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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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以及各分、控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包括各分、控股公司)都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股份制财务管理核算体系,独立运行,自负盈亏 。 第六条 公司本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财务制度。各分、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本部各项具体财务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本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授权限额管理,重大财务收支和重大政策调整应在科学规范论证基础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在本部与各分、控股公司之间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权益、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政策及财务成果负责。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外代表权、紧急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权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的执行结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置公司财务会计机构,任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支持并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经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重大采购、销售计划; 组织实施公司重大的投资、筹资、重组、抵押、担保事项; 审批公司重大的采购、销售、借贷合同; 审批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实施办法; 审批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及公司本部日常的财务收支;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协助公司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活动并行使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 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总体领导和协调公司全面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投资决策、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与把关,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文件的财务审核; 负责公司重大改革、改组活动中的财务工作; 签署公司财务报告,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送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成本分析报告; 按照预算、计划监督审核公司的成本、费用的开支及其采购申请;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筹集资金; 会同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提名公司财务部经理、各分、控股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聘任,并负责财务会计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十二条 分、控股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的结果负责。分、控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财务总监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本部审批; 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组织公司(含分、控股公司)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及财务报告的审计; 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化平台; 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投资等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报告; 培训、考核全体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分、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沟通关系,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 财务部设部门经理1人,视情况设部门副经理和主管若干人。 第十四条 各分、控股公司均应设置财务部,业务工作接受公司本部财务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领导。 各分、控股公司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所在公司的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资料,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所在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分、控股公司财务部设负责人1名及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若干名。负责人由本部财务部委派,其编制视具体情况归属公司本部财务部或所在公司,薪酬由编制所在单位考核和发放。分、控股公司财务部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的编制归属各公司,其招聘、任用由本部财务部和分、控股公司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均应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系统内(含各分、控股公司)财务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上述有关财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以现金预算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现金预算。年度预算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总监组织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控股公司编制,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是对公司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的资金筹集、使用、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计划,是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预算以利润为主线,涵盖公司生产经营各领域,应保证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各分、控股公司为财务预算编制的利润中心。 现金预算是财务预算中涉及现金的预算的汇总。公司应按照现金预算积极催收回款,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和范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保证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全面预算的编制应以客观务实、积极稳健和全面性为原则。 第十九条 预算一经有权机构审核通过,各公司均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遇到下列客观情况,可以由公司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报告,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和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相关调整: (1)预算与国家新近出台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财经法规不符的; (2)公司在预算年度中遇到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 (3)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公司实际情况与预算严重背离; 第二十条 全面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各分、控股公司必须编制年度及季度财务预算,按月编制现金预算。年度、季度、月度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控股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公司本部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中期、年度财务决算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总监组织统一实施。各分、控股公司决算结果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筹资主要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筹资前必须周密策划,根据公司发展方向、规模和产销计划以及现有资金数量,合理确定筹资的规模,提高筹资和用资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权及租赁资产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守资本金保全原则,对已筹集到位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公司也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担保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公司本部统一筹集。各分、控股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外筹集资金,也不得以所在公司的资产对外作抵押或担保。如因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筹措资金,必须事先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以及预期经济效益,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协调解决。临时资金拆借必须遵循资金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长期资金的筹集如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及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长期银行借款视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企业,非依法律、法规及法定的程序不得侵占、挪用及无偿划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经营业务性质的划分对各分、控股公司实行资产授权经营责任制,各公司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对该部分资产营运的安全与效率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总经理组织指挥该部分资产的营运及业务的开展,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公司为提高整体资产的营运效率,有权对各分、控股公司的各项资产作出划拨、重组、出售、报废及用于对外投资等决定。上述决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作出。 各分、控股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公司本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按公司章程或所在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分、控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非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各控股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或程序执行。 第一节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银行存款要坚持按期对账制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与总账相符,库存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多余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确保现金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分公司支付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必须事前报公司财务部,经财务总监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控股公司支付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必须经所在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年末按应收款项账龄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如下: 账 龄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 3% 1-2年 5% 2-3年 10% 3-4年 30% 4-5年 40% 5年以上 100% 第三十五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摊销,其他存货的领用或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分、控股公司的存货盘存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资产要查明原因,报公司本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库存积压的存货物资要报公司本部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处理,以防止库存物资的毁损和积压浪费。 第三十六条 各分、控股公司应根据各自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存货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将应收账款、存货的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控制结果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购建固定资产。