企业、其他银行等第三方融资,及时分析和揭示潜在风险。 第十八条 融资监测。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企业资金账户变动情况、财务报表、人行征信等多种渠道对企业融资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过度融资、不良信用等。 第十九条 监测评价。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贷款发放月开始)填制《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见附件1-2),根据监测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贷后检查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管理行客户部门对直接管理客户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现场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和管理行客户部门还应通过对企业日常跟踪、财务分析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频率基本要求。 (一)BBB-级以下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船,下同)的小微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月上旬完成。 (二)BBB-级(含)以上企业,应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上旬前完成。 (三)D级客户,由一级分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一)信用等级评定下降三个(含)等级以上。 (二)贷款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二个(含)等级以上。 (三)贷款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垫付及对外担保出现不良。 (四)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 (五)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频率的特别规定。 企业或信贷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含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小微企业),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至每半年一次: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正常的AA级(含)以上企业且其近一年货款归行率高于90%。 (二)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与核心企业之间正常经营的购销合同、销售或购货发票。 (三)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市场整体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正常经营的销售收入证明。 (四)正常、关注类全额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务。 (五)总行规定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的企业或信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内容。 小微企业贷后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三表、三品”及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生产型企业的“三表”指电表/水表、税表和工资表,贸易型企业的“三表”指贸易表单、税表和工资表。 第二十五条 电表/水表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取企业电表、水表数据或依据企业提供的电费单和水费单,估算企业报告期(上次现场检查至本次现场检查)内月均用电量和用水量,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若无数据,可由企业提供电费单和水费单进行估算)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稳定。 第二十六条 税表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销售、盈利情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七条 工资表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报告期工资总额、工人人数、工资发放的及时性,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用工情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八条 贸易表单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我行信贷业务项下购销合同、运输单、报关单、出入库单、发票等贸易表单,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人品”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多渠道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健康状况、兴趣爱好、近期投资行为、股东之间的合作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记录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 第三十条 “产品”检查。 (一)对生产型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检查企业设备运转情况、库存情况、市场情况、环保情况等;对贸易型企业,应现场检查商品库存情况以及上下游企业的稳定性。分析企业存货是否合理,开工情况、市场情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二)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通过核心企业管理行客户部门了解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检查或监测大型商圈的整体经营状况;对产业集群内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该产业和行业的政策调整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押品”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抵(质)押物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核查,结合C3、人行征信系统等多渠道信息,及时了解抵(质)押物管理和价值变动情况、保证人生产经营和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发现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风险信号的,应及时采取追加抵(质)押担保、变更保证人、要求客户提前还款、暂停或终止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风险防控措施。 (一)抵(质)押物重点检查: 1.抵(质)押物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质)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 2.抵(质)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以及未经xx银行书面同意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等情况。 3.抵(质)押法律关系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权属关系是否变更,权属证书是否遗失、过期,登记是否失效,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抵(质)押等情况。 4.抵(质)押物是否按规定进行贷后价值重估,重估价值是否大幅下降导致押品担保能力不足。 (二)保证人重点检查: 1.保证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复测信用等级是否下降,是否存在过度融资、过度担保。 2.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是否涉及风险担保圈,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挪用我行贷款资金等影响我行债权的行为。 3.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担保意愿、代偿能力是否降低。 4.保证人履约情况,保证人本人的贷款及其担保的贷款是否出现逾期、欠息或进入不良,是否存在应代偿未代偿。 第三十二条 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结合资金监测,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对企业向我行提供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查验,重点核实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要求。 (一)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C3、人行征信等各类内外部渠道对企业经营、对外担保和信用状况进行日常跟踪,随时收集和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保证人的涉诉信息、融资情况、对外担保信息、预警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信息、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等,发现风险信息的,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二)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定期监测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放款和还款信息及风险信号的处置状况。 (三)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通过报告期财务数据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第三十四条 贷后检查评价。 (一)经营行客户经理应于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填制《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见附件1-3),作为贷后管理报告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信贷管理部门。对管理行管理客户,还应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 (二)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根据经营行上报的《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对本行直接管理客户,结合资金监测、贷后检查情况,至少每半年撰写贷后管理报告,报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六章 风险监测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信贷风险监测。 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监测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融资总量、质量、行业及产品结构等;单个客户用信情况,重点是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发布风险信号的企业、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企业等。 第三十六条 贷后监督检查。 (一)经营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对客户部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贷后管理方案是否合理,现场检查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和《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内容是否全面,风险揭示是否充分,风险信号处置措施是否合理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督导整改。对出现重大风险和潜在风险较大的企业,信贷风险经理应会同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现场检查。 (二)客户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年对同级行客户部门进行检查,主要通过客户部门提交的贷后管理方案及贷后管理报告等,检查客户部门对本级行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每年对下级行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信贷风险监测、贷后监督检查情况,并结合内外部渠道获取的信息,每半年撰写小微企业贷后风险分析报告向贷后管理例会汇报。 第七章 风险信号发布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C3系统和其他各类信息渠道,有效识别、判断信贷风险,审核确认风险信号。根据风险影响大小、预计损失、危害程度、紧急状况等因素,风险信号分为红色、橙色、黄色风险信号和蓝色提示信号。 第三十九条 红色风险信号。 企业贷款形成不良,或有信贷资产形成垫款;被取消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实际控制人有涉毒、涉赌、涉黑等不良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及涉嫌重大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预计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应发布红色风险信号。 第四十条 橙色风险信号。 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少于90天;出现停产、半停产;押品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置押品;丧失主要产品的专营权、特许经营权、分销权等重要权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走私贩私等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实际控制人恶意透支、逃废银行债务、发生不利变故或重大负面信息等直接威胁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发布橙色风险信号。 第四十一条 黄色风险信号。 企业贷款逾期少于30天;发生担保代偿、经济纠纷、涉诉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押品贬值不满足我行抵质押要求,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对我行信贷资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应发布黄色风险信号。 第四十二条 蓝色提示信号。 企业贷款展期,实际控制人或其主要关联方发生体制变更,经济形势变化、区域和产行业政策调整等,可能对我行信贷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发布蓝色提示信号。 第四十三条 风险信号管理要求。 (一)对于红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控实质性损失,原则上实施清收退出政策,存量信用只收不放。 (二)对于橙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原则上实施主动退出政策,存量信用收多放少。 (三)对于黄色风险信号,需采取安全性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原则上实施维持性政策,审慎办理授用信业务。 (四)对于蓝色提示信号,应加强监测和分析,注意企业可能的不利变化。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风险信号并经审核确认后,须及时通过C3预警监控系统向经营行客户部门发布,并抄送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 第四十五条 风险信号处理。 红色、橙色和黄色风险信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分层管理客户,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牵头制订处置方案,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落实。风险信号处置完成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向风险信号发布行(或其授权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反馈处置结果,申请解除风险信号。 第四十六条 经营行客户经理在资金监管、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信号的,应立即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客户经理无法化解风险的,需及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和行长报告。客户管理行为上级行的,在本级行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同时,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 第八章 信贷业务到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到期提示。 对将要到期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发送借款人和保证人取得回执,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信贷业务到期前10天,分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在结息期前3天,企业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企业将足额资金存入我行。 第四十八条 信用收回。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到期后应收回。企业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或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同意后,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确需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的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小微企业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 到期未归还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逾期催收通知书,发送企业和保证人进行催收。 第五十一条 对于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报告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照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前,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清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责任追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实际控制人同时发放个人经营类贷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由小微企业贷后管理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贷后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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