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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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在取得授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代理贴现。 第四条 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简洁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 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 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 (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 (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 (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 (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 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利率(日利率)×贴现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加计3天在途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第二章 贴现业务的部门分工 第八条 总行票据业务部系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制定贴现业务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制度建设; (二)负责统一协调、平衡全行的票据业务营销; (三)负责总体掌握、监控承兑行授信情况,如承兑行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突发性变化,或贴现业务中出现拒付、纠纷等,应及时调整我行贴现政策,尽可能防范风险; (四)协助处理有问题票据资产的追索、保全工作(因结算原因造成的除外); (五)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手续的办理; (六)贴现票据的查询; (七)票据业务部应密切关注贴现业务的整体办理情况,并及时与系统核对,确保系统对贴现业务的正常反映。票据业务部应设立贴现台账和《贴现对帐记录》逐笔登记已贴现票据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与结算中心核对前一日贴现业务发生额,经双人签字记录,确保每日账实相符; (八)票据业务部建立定期盘库制度,定时、不定时对结算中心库存票据进行盘查,每季至少一次,每次盘库情况、盘库结果以文字形式记载、保存,保证账实相符; (九)票据业务部应牵头进行票据贴现指导利率的制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召开利率定价小组会议(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部、票据业务部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制定票据贴现利率指导价并报经主管行长审批执行。 第九条 结算中心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经票据业务部初审、复审过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审,并对终审后的票据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票据业务部递交的经审批的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工作; (三)按照有价单证保管的要求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及时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五)负责因结算原因造成的票据拒付款项的催收。 第三章 票据贴现的办理 第十条 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各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办票据贴现业务。未取得授权的分行及xx地区各支行营销的票据均交至总行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客户持有未到期票据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效期内且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仅限于初次办理时提供); (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三)合法、真实、有效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四)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五)已加盖贴现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六)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方客户也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需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并在买方付息贴现凭证第三联加盖付息方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支行初审 (一)审查贴现客户信贷资格,建立贴现客户信贷档案信息并将客户完整信息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贴现业务所需跟单资料。包括: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支行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支行客户经理应对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凭证上贴现申请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预留印鉴章、开户账号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支行对客户贴现票据及资料受理完毕后送票据业务部进行贴现业务办理。支行送交票据业务部的材料如下: 1.已加盖贴现人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或买方付息贴现凭证; 2.已加盖贴现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3.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4.贴现人与其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 5.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 6.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需付息方客户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 第十三条 票据业务部复审 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接到支行递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相关资料时,需进行以下审查: (一)资格审查。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基本贴现条件; (二)资料审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重点审查:合同双方签章是否清晰可辨、名称相符,发票的票号、密码区是否相符,有无发票专用章,无发票专用章的要用公章或财务章代替。增值税发票要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能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审核的发票应让贴现客户提供发票原件进行复核。按照贴现单位建立贴现发票台账,对发票进行逐笔登记,防止客户重复提供发票办理贴现业务; (三)票据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纸张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用票据鉴别仪鉴别票据真伪; 2.是否是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票样; 3.票据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一年,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清晰; 6.汇票正面的签章,最低不能少于4个章,即出票人2个章,承兑行2个章(出票人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承兑银行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7.汇票号码是否变造,是否是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或其他非法汇票; 8.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9.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0.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已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第十四条 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初审合格后,与客户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尽快办理相关查询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的查询按照《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 务查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票人因其他原因不在我行办理贴现并要求取回票据原件的,必须由原持票人取回,同时应该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并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记录退票时间及退票理由。 第十七条 票据查询确认后,开始办理贴现手续。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经由两名经办人员审核,在审批书上签字后,一并将所有贴现资料上报领导审批,报批材料如下: (一)贴现凭证; (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 (三)《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四)查询查复书; (五)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人与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在审核经办人员提供的贴现资料后,在贴现凭证和审批书上签字,然后报票据业务部总经理签字,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 经主管行长审批后,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持审批书、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随同审核后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同送至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处,该工作人员按第三章第十三条票据审查的内容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审。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到票据业务部转交的《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后,先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符合规定的,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审查贴现申请人递交的贴现凭证,核实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票据、贴现凭证及审批手续等审核合格后,双方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账务处理及款项划转处理手续,待款项划转处理手续完成后,需在贴现客户的被背书人栏加盖“xx银行”名条章。对未通过终审的票据办理交接后退回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联系客户退回票据,同时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上记录退票时间及退票理由并由客户签收后方可退回票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复审并与客户已办理交接手续的票据及贴现资料,当日未能办理入帐手续的,应于每日终了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薄》进行记录,并经双人入库保管。 第四章 贴现业务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营业终了,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核对当日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与贴现凭证第五联,以保证账实相符。将已贴现票据原件按汇票到期日排列归档,收入保管箱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应指定两名人员共同管理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开启票据箱时,应两人同时在场进行,营业终了,票据箱应入库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结算中心负责票据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每日翻查贴现票据到期情况,票据到期前,工作人员应合理匡算邮程,提前将银行承兑汇票以委托收款的方式发往承兑银行。 第二十六条 票据到期未及时收到回款,结算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处理:属于本行自身责任的,应及时予以解决;需要支行或客户配合的,应及时通知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与支行或客户协调处理;客户不配合或出现其他影响到期款项收回的,应协同支行从贴现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票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必要时应行使其他追索程序。 第二十七条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丧失,经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办理。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第五章 问题票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现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业务部业务人员应予扣留,并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和主管领导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已贴现的票据中发现假票,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并协同保卫部向公安机关报案,督促经办人员查找票据贴现申请人,了解该票据的贴现过程及贴现资金流向,查找线索,配合公安部门立案侦破,尽力挽回损失。 第三十条 承付期满后,承兑银行没有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票据,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马上与邮政部门联系,进行查找。若系邮政部门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等造成结算延误应要求邮政部门赔偿我行损失,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 贴现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票据业务部应建立原始票据以外的贴现业务档案,并交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票据贴现档案应保证单笔贴现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即每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档案材料应装订归档,对于多笔共用一张发票、合同的应复印归档。 第三十三条 票据贴现业务档案材料原则上统一用“A4”纸装订,具体归档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票据正反面复印件,申请书、审批书、贴现凭证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购销合同、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票据贴现业务档案资料应保存完整,最低保存年限为五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票据业务部业务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规违纪,参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票据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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