分公司购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控股公司购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须事先向公司本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经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为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条 各分、控股公司支付在建工程施工进度款,必须上报公司本部,经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十一条 所有固定资产都应按月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40 5 2.375 机器设备 5-15 3-5 6.33-19.4 运输设备 5-10 3-5 9.5-19.4 其他设备 5-10 3-5 9.5-19.4 第四十三条 各分、控股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一律计入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四十四条 公司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应实地盘点至少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详细书面报告。如存在减值或损失,应根据损失金额大小报经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或损失审批权限及相应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三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购入的实际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入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日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开发支出。 各单位研制、取得、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均属公司所有。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应自取得当月起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估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效使用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七条 其他资产包括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 商誉是指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的商誉至少应当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第六章 成本、费用及税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分、控股公司要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成本、费用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受益对象或受益期限。各单位根据所在单位的特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十九条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并按产品分配到不同的受益对象。 第五十条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补偿等。所有职工薪酬应先确认为负债,然后分配至不同成本费用项目。 工资、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实际支出据实列支,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缴纳,辞退补偿可据实列支或按规定预计负债。 所有职工薪酬除辞退补偿外,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当期损益。辞退补偿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二条 各分、控股公司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参照公司本部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拟定,报公司本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各分、控股公司应根据成本管理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办法,分公司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财务部,经财务总监审定后执行;控股公司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各分、控股公司应做好成本管理工作,不断挖掘内部潜力,控制物耗和费用支出,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的日常费用按年度预算实行限额管理,由分管的公司副总经理审查。具体申报审批办法另行制定。各分、控股公司也必须将日常费用纳入预算管理,从严控制。 第五十五条 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本部及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本部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控股公司的所有税费均由各单位财务部自行申报缴纳。 各公司应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发票(收据)购入、领用、缴销要建立台账,不得私自出售、出借或代他人开具发票(收据)。 第七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五十七条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第五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后,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各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分期超过3年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公允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采取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取得代销单位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可按合同确定的工程结算办法作为收入实现; 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五十九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六十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获得的应收股利或应计利息也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将上述资产账面余额与出售所得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按收入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按支出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二条 分公司完成的年度利润总额作为考核该公司总经理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结合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考核及奖惩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控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其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在提取所得税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支付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具体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定。 分公司不得自行支配利润。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证券市场投资等。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所有投资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分公司无权自主进行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必须经所在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原则为:投资形式、方向和规模应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获取规模效应;有足够的资金力量用于投资,不得因投资影响公司本身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六十六条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市场投资形成的资产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以摊余成本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外控股、参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讨论决定,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其他方式(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七十条 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包括购买国债、其他公司债券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控股公司提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别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主要是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在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进行的投资。由于上述市场存在各种风险,此类投资须慎重进行,应由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控股公司的证券市场投资应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含分、控股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项目,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分、控股公司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建议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别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包括经营性(采购、销售)合同、融资合同、抵押(或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以及其他以盈利为目的和资金往来为标的的契约性文件。 第七十四条 合同的签署。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第七十五条 合同的审核。所有经济合同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规范文本,防范风险。经营性合同由各分、控股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或授权审核、批准。 其他经济合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审核。重大的融资、抵押、担保、投资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向董事会做出详细的说明,经董事会审核通过。 第七十六条 合同的执行。经签署的经营性合同由各分、控股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其他的经济合同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纠纷或其他重大变故,应由执行单位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总经理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接受公司总经理指定或授权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合同的保管。一般的经营性合同由各执行单位保管,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备案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重大经营性合同应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一份。其他的经济合同由公司专门部门专人保管,同时公司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对外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分、控股公司应于月度终了六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于月度终了八日内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终了,除上述月度财务报告外,还应于十日内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控股公司存在子公司的,应同时报送单户报表和合并报表。 第七十九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原则。 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对报表的解释和补充,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及利润增减因素分析;经营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应收账款的变动及销售回款情况;存货的变动及控制情况;投资的运作及收益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财税政策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条 总结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发展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盈利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效率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第八十一条 日常财务分析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期编制,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披露规定的财务信息。公司应保证公司董事可以及时阅读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知晓重大财务事项。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由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发布。未经有关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凡未按本制度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或权限执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相应法律风险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从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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