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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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和规范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公司章程》等,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上级机构或岗位人员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本行经营状况,授予下级机构或岗位人员决策运营和/或管理事项权力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银行授权遵循“统一法人、区别授权、有限授权、及时调整”的原则: (一)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管理”的经营体制,受权人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二)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范围、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主要负责人业绩,实行区别授权和动态管理; (三)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有限授权;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执行情况以及受权人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四条 受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严禁任何受权人越权或未经授权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 授权分类、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银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业务所授予的权限。 基本授权分为机构基本授权、岗位基本授权。 机构基本授权是指上级机构每年度向下级机构发布的,授予后者一般性、常规性权限的授权。 岗位基本授权是指上级岗位每年度向下级岗位发布的,授予后者一般性、常规性权限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外的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或某一特定事项所授予的临时性权限。该特定事项是指以银行法人名义承担权利、义务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事项。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两个层次。 未经总行书面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 银行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权限表、公文和电子记录等,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授权文件。 授权可以通过总行转授权或颁布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授权。 第七条 授权文件内容包括: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全称; (二)受权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全称; (三)授权事项及限制性要求; (四)授权文件生效日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总行行长根据需要可直接向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人员进行特别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被授权人自己行使,不得进行转授权,特别授权文件中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除外。 除总行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自行签发特别授权文件。 第九条 特别授权应由总行行长向被授权人签发银行特别授权文件。 第十条 授权业务范围包括: 一、 基本授权 (一)各项银行业务(包括信贷业务、资金业务、资产保全业务、国际业务、个人银行业务等)权限; (二)财务管理权限; (三)会计管理权限; (四)人事管理权限; (五)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六)其它业务权限。 总行行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授权范围。 总行副行长、总行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转授权内容应符合总行行长关于转授权权限的规定和要求。 二、 特别授权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和终止 第十一条 银行基本授权原则上一年一授,期限为一年。特别授权为一事一授,期限应根据授权事项办理所需时间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基本授权具体生效时间由授权文件确定。 转授权生效日应与总行授权文件确定的生效日一致。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 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 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 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 授权人认为应当调整授权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如出现上述情形的,授权人应变更授权,并签发授权变更文件(范本见附件)。授权变更文件是对原授权文书相应授权的修改,在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后原授权文件的相应授权失去效力。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变更文件的规定执行。 授权变更文件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受权人的授权变更或终止,该受权人签具的转授权也进行相应的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自然终止: (一)授权有效期限届满; (二)授权权限被撤销; (三)授权事项已完成; (四)受权人被免职或所在单位、岗位被调换、撤销;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五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 第十六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文件签署给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文件退回至授权人本级行办公室(综合部),由授权人本级行办公室(综合部)登记、保管、归档。 第四章 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总行行长权限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总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向总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行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授权事项提请行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分行负责人在上级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向本级机构管理层其他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分行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事项提请本级行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于上级机构直接确定的本级机构岗位或下级机构的权限,本级机构负责人无权调整。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获得正式任命及未获正式任命但已由上级机构以书面文件确认为该机构管理层并负第一责任的人员。 第十九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是本级授权管理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具有以下职能: 牵头拟订及修改辖内授权管理办法、细则; 组织协调辖内授权制度实施; 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各项授权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拟定授权文件标准格式; 审查授权文本。 以上第4项职能只能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行使。 第二十条 分行及以上机构各条线管理职能部门是本级授权管理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能: 负责制定本条线授权管理制度并抄送本级授权管理牵头部门备案; 负责拟定本条线授权事项、金额及变更、终止授权内容; 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与本条线相关的各项授权工作; 收集本条线各项授权及转授权信息,确保授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本部门内部岗位授权文件的档案管理; 提出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机构授权权限及岗位授权权限,并对授权权限的适当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办公室(综合部)是本级授权工作的文书管理部门,负责需要加盖本级机构公章、行长签章或签字的各类授权文件的签章加盖、文书收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行及以上信息技术部负责辖内授权相关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基本授权 第一节 机构基本授权 第二十三条 机构基本授权是指上级机构从整体上对下级机构开展常规业务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资格进行认可的授权以及开展各条线常规业务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金额限制、规模限制、交易对手限制等内容)进行认可的授权。 第二十四条 总行对分行的机构授权是该分行开展各类授权的依据,分行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分行行使各项权限,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况除外。 