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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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甲方(客户): 乙方:xx证券公司 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资金账户:__ __________, (账 号:___ _________) 证券账户: (沪市代码:______ _____, 深市代码:______ 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客户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回购交易 第八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九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三)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回购套做倍数或规模超过乙方有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的,须在“T+1”日予以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逆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正回购到期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的正回购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二)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 +1”日冻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置质押券。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违约对应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导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措施,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等措施继续追索。 在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取的款项,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债券回购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公章 ): 乙方 ( 公章) :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本协议书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签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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