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投资之债权确认及债权转让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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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 债权确认及转让协议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即原债权人、债权转让方):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 经办人:x 联系电话:x 传真:x 邮寄地址:x 邮编:x 电子邮箱:x 乙方(即新债权人、债权受让方):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经办人:x 联系电话:x 传真:x 邮寄地址:x 邮编:x 电子邮箱:x 丙方(即债务人):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经办人:x 联系电话:x 传真:x 邮寄地址:x 邮编:x 电子邮箱:x 甲方、乙方和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乙方拟设立“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甲方自愿将其对丙方合法享有的特定债权(定义见下文)交付予乙方并用于认购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定义见下文),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认购。 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特定债权确认及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若本合同的相关词语或简称未在第1条定义,则参照《信托合同》的相关词语或简称定义。 1.1本合同:指各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债权确认及转让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xx信托:指xx信托有限公司。 1.3劣后级信托单位:指信托计划项下用于计算、衡量劣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1.4《信托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债权重组协议》:指乙方与丙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债权重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特定债权:指甲方对丙方合法享有并于本合同第2.4条确认的、拟用于认购劣后级信托单位的债权。 1.7债权凭证:指本合同附件3所列的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所持有的,并已向乙方提供的与特定债权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1.8生效日:指本合同签署之日。 1.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0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曰的周六和周日。 1.11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12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13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 特定债权的确认 2.1甲、丙双方确认,甲方对丙方享有金额共计为28,419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肆佰壹拾玖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债权明细表见附件2),具体如下: (1)甲方及其关联方四川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四川xx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和自然人xx女士因向丙方提供资金(以下简称“应收款”)而对丙方享有金额共计28,41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其中,甲方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16,92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23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1,60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12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4,00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6月27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2,999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12日;xx向丙方提供应收款金额为2,900万元,享有的应收款债权形成于2013年8月13日。为此,甲方、xx、xx、xx、xx和丙方于2013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2013-01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就金额共计28,41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债务确认事宜进行了约定。 (2)甲方、xx、xx、xx、xx和丙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署了编号为x的《债权转让协议》,甲方依据该等协议受让取得xx、xx、xx和xx对丙方享有的金额共计11,49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丙方确认其签署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即视为甲方和xx、xx、xx、xx己经向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由此,甲方对丙方享有金额共计28,41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包括:A.甲方向丙方提供资金而享有的金额为16,920万元的应收款债权,B.甲方因受让而取得的金额共计11,49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 2.2丙方确认,丙方负有向甲方(包括债权受让方)履行偿还28,419万元应收款债权的还款义务,且丙方履行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不以甲方、债权受让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条件。丙方承诺,自愿放弃行使对28,419万元应收款债权的抵销权及所有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3甲、丙双方确认,甲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28,419万元应收款债权及其附属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丙方享有的返还本金的债权请求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而无需事先征得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其与28,419万元应收款债权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其对丙方享有金额为28,419万元应收款债权中的金额为2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的应收款债权(即特定债权)转让给乙方,并保留剩余金额为3,419万元的应收款债权(以下简称“剩余应收款债权”)。 2.5甲方和丙方共同向乙方确认,除了编号为2013-01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编号为2013-02的《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和丙方未就特定债权签署其他协议或书面文件;甲方未就特定债权向丙方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终止权 或中止权。 第3条 特定债权的转让 3.1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对丙方合法享有的特定债权,金额为2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 3.2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在此同意在生效日转让、乙方同意在生效日受让甲方特定债权及其附属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丙方享有的返还本金的债权请求权、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相关权益。自生效日起,甲方在编号为2013-01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编号为2013-02的《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转移至乙方享有。 3.3甲方应不迟于生效日向乙方移交完毕编号为2013-01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编号为2013-02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凭证,所移交的债权凭证应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 3.4甲、乙双方确认,自生效日起,特定债权之相关权益转归乙方享有和行使,乙方成为特定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特定债权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请求权、与特定债权有关的担保权益等)。如乙方在行使特定债权时遇到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出示法律文件、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和凭证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 3.5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转让特定债权的目的是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乙方交付信托财产,用于认购劣后级信托单位。基于此目的,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特定债权并将其纳入信托计划财产(详见《信托合同》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约定)的一部分,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债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甲方则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劣后受益权。 3.6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除按《信托合同》约定向甲方分配信托利益外,无需就特定债权的取得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对价。 3.7甲、丙双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剩余应收款债权劣后于乙方享有的特定债权受偿,即在丙方向乙方履行完毕《债权重组协议》项下的义务之前,甲方不应要求丙方偿还剩余应收款债权或为剩余应收款债权提供担保,丙方亦不应主动向甲方偿还剩余应收款债权或为剩余应收款债权提供担保,甲方放弃向丙方主张和行使剩余应收款债权的抵销权。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其他任何债权(包括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亦劣后于乙方享有的特定债权受偿,适用前述约定。 