年度授权期间,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机构授权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职能部门每年在职能范围内确定本年度授权权限,交牵头部门汇总并报本级机构行长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制作授权文件,由本级机构办公室(综合部)加盖行章后发布。 第二节 岗位基本授权 第二十六条 岗位基本授权是指上级岗位对下级岗位开展常规业务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资格进行认可的授权以及开展各条线常规业务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金额限制、规模限制、交易对手限制等内容)进行认可的授权。 第二十七条 总行行长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授权,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确定授权权限及限额,交牵头部门汇总并报总行行长审定后制作授权文件,由行长办公室加盖行章后发布。 总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其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 各部门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接受总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转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需要对本部门内部岗位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八条 总行各部门总经理以下岗位授权,由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开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分支机构岗位基本授权应比照上述两条办理。 第三十条 行使签署对外文件权限的受权人,最低层级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对外文件是指本行与外部民事主体签定的正式书面合同文件,包括:业务类合同和非业务类合同(如与公司或个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装修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 轮岗制度中,新任岗位人员应通过岗位基本授权流程获得与岗位职能相匹配的授权。 代职制度中,在代职管理期间代职管理人视同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代职人拥有同等权限。 第三十二条 对各岗位人员在业务应用系统中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操作权限,应通过系统操作规程等文件予以明确。 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的系统操作权限不得超出该岗位人员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实际拥有的操作权限。 第三十三条 本行行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根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建议,授权下级机构中除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岗位人员行使特定经营管理权限。 第六章 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因业务创新、流程整合、监管要求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年度机构基本授权或岗位基本授权进行变更的,应当作为特别授权事项,并制作下发特别授权文件或特别授权文件。 第三十五条 授权人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向受权人发布特别授权;受权人也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向授权人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机构发起特别授权的,由上级机构职能部门制作授权文件,并会签上级机构牵头部门后,经上级机构分管副行长审核并报上级行行长审定后签发,上级机构办公室(综合部)负责加盖行章及行长签章后发送下级机构。 下级机构申请特别授权的,下级机构应根据授权事项性质向上级机构主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上级机构主管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并制作授权文件,会签上级机构牵头部门后,经上级机构分管副行长审核并报上级行行长审定后签发,上级机构办公室(综合部)负责加盖行章及行长签章后发送下级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上级岗位发起特别授权的,由上级岗位填写特别授权文件文本(范本见附件)并加盖签章后发布。 下级岗位申请特别授权的,由下级岗位填写特别授权文件文本(范本见附件),报上级岗位批准并加盖签章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岗位特别授权原则上仍应逐级开展。遇有特殊情况且受权人同意接受的,可以适当向同级岗位授权或向直接下级的下级岗位授权。 第三十九条 特别授权文件由授权机构办公室(综合部)、受权机构办公室(综合部)各自存档。 第四十条 特别授权期限应限定在办理该特别授权事项的合理期限内。如无法预见特别授权事项的合理期限,应明确至该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终止。特别授权每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需续展的,可以另行发布授权。 第七章 授权披露 第四十一条 授权披露仅具有对外证明效力,受权人在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权披露是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向与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或其它有权机关,确认受权人代表银行实施的受权行为合法有效的行为。授权披露形式包括密押、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和需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行长签章的其他各类授权文件。 第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行长授权文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授权披露方式应遵守本行授权披露有关管理规定。 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可参照行长授权文件签具,但仅限于办理特定事项时按照外部要求出具的证明受权人行为有效的、加盖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长授权文件是指年内总行行长对本行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签具的授权文件。 第四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行长授权文件原则上只能应有权机关(如司法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或交易对手(如供应商、客户等)的明确要求出具。 第四十四条 各级分支机构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行长授权文件的,应统一由各分行根据授权事项性质向上级机构主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总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并制作授权文件,总行牵头部门对授权文件文本进行形式合规性复查后,总行办公室加盖行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发送分行。 总行部门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行长授权文件的,如部门有权自行决定需办理事项,则部门直接向总行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授权依据;如需办理事项超出部门权限,则部门应就授权事项报总行管理层批准,再向总行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获得总行管理层批准的相关文件。总行牵头部门接到申请部门提供的办理依据后,对授权文件文本进行形式合规性审查,审查同意的,交由总行办公室加盖行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发送申请部门。 第四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行长授权文件原则上应使用本行的授权文件示范文本(范本见附件),但外部有权机关另有特殊格式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行长授权文件的效力因受权人员岗位变动、受权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权机构撤并或授权事项办理完毕而自行终止。 第八章 授权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机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本条线授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级机构牵头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各项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有权进行检查。 各级机构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授权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进行后评价。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职能部门根据检查监督结果,有权适时调整或要求授权人调整本条线各项授权。 各级机构牵头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授权管理职能部门或授权人调整各项授权。 第四十九条 对岗位人员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受权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之规定均适用于转授权,转授权范围不得超出原授权。 第五十二条 本行授权未涉及的其他法定经营管理权,由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行使。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xx商银[2007]56号)同时废止。 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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