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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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措施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 号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措施已经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措施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措施已经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企业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企业法制订本措施。第二条上市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措施。本
2、措施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企业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品种。第三条 上市企业发行证券,能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能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上市企业发行证券,必需真实、正确、完整、立即、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企业证券发行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投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定或确保。因上市企业经营和收益改变引致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六条 上市企业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章程
3、正当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推行职责;(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确保企业运行效率、正当合规性和财务汇报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点;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有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推行职务,不存在违反企业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要求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四)上市企业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第七条 上市企业盈利能力含有可连
4、续性,符合下列要求:(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和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起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靠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连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关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重大不利改变;(四)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改变;(五)企业关键资产、关键技术或其它重大权益取得正当,能够连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重大不利改变;(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企业连续经营担保、诉讼、仲裁或其它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
5、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情形。第八条 上市企业财务情况良好,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心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汇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所包含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企业财务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结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确实定严格遵照国家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足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情形;(五)最近三年以
6、现金或股票方法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上市企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境保护、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行为。 第十条 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出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此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
7、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她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关键业务企业。(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题存放制度,募集资金必需存放于企业董事会决定专题账户。第十一条 上市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此次发行申请文件有榧偌窃亍蟮夹猿率龌蛑卮笠怕弧?br (二)私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企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四)上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推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行为;(五)上市
8、企业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它情形。第二节 发行股票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出此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百分之三十;(二) 控股股东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数量;(三)采取证券法要求代销方法发行。控股股东不推行认配股份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成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发行人应该根据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股东。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
9、”),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和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她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企业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企业,除应该符合本章第一节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净利
10、润和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依据;(二) 此次发行后累计企业债券余额不超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企业债券十二个月利息。前款所称可转换企业债券,是指发行企业依法发行、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条件能够转换成股份企业债券。第十五条 可转换企业债券期限最短为十二个月,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 可转换企业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企业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应该委托含有资格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十二个月最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汇报。第
11、十八条 上市企业应该在可转换企业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偿还债券余额本息事项。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应该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些人权利措施,和债券持有些人会议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应该召开债券持有些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四)确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改变;(五)其它影响债券持有些人重大权益事项。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应该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企业除外。提供担保,应该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含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12、权费用。以确保方法提供担保,应该为连带责任担保,且确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证券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财产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资产评定机构评定。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企业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企业股票,转股期限由企业依据可转换企业债券存续期限及企业财务情况确定。债券持有些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次日成为发行企业股东。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企业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可转换企
13、业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价格。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能够约定赎回条款,要求上市企业可按事先约定条件和价格赎回还未转股可转换企业债券。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能够约定回售条款,要求债券持有些人可按事先约定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企业。募集说明书应该约定,上市企业改变公告募集资金用途,给予债券持有些人一次回售权利。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该约定转股价格调整标准及方法。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它原因引发上市企业股份变动,应该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应该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企业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
14、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企业可转换债券股东应该回避;(二)修正后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要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企业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第二十七条 上市企业能够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企业债券(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企业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企业债券十二个月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企业债券十二个月利息,符合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项要求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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