3.8甲、乙双方确认,生效日后,若信托计划发行失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特定债权返还给甲方,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9丙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己获悉甲、乙双方转让特定债权的全部内容,丙方同意甲方无需另行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将根据本合同及与乙方另行签署的《债权重组协议》的约定,以乙方为特定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并向其履行与特定债权有关的义务,自愿放弃对乙方行使对特定债权的任何抵销权及所有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3.10各方一致同意,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甲方以其对丙方合法享有的其他债权追加认购劣后级信托单位的,则各方应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就拟追加的债权另行签署《债权确认及转让协议》。 第4条 陈述与保证 4.1甲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其保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己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甲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甲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 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己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己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不存在针对甲方潜在或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可能发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仲裁、争议、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 (7)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权利,且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限制转让的情形,有权以其认购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级信托单位。甲方保证,截至生效日:a)转让标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构往来款或虚假交易的情况,也不存在或可能出现被抵销、被撤销、被免除、变更、终止、中止等情形;b)转让标的本身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也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索赔等,甲方未向第三方转让特定债权,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转让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形。 (8)甲方保证己向乙方告知转让标的的所有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其就转让标的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4.2乙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C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己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己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己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己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3丙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丙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丙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丙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己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本合同项下丙方义务履行 的重大事件,不存在针对丙方潜在或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可能发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仲裁、争议、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 (7)丙方保证无条件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放弃行使对特定债权的抵销权及所有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8)丙方保证,截至生效日:a)转让标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构往来款或虚假交易的情况,也不存在被抵销、被撤销或被免除等情形;b)转让标的本身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也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索赔等,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转让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形。 (9)丙方保证已向乙方告知转让标的的所有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其就转让标的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4.4本合同中所述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均被视为由各方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基于届时存续的事实和情形重新作出。 第5条 税费条款 5.1本合同各方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5.2因本合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银行费用,以及,为本合同谈判、起草、签署、履行发生的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登记费、公证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6条 保密事项 6.1各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5)乙方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6)法律的要求。 6.2各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6.3各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己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7条 通知和送达 7.1任何一方向相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相对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7.2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第8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8.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9条 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及/或丙方违约导致乙方可主张的或者获得受偿的金额少于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特定债权金额的,甲方应按照甲方可主张金额或者获得受偿的金额与特定债权金额之间的差额向乙方交付同等金额的资金。 9.2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相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合同一方订立本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9.3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10条 合同的解除 10.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2)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各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各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4)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各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5)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10.2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各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各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11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 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12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由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13.2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14条 条款的独立 14.1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14.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15条权利的保留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宄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宄。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第16条合同的完整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各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基于本合同项下由各方共同达成的一切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生效日后,特定债权所对应的所有原始债权凭证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7条其他事项 17.1预留印鉴。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书面函件的往来均以加盖预留印鉴(见附件1)为准。 17.2约束力。本合同对各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 17.3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7.4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两份,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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